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2025全文, 貴陽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2025全文 (2015年09月24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5號公布 自2015年09月24日起施行) (市政府令第35號,2015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201
(2015年09月24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5號公布 自2015年09月24日起施行)
(市政府令第35號,2015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9月2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2019年6月2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20年12月 23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 等76件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改;根據2021年7月23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結建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規定>等43件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改;根據2022年12月19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等59件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道路通行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者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國家對電動自行車及其標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本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交通主管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登記、道路通行管理,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 ,依法對電動自行車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生產領域產品質量和銷售活動的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的收集、貯存、轉移、處置、利用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涉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綜合行政執法、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交通、商務、民政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配合做好本轄區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公安交通、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相互協調配合的執法工作機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第六條 電動自行車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履行相應職責,協助做好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購買相關保險。
第八條 鼓勵對違法生產、銷售、使用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向市場監管、公安交通等有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市場監管、公安交通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對受理的投訴、舉報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二章 生產銷售
第九條 在本市生產、銷售電動自行車應當依法申請辦理有關許可手續。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銷售、停放電動自行車。
第十一條 禁止實施下列影響電動自行車通行安全的行為:
(一)拼裝電動自行車;
(二)在電動自行車上加裝、改裝車篷、車廂、座位、高分貝音響等裝置;
(三)加裝、改裝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
(四)拆除或者改動電動自行車的消音、限速處理裝置;
(五)更改電動自行車定型技術參數;
(六)其他影響電動自行車通行安全的拼裝、加裝、改裝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禁止銷售拼裝、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
第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的生產企業或者其委托銷售的經營戶、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應當提供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回收利用服務,并按照規定建立管理臺賬。
銷售經營戶、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應當將收集的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交由生產企業回收利用,沒有條件交生產企業回收利用的廢舊鉛酸蓄電池,應當委托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依法處理,不得交由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收集、貯存、利用、處置。
第十三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將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送生產企業或者經營戶進行回收,不得隨意丟棄。
第十四條 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經營戶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質量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
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主動置換或者報廢廢舊、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質量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
第十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市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督促企業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質量要求生產電動自行車;并加強電動自行車銷售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督促經營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電動自行車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核查整車質量、外形尺寸等參數,確保所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標準和產品質量。
第三章 登記管理
第十六條 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公安交通主管部門登記,取得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
未經依法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登記的條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請表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門戶網站等進行公示,并通過電子政務信息系統等方式提供快速登記和其他便民服務。
第十七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向公安交通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現場交驗車輛,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二)電動自行車發票或者車輛合法來歷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按照前款規定提交材料齊全有效,并按照規定標注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的電動自行車,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核發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理由。
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和其他車輛的電動自行車牌證。
第十八條 已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下列規定向公安交通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一)因更換車身、車架或者因質量原因更換整車的,其所有人應當交驗車輛,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二)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其受讓人應當交驗車輛,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三)被盜、遺失、滅失或者因質量原因退還車輛的,其所有人應當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四)牌證損壞、遺失的,其所有人應當交驗車輛,申請換領或者補領電動自行車牌證。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施行前購買并未經依法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執行《貴州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 道路通行
第十九條 已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應當在指定部位懸掛電動自行車號牌,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第二十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年滿16周歲以上,并無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
(二)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
(三)攜帶行駛證和懸掛號牌;
(四)在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劃分中心線、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靠車行道右側行駛;
(五)轉彎時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六)轉彎前減速慢行,打轉向燈示意,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車輛行駛;
(七)行經繁華路段、交叉路口、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橋、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得超車;
(八)橫過機動車道、人行橫道、過街天橋時,下車推行;
(九)只能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搭載學齡前兒童的,使用安全座椅;
(十)戴安全頭盔;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禁止下列行為:
(一)酒后駕駛;
(二)載客營運;
(三)逆向行駛;
(四)駕駛拼裝、改裝、制動器失效、夜間無有效照明條件等情形的電動自行車;
(五)違反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指示;
(六)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七)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八)載物高度從地面起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超出車把0.15 米,長度前端超出車輪,后端超出車身0.3米;
(九)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人行道、步行街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區域、道路;
(十)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電動自行車;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未設置停放地點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三條 嚴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設置電動自行車停車泊位。確需占用城市道路設置電動自行車停車泊位的,由停車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貴州省停車場管理辦法》的規定提出合理設置方案,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車站、軌道交通站(點)等交通集散地和醫院、學校、商場、步行街、體育場(館)、展覽館、集貿市場等人員流動較大的場所,可以根據交通需要合理設置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按照停車場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規范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電動自行車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信息采集和檔案管理,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加強路面巡查力度,保障道路暢通;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增強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和自覺守法意識。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質量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經營戶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銷售、停放電動自行車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因經營戶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質量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導致消費者不能在本市辦理登記手續,拒不退貨或者拒不更換該電動自行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將電動自行車廢舊鉛酸蓄電池交由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三十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門處以200元罰款。
駕駛電動自行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3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扣留其駕駛的電動自行車。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處理后,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退還其電動自行車;逾期不接受處理的,被扣留的電動自行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動自行車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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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貴陽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2025全文,貴陽電動自行車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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