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醫療費報銷單中的一次性材料是什么意思,法律主觀:由用人單位支付的項目除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外,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工傷的職工一定的補償金:(1)工傷住院伙食補助、外地就醫交通費及食宿費:住院工傷職工住院治療期間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由職
由用人單位支付的項目除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外,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工傷的職工一定的補償金:(1)工傷住院伙食補助、外地就醫交通費及食宿費:住院工傷職工住院治療期間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由職工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經批準轉診轉院去外地就醫所需的交通費、食宿費由職工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2)停工留薪期工資: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單位派人護理,所需陪護費用由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3)傷殘津貼:傷殘等級為五級和六級且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本人工資的70%和60%的傷殘津貼。(4)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等級為五至十級且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以解除勞動關系時該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另外,如果用人單位應當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在此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是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
五、六級傷殘,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以及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的醫療保障費用。醫療補助金的支付條件如下:領取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須同時具備以下各項: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勞動者患病或所受傷害已被依法認定為工傷;
(三)勞動者因工致殘,已由勞動能力鑒定部門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
(四)勞動關系經以下兩種法定情況而解除或者終止
①
五、六級傷殘的勞動者本人提出;
②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勞動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勞動、聘用合同期滿;
(五)支付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后,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是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
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以及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的醫療保障費用。
關于醫療補助金的相關內容如下:
1 、醫療補助金的對象:醫療補助金的對象一般是經濟困難、生活困難或者患有某些特殊疾病的人群,例如低保戶、特困人員、殘疾人、重大疾病患者等。
2 、醫療補助金的形式:醫療補助金的形式包括直接給予醫療費用補貼、提供醫療保險、發放醫療救助金、提供醫療優惠政策等多種形式。
3 、醫療補助金的申請:醫療補助金的申請一般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例如醫院診斷證明、經濟困難證明、殘疾證明等,同時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申請。
4 、醫療補助金的管理:醫療補助金的管理應該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包括補助資金的使用、發放、管理和監督等方面。同時,應該建立健全的醫療補助金制度,保證補助對象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醫療補助金是為了幫助醫療困難群體或者緩解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而提供的一種資金援助。醫療補助金的對象、形式、申請和管理都應該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建立健全的醫療補助金制度,保障補助對象的合法權益,是十分重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 18 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 16 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70 %,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60 %,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則由用人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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