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宅基地拆遷補償標準,贛州征地補償標準2022,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每畝11490元計算。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每畝16086元計算;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即按每畝1149元計算,地上附著物據實按標準補償。 近幾日,贛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每畝11490元計算。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每畝16086元計算;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即按每畝1149元計算,地上附著物據實按標準補償。
近幾日,贛州頒布了《贛州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試行)》,對2017贛州征地補償標準等內容進行了更新和補充。此次更新是針對近幾年贛州的發展和土地改革的需要,結合實際對征地補償等措施做出的階段性調整,將在本文將贛州征地補償辦法概括為十七點為您闡述,使您更清晰的了解該辦法的詳細內容。
(一)將章貢區、南康區、開發區、蓉江新區、贛縣區五個區統一納入了本辦法執行范圍。旨在推動我市中心城區的統一規劃和建設。
(二)明確了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建設區內外不同的安置模式。本辦法規定,在市中心城區規劃建設區內實行房屋安置或者貨幣安置兩種模式;在規劃建設區外的安置模式由各區自行確定。
(三)本辦法明確了由市政府成立一個專門機構統籌中心城區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四)對區政府(管委會)的征拆事權作了規范。本辦法明確了五個區政府(管委會)為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工作責任主體,并將七項實質性事務明確由其負責,職責清楚,權力界限明晰。
(五)明確了對被征遷人房屋面積、分戶情況、可安置人口的認定強調陽光操作。
(六)考慮到我市中心城區內土地資源趨于緊缺,采取貨幣結算或者換算成經營性資產,可使土地利用更合理、更符合城市規劃。本辦法對預留用地明確了貨幣化結算或換算成經營性資產留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方式,不再“兌現”土地。
(七)本辦法對合法房屋面積提出了四項認定原則。
1、持有房屋產權證的,以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
2、持有鄉村規劃許可證或者宅基地批準文件并載明了建筑面積的,以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但實際建筑面積小于載明的建筑面積的,以實際建筑面積為準;
3、持有宅基地批準文件,載明了占地面積但未載明建筑面積的,按照載明的占地面積以內、三層以內的實際建筑面積進行認定;
4、除本辦法第二十條所列情形外,依法享有一戶一宅合法權益但權證不齊全的,按照120平方米以內的實際占地面積、三層以內的實際建筑面積進行認定。
(八)增設了不予認定為合法建(構)筑物的四種情形。
1、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法買賣集體土地或者非法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的建(構)筑物;
2、在已征收的土地上建設的建(構)筑物;
3、在征地告知書發布后,搶建、搭建、加層的建(構)筑物;
4、其他違法違章建(構)筑物。目的就是要逐步加強對違法違章建筑的依法確認和從嚴打擊,讓違建者不敢建、不能建、不想建。
(九)對拆遷合法建(構)筑物的補償獎勵標準作了小幅上調。原65號令執行中,有些補償獎勵已顯偏低,本辦法對合法住宅房屋、附屬房屋以及其他建(構)筑物和設施的補償標準、搬家補助費、安置過渡費、墳墓遷移補償標準等作了小幅上調。
(十)本辦法借鑒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類似做法。增設了對農村住房改作經營性用房的定性和補償標準。
(十一)本辦法對征收集體土地上合法批準建設的企業、苗圃、果園、畜禽養殖場、磚廠、瓦窯、沙場,設定了需經合法性認定及評估兩道程序。目的就是在保證被征遷企業的利益的同時,也要嚴格把控審核關。
(十二)對選擇房屋安置的對象作了條件限制,并明確了人均安置面積。本辦法規定了可選擇房屋安置的三個必要條件:
1、在征收范圍內有合法房屋;
2、征地公告發布前,戶籍在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依法享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權利和承擔該集體經濟組織義務;
3、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可以安置。同時,也明確了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按人均35-60平方米確定安置面積。
(十三)為了體現更加合理公平,本辦法將65號令“增計安置人口”改為 “每戶增計35平方米安置面積”。
(十四)本辦法明確了“立戶”概念,并對戶內人口的分戶如何認定作了限定。即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遷人家庭人口,立為一戶。同一戶籍下,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被征遷人子女達到法定婚齡的允許分戶;征地告知書發布后離婚的,仍按原一戶計算。
(十五)明確了貨幣補償安置款的組成和購房補助的確定方式。即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補償安置款由房屋拆遷補償款和購房補助兩部分組成。購房補助上限標準按照征收當年前三年該區域商品房交易均價的一定比例予以確定,實行一年一調整。
(十六)明確了可享受購房補助的合法住宅面積上限。即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按照認定合法的住宅實際建筑面積給予購房補助,但合法住宅建筑面積超過300平方米的,按照300平方米進行補助。
(十七)明確了2017年度貨幣安置購房補助上限標準。
贛州征地補償辦法主要更新了一些名詞的定義范圍,更加清晰的界定了征地補償的范圍和標準,也根據贛州的經濟發展狀況適當的調整了征地補償的計算金額。總的來說,最新的贛州征地補償辦法明確了責任,闡明了概念,調整了補償金額,確定了補償方式,使贛州的征地補償標準更加規范,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因征地造成的糾紛。
標準如下:
一、水田:一類土地,38517元/畝;二類土地,36155元/畝;三類土地,34808元/畝;四類土地,33830元/畝;五類土地,32691元/畝。
二、菜地、果園、茶園、人工高產油茶園、棉地、精養魚塘:一類,38517元/畝;二類,36155元/畝;三類,于34808元/畝;四類,33830元/畝;五類,32691元/畝。
三、旱地、宅基地:一類,25806元/畝;二類,于24223元/畝;三類,23321元/畝;四類,22666元/畝;五類,21902元/畝。
一、農村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和賠償標準
1、征地補償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二、肥東縣集體土地征收賠償標準
