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21年最《株洲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湖南省株洲市關于公開征求《株洲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原《株洲市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株政發〔2017〕
原《株洲市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株政發〔2017〕5號)文件將于2022年3月22日到期。市土地征用安置中心在充分調研并廣泛征求各縣市區政府意見后,形成了目前的《株洲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規范性文件發布所需流程,現在我局網站對外進行公示,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公示期為十五日,如有意見,請填寫附件1的征求意見反饋表,并于1月10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至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聯系人:蔣永偉;聯系電話:28685063;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征求意見反饋表
2.《株洲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
株洲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1年12月27日
附件2
湖南省株洲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法律依據】為規范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行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其他土地使用權人(簡稱“被征拆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株洲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二條【適用范圍】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集體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安置適用《株洲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等建設涉及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法律主體】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簡稱“征地拆遷工作”)。市、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為本行政區域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管理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市土地征用安置中心負責市本級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具體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其確定的土地征收實施機構,負責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具體工作。
第四條【主管部門職責】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法律、法規、政策,根據經濟發展情況適時提出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調整建議,完善征地拆遷工作規章制度。
(二)按市人民政府要求下達征地拆遷任務,牽頭編制征收土地預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并提請市人民政府批準發布。審核并批復各區人民政府報送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三)負責審核征地拆遷項目征地拆遷補償概算方案。
(四)監督檢查征地拆遷政策落實、安置補償等工作到位情況。
(五)對征地拆遷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定期組織征地拆遷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及考核。
第五條【實施主體】城市各區人民政府作為征地拆遷工作的實施主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征地拆遷工作。
(一)宣傳國家和省、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法律、法規、政策。
(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征地拆遷工作,組織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宣傳動員、現狀調查、張榜公示、編制概算、簽訂協議、實施補償、搬家騰地、現場清表等,分項目制定工作方案。
(三)擬定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核后,以各區人民政府名義發布。組織召開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聽證會,負責征地拆遷過程中的維穩工作,排查、調解、處理征地拆遷過程中的糾紛及突發事件,并做好征地拆遷的應復、應訴和信訪工作。
(四)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被征拆房屋、其他建(構)筑物的合法性以及安置人員資格進行認定。
(五)負責落實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工作。
