婁底拆遷沒有宅基地補償,湖南集體土地上私家房屋拆遷補償,法律主觀: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注: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婁底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第一條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因建設征收和征用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征收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后,因建設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按本辦法執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征收和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管理工作;市、縣(市)征地拆遷機構具體組織實施。發展和改革、建設、規劃、勞動和社會保障、物價、財政、監察、公安、司法、民政、農村經營管理等部門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場)委會,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第四條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統一拆遷、合理安置的原則,確保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按照本辦法得到合理的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要服從建設用地的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騰地。逾期拒不拆遷騰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在將擬征地項目依法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核或審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在擬征地所在地的鄉鎮、村、村民小組予以告知3天以上,或者以征地告知書的形式送達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征地告知后,征地拆遷機構應對擬征地上的建(構)筑物面積、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擬被拆遷房屋的相關權利人依法依規共同確認,并在確認書上簽字蓋章。擬被拆遷人不配合調查或拒不簽字蓋章的,征地拆遷機構可采取照相、攝像等方式取證,并可將取證結果予以公證。確認或取證結果(包括文字、表格、有關數據、現場照相及攝像資料、相關證明材料等)作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或突擊裝修的,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但因正常的農業生產活動需栽種的除外。第六條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擬征土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二)審批改建、擴建房屋,辦理土地轉讓及土地登記發證;(三)辦理戶口的遷入,但因出生、婚嫁、軍人復轉退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的除外;(四)以擬被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五)改變房屋、土地使用用途;(六)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到期的除外。暫停期限自征地告知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但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暫停期限內,擅自辦理的有關手續,不能作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第七條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包括貨幣補償、統規新建或異地新建等方式。城市規劃區內,采取貨幣補償或統規新建安置方式;城市規劃區外,采取異地新建安置方式。非住宅房屋拆遷采取貨幣補償。第八條城市規劃區內,被拆遷人可在貨幣補償或者統規新建安置方式中任選一種方式安置,但本辦法規定只能采取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除外。補償安置后,被拆遷人不得再以其他方式申請異地新建,各相關單位和部門一律不得批準。被拆遷人選用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對被拆遷房屋正房(常住人口常年居住用房,下同)除按附表一至四、附表七規定的標準補償外,另按照附表十的補償標準支付自行安置補助,不再安排重建地。本辦法規定不再支付自行安置補助的,按本辦法其他規定執行。被拆遷人選用統規新建安置方式的,對被拆遷房屋按附表一至附表四規定的標準補償外,另行安排重建地,但本辦法規定不另行安排重建地的除外。第九條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被拆遷的,或者被拆遷人另有房屋(商品房或其他在依法受讓的土地上建設的房屋除外)的,只能按照附表一至四、附表七規定的貨幣補償安置標準補償,不再支付自行安置補助。第十條采取統規新建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規定執行:(一)規劃部門應根據城市規劃區內房屋和人口分布情況統一規劃安置區,并向社會公布。安置區一經確定,任何部門和單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調整和改變安置區的位置和面積。(二)房屋被拆遷后,不得分散、零星安置,路幅30米以上的城市規劃道路兩廂不得安置。(三)被拆遷人只能在規劃的安置區域內,按統一規劃及建筑設計要求統規新建。安置區內房屋層數不得超過4層,建筑高度不得超過13米。(四)根據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被拆遷房屋正房底層占地面積償還安置面積,但安置面積不得超過人平35平方米。被拆遷人一人一處獨立住房,且原正房底層占地面積超過70平方米的,可以安置70平方米。被拆遷房屋正房底層占地面積超出安置面積部分,按照貨幣補償安置方式補償,不再支付自行安置補助。(五)統規新建的房屋基地,由征地單位負責“三通一平”及房屋正負零以下的基礎、基礎串梁、配套基礎設施和相關報建及辦證等費用;原拆遷房屋未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新建房屋產權證由戶主自行辦理;原拆遷房屋已辦理了房屋產權證的,由征地單位承擔原房屋產權證上載明的同等面積的發證費用。(六)統規新建房屋必須按照安置小區統一規劃的基本戶型(70平方米、105平方米、140平方米、175平方米、210平方米)要求進行建設。安置面積70-85平方米(含85平方米)的按70平方米安排重建地;85-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按105平方米安排重建地;120-155平方米(含155平方米)的按140平方米安排重建地;155-190平方米(含190平方米)的按175平方米安排重建地;190平方米以上的按210平方米安排重建地。安置面積與重建地實際面積相差部分按自行安置補助標準補償或自行安置補助標準的60%補差。(七)同一被拆遷人有多棟合法房屋被拆遷的,只能以其中一棟房屋正房底層占地面積償還安置面積,其余的房屋按貨幣補償安置方式補償,不再支付自行安置補助。第十一條城市規劃區外,一律采取異地新建方式安置。被拆遷房屋按照附表一至四規定的標準補償外,另行安排宅基地,但本辦法規定不另行安排宅基地的除外。第十二條采取異地新建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規定執行:(一)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引導居民住宅建設有計劃地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二)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本項所稱的戶是以家庭戶型為單位,以成家子女為主體。