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征收集體土地補償辦法》自2018年10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增城區征收集體土地補償辦法的通知 增府規〔2018〕2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
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增城區征收集體土地補償辦法的通知
增府規〔2018〕2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增城區征收集體土地補償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國土規劃局反映。
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4日
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征收集體土地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征收集體土地補償管理,維護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等相關權利人(以下簡稱“被征地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我區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6年修訂調整)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6〕1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1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增城區征收集體土地補償辦法》。
第二條 除國家、省、市另有規定外,增城區轄區內依法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補償適用《增城區征收集體土地補償辦法》。
第三條 廣州市增城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區國土規劃局”)代表區人民政府對征地補償工作進行統籌管理;廣州市增城區土地開發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儲備中心”)負責征地補償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具體負責征地補償工作的實施。區各有關部門各負其責,通力配合,切實做好土地和房屋被征收人的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
第四條 各鎮(街)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向儲備中心提出征地建議,儲備中心根據鎮(街)的建議和全區年度征地計劃指導鎮(街)制定《土地征收工作方案》,提出征地范圍、補償內容、資金來源及各部門分工等。
第五條 《土地征收工作方案》經區政府批準后,鎮(街)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禁止在被征地范圍內搶種、搶栽和搶建。區國土規劃局應根據相關規定在本部門網站、被征地現場、被征地村集體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
第六條 被征地單位應當服從社會公共利益及我區經濟發展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征地補償工作的實施。《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在征地范圍內搶種、搶栽的青苗和搶建的建(構)筑物一律不列入補償范圍。
第七條 鎮(街)對擬征收地塊的權屬、地類、面積、青苗、地上附著物以及擬征收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證據保存,并與被征地單位共同確認調查結果,根據調查結果和《增城區征收集體土地補償辦法》規定的相關補償標準,與被征地單位協商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具體實施補償工作。
被征地單位不配合調查確認的,可以通過公證的方式確認。
第八條 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補償、地上附著物(除房屋)補償、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留用地安置、房屋補償、房屋安置。
第九條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除房屋)補償費由儲備中心按有關資金支付流程將確定的補償資金足額存入區國土規劃局征地補償款預存戶,專款專用。自征地獲上級批準并發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區國土規劃局應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除房屋)補償費從征地補償款預存戶劃付到鎮(街)的征地補償款賬戶,再由鎮(街)將補償資金兌現給被征地單位。具備預付條件的,可預付到補償對象在銀行開具的實名賬戶。