(六)依法做出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決定并組織實施。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參與征地拆遷工作有關單位和人員廉政責任制的落實。
(八)監管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款的使用、分配及公開工作。
(九)負責對參與征地拆遷工作各部門的目標考核及對征地拆遷相關工作經費的管理分配。
第六條【其他部門職責】 市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城管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司法、民政、市場監管、稅務、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征地拆遷工作。審計部門依法依規加強審計監督。
第七條【平臺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積極推進集體土地征地拆遷信息化建設工作。利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一張圖”,建立征地拆遷安置信息平臺,對征地拆遷全過程實行數字化管理和服務。
第二章 實施程序
第八條【征收土地預公告】需要征收土地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政務公開欄和村務公開欄以及村民小組顯著位置公開,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九條【下達停辦函】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在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的同時,應當書面通知當地農業農村、市場監管、住建、稅務、林業、民政等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自公告之日起,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改建、擴建房屋,辦理土地轉讓及土地登記發證;
(三)改變房屋與土地用途,或以擬被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登記和發證手續;
(四)辦理特種養殖證;
(五)其他有礙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手續。
暫停辦理期限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但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搶栽搶建】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第十一條【現狀調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蓋章確認和三名(含)以上被征地農民簽字見證;征收土地上青苗、農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著物調查結果由附著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確認。確實無法簽字或者拒不簽字的,應當對調查結果予以公證。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應當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風險評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擬征收土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并載明擬征收土地概況、用途、所在村(居)組意見等,確定社會穩定風險點和風險等級,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各縣(市)、區土地征收實施機構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會同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以縣(市)、區人民政府名義擬定和發布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城區涉及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在公告前報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核。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要在預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政務公開欄和村務公開欄以及村民小組顯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
第十四條【組織聽證】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期內,被征拆人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申請聽證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的,視為無意見或放棄聽證。
