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外勾結騙取拆遷補償款,內外勾結虛報面積騙取拆遷補償款該如何定性,騙取家拆遷款涉嫌詐騙罪、貪污罪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
騙取家拆遷款涉嫌詐騙罪、貪污罪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一、征地后多久才能拿到錢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來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中約定補償方式、補償金自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約定了支付期限,期限屆滿后就可以起訴主張權利。沒有約定補償款支付履行期限的,簽訂補償協議之后,可以隨時主張權利。
二、簽訂征地補償協議要注意什么事項
寫個人征地協議時要注意以下事項:
1、在簽訂的過程中,嚴格審查簽訂協議的主體是否合法,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2、要注意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協議的當事人是否有能力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3、要明確約定協議履行的程序;
4、要仔細審查協議的內容是否有不利于自己的不公平條款,如果存在損害自己利益的條款,要及時與對方協商修改。
法律分析:騙取動遷款定詐騙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舉報犯罪事實。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核實后,行政機關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法律依據
《刑法》第198條
法律分析: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拆遷補償款是否構成詐騙?
構成詐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屬于詐騙,詐騙數額較大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拆遷補償款數額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1、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三、騙取拆遷補償款滿足哪些條件可以逮捕嫌疑人?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涉嫌詐騙罪從重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五、詐騙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類型?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六、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拆遷補償款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條件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2、證據確實、充分;
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七、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拆遷補償款開庭后享有哪些權利?
(一)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
(二)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后作最后陳述。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一、合謀改房屋產權面積騙取拆遷補償款
某市房屋開發有限公司(民營公司)在市區開發商品房的建設中,需要征用趙某某的房屋,房屋的建筑面積150平方米。趙某某為了多領房屋征用補償款,找在市房管局工作的表哥李某商量,李某告訴趙某某:“要想多領房屋征用補償款,只能更改房屋產權證上記載的面積。”趙某某說:“你幫我更改房屋產權證,多領到的房屋征用補償款,給你一半。”2010年4月25日,李某利用職務便利重新為趙某某辦理了房屋產權證,將房屋的建筑面積改為200平方米,并將房管局保管的趙某某的房屋檔案也改為200平方米。2010年5月26日,趙某某利用更改后的房屋產權證,到房屋開發有限公司登記,領取房屋征用補償款80萬元。2010年5月30日,趙某某從多領的房屋征用補償款32萬元中,拿出16萬元送給了李某。
二、行為人構成何種犯罪
本文認為,李某與趙某某構成詐騙罪,二人屬于共同犯罪,李某不構成貪污罪,亦不構成受賄罪。其理由如下:
(一)李某為趙某某修改房屋資料的行為不屬于貪污罪的利用職務之便。所謂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的公共財物,必須是行為人自己主管、管理、經營、經手的公共財物。李某與趙某某非法占有的公共財物不是自己主管、管理、經營、經手的公共財物,而是由**房屋開發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主管、管理、經營、經手的公共財物,所以,李某不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客觀要件。李某雖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趙某某重新辦理了房屋產權證,將房屋的建筑面積改為200平方米,并將房管局保管的趙某某的房屋檔案也改為200平方米,但是此處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是貪污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房屋開發有限公司的補償款,李某在職務上沒有主管、管理、經營、經手的權力及方便條件,故李某不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
(二)趙某某、李某合謀騙取補償款,構成詐騙犯罪的共犯。趙某某采取騙取的手段,利用李某重新為其辦理的虛假的房屋產權證,騙取了**房屋開發有限公司的補償款32萬元,其行為侵犯了刑法第266條所保護的法益,構成詐騙罪。李某在明知趙某某要多領補償款的情況下,不僅為趙某某出主意,還為趙某某重新辦理了虛假的房屋產權證,使趙某某騙取了**房屋開發有限公司的補償款32萬元。李某與趙某某具有騙取補償款的共同故意和共同的行為,符合共同犯罪的條件。對李某應以詐騙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三)趙某某送給李某的16萬元屬于二人事后的分贓行為,是詐騙犯罪行為的繼續,兩人不構成行、受賄犯罪。從表面上看,李某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趙某某更改證照上的建筑面積,這就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法提供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可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且事后趙某某給予了李某多得補償款的一半16萬元。這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的法益,符合受賄罪的權錢交易的基本特征。但是李某僅有一個行為,即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趙某某更改證照的建筑面積這一行為,既當作受賄罪的要件內容又被當作詐騙罪的要件內容進行了二次評價,這樣的重復評價應當是禁止的,因為趙某某送給李某16萬元的行為屬于事后不可罰行為,是二人共同詐騙所得的分贓行為,是一個必然行為。騙來的32萬元補償款屬于2人“共同共有”,趙某某詐騙補償款沒有李某的參與幫助是不可能完成的,16萬就是李某犯詐騙罪的“應”得,不應當再將李某分得的16萬視為趙某某行賄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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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周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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