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一般判刑加重多少?,累犯的認定是滿足三個條件, 累犯一般判刑加重多少? 累犯一律加重10%-40%的基準刑,且最低不少于三個月,此為《刑法》第65條的明文規定。 該條款下,經刑事處罰執行或赦免后五年內再次觸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者
累犯一律加重10%-40%的基準刑,且最低不少于三個月,此為《刑法》第65條的明文規定。
該條款下,經刑事處罰執行或赦免后五年內再次觸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者,即認定為普通累犯。
加重處罰,不是刑法中規定的量刑情節,只適用于量刑原則。加重處罰是指數罪并罰時,可以在所判數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并可以超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執行刑期。我國刑法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則。有期徒刑數罪并罰可以超過15年,判15-20年,拘役可以超過6個月,判6個月到1年,管制可以超過2年,最高判到3年。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1.主觀條件,需滿足前后兩罪均為故意犯罪;
2.刑罰條件,前罪所被判之刑罰以及后罪所罰之刑罰皆須為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以上;
3.時間條件,后罪之實施須在前罪所判刑罰時效結束之后或獲得特赦之后的五年之內;
4.上述三項條件需同時滿足,方能構成累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累犯一般不可以取保。
從法律規定看,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是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而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處一定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具有較大的人身危險性,再次犯罪表明其主觀惡性較大,很難認定其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所以在司法實踐中,累犯通常不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不過,如果存在特殊情況,例如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也可能在嚴格審查下予以考慮,但這種情況非常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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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累犯一般判刑加重多少?,有前科的一律不能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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