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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釋義最新版

  • 發布時間:

    2024-07-31 17:20:47
  • 作者:

    圣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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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釋義最新版,  202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釋義最新版    第一部分 緒論 動物防疫的法律保障  動物防疫法的制定,為我國的動物防疫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使這項工作納入了法制的軌道。因此,這部法

202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釋義最新版

  202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釋義最新版

  

  第一部分 緒論 動物防疫的法律保障

  動物防疫法的制定,為我國的動物防疫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使這項工作納入了法制的軌道。因此,這部法律具有重要的意義,應當受到充分的重視,尤其是從事動物防疫工作的機構和人員,與動物防疫有關系的生產者、經營者,都應當用心地、正確地了解這部法律的內容,并運用好這部法律。對于廣大消費者來說,這部法律也是保護其相關利益的有力武器,能了解其中的有關內容是有益的。

  編寫本書的目的是為了能正確地介紹這部法律的內容,逐條地解釋法律條文。由于本書的作者都曾直接參加這部法律的立法工作,因而在編寫中力圖使本書對讀者更富有參考價值。

  本文是對動物防疫法的基本內容和主要問題有重點地進行介紹,以利于對這部法律的學習、運用。

  一、立法的重要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是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由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的,當時出席會議的常委會委員共一百三十一人,對這部法律投贊成票的為一百三十人,表明了最高立法機關組成人員對這部法律極大的關心和支持。同時,這也可以充分說明制定動物防疫法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廣泛的作用,主要是:

  1.保護生產、發展生產

  動物疫病是畜牧業生產的大敵,在中國的歷史上和許多國家的歷史上,都有因動物疫病流行而嚴重毀損畜牧業生產的記載,比如,中國在二十世紀的三十至四十年代,每年死于牛瘟的牛達一、二百萬頭;十九世紀末,南美洲牛瘟大流行,九百萬頭牛死亡百分之九十以上。而在現代,由于科學技術的進步,人們掌握了更多的防治動物疫病的手段,但是動物疫病仍然是畜牧業生產的大敵,近年來在一些國家、一些地區仍然存在由于動物疫病而使畜牧業生產遭受摧毀性打擊的事實,或者說,有些動物疫病即使未造成摧毀性打擊,但也嚴重地影響著畜牧業的發展,所造成的后果是驚人的。所以,要保護畜牧業生產就要防治動物疫病,只有有效地防治動物疫病,才能在保護生產的基礎上發展畜牧業生產。制定動物防疫法的重要意義就在于,通過強化對動物疫病的防治,以發揮對保護畜牧業生產、發展畜牧業生產的作用。

  2.保護人體健康

  動物疫病不僅給畜牧業生產造成經濟損失,而且也會危害人體健康。據有的專家所述,在已知的二百多種動物傳染病和一百五十多種動物寄生蟲病中,至少有一百六十多種可以傳染于人,并且還推測遠遠不止此數;傳播的途徑可以通過人與患病動物的直接接觸,也可經由動物媒介和受病源污染的空氣、水和食品等。人體受某些動物疫病的傳染,不僅有害健康,而且會造成嚴重的危害,在歷史上和現實中都有許多事實存在。有的動物疫病能致人死命;有的雖不迅速致人于死,但使人長期虛弱喪失勞動力;有的使人因食品源或職業活動而感染某些動物疾病,患上惡疾。因此,防治動物疫病是保護人體健康,撲滅和控制人畜共患疾病的必要措施,或者說是一個重要前提,制定動物防疫法,保護人的健康,會涉及到每一個人,所以它又是有很重要意義的。

  3.有利于繁榮農村經濟

  在農村經濟中,畜牧業的生產經營始終占有重要地位,在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中,這種地位不會減弱,而且會顯得更重要。畜牧業不僅會采取集體經營的方式,而且也大量采取家庭經營的方式;畜牧業的發展,不僅能改善農民生活,增加農民收人,而且為市場提供更多的畜產品,豐富市場。因此,強化動物疫病的防治,對保護和發展畜牧業,減少因動物疫病而造成的損失,穩定和增加農民的收人,為市場提供合格的畜產品都有直接的意義,為繁榮農村經濟創造了有利的條件。

