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臨汾市《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意見》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由當地政府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費用, 山西省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意見 臨政辦發〔2020〕42號 各縣、市、區人
山西省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意見
臨政辦發〔2020〕4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養老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意見》(晉政辦發〔2019〕10號)等相關政策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按照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給予養老保險補貼,不再為被征地農民建立單獨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堅持“先保后征”原則,建立“誰征地、誰負責,誰用地、誰承擔”的籌資機制和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預存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在征地成本中單列,足額安排,一次性劃撥,用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
(三)確保被征地農民當前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同時,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做好新老政策平穩銜接,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補貼對象
山西省臨汾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補貼對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統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16周歲(含)以上在冊農村居民。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畝;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比例達50%(含)以上。多批次征地的,累計達到上述標準的被征地農民納入補貼對象范圍,不重復享受補貼。補貼對象年齡以土地補償公告日為基準日。具體認定辦法由各縣(市、區)政府制定。
在辦理項目征地手續時,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指導村(居)委會認真制定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方案。征收承包到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應將征地面積、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落實到戶,具體補貼對象由承包戶提出申請,并報村(居)委會審核;征收未承包到戶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確具體補貼對象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保障人數為征地面積除以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積(尾數四舍五入,失地標準按全部失地認定)。由村(居)委會召開村(居)民代表大會確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名單,原則上向45歲(含)以上人員及困難群體傾斜。
村(居)委會在履行必要的告知、聽證、公示等程序后,將補貼對象名單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統一報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居)委會確定。
三、補貼費用籌集與管理
(一)籌資標準
山西省臨汾市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時,由當地政府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費用。對全部失地的,人均籌資標準為本縣(市、區)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標準的139倍;對大部分失地的,人均籌資標準為全部失地人均籌資標準乘以失去土地的比例。
(二)資金管理
單獨選址項目在征地報批前,由用地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分批次項目在征地報批前,由縣(市、區)政府統籌安排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費用(其中由臨汾市政府負責的征地項目,由市政府統籌安排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費用),征地獲批后,供地時由用地單位繳納或從土地出讓金中清算。用地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由當地政府預存入征地項目所在區域縣級財政部門開設的相關財政專戶,不得減免或緩交。
征地項目獲批后,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應及時函告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縣(市、區)級社保經辦機構與用地單位據實結算,用地單位沒有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補貼費用的,由當地政府負責征收補齊;征地項目未獲批的,應將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本息全部返還原交款單位。
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的預存管理,按照財政專戶管理辦法執行,實行單獨記賬、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四、資金劃轉與記賬
征地項目獲批后,由縣(市、區)人社部門提請同級財政部門將該項目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本息從相關財政專戶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并根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名單,及時將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準確記入補貼對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項目下。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由縣(市、區)級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將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記入其個人賬戶。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不得抵扣基本養老保險年度繳費,不參與計算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五、待遇核定與發放管理
山西省臨汾市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國家及我省規定的辦法銜接、計發,按月支付。其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照國家及我省規定的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將參保補貼本息與原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后計發養老保險待遇。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根據基本養老保險補貼金額計算加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其計發月數按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記入個人賬戶時的實際年齡確定(超過70周歲的,按70周歲計算),從計發次月起支付,原個人賬戶養老金與新計發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疊加發放。
六、新老政策銜接
(一)對于晉政辦發〔2007〕116號文件下發后(2007年9月18日以后)至晉政辦發〔2019〕10號文件實施前(2019年1月30日之前)的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補貼資金籌集、補貼方式和標準仍按原規定執行。存入其他財政專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全部統一管理歸集到當前所在區域縣級財政部門開設的被征地農民社保資金預存款財政專戶。用地單位沒有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資金的,由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征收補齊。
各縣(市、區)政府作為當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責任主體,要積極穩妥解決遺留問題,全面掌握征地項目情況,組織鄉鎮(街道)、村(居)委會抓緊落實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名單。對象名單按照以下流程確定:村(居)委會在履行必要的告知、聽證、公示等程序后,將保障對象名單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縣(市、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縣(市、區)政府要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社保補貼缺口資金,財力確有困難的,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政府補貼撥付計劃,分期對缺口資金逐步補足,但必須確保年滿60周歲以上的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養老補貼發放到位。具體參照以下辦法處理:
1.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對象已明確,補貼資金也已按原規定籌資標準(即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80個月)足額落實的,經各縣(市、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提請同級財政部門將該項目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本息從被征地農民社保資金預存款財政專戶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并根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名單,及時將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準確記入補貼對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項目下。由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按原規定的待遇標準計發,從基金中支付。
2.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未足額落實或未按原制度規定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可在其年滿60周歲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基礎上,由各縣(市、區)政府加發被征地農民養老補貼,發放補貼所需資金由各縣(市、區)政府保障落實。發放人員名單及發放補貼資金經當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確認后,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代發。在堅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安全使用、可持續發放的原則下,發放所需資金可按一定比例從晉政辦發〔2019〕10號文件實施前按規定應收及已存財政專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縣(市、區)政府補足,具體比例由各縣(市、區)政府研究確定。如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支付出現缺口,由各縣(市、區)政府兜底保障。
3、對于已經支付被征地養老保險待遇,但未按原制度規定待遇發放標準發放的,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出臺意見,做好新老政策銜接。
(二)晉政辦發〔2019〕10號文件實施后,過渡期內(2019年1月30日至本意見實施之日)已審批的征地項目,補貼對象名單和補貼資金未落實的,要按照10號文件要求落實到位。
(三)《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意見》實施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工作要嚴格按照“先保后征"原則,按照本實施意見及晉政辦發〔2019〕10號、晉人社廳發〔2019〕41號、晉人社廳發〔2019〕42號文件要求執行,確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工作落實到位。
七、組織保障
為加強對全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切身利益,市政府成立了臨汾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各級政府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責任主體,各職能部門要在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密切配合的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機制,共同推動工作落實。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審核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對象名單及金額。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土地征收的審核及征地面積的核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合同等事項的變更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提供被征地農民的戶籍及身份確認等工作。民政部門負責提供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管理,保障工作經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社保審核,在資金到位、保障對象名單確定的基礎上,為被征地農民辦理參保手續、個人賬戶管理及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其他成員單位按照部門職責開展工作。
縣(市、區)級自然資源、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堅持“先保后征”的原則,對未足額預存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未出具繳費票據的,自然資源部門不得組卷上報;對未足額預存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未提供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對象名單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得簽署社保審核意見,當地政府不得實施供地。
各縣(市、區)政府可根據本意見精神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臨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如國家和省出臺新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按照新規定執行。
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7月17日
●山西省《臨汾市中心城區城中村改造暫行辦法》中心城區155平方公里范圍內的城中村改造適用本辦法: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圣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山西省臨汾市《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意見》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由當地政府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費用,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