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林地管理條例2025全文, 貴州省林地管理條例2025全文 (2003年9月28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0年9月1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
(2003年9月28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0年9月1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9年3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貴州省林地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20年9月25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21年9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貴州省林地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根據2023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貴州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等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林地的保護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資源,建設良好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林地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林地,包括郁閉度零點二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林業發展規劃的宜林荒山荒地。
第四條 使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增加對林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林地使用效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轉讓林地和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林地管理工作的領導,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林地保護、利用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地保護、利用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林地有關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在林地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林地權屬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林地資源進行調查,建立林地權屬檔案和林地地籍檔案。
第八條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登記造冊,核發證書。
第九條 林權類不動產登記類型包括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退耕還林工作,自然資源、林業、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對退耕還林地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的,進行首次登記,頒發不動產權屬證書,并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應當作相應調整。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林地承包經營合同。
林地承包經營合同應當使用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范的合同格式。
第十二條 國家和農民集體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地,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包時,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簽訂林地承包經營合同,并由發包方將林地承包經營合同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林地承包期內,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章 林地權屬爭議處理
第十四條 林地權屬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鄉、鎮或者縣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二)單位之間發生的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在縣級行政區域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三)跨行政區域的林地權屬爭議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壞林地及其附著物,不得妨礙林地使用管理現狀。
第十五條 尚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對林權有爭議的,下列材料可以作為各級人民政府處理林地權屬爭議的證明材料: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山林權證書、林權證、土地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各級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
(二)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行政部門批準建立林場、苗圃場、自然保護區的文件或者設計任務書;
(三)林地承包經營合同;
(四)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書;
(五)爭議各方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處理爭議的協議、決定和附圖;
(六)其他證明林地權屬的材料。
第十六條 處理林地糾紛,應當有利于保護森林資源,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爭議各方只有一方持有有效證據的,爭議的林地應當明確給持有有效證據的一方;證據中面積與四至不相符的,以四至為準;
(二)對同一爭議有數次協議或者決定的,以最后一次協議或者決定為準;
(三)爭議各方都持有有效證據或者都無有效證據的,在爭議林地內,按照公平、合理、有利于生產管理和林地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的原則處理。
第四章 林地的保護和利用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林業分類經營的原則,編制林地保護和利用總體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未經編制機關審核同意和批準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規劃。
第十八條 禁止將林地開墾為耕地;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封山育林區林地內從事砍柴、放牧等危害林木的活動。
第十九條 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在林地內從事建窯、采石、采砂、采礦、取土、修建墳墓等危害林地的活動。
國家和省的重點建設工程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使用林地手續。
第二十條 礦藏勘查、開采以及其他各類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臨時使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并不得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滿后,用地單位必須恢復林業生產條件。
申請辦理臨時使用林地審批手續或者申請辦理占用、征收林地審批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批準文件;
(二)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者林地現狀調查表;
(三)項目用地單位或者個人已對林地權屬單位或者個人的林地、林木進行補償的承諾書;
(四)相關部門批準的采砂、采石、采礦、修路等建設工程的文件。
第二十二條 臨時使用林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臨時使用國有林場林地的,由國有林場所屬同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在受理用地單位提交的用地申請后,由用地單位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委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用地現場查驗,確定實物指標,填寫《使用林地現場查驗表》,并提出審核意見,逐級上報。
第二十四條 農村居民修建住宅,應當充分利用舊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盡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五條 農村居民修建住宅占用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不得審核同意:
(一)城市郊區、壩子地區每戶超過一百三十平方米;
(二)丘陵地區每戶超過一百七十平方米;
(三)山區、牧區每戶超過二百平方米;
(四)舊住宅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
(五)出賣、出租原住房。
第二十六條 權屬明確的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通過承包、租賃、轉讓、拍賣、協商、劃撥等形式進行流轉。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繼承、抵押、擔保、入股和作為合資、合作的出資或者條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在林地管理工作中,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批準占用、征收或者臨時使用林地的;
(二)在占用、征收林地未獲依法批準前,違反規定批準用地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先行施工的;
(三)違反規定和有關程序辦理林地權屬登記、頒發林權證或者非法撤銷已依法頒發的林權證的;
(四)在調處林地權屬糾紛工作中,指使當事人弄虛作假或者縱容當事人采取暴力等行為干擾調處工作的。
第二十八條 在林地權屬爭議未解決之前,單方或者雙方改變林地現狀,砍伐林木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補種砍伐株數五倍的樹木,處以砍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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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貴州省林地管理條例2025全文,貴州省林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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