第十五條【補償登記】 被征拆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明、不動產登記證、他項權利證或其他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補償登記手續,未在公告規定期限內辦理的,以公示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第十六條【簽訂協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限屆滿后10日內,各縣(市)、區土地征收實施機構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城區涉及房屋拆遷的,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批準。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獲批后,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土地征收實施機構負責與被征拆人簽訂協議。征地補償安置、房屋補償安置、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等協議應當依法約定征地補償等費用的支付期限、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條件等。
第十七條 【概算評審】各城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土地征收實施機構根據土地現狀調查情況、房屋產權及安置人員認定結果,按照補償安置標準,牽頭組織編制資金概算,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評審,評審結果報市財政局備案。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確定概算評審相關程序。
第十八條 【征收土地公告和安置補償決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政務公開欄和村務公開欄以及村民小組顯著位置發布征收土地公告。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征收土地公告后三個月內,對已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將補償安置費用足額支付到位;對部分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由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送達被拆遷人。同時,將所涉及的征地補償等費用存入征地拆遷補償資金專戶中設立的被拆遷人專用賬戶并通知被拆遷人。
被拆遷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生效后,被拆遷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該決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土地征收信息公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部門、土地征收實施機構、各鄉(鎮)、街道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主動及時公開涉及土地征收的相關信息,將征收土地預公告、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等土地征收報批材料,征地批準文件、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補償費用情況等信息在政府網站、征地信息公開平臺或者鄉(鎮)、街道政務公開欄和村務公開欄主動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同時,采取拍照、攝像等方式,將上述公示情況留存。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收支狀況向全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第三章 征收土地補償
第二十條 【征地補償標準】征地補償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征地補償費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征地補償費的10%用于失地農民社會保障。
征收土地補償依據勘測技術報告的土地分類面積實施補償。補償面積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經國家批準納入重金屬污染區域的土地補償類別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認。
第二十一條【青苗(生產)費補償標準】征收土地的青苗(生產)費按土地面積計算補償(具體標準見附表1)。
征收成片的經濟林、用材林、花卉、藥材按土地面積計算補償(具體標準見附表2)。
房前屋后的零星樹木、花草按調查數據計算補償(具體標準見附表3)。
征收土地的青苗(生產)補償直接支付給青苗的所有者。山林地的青苗(生產)補償費,統一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由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分發到戶。
第二十二條 【苗木補償標準】經市林業、農業部門批準的苗木種植地的花卉苗木移栽,按照苗木的品種規格給予移栽搬遷費,并按移栽季節給予搬遷損耗補助(具體標準見附表4)?;旆N的其他雜木,不再另行計算補償。
未經市林業、農業部門批準,除林地外其他地類種植苗木的按原地類生產費補償標準計算補償。
經國家認定掛牌的“花卉苗木之鄉”花卉苗木移栽,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移栽費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生產設施補償標準】被征收土地上的生產設施按調查數據計算補償(具體標準見附表5)。
第二十四條 【造塘費補償標準】征收坑塘水面的,按16000元/畝補償造塘建設費。造塘建設費統一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
非歷史形成,勘測定界圖上無坑塘水面圖斑顯示,以及改變土地原用途新開挖水塘的,一律按原土地用途予以補償。
第二十五條 【遷墳補償標準】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墳墓需要遷移的,由土地征收實施機構發布遷墳公告,并棺遷墳按5000元/座補償,遷骸骨按600元/座補償。超過遷墳公告規定期限未遷的墳墓,在施工過程中按無主墳處理。
