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一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一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一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一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一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一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一條內容如下: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主旨
本條是關于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回避的規定。
釋義和理解
本條共兩款。
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是與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為了保證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的公正性、合法性和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防止人民警察利用職權徇私枉法的行為,規定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的回避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本條第一款規定了三種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應當回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當事人主要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和被侵害人等。“本案的當事人”,是指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本人即是治安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在這種情況下,由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人民警察來辦理治安案件容易受感情和自身利益等因素的影響,失去公正性。因此,人民警察不能自己辦理涉及自己的治安案件,而應當主動回避。“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是指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是一方當事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近親屬。在這種情況下,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回避。否則,也會違反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公正的原則。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這是指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或者其近親屬,雖然不是本案的一方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但是本案的處理結果與他們有比較重大的利益關系或者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其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難免有偏袒一方的嫌疑。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應當主動回避。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是指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與本案一方當事人有某種關系,可能會對辦理案件的公信力產生影響,如有親戚、朋友、同事關系,或者有重大的恩怨等情況。有這種關系可能會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人民警察應當主動回避。但如果是一般的認識關系,不會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民警察可以繼續辦理治安案件。
應當明確的是,為了保證辦理治安案件能夠公正的進行,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本條的規定,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有上述情形應當回避而不主動回避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本條第二款是關于人民警察回避的決定程序方面的規定。根據規定,第一,“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是指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遇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三項情形之一的,不論是由人民警察本人提出或者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依法提出申請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回避的,都需由人民警察所屬的公安機關來決定是否回避。第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是指負責辦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如果也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需要回避的,無論其本人主動申請要求回避還是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依法申請其回避的,都應當由其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違反本條的規定,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遇有本條規定的應當回避的情形之一而沒有回避的,被處罰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要求予以糾正。對于人民警察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并具有徇私枉法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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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年1月5日15:00 辦案事由:治安管理(治安)行政處罰
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
來源:臨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一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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