兩個以上子女達到法定婚齡的,可以分戶,但分戶不能作為安置宅基地的條件。(三)征地單位負責償還被拆遷合法房屋底層占地面積相應的宅基地,但宅基地面積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四)被拆遷人自行辦理宅基地相關手續的,由征地單位支付償還的宅基地“三通一平”及基礎、報建、辦證等費用。償還的宅基地基礎標高以室外地面高度為準,可參照附表十一相關補償標準執行。第十三條被拆遷人的搬家過渡費按城市規劃區內3000元/人,城市規劃區外2000元/人標準補助。過渡期不得超過18個月。第十四條非住宅房屋拆遷的,按照附表五至七規定的標準補償,并可參照補償總額的60%額外補償(包括停產工資及設備、配套設施拆除、安裝、搬運、調試等因拆遷需要補償的一切費用),不再安排重建地。非住宅房屋包括有合法用地手續的企業用房和正在使用的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寺廟、教堂等用房。第十五條違法、違章的房屋或其他地上附著物,以及已批建新房后其應拆未拆的老房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補償。下列設施或裝(修)飾不予補償:(一)室外固定木質柜;(二)室外各類防護網、護欄、遮陽棚等;(三)農、畜、牧業等生產用房的裝修;(四)其他室外非正常裝修。第十六條房屋架空層(2.2米以下)和隔熱層等房屋主體的組成部分,不計算建筑面積(具體補償標準見附表十二),其室內的裝(修)飾不予補償。第十七條被拆遷房屋的其他設施和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按照附表八、九規定的標準執行。第十八條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方法的說明見附表十二。第十九條原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雖辦理了戶口遷入手續(除婚嫁、軍人復轉退、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刑滿釋放、合法收養、移民安置等原因除外),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取得了宅基地,其房屋拆遷按照附表一至四規定的統規或異地新建標準補償,但不另行安排重建地或宅基地。第二十條國家建設使用國有農用地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以及鄉鎮企業使用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自行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市、縣(市)人民政府已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雖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尚未實施具體征地,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照本辦法施行。
法律主觀:一、房屋價值補償補償標準同產權交換一樣,不過增加了一項:即 計算補償金 時將公攤補助面積計算在內一同作價。 二、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參照以上標準,僅支付12個月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與產權交換式搬遷費標準相同。 三、其他補償項目對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只要符合條件,也享受各種困難補助、拆遷獎勵、 停產停業損失 ,及房屋專修、家電移機補償等。 1、集體土地上 房屋拆遷補償 目前,集體土地征收矛盾越來越突出,我國還沒有專門制定一項為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規范性的法律、法規,農村土地 征收補償標準 仍散見于 土地管理法 及 地方性法規 ,但補償標準較低,顯然不符合實際農村經濟發展情況。國家相關法制部門正在制定當中,具體什么時間實施,尚不可知。為便于做好拆遷工作,各縣市在參照國家法規情況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應的補償標準,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號文件。農村征收拆遷包括農用地和宅基地兩個方面,下面一一分述: 2、 農村宅基地房屋 補償因國家正在抓緊制定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拆遷補償新標準,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規進行補償,宅地地上房屋僅作為附著物予以補償。相信新的法規出臺后,可能完全參照國有土地 房屋征收補償 項目予以賠償,再次我們將拭目以待。在這里我只是簡單估算應該補償項目: 1、 宅基地補償 費; 2、房屋補償費及裝修費; 3、安置費和搬遷費; 4、困難補助和獎勵; 5、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補償; 6、 非住宅房屋 營運損失補償等。
法律客觀:安慶市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第九條征地拆遷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含建、構筑物)補償費。第十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地拆遷的各項費用,應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第十一條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公告的期限內領取補償費,讓出土地。無法定事由拒不讓出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三章土地、青苗補償與勞力安置第十二條征收土地的,按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一)征收耕地的,按該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補償;(二)征收林地的,按該林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補償;(三)征收果、茶、桑等園地的,按該園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補償;未曾收獲的,按同類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補償;(四)征收魚塘、藕塘、葦塘、菱塘等水域的,按其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補償;(五)征收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按其所在村(組)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補償;(六)征收未利用地的,按其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補償。土地補償費具體標準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縣、區政府、林業、漁業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三條征收土地的,按下列規定支付安置補助費:(一)征收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每1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二)征收耕地以外的農用地的,每1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三)征收耕地以外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每1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四)征收無收益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土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土地的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其中符合參加社會保險條件的,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安置補助費可以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安置補助費具體標準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四條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應超過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按下列標準支付青苗補償費:(一)被征耕地上的青苗,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其年產值補償;無青苗的,不予補償。