第二十六條 【征地補償費支付】征收土地的征地補償費統一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分配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對分配有爭議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協調處理。
第二十七條 【征地補償費使用、監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地補償費收支、分配、使用狀況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h(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征地補償費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章 房屋拆遷補償
第二十八條 【房屋合法性鑒定原則】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組織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鄉(鎮)、街道等部門按下列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合法性鑒定,并予以張榜公示,其合法性認定以公示結果為準。
(一)具有不動產權證的房屋,按不動產登記的面積進行認定,但不動產權證備注欄中標注的超占土地面積和建筑面積不予認定。
(二)具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面積進行認定。
(三)具有土地使用證,無房屋所有權證或其它合法有效證件的房屋,按批準占地面積進行認定,超過批準占地面積的部分按違章建筑處理,其建筑層數超過三層以上的部分按違章建筑處理。
(四)具有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等相關行政機關核發的其它有效審批手續的房屋,按其審批面積進行認定,其建筑層數超過三層以上的部分按違章建筑處理。
(五)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成的無證房屋,至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止,為被拆遷人的唯一住宅且未進行擴建、改建,能提供以下資料的,按實際面積認定合法建筑面積,不能提供的按違章建筑處理。
1.以1987年至1989年建設用地清查資料或調取1:2000地形圖顯示房屋已存在的資料。
2.被拆遷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需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審核,并在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且公示無異議。
(六)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至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前建成的無相關權利證書的房屋,根據縣(市)、區農村宅基地相關管理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認定,其建筑層數超過三層以上的部分按違章建筑處理。審查內容包括:
1.被拆遷人是否具有農村村民建房資格。
2.被拆遷人及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含姓名、與被拆遷人關系)。
3.被拆遷人及家庭成員是否符合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等規定。
4.按規定需要審查的其他相關情況等。
審查不符合建房條件的,按違章建筑處理。
對房屋合法性鑒定結果有異議的,被征拆人應當在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縣(市)、區人民政府申請核查。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予以認定。
第二十九條 【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被拆遷房屋以合法性鑒定公示結果為依據,按不同結構、用途進行補償(具體標準見附表6)。被拆遷房屋補償到位后,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拆除。
第三十條 【房屋拆遷不予補償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經房屋合法性鑒定被認定為違法違章建(構)筑物。
(二)拆舊建新房屋的批準文書中,明確要求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危房。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有關批準文書中注明因國家建設需要應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物。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企業房屋補償標準】 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依法辦理了集體建設用地手續、工商營業執照、納稅證明的企業,其生產用房和非生產用房按住宅房屋同等結構補償標準增加50%予以補償。補償后不再另行安排重建或給予其它安置。
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未辦理集體建設用地手續,而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納稅證明的企業,其生產用房和非生產用房按違章建筑處理。
因征地拆遷造成企業停產停業損失的(含設備拆除、安裝、搬運、停產停業補助等),依據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時間,土地征收實施機構應當依法委托具備相應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其經營損失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可作為成本核算依據。
