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反走私綜合治理條例2025全文, 福建省反走私綜合治理條例2025全文 (2025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預 防 第三章 查 處 第四章
(2025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預 防
第三章 查 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懲治走私,規范和推進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打防結合、標本兼治、權責一致、統籌協調的原則,實行政府統一主導、部門各盡其責、企業自律配合、群眾積極參與的反走私綜合治理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根據需要建立打擊走私綜合治理聯席會議制度,明確承擔反走私綜合治理職責的機構,建立和完善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責任制,將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納入政府相關考核,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和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并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
第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海關、海警、公安機關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走私違法犯罪行為;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查處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的經營行為;
(三)海洋漁業、林業、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查處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進口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種子等貨物、物品的經營行為;
(四)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處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的經營行為;
(五)海關、海警、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查處無合法、齊全手續成品油的經營行為;
(六)煙草專賣部門負責查處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煙草專賣品和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的經營行為;
(七)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協助相關部門對查獲的走私固體廢物采取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八)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涉嫌走私和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中價格不明、價格有爭議的貨物、物品進行價格認定。
商務、交通運輸、海事、應急管理、自然資源、財政、郵政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反走私綜合治理機構,負責制定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規劃,建立健全反走私督查工作機制,督促有關部門落實職責任務,協調處理有關問題,做好反走私綜合治理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等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反走私綜合治理機構和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反走私綜合治理宣傳教育,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公益宣傳和輿論引導,增強公眾反走私意識,構建全民參與的反走私綜合治理格局。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反走私綜合治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員制度,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專家學者、新聞工作者等對有關部門的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進行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反走私綜合治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投訴。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反走私綜合治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通信地址和電子信箱,受理對涉嫌走私或者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行為的舉報,對舉報人信息予以保密。對舉報線索查證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預 防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反走私綜合治理機構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建立反走私預警監測機制,收集、匯總涉嫌走私和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案件信息和數據,分析研判走私動態,提出預防和應對措施。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反走私綜合治理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反走私綜合治理信息化建設,推進數據互聯、信息互通、資源共享,構建反走私智慧管控體系。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轄區內港(岙)口、碼頭、堤岸、貨物集散地、重點路段卡口以及其他走私易發區域設立工作站點,設置監控視頻、電子圍欄、反走私宣傳欄、警示牌等設施,落實監管責任。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反走私治理納入網格化監督管理體系,建立基層反走私巡防工作機制,組織日常巡查,明確防范重點,定期進行排查,發現可疑線索時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從事碼頭經營、船舶修造、船舶拆解、固體廢物處理、成品油經營的單位應當配合做好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反走私綜合治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反走私應急處理機制,協調相關部門制定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建立企業進出口信用管理制度,根據企業信用狀況,實施分級分類管理。
第十六條 進出口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引導本行業企業建立和完善進出口經營管理工作制度,推動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提高企業自律管理能力。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經營進口貨物、物品,應當留存進口貨物、物品的合法來源證明,建立進貨、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進口貨物、物品合法來源證明包括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納稅憑證、進貨發票、運輸單證、依法拍賣成交確認書等商業單證或者其他可以證明合法來源的材料。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經營行為。
從事進口貨物、物品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相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對所運輸、儲存、銷售的進口貨物、物品,應當提供合法來源證明;無法當場提供的,應當在相關部門檢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供;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提供的,經相關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期,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對于從事進口貨物、物品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仍無法提供合法來源證明,相關部門無法查明屬于走私貨物、物品的,按照從事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經營行為查處;發現涉嫌走私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海關、海警或者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經營行為提供下列便利:
(一)資金賬號、發票、證明;
(二)商品標識、包裝、說明書、合格證;
(三)裝卸、運輸、倉儲、保管、郵寄服務;
(四)碼頭靠泊服務;
(五)其他提供便利的情形。
第三章 查 處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反走私綜合治理機構應當建立反走私聯合機制,加強跨部門、跨區域反走私協作聯動,推進聯合執法和專項整治,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走私高發區域、重點渠道、集散地和走私相對集中的成品油、香煙、凍品等貨物、物品實施重點查處。
第二十一條 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管檢查制度,通過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強對重點對象的日常監管,及時查處涉嫌走私和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二條 相關部門查處涉嫌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經營行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
(二)查閱、復制或者登記保存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電子數據、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對涉嫌違法行為的有關場所、運輸工具、設備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封、扣押涉嫌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進口貨物、物品以及涉案運輸工具、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條 相關部門查處涉嫌走私或者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案件時,發現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負有監管職責的其他部門,其他部門對案件移送有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反走私綜合治理機構依法協調。
第二十四條 相關部門應當依法管理涉案財物,對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解除、退還。對難以保管的大宗、危險、貴重以及其他需要專門條件進行保管的涉案財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置或者指定、協調有關部門提供符合條件的專門場所,并協調相關部門配合處置。
對危險品或者鮮活、易腐、易失效、易貶值等不宜長期保存的貨物、物品以及權利人申請或者同意先行變賣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設備等,經相關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先行處置。
需要檢驗檢疫合格后方能處理的涉嫌走私或者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相關部門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檢驗檢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做好涉案財物保管處置費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條 相關部門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處置罰沒的走私或者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設備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調換或者擅自處理。
第二十六條 相關部門查獲權利人不明確的涉嫌走私或者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設備等,應當查明權利人;無法查明權利人的,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發布協助調查公告,公告期限為六十日。公告期滿仍然無法查明權利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將涉案物品上繳或者依法拍賣后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經營行為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及主要用于違法活動的運輸工具、設備,可以并處貨物、物品等值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明知他人從事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經營行為,仍為其提供便利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貨物、物品等值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拒絕配合查閱、復制或者登記保存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電子數據、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的,由相關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承擔反走私綜合治理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反走私綜合治理職責;
(二)包庇、縱容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等違法行為;
(三)泄露舉報人、投訴人信息;
(四)違法處理涉案財物;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包括添加染色劑的“紅油”“白油”“藍油”等);
(二)電子煙,是指用于產生氣溶膠供人抽吸等的電子傳送系統,包括煙彈、煙具以及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等。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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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福建省反走私綜合治理條例2025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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