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條例2024全文, 松原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條例2024全文 (2021年5月28日松原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1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
(2021年5月28日松原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1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境內農村道路上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例 。
本條例所稱農村道路,包括城市市政界外的各等級公路(不包括高速公路),納入農村道路規劃的村道,延伸至廠(場)、礦區的道路及農村田間自然形成的道路。
第三條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依法治理、聯防聯控;疏堵結合、強化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可以建立政府購買服務、社會資本合作和基層組織自籌等多元化投入機制。
第五條 市、縣(市、區)廣播、電視、報刊等應當開辟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宣傳專欄。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農村農閑季節、集市廟會、傳統節日等重要節點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宣傳。應當做好村民和農村客車、貨車、校車、摩托車駕駛人的宣傳教育。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推進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建立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和應急保障機制,落實屬地、部門、自然人責任,制定“主體在縣、管理在鄉、延伸到村、觸角到組”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網格化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本轄區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強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加強鄉鎮交通安全治理工作站、行政村交通安全勸導站建設,組織配備鄉鎮交通安全員、行政村交通安全勸導員、駐村輔警,并落實相關責任。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推進農村公路“路長制”,各縣(市、區)應當設立農村公路總路長,并分級設置縣級路長、鄉級路長、村級路長,分別由相關負責人擔任。縣級總路長是轄區內農村公路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加強縣域內農村公路的建設、管理、養護、運營及路域環境整治等工作,組織研究確定農村公路發展目標、發展政策,建立保障機制,落實主要責任,解決重大問題等。縣、鄉、村三級路長在總路長的領導下,分別對所轄農村公路的建設、管理、養護、運營及路域環境整治等負直接責仼并解決突出問題,督促相關部門落實管理職責,完成總路長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安全委員會及工作機構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
建立完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聯防聯控、安全形勢研判預警等機制。在春耕、秋收等農忙時節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治理。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交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聯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農村道路危險路段、事故多發路段巡查排查,分析研判農村道路交通事故原因、特點、規律,提出治理建議,做好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相關服務工作,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宣傳警示教育。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嚴把農村運輸市場準入關、扶持發展農村公共交通,強化農村道路維護和管理,完善安全防護設施,整治農村道路安全隱患,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運輸行為。
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農業機械安全監管體系,嚴格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人培訓、考試、發證管理,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注冊登記和年度檢驗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學校強化對校車及駕駛人的安全管理,制止學校使用不符合安全條件的車輛,指導學校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氣象、司法、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本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安全屬地責任,組織鄉鎮交通安全員、行政村交通安全勸導員、駐村輔警、志愿者等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組織實施鄉鎮村屯路口管理、人車源頭管理、違法勸導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工作。
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的頻次進行農村公路養護巡查,并制作巡查記錄。發現公路損壞和危險情況時,應當及時組織修復和排除。難以及時修復和排除的,應當在危險路段按照規定設置警示或者限行限載標志。
第十一條 公路交警中隊,負責本轄區道路交通事故預防、交通疏導、事故處理、應急處置等工作職責,監督指導鄉鎮交通安全員、行政村交通安全勸導員、駐村輔警開展農村交通管理工作。
農村派出所交管勤務室,協助公路交警中隊負責本轄區統計機動車及駕駛人基礎信息、排查道路安全隱患、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工作職責,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
鄉鎮交通安全員、行政村交通安全勸導員負責本轄區交通安全勸導、交通安全宣傳、基礎信息采集、道路隱患排查、快處快賠代辦等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
第十三條 鼓勵志愿者有序參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維護農村交通秩序。鼓勵成立志愿者車隊和支農服務隊。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農村無號牌、無行駛證、無保險、無檢驗合格標志車輛進行清理整頓。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交管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農村無號牌、無行駛證、無保險、無檢驗合格標志的車輛基數等信息排查造冊,符合注冊登記條件的一律注冊登記。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原始憑證缺失無法正常注冊登記車輛的監管和專項整治。對于車況老舊無法正常上道路行駛或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按規定予以報廢;未注冊登記且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以及達到報廢規定的上路行駛的車輛應當依法強制報廢。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交管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村二輪摩托車、三輪摩托車、電動車、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人員培訓、考試、發證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機安全檢測能力建設。
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標準或檢驗技術規范,在農業機械的檢驗點或作業現場、停放場所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七條 農業機械所有人、管理人應當確保農業機械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良好,安全警示標志、防護裝置等安全設施齊全有效,按照相關規定向農業農村部門申請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政策引導、宣傳教育、監督執法,引導機主對拖拉機掛車和聯合收割機粘貼反光標識;未粘貼反光標識的不予注冊登記、不予通過檢驗;鼓勵其他上道路行駛農業機械粘貼反光標識。
公安交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加強對農用車掛車粘貼車身反光標識進行監管。
第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的車輛物資保障,合理調整公路交警中隊布局, 2個鄉鎮可以設置一個中隊,每個中隊不少于2輛巡邏警車。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交管部門在警力部署、勤務安排、警務保障等方面應當向農村地區傾斜,加大上路巡邏執勤執法力度。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聯合公安交管部門定期組織對臨水、急彎陡坡、鄉村公路和城鄉結合部等風險隱患路段和事故多發點段進行隱患巡查排查。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區域農村道路隱患巡查排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及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定期排查、及時完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應當限制鄉村道路隨意接入各等級公路,條件成就時應盡量通過支路合并等措施,減少平交道口數量,增大平交道口間距。
農村道路平面交叉應符合有關公路、城市道路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
國省干線與農村公路平交道口,應當增設信號燈、減速帶和停車讓行標志,強化路段降速和路口警示,規范平交路口通行秩序。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班線客車、旅游包車、危險貨物運輸車及重型普通貨車的監督管理,加強對 “大噸小標”、超限超載、非法改裝、非法載客等違法行為的重點打擊。
教育部門應聯合有關部門加大黑校車打擊力度,加強校車服務保障,提高校車配置率。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 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班線客運車輛、旅游包車、校車等車輛安全帶使用的監督管理。
客運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保證車輛安全帶配備齊全、完好、整潔,并告知乘客正確使用。乘客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道路旅客運輸、危險貨物運輸等發展規劃,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運力投放,按照發展規劃調控運力,促進農村道路運輸有序發展。應當完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研判預警機制、新建改建道路安全風險評估機制、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
第二十五條 發揮市、縣(市、區)、鄉鎮農村公共服務中心(站)作用,建立市級統籌指導、縣為實施主體、鄉鎮綜合匯總、村級采編收集的農村公共服務運行模式。
市、縣(市、區)、鄉鎮農村公共服務中心(站)及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做好農民生產生活出行保障服務。建立公共交通向村屯延伸機制,發展完善農村公共交通服務體系。建立完善農民用車服務平臺,有效開展預約定制服務。
市、縣(市、區)農村公共服務中心(站)及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為農村大型活動出行安全和場地安全保障提供服務。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主體、目標任務和工作措施等責任制。應當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責任主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履行各自職責,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交通參與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開發區(園區)管委會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松原道路交通電話
●松原市拆遷?吉林松原拆遷安置賠償多少錢,標準明細2024:今日在線房屋拆遷、征收法律咨詢
●松原市征占地2021年補償標準?吉林松原征地拆遷賠償多少錢,標準明細2024:今日在線房屋拆遷、征收法律咨詢
●松原市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吉林松原征地拆遷補償多少錢,標準明細2024:今日在線房屋拆遷、征收法律咨詢
●吉林省松原市政府印發松原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吉林省《松原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不得實施拆遷: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
來源:臨律-松原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條例2024全文,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