第三十二條 【住改非補償標準】 被征拆人將合法住宅房屋改為營業、經營性用房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持有有效營業執照,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正常營業并依法納稅。需要行業經營許可的必須提供行業許可批文。
(二)補償標準按同等結構住宅房屋補償標準增加30%補償,經營場所內設施轉運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費用不再另行計算補償。
(三)將住宅房屋部分改為營業、經營性用房的,按實際經營面積計算,但剩余的實際居住面積不得小于45平方米/人。
第三十三條 【畜禽養殖用房補償標準】 依法批準的畜禽養殖用房,按同等結構住宅房屋補償標準增加20%補償,不另行計算裝修及設施補償,不再安排重建或給予其它安置。
第三十四條 【公益事業用房補償標準】 拆遷村(居)、社區辦公用房和學校、醫院、寺廟、教堂等公益事業用房,參照第三十一條的標準予以補償。
第三十五條 【按期簽字獎和按期騰地獎】 被征拆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按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給予300元/平方米的獎勵。在規定期限內搬家騰地的,按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再給予300元/平方米的獎勵。逾期未簽訂協議和未搬家騰地的,不予獎勵。
第三十六條 【搬家費和過渡費補償標準】 被拆遷戶的搬家費和過渡費按應安置人員計算(具體標準見附表7)。
宅基地聯建安置的拆遷戶,計算兩次搬家費,過渡費計算時間不得超過24個月;
自購商品房安置的拆遷戶,計算兩次搬家費,過渡費計算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拆遷非住宅房屋不計算搬家費及過渡費。
第三十七條 【房屋裝修及生產、生活設施補償標準】 房屋裝修及生產、生活設施實行包干補償(具體標準見附表8)。
第五章 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安置
第三十八條【社會保障】 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按照湖南省株洲市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住房安置方式】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房屋拆遷,原則上采用自購商品房安置;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房屋拆遷,特別是鐵路、公路、電力等線性工程建設征地拆遷,經批準可采用宅基地重建安置。
第四十條【自購商品房補助標準】 自購商品房安置是指對被征拆人的合法房屋進行補償后,政府給予自購商品房補助,由被征拆人自行購買商品房的一種安置方式。
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征拆人自購商品房補助標準按45平方米/人×4600元/平方米計算,如市場普通商品房價格出現較大波動,將依據住建部門公布的普通商品房均價信息對自購商品房補助標準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第四十一條【宅基地安置方式】 宅基地重建安置是指對被征拆人的合法房屋進行補償后,由符合條件的被征拆人在依法批準的宅基地上進行重建。
(一)宅基地重建由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批,相關手續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辦理。
(二)集中重建宅基地的平整,水、電、路三通及重建房屋的超深基礎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選擇分散宅基地安置可按批準宅基地面積計算重建宅基地平整補助(具體標準見附表9)。重建宅基地平整補助面積最高不超過《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宅基地批準面積。重建宅基地所涉及的費用經相關部門審核后列入征地成本。
(三)重建宅基地面積,按湖南省株洲市農村宅基地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拆遷一棟房屋有多戶需要安置的,重建用地超出被拆遷房屋占地面積部分的有關費用由拆遷戶自行承擔。
(四)同一拆遷戶有多處合法房屋被拆遷的,只安排一處重建地。拆遷房屋占地超出重建用地面積的部分另行給予適當補助,但補助面積最多不超過150平方米。
第四十二條 【安置人員認定】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公安、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及鄉(鎮)、街道、村(居)或社區等有關部門對安置人員資格按下列規定進行審定,并予以張榜公示,其資格認定以公示結果為準。
(一)安置人員范圍:
1.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戶籍、享有承包土地資格和集體財產分配權益,并履行相應義務的被拆遷合法房屋的產權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員;
2.原屬本集體經濟組織、因國家征地或村改居已農轉非、未參與過房屋拆遷安置的人員。
3.原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現正在部隊服役的士兵(不包括軍官、文職人員和12年以上的士官)、大中專院校在讀學生及服刑人員。
4.以往房屋拆遷中采用宅基地安置方式的被征拆人員(包括家庭自然新增人員),拆遷其重建宅基地房屋時,可計入安置人員范圍。
5.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被拆遷戶(不含原屬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轉非戶)被拆遷房屋經合法性鑒定,房屋權證齊全,其安置按合法產權人及在本市無其它房屋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自購商品房補助,但安置面積總和不得超過被拆遷房屋合法面積。
