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條例2025全文, 四川省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條例2025全文 (2024年12月4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管護與利
(2024年12月4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管護與利用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全力提升耕地質量,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保障糧食穩定安全供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和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高標準農田規劃、建設、管護、利用、保障、監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高標準農田,是指在耕地范圍內通過實施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和農田地力提升工程,建成的田塊平整、集中連片、設施完善、節水高效、農電配套、宜機作業、土壤肥沃、生態友好、抗災能力強,與現代農業生產和經營方式相適應的適宜耕作、旱澇保收、高產穩產的現代化良田。
第三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因地制宜、量質并舉、綠色生態、多元參與、建管并重的原則,建立健全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高標準農田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目標責任制,統籌協調高標準農田建設的規劃實施、任務落實、資金保障、建后管護和監督評價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高標準農田有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履行本行政區域內高標準農田集中統一管理職責,明確機構承擔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審計、市場監管、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高標準農田有關工作。
第六條 高標準農田工作應當發揮農民主體作用,尊重農民意愿,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戶等直接參與高標準農田規劃、建設、管護、利用和監督。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高標準農田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提升全社會嚴守耕地紅線、保護耕地質量、維護糧食安全的意識。
對在高標準農田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農村、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水行政、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專項調查,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高標準農田建設數量、質量、分布、權屬和管護利用等基本情況,對未建設區域開展建設適宜性評估,確定適宜建設區域。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水行政、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根據上級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上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編制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應當遵循國土空間規劃,銜接鄉村振興、生態環境保護、水資源利用等有關規劃,并將高標準農田建設專項調查結果作為依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不得擅自調整或者終止。確需進行調整或者終止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程序報批、備案。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在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和具備水利灌溉條件地區規劃建設高標準農田,逐步把永久基本農田全部建成高標準農田。
對已劃入的永久基本農田但不具備高標準農田建設條件的區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依法對永久基本農田進行調整和補充劃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分區域、分類型明確高標準農田改造提升標準,重點對永久基本農田劃定范圍內建設標準偏低、設施不配套、工程年久失修、損毀嚴重、糧食產能達不到國家標準的高標準農田進行改造提升。
第十一條 對坡度大、零星分散、水資源不足等建設高標準農田難度較大的耕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規劃建設內容,適當提高投資標準。
禁止在嚴格管控類耕地,生態保護紅線內區域,退耕還林還草區,退牧還草區,河流、湖泊、濕地、水庫水面及其保護范圍等區域規劃建設高標準農田。
第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開展擬建項目儲備,并按照年度建設任務編制項目實施方案。
開展項目儲備、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應當依據高標準農田建設技術規范,結合畝均投資需求和實際資金投入,統籌考慮高標準農田建設完成后的使用和管護需求,分區分類確定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和農田地力提升工程內容。
開展項目儲備、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應當征求項目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戶的意見,經項目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將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項目建設主要內容及其執行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范要求的建設內容,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農業農村、發展改革、財政等主管部門,按照農業機械化生產作業要求,開展農田宜機化改造,推動田間道路與地塊、地塊與地塊互聯互通,提高農機作業通達率、便捷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農業農村、發展改革、財政等主管部門,加強大中型灌區骨干工程和高標準農田的田間渠系配套的有效銜接,完善灌排工程體系,實現能排能灌。
高標準農田建設應當采用生態化結構、綠色材料和工藝,宜土則土,防止過度硬化和大挖大建。
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推進數字農田建設,提高生產精準化、智慧化水平。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明確高標準農田分區建設重點,原則上按照下列模式分區分類推進:
(一)成都平原區突出平田整地和提升農業機械化作業水平,重點開展條狀水田建設,配套田間灌排設施。
(二)盆地丘陵區側重坡耕地改造,以農田宜機化改造和配套建設塘堰、小型泵站、蓄水池等小型水源工程為主,合理布置田間灌溉與排水工程,完善田間道路體系。
(三)盆周山區加強梯田(地)建設與農田宜機化改造融合,建設小型攔、蓄、引、提水工程,因地制宜配套輸配水工程,加強坡面土壤涵養與保護。
(四)攀西地區注重小型泵站和農田輸配電建設,推廣管灌、噴灌、微灌等高效節水灌溉技術與水肥一體化融合,配套、改造田間道路。
(五)川西高原區因地制宜建設引水、提水工程,合理布置渠(管)道工程,有條件的區域發展高效節水灌溉,降低塊石含量,加強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護工程建設。
第十六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應當推行項目法人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項目審批、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合同管理、工程監理、資金和項目公示等規定執行。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具備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組織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可以簡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補等方式實施。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的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加強工程質量監管,依法確定工程監理單位監督實施。
