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征兵工作實施辦法2025全文, 四川省征兵工作實施辦法2025全文 (1994年9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9號發布 根據2003年9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9-1號修訂 根據2011年1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9號《四
(1994年9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9號發布 根據2003年9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9-1號修訂 根據2011年1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9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正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頒布的《征兵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戶籍在四川省的公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征兵工作,主要包括平時準備、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審定新兵、交接運輸新兵、退兵處理、兵員儲備和優待等工作。
第四條 全省每年征集新兵的人數、范圍、時間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軍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征兵命令確定。
征兵任務的分配,應當根據當地總人口和應征公民數量、素質以及群眾的生產、生活情況統籌兼顧,合理分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可以視情況對征兵任務進行局部調整。
第五條 征兵工作堅持平時兵員征集與戰時兵員動員準備相結合,按照劃定的專業技術兵儲備區對專業技術兵實行對口征集,定向儲備。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征兵工作的領導。上級人民政府應當與下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以及有關部門層層簽定征兵工作責任書,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兵役機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和兵役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和依法服兵役的自覺性。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征兵工作領導小組,其職責是:根據上級征兵命令,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兵工作;審定征兵工作實施計劃;研究解決征兵工作中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九條 省軍區、軍分區以及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兼同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主管本轄區內的征兵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同級兵役機關和公安、教育、衛生、民政、交通運輸、監察等部門抽調政治思想好、業務能力強、具有一定征兵工作經驗的人員組成征兵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征兵工作。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征兵工作按照上級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由同級人民武裝部具體辦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征兵工作,設有人民武裝部的,由人民武裝部具體辦理;未設人民武裝部的,應當指定專人協助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人民武裝部辦理。
第十一條 公安、衛生、教育、民政、財政、交通運輸、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監察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第三章 平時準備
第十二條 縣(市、區)兵役機關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武裝部對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武裝部應當設立兵役登記站。兵役登記開始15日前,應當發布兵役登記通告。
第十三條 當年12月31日前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按照要求到指定的兵役登記站進行兵役登記。
在全日制學校就學的符合條件的學生,按照學校所在地兵役機關的要求進行登記。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武裝部進行兵役登記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本轄區適齡公民應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意見,報縣(市、區)兵役機關批準,發給《四川省公民兵役證》。經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征公民。
已進行兵役登記符合服兵役條件的,每年應持《四川省公民兵役證》到兵役登記站進行核驗。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兵役登記站登記、核驗的,可以由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代其進行登記、核驗,并將結果通知本人。
第十五條 縣(市、區)兵役機關按照上年度新兵征集任務數的4倍確定預征對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縣(市、區)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六條 當年高考后未在全日制學校就學的學生和畢業尚未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補充為預征對象。
第十七條 縣(市、區)征兵辦公室和基層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預征對象的管理、教育和考察,及時掌握其政治、身體變化情況。對因政治思想和身體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條件的預征對象應當及時調換。
第十八條 預征對象離開常住戶口所在縣(市、區)1個月以上,應當向所在基層人民武裝部報告去向和聯系方法,并按照兵役機關的通知要求及時返回應征。
第四章 體格檢查
第十九條 縣(市、區)征兵辦公室應當根據當年的征兵任務確定預征對象體格檢查的送檢比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必須按照確定的送檢數量,組織預征對象到指定體檢站接受體格檢查。
第二十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征兵辦公室的要求,抽調醫務人員組成體檢組,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員從事過征兵體檢工作。體檢開始前,征兵辦公室應當組織體檢組成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征兵辦公室應當設立規范的體檢站或者指定醫院負責體檢工作。一般設立一組一站。人員較多、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可以采取一組多站的方式進行。
體檢實行封閉式管理,體檢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體檢標準和規定,確保體檢質量。
體檢時應當吸收接兵部隊軍醫參加主檢室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對準備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應當進行體格抽查和復查。
對征集的普通兵,由縣(市、區)征兵辦公室進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百分之三十,不合格率超過百分之五的,必須全部復查。對征集的潛艇、潛水兵、水面艦艇人員、坦克乘員、空降兵以及其他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新兵,由縣(市、區)征兵辦公室組織全部復查。
市、州征兵辦公室應當對所屬縣(市、區)體檢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對發現問題較多的必須組織重點抽查,抽查人數不少于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三條 體檢合格的應征公民名單應當及時張榜公布。
第五章 政治審查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公安機關在同級征兵辦公室的統一安排下,負責組織力量對體檢合格的應征公民進行政治審查。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應征公民的真實情況。
第二十五條 政治審查按照國家有關征集公民服現役政治條件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六條 政治審查工作實行誰政審、誰簽字、誰負責制度。政治條件兵的審查,應當指定專人負責。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應征公民在本轄區居住期間的現實表現情況及其家庭主要成員、主要社會關系情況進行審查鑒定。