6.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應予安置的其他人員。
(二)安置人員資格以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日期為認定截止日,新出生人口以征收土地公告發布日期為認定截止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個安置人員指標:
1、已婚夫婦未生育的;
2、達到法定婚齡未婚的;
3、持獨生子女證未生二胎的;
4、配偶在外的。
(四)在以往房屋拆遷中已享受安置的人員及其家庭新增人員,不計入安置人員范圍。
對安置人員資格審定結果有異議的,被征拆人應當在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縣(市)、區人民政府申請核查,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予以認定。
第四十三條【多處合法產權的安置】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因歷史原因,產權人有多處合法產權房屋且不在同一宗征地范圍內,其它安置人員只能隨產權人在同一處房屋內享受一次安置。
第四十四條 【建房資格補助】被征拆人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未使用集體土地單獨建房,長期居住在家庭成員產權房屋內,選擇采用自購商品房安置的,經審核給予每人10萬元的補助。
房屋產權人和配偶以及依據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增加的安置指標,不享受該項補助。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五條【限期交地騰地】 項目預征地時或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征收獲批后,已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領取或部分領取補償安置費用后,不按協議騰退土地(騰空房屋),交出土地的,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拒不交出土地的被拆遷人作出責令限期交出土地的處理決定。被責令限期交出土地的當事人對該處理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被責令限期交出土地的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做出責令交地決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 【被征拆人違法追責】 被征拆人弄虛作假,偽造或變造房屋、土地權屬、人口等證明材料的,其證明材料無效。采取違法手段騙取補償或補助的,應當依法追回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責任追究】 相關職能部門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相關工作人員在征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購(建)房補助】安置人員中符合《湖南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無力購(建)住房的,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核確定并予以公示無異議后,給予每人3—5萬元的購(建)房補助,在不可預見費中列支。
第四十九條【證照注銷】 被拆遷房屋補償安置后,征地拆遷實施部門應收繳不動產權屬相關證書,辦理注銷登記;被征拆人拒不上繳的,由市、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公告注銷。
第五十條【各縣(市、區)標準】各縣(市、區)的房屋補償標準、青苗補償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制定(其中:淥口區、醴陵市、攸縣不得低于本辦法規定標準80%,茶陵縣、炎陵縣不得低于本辦法規定標準75%),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各縣(市、區)的房屋裝修和其他生產生活設施補償標準、自購商品房補助標準及兌付方式、宅基地重建安置補助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補償細則,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一條【其他適用范圍】 征收市原郊區所轄的市園藝場轄區土地和城市工作處管轄的社會轉城居委會轄區土地和房屋,按《株洲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執行。
拆遷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征地轉城居民的房屋,涉及房屋補償安置的,按《株洲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執行。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用)事業建設經批準需使用集體土地的,參照《株洲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執行。
因環境保護、生產安全的需要,需拆遷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參照《株洲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執行。
第五十二條【個案審核機制】本辦法未明確或者未覆蓋的征拆個案,城市各區(經開區)由各區政府研究制定處理方案,經市自然資源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并報財政部門備案。征拆個案金額涉及500萬以上的項目,報市政府審批。各縣(市、區)征拆個案的處理方式,由各縣(市、區)政府研究決定。
第五十三條【評估備案】采用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標準的,土地征收實施機構應當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5日內將評估報告報財政部門備案。