第十條 《增城區征收集體土地補償辦法》規定之外的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直接與被征地單位協商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事宜。
第二章 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補償
第十一條 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補償由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主體與屬地鎮(街)協商選定“綜合包干價”或者“實地清點計價”兩種方式之一進行補償。
(一)綜合包干價方式補償。選擇綜合包干價方式補償的,根據我區各鎮(街)經濟發展狀況,全區共劃分為兩個地區類別,各鎮(街)按照相應地區類別實施綜合包干價補償(詳見附件1)。
(二)實地清點計價方式補償。選擇實地清點計價方式補償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在不低于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的基礎上,按照附件2-1規定的標準執行,青苗根據實地清點數量及附件2-2、2-3、2-4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地上無房屋等附著物,但有不動產權證書、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建設用地批準書等法定土地權證,以及鎮級或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準建證明的集體建設用地,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補償由鎮(街)與被征收人協商共同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評估費由征地單位支付。
地上無房屋等附著物,但有村、鎮宅基地使用證的集體建設用地,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補償參照《增城區征收集體土地補償辦法》第二十九條執行。
其他不具有法定證明的集體建設用地,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補償標準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全員共有的原則在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按規定統籌分配使用,青苗補償對象原則上為其所有權人,上述補償款由鎮(街)負責支付給被征地單位。
苗圃、花圃內的苗木、花卉、盆景等由其所有權人自行處理,只作搬遷費補償,搬遷費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評估費由征地單位支付。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選定綜合包干價方式補償的,征地單位不再另行支付搬遷費,即搬遷費從綜合包干價補償款中劃出補償給相關的所有權人。經評估確定的搬遷費超出3萬元/畝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補足,在征地總成本中列支。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實地清點計價方式補償的,搬遷費由征地單位支付。
第十四條 青苗在鎮(街)規定期限內由其所有權人自行處理,逾期未處理的可由鎮(街)統一處理。
第十五條 同一征地項目的征地范圍跨越不同地區類別的,按相應地區類別的補償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對于征地項目產生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由征地單位與屬地鎮(街)協商確定范圍和面積,并只實施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不計提留用地,不購買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原則上征地項目產生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的面積不得大于實際征地面積的10%。
第三章 地上附著物補償
第十七條 《增城區征收集體土地補償辦法》所稱地上附著物,是指附著在被征收農民集體土地上除房屋外的瓦房、瓦棚、水井、墳墓等一般附著物。
第十八條 地上附著物由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主體與屬地鎮(街)協商選定“綜合包干價”或者“實地清點計價”兩種方式之一進行補償。
(一)綜合包干價方式補償。由屬地鎮(街)按照1.8萬元/畝標準支付給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
