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市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監督規定2025全文, 四平市市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監督規定2025全文 (2021年9月23日四平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1年11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9月23日四平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1年11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監督,規范物業服務行為,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吉林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市區中心城區內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監督。
本規定所稱物業管理監督,是指物業管理監管部門對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人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情況以及物業使用人遵守物業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其有關管理的活動。其中,住宅小區包括群體住宅樓和單體住宅樓,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物業使用人包括業主及其他使用人。
第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市場監管、應急管理、人防、城管等主管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等,應當依法履行物業管理監督職責。
第四條 新建住宅小區出售前,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招投標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人,但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總面積小于一萬平方米的單體住宅樓,經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人。
有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應當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選聘物業服務人;沒有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由街道辦事處組建的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表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人。
第五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物業服務人自動退出小區物業服務,但在新物業服務人接管之前,原物業服務人應當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并可以請求業主支付該期間的物業費。
因物業服務人擅自退出物業服務致使住宅小區物業服務處于失管狀態時,街道辦事處應當進行基本保潔、秩序維護等應急管理。提供應急服務期間,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共同決定選聘新物業服務人。
第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前款規定外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標準可以參照前期物業服務價格,由當事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圍繞住宅小區的基礎條件、房屋管理、設施設備維修養護、公共秩序維護、保潔服務、綠化養護管理、綜合管理服務等,明確物業管理規范和標準。
第八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物業管理規范和標準提供物業服務,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住宅小區的顯著位置,公示物業有償服務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服務標準和投訴電話等信息;
(二)發現有安全風險隱患的,及時設置警示標志,采取措施排除隱患或者向有關專業機構報告;
(三)對違法建設、私拉電線、占用消防車通道等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四)對屬于建設單位保修責任的物業質量問題,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維修處理;
(五)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各項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
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拒絕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依法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告,并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第十條 業主應當按照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申請房屋轉讓、抵押時,應當向房屋交易管理部門提供已足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憑證。
第十一條 未建立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住宅小區在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時,業主應當按照下列標準補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房屋按照首次購房款的1.25%交存;
(二)非住宅房屋按照首次購房款的1.5%交存;
(三)出售的公有住房,按照房屋總面積乘以出售成本價的1.25%交存。
第十二條 物業保修期滿后,需要立即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提出應急使用方案,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使用。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物業管理監督機制:
(一)實行物業服務備案制度。物業服務人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送街道辦事處備案;街道辦事處發現合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告知物業服務人和業主委員會;
(二)實行物業服務巡查制度。物業管理機構、街道辦事處及居民委員會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巡查,發現物業服務不及時、不到位等問題的及時通知物業服務人,并督促其整改;
(三)實行物業違法投訴舉報制度。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聯系單位、投訴舉報電話,按照規定受理、調查投訴舉報,并將處理結果答復投訴人、舉報人;
(四)實行物業服務滿意度測評制度。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物業服務人滿意度調查和測評,將結果向社會公示并納入物業服務信用檔案。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人不得在服務合同中違法約定收費項目;不得在合同約定外強制收取房屋裝修保證金和抵押金、電梯使用維護費等費用;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及限制業主進出小區、入戶等方式催交物業費;不得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質量、擅自停止物業服務。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未經業主大會決定或者業主共同決定,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處分共有部分;
(二)侵占、毀壞公共綠地、樹木和綠化設施;
(三)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間;
(四)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損毀消防設施設備;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據《吉林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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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四平市市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監督規定2025全文,四平市物業管理局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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