(二)魚苗放養2年以上的,不予補償;不足2年的,按照放養魚苗費的3至4倍補償。(三)用材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徑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10%至20%補償;主干平均胸徑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60%至80%補償。(四)苗圃苗木、經濟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2倍補償;尚無產值的,按實際造林投資2倍補償。幼齡林、新造林按實際投資2倍補償。青苗補償費具體標準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林業、漁業等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第十六條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物的補償標準,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縣、區政府、市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省人民政府備案。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物補償標準,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綜合考慮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成新等因素確定。第十七條拆遷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可選擇貨幣補償安置,也可選擇以房屋產權調換方式補償安置。對產權調換補償安置面積,可按該戶常住人口人均不超過30平方米建筑面積控制,超過部分實行貨幣補償。拆遷非住宅房屋,以貨幣補償為主,也可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補償安置。拆遷房屋附屬物,實行貨幣補償。第十八條實行貨幣化補償安置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補償標準,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前款規定,確定拆遷補償款,并與安置房屋結算差價。第十九條對利用自有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按住宅房屋予以認定,但對其實際用于經營的建筑面積部分給予適當營業補償。第二十條拆遷補償中認定的房屋占地面積,以土地使用證登記的面積為依據;經合法批準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證的,以批準的用地面積為依據。拆遷補償中認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其他法定批準文件規定的建房面積;已合法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面積為依據。第二十一條拆遷住宅房屋,給予每戶搬家費300元。過渡費按18個月計算,具體標準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管理等部門制定。拆遷非住宅房屋,還應當按實際情況對被拆遷人補償下列費用:(一)需要搬遷設備的,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置費用;(二)因拆遷設備無法恢復使用的,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三)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對停產、停業期間的直接經濟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一)在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批準手續;(二)在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批準手續;(三)在征地公告后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搶栽的樹木;(四)其它違法建筑物、構筑物。第二十三條拆除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第二十四條拆除經依法批準的尚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價格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于補償的規定: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1、房屋補償標準: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2、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準:倉房每平方米補償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補償165元。沼氣池每個補償4600元。廁所每平方米補償190—300元。豬雞舍每平方米補償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補償180—330元。磚石墻每延長米補償190元。格柵(含工藝格柵欄)每延長米補償450元。大門樓每個補償2400元。飲用水井(含壓水設備)每眼補償1000元。農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設備)每眼補償15000一、房屋拆遷條件:1、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房屋拆遷許可證內容向社會發布公告。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4、確定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二、房屋拆遷的程序為:1、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2、拆遷管理部門進行審核;3、審核通過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4、發布《拆遷通告》;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1、湖南省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這三部分。
2、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而且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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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沒有宅基地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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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章君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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