(二)實地清點計價方式補償。屬地鎮(街)組織人員清點地上附著物,根據實地清點數量及項目內容按照附件3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
第十九條 地上附著物補償對象原則上為其所有權人。地上附著物在鎮(街)規定期限內由其所有權人自行處理,逾期未處理的可由鎮(街)統一處理。
第四章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第二十條 為保障我區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由征地單位全額負擔,征地單位統一按照《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41號)和《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4〕66號)規定的第五檔4.14萬元/人標準執行,具體參保人數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 辦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具體工作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征地單位按照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規定撥付養老保險費。
第五章 留用地安置
第二十二條 留用地按實際征地面積的10%安排。2008年7月13日[增城市征收土地管理暫行辦法(增府〔2008〕13號)實施]前已發生的歷史征地,有書面約定的,按書面約定履行,沒有書面約定的,無需安排留用地。
第二十三條 留用地安置可采取實地留用、貨幣折算、物業置換等方式兌現,具體操作按照省、市、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留用地采取實地留用、物業置換方式兌現的,在未兌現期間,由屬地鎮(街)對未兌現留用地指標進行補償(返租)。補償時間以被征地單位簽定征地協議并交付土地之日起,直至區國土規劃局書面通知被征地單位辦理留用地供地手續或確認移交物業給被征地單位之日止。補償費用原則上在征地總成本中列支,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留用地指標補償標準原則上為南部地區(荔城街、增江街、朱村街、永寧街、新塘鎮、仙村鎮、中新鎮、石灘鎮)2萬元/畝/年,北部地區(小樓鎮、派潭鎮、正果鎮)1.2萬元/畝/年;每5年遞增20%。
第六章 房屋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補償包括房屋基準補償、房屋區位補償、搬遷補助、臨時安置補助、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房屋補償對象原則上為其所有權人。
第二十六條 房屋基準補償是結合房屋建筑情況及房屋用途等因素,按《增城區征收集體土地補償辦法》核定的房屋補償面積與房屋基準補償標準相乘計得,也可通過評估方式確定。
通過評估方式確定房屋基準補償的,由鎮(街)與被征收人協商共同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房屋重置成本法進行評估,評估時點為《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評估費由征地單位支付。
第二十七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應當先認定房屋補償面積。
房屋補償面積由基礎補償面積和超建面積按照一定比例進行折算,超建面積是指雖然存在權屬瑕疵但為尊重歷史事實給予所有權人適當補償的面積。房屋補償面積計算公式為:房屋補償面積=基礎補償面積×1.0+超建面積×0.9。
各類別房屋基礎補償面積和超建面積認定方式如下:
1.有農民集體土地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書)的房屋,房屋實測建筑面積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以內的部分為基礎補償面積;實測建筑面積超出房屋所有權證記載面積的部分為超建面積。
2.有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農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宅基地證等法定土地權證之一的房屋,房屋實測建筑面積在土地權證記載面積3.5倍以內的部分為基礎補償面積,超出部分為超建面積。
3.無法定土地權證但經鎮級或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準建證明批準建設的房屋,房屋實測建筑面積在批準建設面積以內的部分為基礎補償面積,超出部分為超建面積。
4.無任何權屬證明的房屋,實測建筑面積全部納入超建面積范疇。