安徽省肥東縣按照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補償的土地共有四類:1、一類土地:店埠鎮、肥東經濟開發區。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14800元/畝;安置補助費:27750元/畝;綜合補償:42550元/畝。2、二類土地:撮鎮鎮、橋頭集鎮、長臨河鎮、循環園。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12950元/畝;安置補助費:27750元/畝;綜合補償:40700元/畝。3、三類土地:梁園鎮、眾興鄉、牌坊回族鄉、石塘鎮。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12600元/畝;安置補助費:27000元/畝;綜合補償:39600元/畝。4、四類土地:古城鎮、八斗鎮、元疃鎮、白龍鎮、包公鎮、張集鄉、馬湖鄉、陳集鄉、響導鄉、楊店鄉。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12460元/畝;安置補助費:24920元/畝;綜合補償:37380元/畝。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46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各市國土資源(規劃和國土資源、國土資源和房屋)局:《遼寧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已經省政府批準實施。現將《遼寧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表》予以公布,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市人民政府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呈報省政府或國務院進行農用地轉用、征收土地審批的建設用地,對于納入2009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報批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依法獲得批準后,按照報批時的征地補償標準落實由于沒有納入2009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或報批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等原因被退回的建設用地,重新上報時征地補償標準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二、對已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城市建設用地,未按程序報省政府批準實施方案的,報批時征地補償標準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三、對于各市人民政府在《遼寧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實施以后依法申請補辦農用地轉用和征收土地手續的違法用地項目,征地補償標準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一、征地補償要求是什么?
補償水平要求
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是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實現同地同價的重要舉措,也是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維護農民權益的必然要求,各類建設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都必須嚴格執行。建設用地位于同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征地補償水平應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補償同地同價。為防止拖欠征地補償款,確保補償費用及時足額到位,通知要求各地探索和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在市縣組織用地報批時,根據征地規模與補償標準,測算征地補償費用,由申請用地單位提前繳納預存征地補償款;對于城市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當地政府預存征地補償款。
用地經依法批準后,根據批準情況對預存的征地補償款及時核算,多退少補。各地還應合理分配征地補償費。通知規定,征地批后實施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足額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問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遼寧省征地補償標準》第二十三條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一)在城市規劃區外單獨選址的屬于公益事業和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項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7倍;其他項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至10倍。(二)征用耕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每公頃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依照上述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第十七條征地補償費的征地年產值、各類青苗補償費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執行。征收耕地(水田)、精養魚塘、蔬菜基地、旱地、果園、茶園、油茶林地以及其他土地的征地補償費,根據不同地類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的產值標準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倍數進行補償。
第十八條征地補償費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于繳納被征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發展集體經濟、解決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出路。安置補助費以及青苗補償、房屋拆遷補償等費用歸被征地農村村民或者其他合法所有權人所有;被征地村民已經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歸安置單位所有。
征收承包期內的農業開發土地,現地類征地補償費高于開發前原地類的,高出部分歸現開發經營者所有,開發前原地類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分別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原土地承包人所有;現地類的征地補償費低于開發前原地類的,按原地類進行補償,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分別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原土地承包人所有。
第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公開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收支、使用以及分配情況,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的查詢和監督。