  4.促進實現動物防疫活動的規范化,使之納人法制的軌道

  動物防疫,它關系到國家利益,又直接關系到群眾的利益;它所采取的措施有些是在教育動員基礎上的,有一些則是由政府采取的強制性措施。因此,這項工作應當規范化,采用法律的形式確立各有關方面的行為規則,行政管理部門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照法律所授于的權力,履行自己法定的職責,應當是具有權威性的;有關的生產者、經營者,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凡是依照法律所應遵行的事項,就是一種法定的義務,而不允許任憑其意愿自行其是;涉及到動物防疫的運輸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及人員,都必須依法行事,行使法定的職權或履行法定的義務。只有這樣,將動物防疫工作納人法制的軌道,以法律作為保障,實現動物防疫的目的,才是推行動物防疫的有力保證,也是強化動物防疫的正確途徑。所以,制定動物防疫法,從當前的現實需要到長遠的制度建設,都具有重要的意義,是積極的、正確的、有力的舉措。實際上,這是意味著將動物防疫工作推向了一個以法制為基礎的新的階段。當然,這里面還有大量的艱巨的工作,但是應當肯定,這是一個新的階段的開始。

  5.通過立法工作,全面推進動物防疫工作水平的提高

  制定動物防疫法,實現規范化的管理,將會大大促進廣大的生產者、經營者以至消費者樹立動物防疫意識,提高自覺性;促使各有關管理部門和執法人員提高管理水平,嚴肅地執法;使動物防疫這個范圍廣泛的活動,以及與其相關的領域,都在法律的涵蓋下,緊密地配合,全面推動這項事業,發揮這項工作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作用,提高這項管理活動在政府管理中的地位,都是有直接影響的,從而有利于使動物防疫工作得到社會多方面的支持,有利于得到國家的重視與支持。

  二、必須掌握的基本概念

  動物防疫法是一部有特定調整對象的法律,因而在這部法律中所使用的一些概念是有特定內容的,只有依照動物防疫法確定的內涵來理解、運用這些概念,才能正確地掌握這部法律,執行這部法律。

  下面只是列舉幾個基本概念,并按照立法原意作簡略說明:

  1.動物

  在動物防疫法中所使用的動物一詞,并不是泛指動物界,因為動物界包括一般能自由運動、以碳水化合物和蛋白質為食的所有生物,已發現的共三十五門七十余綱約三百五十目,已知的有一百五十多萬種,分布于地球上所有海洋、陸地、包括山地、草原、沙漠、森林、農田、水域以及兩極在內的各種生境。如果從人來說,人類也是動物界的成員。所以,動物防疫法中的動物一詞,并不是一個統稱,它包括不了整個動物界,不能是泛指所有的動物,而是有特定的含義,也就是法律上的含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這里就對動物防疫法的調整范圍作了明確的界定,即家畜家禽,人工飼養的家畜家禽以外的一些動物,合法捕獲的一些野生動物。這個范圍不應隨意擴大,也不應隨意解釋,以免曲解法律,引起混亂。

  2.動物產品

  這個名詞在動物防疫法中也是有特定含義的,并且這種特定含義與其他的法律并不是通用的,具體說,它的特定的含義不能適用于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關于動物產品的含義也不適用于動物防疫法。在這兩個法中所以不能通用,并不在于它們有很大的對立,而是有一定的差別。動物防疫法所稱的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種蛋以及未經加工的胴體、脂、臟器、血液、絨、骨、角、頭、蹄等。這個定義是在立法過程中,經過反復研究并征求意見后才確定的,它的特點在于界定比較清楚,涉及的范圍符合實際的需要,可操作性較強。比如,生皮就是指從動物身上剝下來的尚未鞣制成革的皮張,包括鮮皮、鹽濕皮、鹽干皮、干板皮等,概念清楚明確,符合實際;原毛就是指從獸類身上取下的,未經清除雜質、清洗的毛,并不包括洗凈毛、毛條、毛紗等;種蛋是僅指為繁殖家禽而用以孵化的蛋,并不是指所有的蛋類。精液、胚胎都是屬于動物的繁殖材料。胴體是指動物宰后除去頭、蹄、內臟的整個軀體,在有些規章中也曾稱之為肉尸。其他的如脂、臟器、血液、絨、骨、角、頭、蹄等,也都具體有所指,含義明確。至于未經加工的絨,應當與前述的原毛有類似的意思。