以上確定房屋補償面積以《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為標準時點,凡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后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建設的房屋,不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房屋基準補償標準核定需先對房屋用途及各用途相應面積進行認定。本條認定的各用途房屋面積,作為各用途房屋后續補償和安置的依據。
(一)房屋用途、面積認定:
1.商業用途面積: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商業面積或記載商住、綜合用途中的商業面積。如房地產權證或申辦規劃許可的檔案材料中未明確區分商業和居住用途面積的商住房屋,按首層面積認定為商業面積。
2.住改商面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并實際正在營業的房屋,按房屋首層面積確定,但只限于房屋進深15米以內部分。
3.除以上兩種用途外的居住、工業、綜合(不包括其中的商業部分)、體育、教育等其他用途的面積,采用相同的系數核定房屋基準補償標準。臨時建筑不得認定為居住用途。
4.上述各種用途面積由鎮(街)、測繪單位與被征收人共同確認。
(二)房屋基準補償標準的核定:
房屋基準補償標準按被征收房屋的結構、裝修等級等情況設定相應的補償基準(詳見附件4)乘以相應的系數確定,該系數根據前款按房屋不同用途認定結果為基礎設定。其中商業用途系數為3.0,“住改商”房屋系數為2.0,居住、工業、綜合(不包括其中的商業部分)、體育、教育等其他用途的房屋系數為1.0。計算公式為:房屋基準補償標準=房屋補償基準×(商業用途面積×3.0+住改商面積×2.0+居住等其他用途面積×1.0)/實測總建筑面積。
第二十九條 房屋區位補償是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按照對應區位補償標準進行的補償,具體如下:
(一)有農民集體土地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書)、農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宅基地證等法定土地權證,以及鎮級或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準建證明的房屋,區位補償標準為南部地區(荔城街、增江街、朱村街、永寧街、新塘鎮、仙村鎮、中新鎮、石灘鎮)2200元/平方米、北部地區(小樓鎮、派潭鎮、正果鎮)2000元/平方米。
除有農民集體土地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書)的房屋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農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宅基地證等法定土地權證之外的房屋,區位補償標準為1600元/平方米。
(二)區位補償金額由區位補償標準與對應的區位補償面積相乘計得。
房屋區位補償面積按以下辦法確定:一是土地證載面積比房屋實際占地面積大的,按土地證載面積核定;二是土地證載面積比房屋實際占地面積小的,按房屋與土地直接接觸的基底面積核定,以測繪單位實際測定為準。
(三)被征收人確定選擇聯排式住宅安置的,區位補償應當相應核減,核減金額由安置住宅對應的區位補償標準與安置住宅基底面積相乘計得。
第三十條 房屋搬遷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面積(除工業用途面積外)乘以25元/平方米計算,如計得的搬遷補助費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計算。同一棟房屋的搬遷補助費不得高于8000元。房屋搬遷補助費包含電話、有線電視、空調、寬帶、燃氣等遷移費。
第三十一條 征收居住用途的房屋應給予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補助,臨時安置補助費計算方式如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安置的,臨時安置補助費以被征收房屋的居住用途面積為基數,按每平方米每月不超過20元的標準(如按該標準計算低于2000元/月的,按2000元/月計算),并按12個月計算;被征收人選擇統建住宅安置、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補助按照上述標準執行,補償至屬地鎮(街)交付房屋之日止。
第三十二條 征收商業及工業用途的房屋應給予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商業用途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以被征收商業用途房屋的商業用途面積為基數,按每平方米每月45元,并按12個月計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原則上支付給實際經營人,被征收人與實際經營人不一致,有約定支付對象和比例的,按約定執行;無約定,則支付給實際經營人。