未經備案的評估報告,土地征收實施機構和有關部門不得將其作為實施補償的依據。
第五十四條 有關術語解釋。
(一)本辦法所稱“縣(市、區)”是指炎陵縣、茶陵縣、攸縣、醴陵市、淥口區。
(二)本辦法所稱“縣(市)、區”是指炎陵縣、茶陵縣、攸縣、醴陵市、淥口區、天元區、荷塘區、蘆淞區、石峰區。
第五十五條【執行時限】 《株洲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六條【執行時限】 《株洲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施行前,已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的,補償安置按公告確定的方案執行,未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的,按照本辦法施行。
附表1
湖南省株洲市土地征收青苗(生產)補償標準
單位:元/畝
類 別
補償金額
備 注
水 田
4000
指用于種植水稻、蓮藕等水生農作物的耕地,包括實行水生、旱生農作物輪種的耕地
水澆地
5000
指有水源保證和灌溉設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種植旱生農作物(含蔬菜)的耕地,包括種植蔬菜的非工廠化的大棚用地
旱 地
2500
指無灌溉設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種植旱生農作物的耕地,包括沒有灌溉設施,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坑塘水面
4000
指人工開挖或天然形成的需水量<10萬平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線所圍成的水面
說明:地類解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01010-2017。
附表2
湖南省株洲市土地征收山林地經濟林、用材林、花卉、藥材補償標準
類別
規格
標準(元/畝)
備 注
果 樹
苗期
2000
始產期、盛產期種植密度80株/畝。
始產期
3000
盛產期
5000
油 茶
苗期
2000
始產期、盛產期種植密度90株/畝。
始產期
4000
盛產期
7000
茶 葉
苗期
2000
始產期、盛產期種植密度100株/畝。
始產期
3000
盛產期
4000
杉樹、楠竹
苗高3m以下
1000
種植密度110株/畝。
胸徑6-12cm
1300
胸徑12cm以上
2200
其他樹木
苗高3m以下
900
胸徑6-12cm
1100
胸徑12cm以上
1600
花卉、藥材
普通
2000
名貴
3000
茅柴
500元/畝
說明:1、按面積計算補償。
2、各類樹木混栽的,以栽種最多的一種計算補償。
3、間種的其他樹木、苗木、花木不予補償。
附表3
湖南省株洲市土地征收零星果樹、樹木、花木、花草補償標準
類別
規格
補償標準
備 注
果樹
苗期
2000元/畝
桃、梅、桔、李、梨、柚、板栗、雞爪、酸棗、枇杷、油茶等。
零星果樹苗按3元/株補償。
掛果前
30元/株
掛果后
70元/株
樹木
胸徑5-10cm
10元/株
泡桐、梧銅、苦楝、杉樹、臭椿、松柏、棕樹、馬尾松、國外松、樟樹、杜英、楠竹等。
胸徑10-20cm
20元/株
花木
冠幅50cm以內
50元/株
鐵樹、山茶花等。
冠幅50cm以上
80元/株
花草
小叢
(冠幅30cm)
5元/叢
美人蕉、杜鵑、月季、七里香、黃楊、夾竹桃等。
中叢
(冠幅30-60cm)
10元/叢
大叢
(冠幅60cm以上)
15/叢
說明:1、水竹、斑竹、叢竹補償40元/百公斤。
2、各種綠籬補償5元/米。
3、各種樹木從根部分支生長的按一株補償。
4、搶栽、搶種的不予補償。
附表4
湖南省株洲市土地征收苗圃移植搬遷費
品種
規格
種植密度
(株/畝)
補償標準
(元/畝)
備注
各種苗圃
胸徑
高度
1m以下
2000-3000
3000-3500
1、種植密度低于標準80%的按實際密度補償;
2、異地移植的地點由被征地戶自行解決,不另補償。
1m以上
700-1000
3500-4500
4-9 cm
500-600
7000-8000
10-19 cm
200-300
9000-13000
20 cm以上
100-150
15000-19800
說明:1、房前屋后、山林地內生長多年的樹木,不按此標準補償。
2、搬遷費包括人工挖樹、裝車、運輸、輔材等費用。
3、以《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中規定的搬遷期限確定搬遷季節,春、秋、冬季搬遷損耗按搬遷費增加5%,夏季搬遷損耗按搬遷費增加20%。
附表5
湖南省株洲市土地征收地面生產設施補償標準
序號
項目名稱
單 位
補償金額(元)
說 明
1
糞池
立方米
55
1、容積一立方米以上,13cm以上磚粉水泥;2、占地面積超過20平方米的按水塘補償;3、深度超過3米一律按3米計。4、水泥抹面池按此標準的50%計算補償。
2
水泥路面
平方米
35
底面泥結卵石,表面水泥。
3
瀝青路面
平方米
45
底面泥結卵石,表面瀝青。
4
泥結卵石路面
平方米
20
含碎石路面
5
磚砌明溝
米
35
6
片石砌體(片石護坡)
立方米
330
按體積計算。
7
磚砌砌體(磚砌護坡)
立方米
350
按體積計算。
8
無筋混凝土
立方米
440
按體積計算。
9
鋼筋混凝土
立方米
510
按體積計算。
10
暗砼涵管
米
45
φ200mm以下。
11
暗砼涵管
米
55
φ200mm以上。
12
砼 板
平方米
30
水塘設施參照此標準。
13
簡易棚
平方米
55
有墻體、門窗、水泥地面;無墻體的按20元/m2補償。
14
水井
米
330
磚、石砌井,井臺水泥粉面。
15
機鉆井
(搖泵井)
座
1320
16
磚砌水塔
立方米
200
17
水 泥 坪
平方米
45
18
鋼架棚
平方米
165
有墻體、門窗、水泥地面;無墻的按120元/m2補償。
19
圍墻(18磚墻、24磚墻)
平方米
85
墻面貼瓷片、種籽,另增加10元/M2
20
鐵藝圍墻
平方米
220
21
花 格
米
90
含立柱,按長度計算。
22
刀 片
米
65
含立柱,按長度計算。
23
羅馬柱
米
90
含立柱,按長度計算。
說明:1、大型排水設施按實際構筑設施類型補償。
2、房屋內水井、機磚井、磚砌水塔保障供水,水井、機磚井、磚砌水塔不給予補償。
3、水泥坪厚度超過15cm及有鋼筋的可以參照農用地生產設施無鋼 筋混凝土、鋼筋混凝土標準計算補償。
拆遷各類房屋計算說明
