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不履行案件,青海案例: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沒履行也不能強拆,青海案例: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沒履行也不能強拆!一、 基本案情陸某在本村的宅基地建設房屋一處。2022年區人民政府發布《集體土地及房屋和地上附著物征收公告》,該公告載明征收主
青海案例: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沒履行也不能強拆!
一、 基本案情
陸某在本村的宅基地建設房屋一處。2022年區人民政府發布《集體土地及房屋和地上附著物征收公告》,該公告載明征收主體為區人民政府,實施單位為區土地統征儲備中心、管委會、鎮人民政府。陸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圍內,2023年,區土地統征儲備中心作為征收部門與陸某簽訂《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書》,對陸某給予貨幣補償。2023年5月4日,陸某房屋被強制拆除。其向區公安局郵寄《查處申請書》請求該公安局查明強拆的具體行為人。在陸某訴公安局不作為案件中,公安局在答辯狀中陳述,是管委會實施的強制拆除。于是李某以管委會為被告提起訴訟。一審判決確認管委會強拆違法,管委會不服提起上訴。
二、 法院判決: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于法有據,應予維持。
三、雙方觀點:
管委會認為:(1)一審法院認定拆除主體系南川管委會系認定錯誤;(2)認定拆除行為系強制拆除,違法。
陸某認為:(1)管委會是適格被告主體;(2)案涉征收項目尚未取得征地批文,雖簽訂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但并未生效。征收機關至今未向其支付補償款、過渡費或安置房,并未實際履行協議內容,不能以協議中的內容為由否定管委會強拆行為的違法性
四、法官說法
關于被訴拆除行為是否屬于行政強拆,該拆除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案涉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的房屋拆除,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本案中,雖然陸某已經與區土地統征儲備中心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補償款也已提存,在房屋拆除現場的陸某也沒有阻止拆除行為,但是在陸某作為房屋所有人并未自愿移交房屋且同意行政機關予以拆除的情況下,行政機關組織實施的拆除行為,屬于行政強制拆除行為。申言之,即使房屋所有權人已經接受了行政機關給予的安置補償并實際履行,在其不主動移交房屋的情況下,對于房屋的拆除仍應按照法定程序和權限進行,不能以其已得到安置補償為由,認為其對房屋已不具有合法權益,行政機關的拆除行為因而就不屬強拆,否則,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應由土地管理部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規定就會失去意義。
法律分析:
西寧市國有土地上有兩種補償方式:一、產權交換式補償;二、貨幣補償。西寧市產權交換式補償。西寧市房屋價值補償標準:這里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這里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青海公路工程拆遷補償標準如下:拆遷價值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拆遷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拆遷獎勵補償費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法律分析:1、土地使用權補償,包含了3種方式: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的方式;2、廠房重置成新價補償;3、停產停業損失費;4、裝修附屬物;5、機器設備的搬遷費;6、可移動的所有附屬設施設備等要給予的搬遷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一)國有土地上:補償方案不可訴
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十四條、二十六條的規定,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對區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以及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實踐中,補償方案是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前置程序之一,是房屋征收決定的附件,一并予以公告,也是區縣政府對被征收人作出補償決定的重要依據。但是,行政法規并未明文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方案不服的救濟途徑,只是在房屋征收決定或者補償決定的行政訴訟中,法院會對其合法性一并予以審查。實踐中,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因為補償方案是房屋征收決定的附件,人民法院認為其不是獨立行政行為。被征收人對補償方案不服的,也不能單獨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當然,在城市房屋征收過程中,只有補償方案,沒有房屋征收決定的違法征收類型的案件,被征收人可以單獨就補償方案提起行政訴訟,這是補償方案可訴的例外情形。
(二)農村集體土地上:先裁決后訴訟
就集體土地征收而言,對補償安置方案不服的,是否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進行救濟呢?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補償安置方案并未規定在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的受案范圍之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1〕20號)第十條的規定,土地權利人對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過程中確定的土地補償有異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土地權利人先申請行政機關裁決。
一、拆遷補償安置流程
1、進行摸底調查。征收項目正式啟動后,由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區域進行摸底調查,履行公示程序。
2、選定評估機構。
3、報請政府批準。確定評估機構后,房屋征收部門應擬定《補償方案》,并報本級政府批準。
4、組織專家論證。
5、征求公眾意見。
6、公布補償方案。房屋征收部門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補償方案》在征收范圍內現場公布。
7、進行風險評估。
8、作出決定征收。區政府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的情況、根據意見修改后的征收補償方案以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查通過后,方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9、公布征收決定。
10、公布評估結果。
11、簽訂補償協議。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并足額發放補償款。
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
1、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2、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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