第二十條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減去所征范圍內集體建設用地面積后4.8%的比例,安排給該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發展集體經濟的預留用地。預留用地由市國土資源局向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核發預留地指標,預留用地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集體建設用地是指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進行各項非農業建設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鎮村企業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公共設施用地以及農村居民住宅用地。
第四章
拆遷補償
第二十一條征收土地拆遷合法住宅房屋、附屬房屋以及其他建(構)筑物和設施的,拆遷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
第二十二條拆遷有權機關批準建造的住宅房屋應當給予補償。拆遷住宅房屋的補償包括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和區位補助兩部分。
住宅房屋的補償面積按照以下方法認定:
(一)辦理了房屋產權證的,以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
(二)沒有辦理房屋產權證的,在審批機關批準的宅基地文件注明的建筑面積內,以實際建筑面積為準。
(三)沒有辦理房屋產權證、宅基地批準文件又未明確建筑面積的,按實際建筑面積進行補償。但征地方案公告后新建、擴建的住宅房屋面積不予認定。
第二十三條村組集體房屋的拆遷按照有效建筑面積實行等面積置換,不予拆遷補償。
第二十四條征收土地涉及農田水利機電排灌設備、電力、廣播、通信設施以及其他附著物拆遷的,由拆遷單位依據評估價給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征收土地涉及企業拆遷和苗圃、畜禽養殖場、磚廠、瓦窯、沙場等項目拆(搬)遷的,由拆遷單位牽頭,有關部門對其項目批準文件、合同、實際經營內容等進行認定、補償,不予安置。
企業的建(構)筑物、生產設施設備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予以補償。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搬遷的,給予企業生產廠房、生產設施設備補償總額5%的搬遷損失費。
第二十六條征收土地涉及墳墓遷移的,拆遷單位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標準給予補償,無主墳墓由用地者適當處置。
第二十七條拆遷經依法批準但未超過使用期限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筑物,按照重置成新價格結合剩余使用期限給予適當補償;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筑物不予補償。
法律客觀:贛州市章江新區征地及拆遷補償標準第一條為加速贛州市中心城區章江新區建設,規范和房屋等安置工作,合理利用土地,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中心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贛州市中心城區章江新區范圍內建設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安置,以及涉及包括房屋在內的地上附著物的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章江新區范圍是指章貢區水南鎮行政管轄區域。第三條市國土資源局是中心城區章江新區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的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土地以及涉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拆遷補償工作的實施。被征地及拆遷所在地的區政府、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及市有關部門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協同市國土資源局做好征地及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被征地的村委會、村民小組或居委會應當服從國家建設用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收土地工作的實施,負責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發放。第四條建設征收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開發、統一供地、統一管理的原則。禁止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批地、占地或者直接與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私下協商征地。第五條征地方案依法批準后,市國土資源局應當根據市政府發布的征地公告,擬訂征地及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方案,并在被征地單位所在地公告。第六條被征地單位和農村村民對拆遷、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0日內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要求舉行聽證的,市國土資源局應當依法舉行聽證。第七條市國土資源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收集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第八條征收土地,應當根據土地的不同地類按下列標準向被征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一)蔬菜基地,每畝4萬元至4.4萬元;(二)精養魚塘,每畝4.7萬元至5.2萬元;(三)耕地(含水田、旱地、普通菜地、普通魚塘,下同),每畝3.2萬元至3.8萬元;(四)園地、水生地、有林地和牧場,每畝1.6萬元至1.9萬元;(五)疏林地、柴草山,每畝0.36萬元至0.48萬元;(六)住宅主房屋以外的宅基地,每畝0.64萬元至0.8萬元;(七)荒山、荒地、荒灘及其他土地,每畝0.16萬元至0.24萬元。第九條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按以下規定管理使用:(一)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解決生產生活問題;(二)承包開發的土地被征收的,被征地單位應當對承包者未能回收的生產性投入作出適當補償。被征地單位對征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管理、使用以及收益分配情況必須公布,接受章貢區政府有關部門及所在鎮政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第十條征收土地時,市國土資源局可以按征地總面積5—10%的比例預留土地,用以解決被征地單位農民生產就業用地和統一建設安置房屋用地。