(二)工業用途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實際生產經營的廠房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可以根據《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6個月,按稅務部門核實的該企業稅后平均利潤(每月)80%的標準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補償,若按此方法計得的補償額除以工業用途房屋面積低于150元/平方米的標準,則按150元/平方米一次性補償。工業用途的房屋不再按《增城區征收集體土地補償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給予房屋搬遷補助。
(三)除以上情形外的特殊情況,或被征收人不同意按上述辦法核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可由屬地鎮(街)與被征收人協商共同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評估費由征地單位支付。
第三十三條 確定房屋補償金額后,由屬地鎮(街)將被征收集體土地房屋的面積、適用的補償標準、獎勵情況等在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集中公示10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屬地鎮(街)向被征收人出具《房屋補償金額認定書》。如有異議的,參照《增城區征收集體土地補償辦法》第四十九條處理。
第七章 房屋安置
第三十四條 房屋安置適用于居住用途的房屋,可選擇貨幣安置、統建住宅安置、產權調換三種方式之一,鼓勵采用貨幣安置方式。
第三十五條 選擇貨幣安置的,貨幣安置金額由貨幣安置標準與居住用途面積相乘計得。
貨幣安置標準為南部地區(荔城街、增江街、朱村街、永寧街、新塘鎮、仙村鎮、中新鎮、石灘鎮)5500元/平方米,北部地區(小樓鎮、派潭鎮、正果鎮)4500元/平方米。
居住用途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計算;居住用途面積在60平方米至240平方米之間的,按居住用途面積計算;居住用途面積在240平方米以上的,按240平方米計算。
第三十六條 選擇統建住宅安置或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按照鎮(街)發布的回購價回購統建住宅,以《房屋補償金額認定書》確定的金額抵扣。有剩余金額的可以直接兌取貨幣,不足的則需被征收人支付貨幣補足。
回購價原則上按照統建住宅房屋或政府性房源的建安成本評估確定。鎮(街)應根據征收補償標準做好統建住宅的成本控制,統建住宅和政府性房源的成本包括所占用土地使用權的取得費用、房屋建設費用、配套設施費用及稅費等。
第三十七條 每戶安置住宅回購指標,由人均面積與戶人數相乘計得。
(一)人均面積在人均居住用途面積的基礎上按以下方式認定:
人均居住用途面積由被征收房屋居住用途面積與被征收房屋戶籍人數相除計得。人均居住用途面積不足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認定人均面積;人均居住用途面積在25平方米與40平方米之間的,按人均居住用途面積認定人均面積;人均居住用途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上的,按40平方米認定人均面積。
(二)戶人數可按以下原則分“戶”后確定:
1.已婚夫婦及其未滿法定婚齡子女;
2.已滿法定婚齡的未婚村民;
3.已離異或喪偶后未再婚的;
上述分“戶”時間節點為《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
一般情況下,戶人數按被征收房屋戶籍人數或分“戶”后每戶實際人數確定。對于2人以下(含2人)的戶,戶人數可按2人核定;已婚并達到法定育齡夫婦尚未生育子女或已育1孩的戶,戶人數可按4人核定。
第三十八條 回購時,被征收人根據安置住宅回購指標可選擇回購一套或一套以上的住宅,回購總面積超過安置住宅回購指標的部分,以市場價結算;回購總面積少于安置住宅回購指標的部分,可享受回購住宅面積差額補貼,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回購住宅面積差額補貼=貨幣安置標準×(安置住宅回購指標-回購總面積)/安置住宅回購指標×(安置住宅回購指標-回購總面積)。
“貨幣安置標準”適用《增城區征收集體土地補償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第三十九條 統建安置住宅的建設,由鎮(街)作為實施主體,以城鄉規劃為指導,結合需要征收安置的房屋面積和征收計劃,提前制定安置住宅建設計劃和融資計劃,及時按規劃統一建設。聯排式安置住宅原則上使用集體土地統建,公寓式安置住宅可使用集體土地或國有土地統建。
第四十條 安置住宅建成后,鎮(街)必須將安置住宅的戶型、面積、回購價、市場價、物業管理等信息在安置住宅現場公示30天。
第四十一條 鎮(街)不具備統建安置住宅條件的,可以在政府性房源中安排,按評估的成本價實行產權調換。
第四十二條 因回購安置住宅產生的稅費由回購人作為繳交主體,涉及費用由征收人實際承擔。