  3.動物疫病

  在動物防疫法中所指的動物疫病,僅限于是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并不是包括動物所有的病,比如屬于普通病的內科、外科、產科疾病都不能列人疫病范圍。

  4.動物防疫

  動物防疫法對動物防疫一詞作了法律上的界定,也就是明確它包括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這實際上是以法律的形式對動物防疫工作、動物防疫活動涉及的范圍作了界定,應當在這個范圍內行使權力,履行職責。預防、控制、撲滅疫病是對動物而言的,檢疫則是對動物、動物產品兩者而言的,兩者之間有密切的關系。

  5.動物防疫法適用范圍

  在動物防疫法第二條即規定,本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活動。這個適用范圍是明確的,但是有兩點應當注意,一是這部法律是管國內動物防疫的,而涉及到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不同的行為適用不同的法律規范,可以有不同的要求,在有些國家國內的和進出境的只制定一個法律,在我國是分別制定的,當然在一些國家也是分別制定的。二是這部法律是指防治動物疫病的,并非是規范動物衛生的,或者說是針對動物疫病的問題,而不是解決衛生不衛生的問題,比如,動物體內有無殘留的農藥,是否超過合理的界限等,則是由其他的法律作規定。

  6.與食品衛生法的銜接

  動物防疫法與食品衛生法,在動物防疫、動物產品檢疫方面是相互聯系的,對此,在立法過程中作了較好的銜接,使兩者并不沖突,也不重疊。具體表現在動物防疫法第四條規定,即:動物屠宰,依照本法對其胴體、頭、蹄和內臟實施檢疫、監督。經檢疫合格作為食品的,其衛生檢驗、監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辦理。這項法律規定,在兩部法律銜接方面所表明的意思主要有以下幾層:

  一是,動物屠宰要依法檢疫,進行監督,這是必經的程序;

  二是,只有經檢疫合格的,方可作為食品,如果檢疫不合格的,不能作為食品銷售;

  三是,凡經檢疫合格后作為食品的,其衛生檢驗、監督,依照食品衛生法規定辦理;

  四是,食品衛生法中有禁止生產經營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的規定。

  這里所確定的法律關系,是兩者之間嚴謹地銜接,相互配合、互有分工、各負其責。總的界線在于,有關檢疫的適用動物防疫法,檢疫合格后歸于食品的,適用食品衛生法。

  三、預防為主是法定的方針

  國家對動物防疫工作實行什么方針,在動物防疫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這項規定表明,預防為主的方針是法定的方針,是由國家實行的帶有強制力的方針。這項方針在法律上所表現出來的重要意義,就在于有效地建立預防動物疫病的制度,采取積極主動的措施減少動物疫病和減少動物死亡,支持生產出更多的優質、無病害的畜牧產品,促進畜牧業的穩定發展。

  在動物防疫法中所確立的預防動物疫病的制度和措施主要有下列幾項:

  1.確定依照動物防疫法管理的動物疫病的分類。分類的根據是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實際上是在動物的眾多疾病中,將其中最易于危害人體健康,損害畜牧業生產,造成經濟損失的動物疾病列為依法防治的主要對象,因而在動物防疫法中,將依法進行管理的動物疫病分為三類:一類疫病,是指對人畜危害嚴重、需要采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撲滅措施的;二類疫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采取嚴格控制、撲滅措施,防止擴散的;三類疫病,是指常見多發、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控制和凈化的。這里將動物疫病分為三類的規定,就是確立了分類的法定標準,以及與之相適應的主要措施。或者說,這項分類的規定在動物防疫中是一項基本的規定,劃出了法律上的基本界限,而各類的具體品種名錄則是根據這個基本界限來劃定,所以動物防疫法中確定,上述的三類疫病具體病種名錄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并公布。這樣,動物疫病的分類在法律上是確定的,但其所含的具體病種則授權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目的在于使之能依照法律的基本規定,根據國內防治動物疫病的具體情況,國外的疫情,人們對動物疫病認識的深化,具體確定各類疫病的病種,并且這樣還能根據動物防疫的需要及時修訂病種名錄,以便于更有效地進行動物防疫工作。