1.各類房屋層高規定:磚混及磚木結構房屋標準高度為平房3.2米,樓房3米;土木結構平房3.2米,樓房為2.8米;簡易結構房屋2.2-2.6米。房屋層高增加的,按增加因素處理。
2.各類房屋的劃等,主要以墻體、梁柱承重、屋面、樓面、天溝、地面等主要結構來確定,凡與結構內容不同者,按增減因素處理。
3.房屋一律以建筑面積計算補償。建筑面積的計算,一律以房屋外墻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不包括出檐出梢。有柱檐廊,按柱中心連線計算;無柱的挑廊、挑陽臺(未封閉),按其投影面積的50%計算;層高在2.2米(不含2.2米)以下,不計算建筑面積。
地下室結構層高在2.2米及以上計算全面積1.2—2.2米以內(不含2.2米)計算一半面積??蚣墁F澆結構形成建筑空間的坡屋頂,結構凈高大于2.1米以上的計算全面積,1.2—2.1米以內(不含2.1米)的計算一半面積,1.2米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4.房屋層高的測定方法:平房以室內地面至落水檐口高度為準;前后檐有高低者,取平均高度計算。樓房以室內地面至屋頂落水檐口高度除以層數計算。
5.征收補償標準已包括房屋基礎、主體、排水明暗溝、散水、天溝、雨外墻、踏步、水、電及材料運輸等全部補償。
6.磚混結構的房屋隔熱層按平均高度計算,0.5米以下(含0.5米)的不計算補償。隔熱層高度超過0.5米的,每超過0.1米按隔熱層的面積每平方米補助20元,補償高度最高不超過2.2米,超過2.2米的按2.2米計算。
附表6
(一)湖南省株洲市房屋拆遷磚混結構房屋補償標準
等級
房屋主要結構
征收補償標準(元/平方米)
增減因素
株洲市
一
磚石基礎,內外24cm以上眠墻,墻梁柱共同承重,現澆或預制鋼筋混凝土樓面、屋面、天溝、踏步,油漆門窗或鋁合金門窗,混凝土地面,屋面有不少于0.5m高隔熱層,房屋四周磚砌排水明、暗溝。
1200
1、無隔熱層減3%;
2、無水、電進戶各減4%;
3、層高每增減10cm增減1%;
4、有架空層增加2%。
二
磚石基礎,內外24cm眠墻及部分18cm墻,墻梁柱共同承重,現澆或預制鋼筋混凝土樓面、屋面、天溝、踏步,油漆門窗或鋁合金門窗,混凝土地面,屋面有不少于0.5m高隔熱層,房屋四周磚砌排水明、暗溝。
1170
1、無隔熱層減3%;
2、無水、電進戶各減4%;
3、層高每增減10cm增減1%;
4、有架空層增加2%。
三
磚石基礎,內外18cm磚墻,部分24 cm磚墻,油漆門窗或鋁合金門窗,預制空心板樓面,現澆天溝、木架人字棟瓦屋面,混凝土地面,屋面四周磚砌排水明、暗溝。
1130
1、無水、電進戶各減3%;
2、前后無天溝各減4%;
3、層高每增減10cm增減1%;
4、有架空層增加2%。
說明
1、框架結構要求:現澆鋼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非承重墻,框架結構部分增加20%。2、企業(生產)房屋單層層高加價標準:
(1)企業房屋單層層高在>3.2-≤4.5米的,層高加價補償標準為200元/㎡;
(2)企業房屋單層層高在>4.5-≤5.5米的,層高加價補償標準為300元/㎡;
(3)企業房屋單層層高在>5.5-≤6.5米的,層高加價補償標準為400元/㎡;
(4)企業房屋單層層高>6.5米以上的,層高加價補償標準為500元/㎡;
(二)湖南省株洲市房屋拆遷磚木結構房屋補償標準
等級
房屋主要結構
征收補償標準(元/平方米)
增減因素
株洲市
一
磚石基礎,內外18cm磚墻,部分24cm磚墻,油漆玻璃門窗或鋁合金門窗,木板樓面,有平頂,木架人字棟瓦屋面,混凝土地面,四周磚砌排水明、暗溝。
1110
1、無水、電進戶各減4%;
2、層高每增減10cm增減1%;
3、有架空層增加2%。
二
磚石基礎,內外18cm磚墻,部分24cm磚墻,油漆玻璃門窗或鋁合金門窗,木架瓦屋面,混凝土地面,四周磚砌排水明、暗溝。
1060
1、無水、電進戶各減4%;
2、層高每增減10cm增減1%;
3、有架空層增加2%。
說明
樓面達不到承重結構要求,不能在其內進行正常生產生活的樓層,不計建筑面積,按超高處理。
(三)湖南省株洲市房屋拆遷土木結構房屋補償標準
等級
房屋主要結構
征收補償標準(元/平方米)
增減因素
株洲市
一
磚石基礎,外墻窗以下磚石基臺;土磚、土筑(含三砂)墻,內外粉灰,油漆門窗,木板樓面,木架瓦屋面,有平頂,水泥地面,四周有排水明、暗溝。
830
1、無水電進戶各減4%;
2、內外墻未粉各減2%;
3、層高每增減10cm增減1%。
二
磚石基礎,內外土磚、土筑(含三砂)墻,內外粉灰,油漆門窗,木架瓦屋面,水泥或磚地面,四周有排水明、暗溝。
780
說明
1、土木結構上升層的,一律按土木結構計算;
2、樓面達不到承重結構要求,不能在其內進行正常生產生活的樓層,不計建筑面積,按超高處理。
(四)湖南省株洲市房屋拆遷簡易結構房屋補償標準
等級
房屋主要結構
征收補償標準(元/平方米)
增減因素
株洲市
一
磚石基礎,內外13cm磚墻、土體墻,木門窗,木架瓦屋面,水泥或三砂地面。
450
1、無水電各減4%;
2、無門窗各減2%;
3、層高每增減10cm增減1%。
說明
1、簡易結構房屋系指高度在2.2-2.6米畜舍、廁所等房屋;
2、有柱無墻的棚子不算簡易結構,一律按生產、生活設施作工料補償。
附表7
湖南省株洲市拆遷住宅搬家補助費、過渡費標準
常住人口
搬家補助費(元/戶)
過渡費(元/月)
3人以內(含3人)
2000
1500
3人以上
每增加1人增加200
每增加1人增加200
附表8
湖南省株洲市房屋拆遷房屋裝修及設施包干補償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名 稱
磚混結構
磚木結構
土木結構
裝修補償
550
320
設施包干補償
7000元/人
說明
1.裝修補償依據房屋合法建筑面積進行計算;
2.簡易結構房屋不計裝修補償;
3.生產用房及廠房不計裝修補償;
4、設施包干補償(包含室內外生活設施及零星樹木,不含圍墻、水泥坪、護坡)按常住人口數計算。
附表9
湖南省株洲市拆遷戶重建宅基地建筑用地標準及差額面積補助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名稱
標準
備注
重建宅基地平整補助
1000
包括選址、“三通一平”、超深挖基、土方填挖、建房審批等全部費用。
●湖南省2022年最新《株洲市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
來源:臨律-湖南省2021年最《株洲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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