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弋陽縣土地征收補償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弋陽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七陽縣土地征收補償辦法的通知 弋府字〔2020]5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縣直各單位: 《弋陽縣土地征收補償辦法》已經第十六屆縣政府
江西省弋陽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七陽縣土地征收補償辦法的通知
弋府字〔2020]5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縣直各單位:
《弋陽縣土地征收補償辦法》已經第十六屆縣政府第九十三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弋陽縣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日
江西省弋陽縣土地征收補償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征地工作順利推進,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贛府字[2020]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弋陽縣土地征收補償辦法》。
第二條在我縣行政區域內,凡經依法批準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補償適用《弋陽縣土地征收補償辦法》。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是本轄區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的主體,統一組織實施轄區內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切實做好對本轄區內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的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
1.縣委政法委(維穩部門)為我縣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牽頭單位,負責轄區內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統籌協調、督促指導、預防和處置預案和措施的備案審查工作。
2.縣自然資源局為征地補償的實施部門,負責承辦“兩公告、一登記”、組織聽證、補償安置費支付等土地征收工作。協助縣委政法委(維穩部門)組織開展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3.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編制、實施,落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預存資金提取等工作。
4.縣財政局負責協調落實征地補償安置經費和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所需資金的籌集、協調、預算審核、資金撥付工作。
5.縣公安局負責審查、核實并向自然資源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常住農業人口數及花名冊等工作。
6.縣林業局負責征收、征用林地及林木采伐手續的辦理以及征收土地地面苗木認定和估價等工作。
7.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常住農業人口的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資格的審查和確認,以及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總耕地面積確認等工作。
8.鄉(鎮)政府負責做好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思想工作,協助縣自然資源部門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權利人,協商簽訂征收土地協議及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協議。負責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監管,督促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持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化解征地補償安置中的矛盾糾紛。
第四條征收土地面積以具備土地勘測定界資質的測繪單位按照自然資源部《土地勘測定界規程》進行實地勘測的面積為準。征地地類按照自然資源部《全國土地分類》的標準進行分類。
第二章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第五條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按照省政府批準公示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即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構成比例為1:1,計算如下:
(一)弋江鎮、南巖鎮、花亭街道、桃源街道
1.人均耕地(水田、旱地)0.3畝以上、園地、人工高產油茶園、養殖坑塘、農村集體建設用地:41100元/畝;人均耕地(水田、旱地)0.3畝以下為48350元/畝。
2.林地、其他農用地:16440元/畝。3.未利用地:12330元/畝。
3.未利用地:12330元/畝。
(二)曹溪鎮、朱坑鎮、葛溪鄉、三縣嶺鎮、灣里鄉、清湖鄉
1.人均耕地(水田、旱地)0.3畝以上、園地、人工高產油茶園、養殖坑塘、農村集體建設用地:38100元/畝;人均耕地(水田、旱地)0.3畝以下為46180元/畝。
2.林地、其他農用地:15240元/畝。3.未利用地:11430元/畝。
(三)圭峰鎮、中明鄉、旭光鄉
1.人均耕地(水田、旱地)0.3畝以上、園地、人工高產油茶園、養殖坑塘、農村集體建設用地:37300元/畝;人均耕地(水田、旱地)0.3畝以下為45210元/畝。
2.林地、其他農用地:14920元/畝。3.未利用地:11190元/畝。
(四)樟樹墩鎮、疊山鎮、港口鎮、漆工鎮1.人均耕地(水田、旱地)0.3畝以上、園地、人工高產油茶園、養殖坑塘、農村集體建設用地:36000元/畝;人均耕地(水田、旱地)0.3畝以下為43630元/畝。
2.林地、其他農用地:14400元/畝。0S3.未利用地:10800元/畝。
第三章青苗和地上附著物、附屬物補償標準
第六條征收耕地的地上糧油等農作物類青苗補償費為1100元/畝。
第七條對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地上附著物、附屬物,由縣政府指派相關部門組織鄉鎮、村及所有權人進行實物清點,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補償后的地上附著物、附屬物,由所有權人自行砍伐或遷移。
(一)經濟作物類:
1.連片雷竹、油茶、油桐、茶葉、果樹未成林(未投產)3300元/畝。
2.雷竹已成林(已投產)5500元/畝。
3.連片油茶、油桐、茶葉、果樹已成林(已投產)以及成片藥材、苗圃、苗樹4400元/畝。
4.房前屋后零星已果果樹、油桐、油茶65元/株。
5.房前屋后零星未果果樹、油桐、油茶35元/株;幼苗6元/株。U知
6.房前屋后茶葉樹45元/兜。(二)水面養殖:2200元/畝。
(三)商品蔬菜類(蔬菜基地):2200元/畝。(四)墳墓:
1.單穴土墳600元/座,雙穴1200元/座。2.單穴水泥墳1200元/座,雙穴2400元/座。3.無主墳不予補償。
(五)附屬物補償:容挑王時海譯1.村莊公用水井:4800元/口。
2.家用水井、壓水井:1400元/口。3.圍墻:65元/平方米。
4.水泥地:85元/平方米。
5.家用沼氣池、化糞池:1400元/座。6.擋土墻:130元/立方米。
7.豬欄、牛欄、廁所:160元/平方米。
上述未列舉的其它地上附著物、附屬物,委托具備評估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評估機構選定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執行。
第四章臨時用地補償標準
第八條臨時用地要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若占用耕地,由用地單位負責復墾。確屬無法復墾的,由用地單位按土地復墾費的2倍一次性繳納,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耕地復墾。
第九條對臨時用地范圍內的土地補償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
1.耕地(水田、旱地)、園地、人工高產油茶園、養殖坑塘、農村集體建設用地:2500元/畝/年(含青苗補償費)。
2林地、其他農用地:1800元/畝/年。
3.未利用地:1000元/畝/年。
第五章征地程序
第十條縣人民政府為公共利益需要,依據《土地管理法》四十五條規定,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完成擬征收土地前期相關工作并獲批準后,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第十一條擬征收土地相關前期工作。