村、組興辦企業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占用預留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用地手續。統一建設安置房屋用地由政府統一征收、統一規劃;安置用房建成后統一頒發城市房屋產權證。第十一條征收土地涉及住宅主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下列一種方式獲得房屋補償費用:(一)直接按照下列標準計算:1、框架結構:一類房屋:每平方米380元;二類房屋:每平方米350元;三類房屋:每平方米240元;2、磚混結構:一類房屋:每平方米330元;二類房屋:每平方米300元;三類房屋:每平方米240元;3、磚木結構:一類房屋:每平方米260元;二類房屋:每平方米230元;4、土木結構:每平方米200元;5、未封閉陽臺按上述相應結構補償標準的50%計算;6、沒有完成屋頂的建筑物,按圍墻計算;豪華裝飾的住宅,可結合評估結果在同類結構房屋的基礎上相應增加補償。以上結構類別分別按以下標準界定:一類房屋系指門、窗齊全,內、外墻均已粉刷;二類房屋系指門、窗齊全,但內、外墻均無粉刷或內墻粉刷外墻沒粉刷;三類房屋系指房屋已封頂,但無門、窗,內、外墻均無粉刷。(二)按照國家和省政府有關城市房屋拆遷規定執行。第十二條征收土地涉及住宅主房屋拆遷,被拆遷人戶籍及實際居住在被征地村、組的,根據自愿可以選擇下列一種方式進行安置:(一)房屋安置。由政府統一建造成套房屋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被拆遷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購買以建造成本計價的安置房屋;(二)宅基地返遷安置。政府在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區外統一安排宅基地進行安置,被拆遷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選擇宅基地返遷安置。被拆遷人戶籍不在被征地村、組或者戶籍在被征地村、組但實際不在被征地村、組居住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第十三條選擇房屋安置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安置:(一)被拆遷住宅主房屋的建筑面積實行等面積安置,按照貨幣補償的計算標準和安置房屋的價格結算差價。(二)等面積安置后,被拆遷人建筑面積人均未達35平方米的,可以結合被拆遷人家庭的實際情況,增加安排至人均建筑面積達35平方米。所增加的安置面積房價,按高于同期等面積安置房價的20%結算。(三)因房型差異的原因,安置面積超過被拆遷面積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內的,仍按等面積安置房價結算;超過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同期同類商品房價結算。對住宅主房屋占用的土地,由征地單位向被拆遷人支付土地補償費。住宅主房屋占地面積在150平方米以內的,按實際占地每平方米720元的標準進行補償;住宅主房屋占地超出1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430.50元的標準進行補償。第十四條選擇宅基地返遷安置的,被拆遷人應當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書面申請,報經市政府同意后,按每戶不超過150平方米的標準在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區外返遷宅基地安置。其中與原住宅主房屋土地同等面積的返遷宅基地互不補償;原住宅主房屋占用土地超出150平方米的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每平方米430.50元的標準進行補償;原住宅主房屋占用土地不足15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每平方米720元補足差價后,再進行宅基地返遷安置。第十五條征地單位按每戶500元的標準向被拆遷人支付一次性搬遷補助費。征地單位對選擇房屋安置的,按每戶每月300元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直至提供安置住房;對選擇宅基地返遷安置的,按每戶1200元的標準一次性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第十六條拆遷住宅主房屋的附屬房屋一律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補償:(一)獨立廚房、廁所、洗澡間、雜物間、牛欄、豬欄等附屬房:磚混結構,每平方米120元;磚木結構,每平方米70元;土木結構,每平方米50元;(二)簡易房:每平方米30元。第十七條拆遷附屬建(構)筑物一律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一)圍墻:磚質,每平方米30元;土質,每平方米15元;(二)水池:每立方米50元;(三)擋土墻:每立方米50元;(四)水泥坪:每平方米6元;(五)沉井:每立方米50元;(六)手壓井:每口200元;(七)沼氣池:每個1000元;(八)水泥電桿:10米以上(含10米),每根1000元;8至10米(含8米),每根800元;8米以下,每根600元。第十八條拆遷房屋需要遷移電話、閉路電視的,分別按每戶158元、120元的標準進行補償。第十九條征收土地時,地上已經種植青苗的,一律按下列標準向青苗所有人進行補償:(一)蔬菜基地,每畝0.2萬元;(二)精養魚塘,每畝0.25萬元;(三)耕地,每畝0.16萬元;(四)水生地、有林地,每畝0.15萬元;(五)疏林地、柴草山,每畝0.12萬元;(六)果樹等按株數補償(補償標準見附件《果樹、茶樹青苗補償標準表》)。第二十條被征土地上的墳墓,由征地單位發布遷墳公告并按每穴300元的標準向墳主支付遷墳費,由墳主自行按有關殯葬辦法遷葬;無主墳則由用地者適當處置。第二十一條涉及企業拆遷的,應當通過評估機構對該企業的生產設備和其他設施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予以補償,按規定給予搬遷補助費,不另行安置土地。評估機構的選擇由拆遷雙方商定。第二十二條經依法批準未超過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物,按照重置成新價格,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物不予補償。未經依法批準建造的違章建筑物,拆遷時不予補償。第二十三條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自行拆除房屋或棄房完畢的,可按被拆遷居住房屋的不同建筑結構分別享受以下獎勵:(一)框架結構每平方米50元;(二)磚混結構每平方米35元;(三)磚木結構每平方米20元;(四)土木結構每平方米10元。第二十四條征地公告發布后,被征地單位或農戶突擊搶種的青苗、搶建包括房屋在內的地上附著物的,一律不予補償。第二十五條市國土資源局按照市政府批準的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時,被征地拆遷單位或個人拒不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補償安置后阻撓征地拆遷工作的,由市政府依法責成有關部門強制征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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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俞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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