第四十三條 被征收人根據《房屋補償金額認定書》在確定補償安置方式后,按本章規定與屬地鎮(街)簽訂《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同時,將被征收房屋的集體土地房地產權證等有效權屬證明交給屬地鎮(街),用于辦理統一注銷登記手續。選擇貨幣安置的,被征收人憑《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及《房屋補償金額認定書》到屬地鎮(街)領取貨幣補償;選擇統建住宅安置或者產權調換安置的,被征收人憑《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及《房屋補償金額認定書》確定的金額回購或者調換房屋。
簽訂《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前,屬地鎮(街)應委托有資質的評估公司,以2年為建設周期,對統建安置住宅成本價進行預評估。被征收人可選擇在簽訂《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時,與屬地鎮(街)按預估成本價進行預結算,對《房屋補償金額認定書》確定的金額抵扣統建安置住宅價值后剩余的貨幣進行兌現;在實際交付安置住宅時,再以最終核定的回購價按多退少補原則進行結算。被征收人亦可選擇在交付安置住宅時,與屬地鎮(街)按最終核定的回購價直接結算。
第八章 獎勵措施
第四十四條 被征地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將土地交付使用,積極配合完成征地相關手續的,可給予農民集體經濟組織適當獎勵,每畝最高不得超過綜合包干價標準的10%。獎勵金由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統籌用于公益事業或發展集體經濟。
第四十五條 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被征收人在鎮(街)規定的期限內,主動配合簽訂相關《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并按各時間節點完成交付宅基地和房屋的,對被征收人進行獎勵,獎勵以房屋基準補償與房屋區位補償之和的6%至9%的比例計算,具體時間節點以簽訂的《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為準。
第四十六條 居住用途的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安置的,按房屋基準補償與房屋區位補償之和的11%給予獎勵;選擇產權調換的,按房屋基準補償與房屋區位補償之和的6%給予獎勵。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征地報批經依法批準后,各相關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和協議約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侵占、挪用應當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的補償款。
第四十八條 征地報批經依法批準,并對被征地單位依法補償、安置后,被征地單位應在《征地補償協議》約定期限內交付土地;逾期拒不交付土地的,依法強制執行。妨礙國家機關公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征收補償安置過程中,如屬地鎮(街)、被征收人就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補償面積、補償金額、安置方式、統建安置住宅回購等事宜產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過程中可共同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第三方參與進行;協商不成的,依法解決。
第五十條 鎮(街)在實施征收安置工作中,對被征收人的土地、房屋、分戶、公示等資料以及安置住宅的建設、回購等信息要建立完善的檔案資料,加強檔案管理,為糾紛處理,接受監督以及今后本區域內發生的其他征收、安置、宅基地分配等提供必要的依據。
第五十一條 《增城區征收集體土地補償辦法》實施前已開展的征地項目,按原有規定辦理。
第五十二條 《增城區征收集體土地補償辦法》實施期間,如因重點項目的重要性、必要性及特殊性需另行制定補償安置標準的,由屬地鎮(街)制訂后按程序報區政府批準實施。
第五十三條 《增城區征收集體土地補償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征收集體土地綜合包干價標準
地區類別
鎮 街
價格
備注
一類
荔城街、增江街、朱村街、永寧街、新塘鎮、仙村鎮、中新鎮、石灘鎮
14.9萬元/畝
包含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補償(青苗每畝補償最高不超過8萬元)
二類
小樓鎮、派潭鎮、正果鎮
13.4萬元/畝
包含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補償(青苗每畝補償最高不超過8萬元)
附件2-1
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標準(針對實地清點計價補償方式)
地區類別
鎮 街
價格
備注
一類
荔城街、增江街、朱村街、永寧街、新塘鎮、仙村鎮、中新鎮、石灘鎮
6.9萬元/畝
包含土地補償、安置補助
二類
小樓鎮、派潭鎮、正果鎮
5.4萬元/畝
包含土地補償、安置補助
附件2-2