  2.制定國家動物疫病預防規劃。這項規劃是必要的,有利于科學地組織和推動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在法律上作出有關的規定,使之具有了更重要的意義,一是,確定這項規劃為法定的規劃,是必須制定的,而且應當是切實有效的;二是,制定這項規劃的法定部門為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于這個部門來說,這是一項法定的權利,也是一種嚴肅的責任;三是,各個有關的部門、地區,對于這項依法制定的規劃應當重視和尊重。

  3.規定并公布動物疫病預防辦法。這是組織和實施動物防疫工作所必須有的規則,是規范各個方面動物疫病預防行為的,動物防疫法明確,這個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或者說是法律授權由這個部門作出規定;作出規定的根據是國內外動物疫情和保護養殖業生產及人體健康的需要;這方面的規定應當及時作出,不能延誤預防動物疫病的時機;對于動物疫病預防辦法還要及時公布,這是一項法定程序,目的在于保證其實施。

  4.實行計劃免疫制度,實施強制免疫。這在動物防疫中是一項重要的制度,法律作了肯定,與之有關的有五項內容,一是確定了實行計劃免疫制度的范圍;二是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施強制免疫;三是實施強制免疫的病種名錄仍授權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部門規定并公布;四是對實施強制免疫以外的動物疫病預防,也要制定計劃,采取措施,并非是放任自流;五是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做好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預防工作。

  5.運用國家的力量進行動物疫病的預防。法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這是體現了國家對動物疫病的預防高度重視,也體現了國家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動物防疫法中主要規定:(1)國家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撲滅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這里所指的措施,并不僅僅是指行政組織方面的一些動員與要求,而且是指能切實有效的財力、物力、人力方面的措施,是指國家在預防動物疫病方面有責任提供財力方面、物資方面、人力方面的積極支持,提供必要的條件。(2)預防和撲滅動物疫病所需的藥品、生物制品和有關物資,應當有適量的儲備,并納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這是一項適應動物疫病預防特點的保障措施,又是一項以法律形式確立的重要制度,由國家納人計劃,或者說在計劃中這已是一項法定的內容,不能忽視。

  6.廣泛組織動物疫病預防工作。在動物防疫法中明確要做好這方面的工作,并列出了有關的事項作為法定事項。首先明確的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動物疫病預防的宣傳教育和技術指導、技術培訓、咨詢服務,并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免疫計劃,在法律上作了這么明確具體的規定,一是為了有確定的工作內容,將應該做的事清楚地列了出來,成為法定的工作任務,有利于加強這些工作;二是確定了有關機構的職責,便于檢查督促,當然,這些職責在法律中作出規定之后,便應有其嚴肅性,也就是必須依法盡職盡責地做好這些工作,而不是可以推卸或者放棄這些法定的職責。在動物防疫法中還明確了鄉、民族鄉、鎮的動物防疫組織應當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指導下,組織做好動物疫病預防工作,這是從法律上肯定了鄉鎮一級的預防工作十分重要,是一個關健的環節,鄉鎮的動物防疫組織是具有法律地位的,做好動物疫病的預防工作是其法定職責。

  7.對關系動物疫病預防的重要事項作出了規范,主要有下列幾項:

  (1)動物飼養場應當及時撲滅動物疫病;這是對動物飼養場更為嚴格的要求。

  (2)種畜、種禽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健康合格標準;種畜、種禽是用作繁殖其后代的,品質的優劣直接影響到疫病的預防和畜牧業生產的發展,所以應當有嚴格的要求,堅持標準,以健康的種畜、種禽繁殖出健康的、抗病能力強的畜禽。

  (3)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這是為防止運輸、包裝環節傳播動物疫病所作的規定。

  (4)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必須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這是一項針對性很強、力度很大的強制性規定,目的在于嚴格防止病畜散布病原,傳播動物疫病,防止其造成新的危害。