(一)制訂征地工作方案。縣人民政府按照權限對屬于本級政府組織實施的擬成片開發或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縣自然資源局依照縣人民政府批示意見對擬征收土地進行審查,擬訂征地工作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二)發布征地告知書。征地工作方案經批準后,縣人民政府發布擬征地告知書,由縣自然資源局送達到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組的公共場所張貼,以拍照等方式保存,告知期限為10個工作日,同時在縣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其內容主要包括擬征地的用途〔征收目的)、范圍、面積、土地現狀、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征地工作機構、辦公地點、工作時限等。
(三)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委托具備相應評估能力的第三方機構或社會中介組織開展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符合條件的,也可與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一并開展。
(四)土地勘測定界。擬成片征收的土地,由縣自然資源局委托具備土地勘測資質的單位進行實地勘測(規劃區外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根據項目有關批準文件,可由項目業主委托),制作土地勘測定界成果。
(五)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確認。由縣自然資源局會同鄉(鎮)政府,組織村委會、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地上附著物、青苗產權人,對被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青苗進行調查,調查結果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簽字確認。
(六)擬訂征收土地方案。由縣自然資源局擬訂征收土地方案,其內容包括擬征收土地的用途、所有權人、位置、地類、面積、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口安置辦法等。
(七)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由縣自然資源局會同鄉(鎮)政府擬訂。其內容主要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權屬、數量、征地補償費的標準、金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具體安置措施等。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方案,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縣自然資源局、縣公安局和鄉(鎮)政府擬訂。其內容主要包括擬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權屬、地類;涉及家庭戶數及安置農業人口的數量;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繳費補貼標準、享受繳費補貼人數、繳費補貼資金總額以及資金籌措渠道
和其他保障措施等。
(八)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方案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方案報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后,分別由縣自然資源局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組的公共場所張貼,以拍照等方式保存,同時在縣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公告期限至少三十日。公告期內,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不同意見的,可向鄉(鎮)政府或縣自然資源局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各單位應安排專人負責受理。
(九)組織征地聽證。縣自然資源局應按規定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聽證權利。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申請聽證的,縣自然資源局應組織聽證。對放棄聽證的,應留存放棄聽證證明材料。對公告和聽證收集的意見,縣自然資源局及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認真研究,修改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十)協商簽訂征收土地協議。由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協助縣自然資源局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權利人,協商簽訂征收土地協議及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協議。
第十二條征收土地報批及組織實施。
(一)征收土地方案報批。由縣自然資源局組織征收土地方案、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等報批材料,經縣人民政府審定后,由縣人民政府按規定逐級報有批準權的政府審批。
(二)發布公告。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在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將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用途,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面積、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口安置辦法及其他屬于征地信息主動公開的內容予以公告,同步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方案。
(三)及時支付征地補償費。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應全額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
(四)落實被征地農民安置措施。用地經依法批準后,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縣自然資源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要及時落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方案規定的留地、養老保險等安置措施。
(五)妥善處理征地補償標準爭議。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異議的,由縣人民政府協調處理。協調不成的,可按《江西省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協調裁決辦法》申請裁決。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收回國有農用地的,參照鄰近的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標準執行。收購國有建設用地的,依照市場評估價協商而定。
第十四條國家和省重點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征地補償標準,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弋陽縣土地征收補償辦法》在實施過程中若因國家、省、市征地補償、社會安置保險政策調整,從其新規定。
第十六條對《弋陽縣土地征收補償辦法》規定之外的補償項目和補償標準,縣人民政府可自行修訂,合理補償。
第十七條《弋陽縣土地征收補償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7日弋陽縣人民政府印發的《弋陽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弋陽縣土地征收補償辦法的通知》(弋府字〔2016]1號)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弋陽縣土地征收補償辦法》由縣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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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帥律師
來源:頭條-江西省《弋陽縣土地征收補償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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