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征收集體土地短期生作物、水產養殖補償標準
名稱
類別
單價(元/畝)
備注
水稻
2160
1.多種農作物間種的,應選擇種植面積較大的農作物進行補償。
2.溫室大棚類蔬菜補償標準不包括棚架的補償,棚架另按附件3補償。
花生
2700
大豆類
黃豆、眉豆、赤小豆等
2700
蔬菜
溫室大棚類
5400
多年生(韭菜類)
6300
其他葉菜類
3600
茄果類、瓜豆類
7200
馬蹄、茨菇、蓮藕、粉葛、紅蘿卜、芋頭、紅薯(地瓜)、馬鈴薯、山藥、沙葛等塊根、塊莖類
5400
玉米
3600
甘蔗
糖蔗
5400
果蔗
9000
木薯
3240
涼粉草
4500
水產養殖
培育魚苗
12600
1.沒有漁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水魚灘涂養殖使用證》的,按相應標準的80%補償。
2.魚苗塘以漁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水產種苗生產許可證》為依據。
繁育魚苗
17100
優質魚為主
12600
一般魚類
9900
觀賞魚類
15300
說明:1.一般魚類指:草魚(鯇魚)、鰱魚(扁魚)、鳙魚(大頭魚)、鯪魚、鯉魚、各種羅非魚、埃及塘虱、泰國塘虱、淡水白鯧等品種主養或混養部份優質品種及觀賞魚。
2.優質品種魚類指:金錢龜、娃娃魚、鱷魚、鱷龜、龍虱、蝦類、鯛科類、筍殼類、中華胭脂魚、蟹類、金錢魚(金鼓)、鰻魚、甲魚、河豚(雞抱、芭魚)、南方大口鯰、鱘魚類、紅鼓(美國紅魚)、鱸魚類、廣東魴(邊魚、大眼雞)、長吻鮠、瓜仔斑(黑瓜仔)、桂花魚(鱖魚)、黃鰭鯛(黃腳立)、禾順、黃顙魚(黃骨魚)、烏頭鯔、黃鯔、叉尾鮰、本地塘虱、生魚、團頭魴(武昌魚)、仙骨大頭、縮骨大頭、鯽魚類、巴西鯛、藍鰓太陽雨、山班魚(月鱧)、蛙類等。
3.水產養殖的補償包含干塘費、推塘費。
附件2-3
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征收集體土地果樹補償標準
樹冠直徑、補償標準(元/畝)、品種
50厘米以下(含50厘米)
50~100厘米(含100厘米)
100~200厘米(含200厘米)
200~300厘米(含300厘米)
300~400厘米(含400厘米)
400~500厘米(含500厘米)
500~600厘米(含600厘米)
600厘米以上
說明
優質水果(含新引進的珍稀木本水果)、龍眼、荔枝等為主
7200(每畝以不少于50棵計,少于50棵的按144元/棵計補)
14400
(每畝以不少于40棵計,少于40棵的按360元/棵計補)
16200
(每畝以不少于30棵計,少于30棵的按540元/棵計補)
22500
(每畝以不少于25棵計,少于25棵的按900元/棵計補)
28800
(每畝以不少于20棵計,少于20棵的按1440元/棵計補)
36000
(每畝以不少于20棵計,少于20棵的按1800元/棵計補)
48600
(每畝以不少于18棵計,少于18棵的按2700元/棵計補)
54000
(每畝以不少于15棵計,少于15棵的按3600元/棵計補)
每畝多于規定棵數的按標準計補,少于規定棵數的按每棵對應的單價和實際清點棵數計補。
柿、桃、李、芒果、枇杷、楊桃、青棗、黃皮、優質番石榴、番荔枝、白欖、烏欖等品種
5400(每畝以不少于60棵計,少于60棵的按90元/棵計補)
7200(每畝以不少于55棵計,少于55棵的按132元/棵計補)
10800(每畝以不少于50棵計,少于50棵的按216元/棵計補)
12600(每畝以不少于45棵計,少于45棵的按280元/棵計補)
18000(每畝以不少于40棵計,少于40棵的按450元/棵計補)
每畝多于規定棵數的按標準計補,少于規定棵數的按每棵對應的單價和實際清點棵數計補。
柑、桔、橙、柚
4500(每畝以不少于100棵計,少于100棵的按45元/棵計補)
7200(每畝以不少于90棵計,少于90棵的按80元/棵計補)
9000(每畝以不少于80棵計,少于80棵的按113元/棵計補)
12600(每畝以不少于70棵計,少于70棵的按180元/棵計補)
每畝多于規定棵數的按標準計補,少于規定棵數的按每棵對應的單價和實際清點棵數計補。
蕃木瓜
水果型優質品種
9000
每畝多于150株(含150株)按本標準計補,少于150株則按本標準平均每株單價和實際清點株數計補。
蔬菜型優質品種
7200
蕉類
香蕉
9000
每畝多于110株(含110株)按本標準計補,少于110株則按本標準平均每株對應單價和實際清點株數計補。
大蕉
7200
粉蕉
10800
葡萄、火龍果、菠蘿
9000
胸徑30厘米或以上的老荔枝樹、龍眼樹等其他木本果樹
1.胸徑30厘米的補償標準按2700元/棵計算。
2.胸徑每增加5厘米,補償增加900元/棵計算。
3.胸徑是指地面以上1.3米處的樹莖。
4.每棵補償最高不超過9000元。
5.每畝補償最高不超過54000元。
荔枝、龍眼等無主干的以樹冠10米或以上起計。
說明:1.以上每畝補償標準為上限補償價格。2.單棵果樹樹冠直徑按樹木自然生長投影的平均直徑取值。3.每畝果樹樹冠直徑按各棵果樹樹冠直徑的加權平均值取值。4.疏于管理、長勢較差的按相應規格補償標準的70%計補。5.多種果樹間種的,應選擇種植面積最大的品種進行補償。
附件2-4
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征收集體土地其他林木、青竹補償標準
其他林木補償標準
單價規格(元/棵)品種
胸徑5厘米以下
胸徑5厘米(包括5厘米)~20厘米
胸徑20厘米以上(包括20厘米)
