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處理辦法:如果當事人依法申請仲裁的,應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在一年的時效期間及時提出申請;如果仲裁時效中斷的,則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如果時效中止的,則在中止時
勞動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處理辦法:如果當事人依法申請仲裁的,應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在一年的時效期間及時提出申請;如果仲裁時效中斷的,則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如果時效中止的,則在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司法解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解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解讀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
來源:頭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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