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和戶口的關系,法律主觀:農村宅基地不具備繼承屬性,可以繼承使用權,與戶口無關。《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于宅基地的繼承問題,國家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宅基地是否能夠被繼承
農村宅基地不具備繼承屬性,可以繼承使用權,與戶口無關。《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于宅基地的繼承問題,國家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宅基地是否能夠被繼承,但從《土地管理法》中農村宅基地屬于農村集體組織所有,農民只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這一規定就可以看出,宅基地是不具備繼承的屬性。,不管是城市戶口,還是農村戶口都不能夠繼承父母的宅基地,不過由于“地隨房走”的原則,城市戶口居民與農村戶口居民都可以通過繼承父母的房屋從而擁有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1)非農村集體成員無權繼承宅基地使用權,只能繼承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2)與父母共同生活且子女為村集體成員的,可以繼承父母宅基地。若子女本身也有宅基地的,兩處宅基地,可以申請確權;,(3)不與父母共同生活但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子女,也可以繼承父母宅基地,但子女繼承后自己無法再重新申請宅基地。,(1)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被繼承人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2)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集體組織成員對于身為本集體組織成員的被繼承人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3)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集體組織成員對于身為本集體組織成員的被繼承人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4)非本集體組織成員對于身為本集體組織成員的被繼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結合上面幾點情況來看,無論是農村戶口還是城市戶口都可以繼承宅基地上面所建的房屋從而獲得宅基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法律分析:
房產證上沒有名字的家庭成員能當戶主。1、房產證上面登記的產權人,與戶口本上面的戶主并不存在必然關聯。房產證上面的產權人,不一定就是戶口本上的戶主。2、戶口本與產權證登記內容和權利不同。居民戶口簿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狀況以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法律效力,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籍調查、核對的主要依據。是全面反映住戶人口個人身份、親屬關系、法定住址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基本戶政文書。房產證上面的產權人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戶口本是辦理宅基地所需要的條件之一,但是不是唯一條件。
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類管理上屬于(集體)建設用地。
申請條件
1、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設立宅基地使用權: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2、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不予批準使用宅基地:
(1)非本集體的農村村民;
(2)已擁有一處達到規定標準面積的宅基地;
(3)農村村民轉讓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
戶口是指國家主管戶政的行政機關所制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也是我們每個公民的身份證明,戶籍是對自然人按戶進行登記并予以出證的公共證明簿,記載的事項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親屬、婚姻狀況等。
戶口的作用如下:
1、戶口是國家確認并依法保護被登記者合法權益的標志,它所提供的法定證明和信息服務,是公民正常活動與交往必不可少的前提和基礎;
2、戶口是與社區、住戶、人口相關的市鎮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的必備基礎,其對身份、權利能力和責任能力等的認定和對管轄權劃分的支撐,更是所有國家各項司法活動的必備基礎;
3、戶口可以證明個人身份;
4、戶口既以普遍登記對被登記人形成“被注視”的心理壓力,從而可能有利于維護公共安全,還以人身辨認、核實查證、時空管控、促進鄰里關系、組織居民自治自衛等多種方式有力支撐各項公共事業、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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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
來源:臨律-宅基地和戶口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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