松樹
9
36
72
杉樹
9
45
90
雜樹
9
36
72
說明:胸徑是指地面以上1.3米處的樹莖
青竹補償標準
品種
單價(元/棵)
每畝補償上限(元/畝)
爛眼竹
4.5
1800
甜竹
4.5
1800
白眉竹
3.6
1800
黃竹
1.44
1440
單竹
1.44
1440
豆簽竹
0.9
1440
附件3
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除房屋)補償標準
序號
項目
補償標準
說明
1
磚墻木梁瓦房
567元/平方米
獨立占地、平整地面、四周全圍蔽、檐口凈高不少于2.2米。
2
土墻木梁瓦房
567元/平方米
3
磚墻木梁石棉瓦房
540元/平方米
4
磚墻竹梁石棉瓦房
504元/平方米
5
磚墻鋼金字架石棉瓦房頂
540元/平方米
6
磚墻混合房
639元/平方米
7
磚墻星瓦棚
351元/平方米
8
磚柱瀝青紙棚
180元/平方米
9
鐵桿角鐵架星瓦房
270元/平方米
10
木柱木梁星鐵瓦棚
234元/平方米
11
木柱石棉瓦棚
234元/平方米
12
角鐵星瓦棚
144元/平方米
13
角鐵架尼龍布棚
108元/平方米
14
鐵管黑紗高棚(內凈高大于4米,全圍蔽,立桿為直徑不少于32毫米的水管或鍍鋅管,立桿間距3至4米且有混凝土基礎
81元/平方米
15
簡易黑紗棚(內凈高大于2.2米,全圍蔽,立桿為直徑不少于32毫米的水管或鍍鋅管,立桿間距3到4米且有混凝土基礎
54元/平方米
16
花槽(磚砌花槽,高度不少于40厘米,120毫米磚砌體,下部有混凝土基礎,面貼240×60×8條磚)
234元/平方米
按花槽外表面垂直投影面積計(只計單面)。
17
180毫米厚磚砌圍墻1.8米高,埋深0.6米,每4米設鋼筋混凝土柱1條,上部120毫米厚鋼筋混凝土壓頂,內外墻面貼45×45紙皮磚
1530元/米
普通180毫米厚磚砌圍墻按200元/米計算。
18
水井(含抽水設備)
4500元/口
深度3米或以上
19
咸水井
4500元/口
深度10米或以上
20
淡水井
2700元/口
深度3米或以上
21
手搖抽水井
1500元/口
深度3米或以上
22
石角擋土墻
324元/立方米
23
砌石
270元/立方米
24
混凝土,無鋼筋,含澆搗混凝土、表面壓光或水泥砂漿面層等材料人工
702元/立方米
水泥曬谷場、機耕路、村路等參考此標準,工程量按混凝土實際體積計算。
25
鋼筋混凝土池,含鋼筋、含澆搗混凝土、表面壓光或水泥砂漿面層等材料人工
1224元/立方米
適用于水池、門頂過梁,工程量按混凝土實際體積計算。
26
墳墓遷移補償
土墳
1440元/穴
金塔
540元/穴
簡易水泥磚墳
2160元/穴
30平方米以下水泥瓦墳
10800元/穴
30平方米以上水泥瓦墳
18000元/穴
100平方米以上水泥瓦墳
36000元/穴
足三年土墳吊棺
5400元/穴
附件4
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基準
等級
裝修等級
補償基準(元/平方米)
備注
框架結構
混合結構
磚木結構
一等
框架、混合結構:外墻貼高級釉面磚或紙皮石,屋面基層上鋪蓋西瓦,內墻面高檔裝飾及吊頂天花,樓地面鋪石材或木地板;廚廁鋪高級瓷磚,門窗采用鋁合金、鑲板或夾板門;含各類型樁基礎設施。
3790
3590
---
表內單價已包含房屋的水泥飄板、女兒墻補償、閣樓、房屋補償、室內外裝修補償、化糞池、門窗、防盜網、室內外各種管線、設備補償等所有費用。
二等
框架、混合結構:兩面以上外墻貼釉面磚或紙皮石,內墻面抹灰掃白,木吊頂天花或石膏板天花,樓地面鋪彩釉地磚;廚廁鋪馬賽克,門窗采用鋁合金窗、鑲板或夾板門;含各類型樁基礎設施。
3590
3390
---
三等
框架、混合結構:一面外墻貼釉面磚或四面外墻貼玻璃馬賽克,內墻面及天花抹灰掃白,樓地面鋪彩釉地磚;廚廁鋪馬賽克,門窗采用鋁合金窗、鑲板或夾板門;含各類型樁基礎設施。
3390
3190
---
四等
框架、混合結構:一面外墻貼釉面磚或馬賽克,內墻面及天花抹灰掃白,樓地面鋪水磨石或水泥地;廚廁鋪馬賽克,門窗采用鋼(木)窗、鑲板或夾板門;含各類型樁基礎設施。
磚木結構:外部裝修處理,內部設備完善的庭院或花園式房屋;條形基礎。
3190
2990
1200
五等
框架、混合結構:外墻煽灰,內墻面及天花抹灰掃白,樓地面為水泥地;廚廁鋪馬賽克,門采用水泥框夾板門,窗為水泥框鋼(木)窗;含各類型樁基礎設施。
磚木結構:一般外部沒有裝修處理,室內有專用上下水等設備的普通磚木結構房屋;條形基礎。
2990
2790
1100
表內單價已包含房屋的水泥飄板、女兒墻補償、閣樓、房屋補償、室內外裝修補償、化糞池、門窗、防盜網、室內外各種管線、設備補償等所有費用。
六等
框架、混合結構:外墻未裝飾(清水墻),內墻未裝飾(清水墻),樓地面未抹水泥沙漿,門窗未安裝;含各類型樁基礎設施。
磚木結構:結構簡單,材料較差;條形基礎。
2790
2590
1000
只建好基礎未建首層的村民住宅房屋:混凝土基礎為300元/平方米;磚(石)砌基礎為200元/平方米。上表項目有特殊情況的,以及其他附屬設施的補償標準,按照評估價補償。
●廣州增城中新村舊改還拆遷嗎,廣州增城舊改補償標準是什么: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
來源:頭條-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征收集體土地補償辦法》自2018年10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