應征公民原畢業的學校,應當對其文化程度和在校期間的現實表現情況進行審查鑒定。
應征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對其年齡、戶口類別、有無違法違紀行為、家庭主要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有無政審條件規定的影響公民服現役的問題等情況進行審查鑒定。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應征公民的政治情況進行復審,作出鑒定。
縣(市、區)征兵辦公室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應征公民的政治情況進行綜合審查,簽署政審結論意見,加蓋政審專用章。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公安機關應當對跨縣(市、區)工作、生活的應征公民進行交叉聯審,相關部門、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對不符合征兵政治條件的異地違法犯罪適齡公民的情況,應當提前逐級上報和通報。
第二十八條 政治審查工作應當在審定新兵前完成。
政治審查合格的應征公民名單應當及時張榜公布。
第六章 審定新兵
第二十九條 審定新兵實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縣(市、區)征兵辦公室審查批準的方法。
縣(市、區)征兵辦公室審定新兵時,應當聽取體檢、政審和接兵部隊等單位的意見,召開定兵會議,集體審定。
審定新兵時,應當擇優批準政治條件好、身體健康、文化程度高、有專業特長的入伍。
第三十條 審定新兵應當在新兵起運前5日完成。被批準入伍的新兵名單應當及時張榜公布。
張榜公布的體檢合格的應征公民名單、政治審查合格的應征公民名單和被批準入伍的新兵名單,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征兵辦公室提出異議。征兵辦公室收到異議后應當調查核實,對經調查核實確不符合征兵條件的人選應當及時調換。
第三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新兵待入伍期間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 對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由縣(市、區)征兵辦公室辦理入伍手續,同時發給《入伍通知書》,通知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其家屬憑《入伍通知書》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應征公民的戶口。
第七章 新兵交接和運輸
第三十三條 交接新兵,由縣(市、區)征兵辦公室和接兵部隊共同組織,按照上級兵役機關的要求實施。
第三十四條 縣(市、區)征兵辦公室辦理新兵交接手續,應當將新兵花名冊、新兵檔案材料、組織介紹信一并交給接兵部隊,在新兵起運前完成。
第三十五條 人民解放軍新兵的被裝,由省軍區、軍分區后勤部負責計劃和調撥。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新兵的被裝,由省武警總隊后勤部負責計劃和調撥。被裝應當在新兵交接前發給新兵。
第三十六條 省、市(州)征兵辦公室應當根據新兵征集計劃及時擬制新兵運輸計劃。
第三十七條 新兵運輸計劃下達后,各級征兵辦公室應當及時組織接兵部隊、軍用飲食供應站、軍事代表處和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召開新兵運輸工作會議,安排部署新兵運輸工作。
第三十八條 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應當按照新兵運輸計劃及時調配車船、飛機,保證按時、安全完成新兵運輸任務。縣(市、區)征兵辦公室和接兵部隊應當按照運輸計劃按時組織新兵起運。
第三十九條 各級征兵辦公室應當協助接兵部隊搞好新兵編隊、安全乘車教育等工作。沿途軍用飲食供應站應當做好新兵運輸中的飲食保障和服務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搞好入伍新兵的歡送。
第八章 退兵處理
第四十條 處理退兵由省征兵辦公室統一辦理,市(州)、縣(市、區)征兵辦公室不得擅自接收部隊退回的新兵或者調換新兵。
第四十一條 因政治條件不合格需作退兵處理的,縣(市、區)征兵辦公室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并及時將調查情況逐級上報至省征兵辦公室,由省征兵辦公室將調查情況和處理意見通知部隊。
第四十二條 省征兵辦公室接收的由部隊按規定退回的新兵,應當及時明確退兵性質,逐級通知到原征集的縣(市、區)征兵辦公室。
縣(市、區)征兵辦公室應當于接到通知2日內,派專人到省征兵辦公室辦理退兵手續。
各級征兵辦公室應當對責任退兵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三條 對部隊按規定退回的新兵,當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落戶;原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原單位應當準予復工、復職;原是高等學校學生的,原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準予復學。
第九章 優 待
第四十四條 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及其家屬享受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優待。
第四十五條 入伍前是農村居民的義務兵,可以自愿保留或者退還原承包的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年應當給予義務兵家屬不低于當地上年度農村人均純收入百分之七十的優待金,并在宅基地劃分、招工等方面給予優先辦理。
入伍前是城鎮居民的義務兵,由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發給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具體發放標準和辦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義務兵,由其入學前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城鎮居民義務兵的優待標準予以優待。
第四十六條 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到高寒、邊遠地區服役的義務兵,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視情況制定特殊優待辦法,給予特殊優待。
第十章 兵役征集經費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展征兵和兵役登記工作所需經費由省財政統籌解決,不足部分由當地財政保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征兵和兵役登記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單位解決。
第四十八條 兵役征集經費的開支范圍、使用管理和審計監督辦法由省財政部門和省軍區司令部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章 獎勵與懲處
第四十九條 在征兵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條 依法應當履行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體檢,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或者應征公民在體檢中弄虛作假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可以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不得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
被征集入伍的應征公民因思想原因不安心服役,經教育無效由省征兵辦公室裁定作退兵處理的,按逃避征集處罰。
第五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完成征兵任務,或者不如實申報本單位適齡男性公民人數,或者對公民參加兵役登記和征集設置障礙,或者故意隱瞞應征公民政治表現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違反本辦法規定,完不成征兵任務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對其行政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 對威脅、恫嚇、侮辱、毆打征兵工作人員,妨礙征兵工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 征兵工作人員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實施的處罰,由縣(市、區)兵役機關具體辦理。
第五十七條 《四川省公民兵役證》式樣,由省征兵辦公室統一制定。
第五十八條 女兵的征集辦法和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士官工作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9月2日發布的《四川省征兵工作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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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四川省征兵工作實施辦法2025全文,四川省2020征兵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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