市(州)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組織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具體辦法。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驗收。驗收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驗收合格后,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對項目進行建檔立冊、上圖入庫并與規劃圖相銜接,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交付財政資金投入建設形成的資產。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將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
第三章 管護與利用
第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管護機制,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調動受益主體管護積極性,探索社會化和專業化相結合的管護模式,確保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正常運行并長期發揮效用。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標準農田管護具體辦法。
第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至少集中組織開展一次高標準農田設施專項維護,對設施運行狀況進行檢查、整修。
對地震、洪澇等自然災害損毀的高標準農田應當及時進行修復或者補充。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高標準農田管護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建立管護長效機制,明確管護人員,將高標準農田管護工作納入公益性崗位職責,監督管護主體開展日常管護工作。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戶等管護主體負責開展日常性巡田、檢查和維護工作,發現重大問題及時上報。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依托國家和省有關監測網絡,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加強耕地質量調查和監測評價,動態監測高標準農田污染和地力變化狀況。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良田與良種、良法、良機深度融合,提升高標準農田糧食產能,將糧食產能納入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范圍。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尊重農民生產經營自主權,根據糧食和重要農產品保供目標任務,落實耕地利用優先序,健全保障耕地用于種植基本農作物管理體系,實行高標準農田種植用途管控,禁止高標準農田撂荒。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高標準農田種植用途管控日常監督。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現違反高標準農田種植用途管控要求行為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嚴格控制建設占用高標準農田。
經依法批準占用高標準農田的,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補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高標準農田補充建設的技術指導和檢查驗收,對達到建設標準且可長期穩定利用的,及時上圖入庫;達不到建設標準的不得用于占用高標準農田的補充,確保高標準農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
經依法批準臨時用地占用高標準農田的,應當自臨時占用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邀請有關專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進行土地復墾驗收,確保復墾土地達到高標準農田建設標準。
第二十五條 嚴格保護耕作層土壤。
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需要對耕作層土壤進行剝離的,應當將剝離的耕作層土壤回填再利用。
建設項目經依法批準占用高標準農田的,占用單位應當按照應剝盡剝的原則,先剝離耕作層土壤,再開展項目建設,并將剝離后的耕作層土壤就近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二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將高標準農田的位置、范圍向社會公告,并設立保護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高標準農田保護標志以及道路、水利、電力、監測等設施設備。
第二十七條 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實施生態種植、生態加工和生態管護模式,提升高標準農田生態價值,促進高標準農田可持續利用。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形地貌對高標準農田建設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實行差異化補助政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建設財政投入保障機制,根據建設任務、標準和成本變化,合理保障財政資金投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創新投融資模式,發揮政府資金投入引導作用,有序引導金融和社會資本投入高標準農田建設;采取直接補助、以獎代補、貸款貼息、政府購買服務、資產折股量化等方式,支持和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戶等籌資投勞,建設和管護高標準農田。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土地出讓收入,按照規定統籌整合相關財政涉農資金,重點用于支持高標準農田建設。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管護經費合理保障機制,將工程建后管護落實情況納入年度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范圍。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合理安排財政資金用于高標準農田管護。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節約集約利用耕地,堅持“農地農用”原則,保障高標準農田項目區域內必要的配套基礎設施用地;涉及少量占用或者優化永久基本農田布局的,應當在項目區內予以補足,難以補足的,應當在縣域范圍內同步落實補劃任務。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和技術服務體系隊伍建設,重點配強縣、鄉兩級工作力量。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圍繞高標準農田建設關鍵技術問題,組織開展科學研究與試驗示范,大力推廣農機農藝技術融合應用,強化技術培訓,提升高標準農田工作水平。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水行政、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加強高標準農田項目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將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立項、實施、驗收、使用、管護等信息上圖入庫,實現高標準農田建設有據可查、全程監控、精準管理、資源共享。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管理體系、制度和標準,開展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督檢查,強化高標準農田質量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高標準農田的義務,并有權舉報和投訴侵占、破壞、毀損高標準農田的違法行為。
接到舉報或者投訴的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保護舉報人、投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制度。評價結果按照規定用于相關考核。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財政、審計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全過程績效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評價,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違法違規問題依法督促整改,按照規定追回項目財政資金,將違法違規問題線索及時移送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在高標準農田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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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四川省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條例2025全文,四川省高標準農田專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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