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標準 文庫,建筑法修訂2020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法律依據:《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條 高層民用
法律分析: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法律依據: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條 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是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負責。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是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以下統稱消防服務單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務,并應當在服務合同中約定消防安全服務的具體內容。
法律分析:
關于《建筑法》的修改情況的解讀 2019年4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修改《建筑法》。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一、合同效力問題 民法典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一)關于“合同效力問題”的規定包括第1-7條。本部分主要是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情形、無效損失承擔和新“黑白合同”效力問題的規定,包括如下三個方面的內容:1、規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承包人沒有相應的資質、借用資質、規避強制招標、中標無效、發包人未取得規劃審批手續、勞務分包的發包人不是總承包人和專業分包人(專業承包人)。2、規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無效導致損失的責任承擔問題。根據本部分規定,發包人和承包人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導致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借用資質導致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出借方與借用方對此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規定了在新“黑白合同”情況下,合同內容以中標合同為準。通過招標選擇合同相對方的情況下,招標人和中標人在中標后簽署“黑白合同,即“另行簽署實體權利義務與中標條件實質內容不一致的合同”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同時本部分還規定,變相降低工程價款的合同內容無效。 二、工期問題 民法典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一)關于“工期問題”的內容為第8-11條。本部分主要是關于建設工程開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工期順延問題的規定,包含如下三個方面的內容:1、規定了開工日期的認定標準。根據本部分內容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工程開工日期以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為準,特定情況下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日期、承包人實際進場施工日期為開工日期。根據上述規定不能確定開工日期時,應當綜合考慮相關文件載明的時間、何時具備開工條件,認定實際開工日期。2、規定了實際竣工日期的認定標準。根據本部分內容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即為竣工日期,特別情況下,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以轉移占有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3、規定了工期順延的認定問題。根據本部分內容的規定,當事人約定順延工期應經簽證等書面方式確認的,以約定方式確認。如果發包人不承認工期順延的請求,但承包人能證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申請過工期順延,且順延事由符合合同約定的,予以支持。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工期順延的申請視為工期不順延的,按照約定處理。在施工過程中,因質量爭議需要進行質量鑒定的,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不合格的,承包人工期不予順延。三、工程質量問題 民法典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一)關于“工程質量問題”的內容包括第12-18條。本部分主要是關于建設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承擔、質量訴訟與反訴程序,以及缺陷責任期等的規定包含如下三個方面的內容:1、規定了工程質量缺陷責任的承擔問題本部分內容規定:(1)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工程質量問題,由承包人承擔,并進行修理、返工或改建,承包人拒絕修復的,發包人可以減少支付工程價款。(2)因發包人過錯導致的工程質量缺陷,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發包人過錯包括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有缺陷、發包人提供的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發包人提供或指定的設備材料不合格、發包人直接指定的分包人承擔的分包工程存在質量缺陷。同時規定,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不能再以使用部分質量不合格為由主張拒收或賠償;承包人在工程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3)發包人和承包人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自己的責任。2、規定了承包人工程質量訴訟與發包人反訴的審理程序問題本部分內容規定:(1)因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發包人可以以總包人、分包人、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2)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發包人以工程質量問題為由提出反訴,要求承包商支付違約金或修復的合理費用等損失的,法院可以合并審理。(3)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損失的,保修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修人與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對建筑物毀損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3、規定了缺陷責任期和質保金返還問題該部分內容規定:(1)缺陷責任期滿,發包人應返還工程質保金。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再加上當事人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返還質保金;(2)當事人未約定缺陷責任期的,該期限為自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2年;因發包人原因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滿二年。四、工程計價結算、墊資和欠付工程款問題 民法典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一)關于“工程計價結算、墊資和欠付工程款問題”包括第19-27條,主要是關于建設工程工程以什么方式計價結算,以及墊資和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計算問題的規定,內容包含如下3個方面:1、工程計價結算的標準和方式(1)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方式計價結算。當事人對建設工程計價標準或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應按照約定方式計價和結算工程款。(2)設計變更部分的計價。如果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因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設計變更部分的計價不能協商一致的,可參照簽約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計價標準結算。(3)工程量計量爭議的問題。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按照其他證據確認實際工程量。(4)“黑白合同”情況下如何結算的問題。無論是強制招標項目還是自愿招標項目,當事人簽訂的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載明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不一致的,都應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作為結算工程價款依據。自愿招標項目中,發包人將自愿招標項目進行招標后,與承包人另行訂立的合同背離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當事人亦有權要求以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但因客觀情況發生了難以預見的變化而另行訂立合同的除外。(5)數份合同全部無效的計價依據。如果同一項目數份合同均無效但工程質量合格,可以依次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最后簽訂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6)結算文件審核中的“默認”制度:如果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有權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2、承包商墊資利息的計算墊資不同于欠付工程款,司法解釋對這兩種情況的處理也完全不同。(1)墊資利息有約定的,按約定;墊資利息沒有約定的,不能計取利息。有約定利息,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墊資時的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部分除外。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的,不支持承包人的利息要求。(2)沒有約定墊資的,視為工程欠款。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項目墊資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3、發包人欠付承包商工程款的利息計算(1)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標準。當事人對欠付工程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2)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a)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b)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c)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準確名稱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該解釋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一共有44個條文。具體內容包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有關規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開工、竣工日期的確定;合同當事人的過錯責任承擔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2022全文:為了給國家關于清理工程托欠款和農民工工資重大部署的實施提供司法保障,統一人民民法執法尺度,公平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建筑市場的政黨秩序,促進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編寫了本書。該司法解釋對規范建筑市場行為,促進我國建筑行業的發展,確保建設工程質量,維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公平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將起到積極作用。為使廣大司法工作者更為方便地學習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文件,人民法院出版社組織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庭室編寫出版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小文庫》叢書,該叢書以某一類別或某一大型司法解釋為主,匯集起草、闡說該司法解釋的背景資料,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等內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條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法律分析: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法律依據:《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條 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是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負責。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是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以下統稱消防服務單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務,并應當在服務合同中約定消防安全服務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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