  (5)保存、使用、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的,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6)因科研、教學、防疫等特殊需要,運輸動物病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運輸;其目的就是要保證安全,防止產生其他的危害。

  (7)要對實驗動物嚴格管理,防止動物疫病傳播。

  (8)禁止經營染有疫病的、有可能傳播疫病的動物、動物產品,動物防疫法中明令禁止的為下列六種情況: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疫區內易感染的;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這些規定所起的積極作用就在于嚴格控制動物疫病的傳染渠道;切斷疫區與非疫區有可能傳播疫病的聯系;堵絕有病的動物及其產品進入市場危害生產和消費者。

  四、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的法律措施

  動物防疫法的第二章對動物疫病的預防作出許多有關的規定,而在第三章中則對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作出一系列的規定,這兩章之間的聯系是很緊密的,也有若干內容是交叉的,互為補充,互為目的。動物疫病的預防,就要求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而有效的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則是與預防的許多規定相銜接的,有交叉但并不矛盾,有區別但相互聯系。比如,動物防疫法第二章第十八條關于禁止經營某些動物、動物產品的規定,它是預防動物疫病的措施,但也是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所必需的措施,不應將其簡單地分開。

  動物防疫法中關于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的各項規定,是以法律的形式規范有關的行為,確立所應遵守的規則,并保證其實施,以求動員和組織多方面的力量確有成效地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這些法律規定是有強制力的、有權威的,其主要內容為:

  1.動物疫情管理

  動物防疫法對動物疫情管理作了規范,使之有秩序,要求嚴格,保證效率,明確規定:

  一是全國動物疫情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并公布;這是明確了動物疫情統一管理和公布的法定部門,也明確了動物疫情統一管理和公布的原則,因為動物疫情與畜牧生產、人民生活有直接關系,不能任意處置,輕率對待,有必要強調統一管理。

  二是可以根據需要授權省一級人民政府的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情;這里表明的只是限于授權公布,而疫情統一管理的原則并不變。

  三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動物,都應當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這項法律規定表明,任何單位、個人,如果發現動物疫情,都有義務報告,并且是要求及時報告,因為動物疫情不僅僅是涉及個人的事情,而是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務,應當及時報告政府。

  四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有關動物疫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這是有關對疫情處置的規定,一方面迅速采取措施,由防疫監督機構主動發揮作用,另一方面按程序上報。

  五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這是一項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作出的禁止性規定,即禁止瞞報、謊報、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而要求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如實地、積極地報告所發現的動物疫情,這是一種應有的社會責任,也是法定的義務。

  2.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的特別措施

  由于一類動物疫病對人畜危害嚴重,對于發生這種疫情,動物防疫法中所規定的措施,具有高效率、強有力、嚴厲、周密等特點,適應了控制和撲滅此種動物疫病的需要,或者說從法律上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其主要內容為:

  一是,一旦發生一類動物疫病,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立即派人到現場,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采集病料,調查疫源。這項法律規定表明,發生疫情,管理部門有明確的責任,人員要立即到現場,做好最急需的幾項工作。

  二是,及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這是由于對疫區的封鎖涉及到當地生產、生活的多個方面,應當由人民政府決定,哪一級的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請的就由哪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只需同級,不必是由上一級審批,這樣有利于及時作出決定。

  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控制、撲滅措施,迅速撲滅疫病,并通報毗鄰地區。在法律上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就是要責任明確地采取多種的、強有力的措施控制、撲滅危害嚴重的動物疫病,這項行動要由政府負責,各有關方面參加則是法定的職責,所采取的措施是強制性的,必須執行,只有這樣才能迅速見效。

  四是,確定對疫區封鎖時采取的法定措施,包括:禁止染疫和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流出疫區;禁止非疫區的動物進人疫區,以防止染上疫病;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對出人封鎖區的人員、運輸工具及有關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這項法律規定中除了已明確的內容外,考慮到封鎖疫區的復雜情況和撲滅疫病的實際需要,還授權實行封鎖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這樣可以運用必要的行政權力,以適應防疫的需要。

  五是,疫區封鎖的決定權,在一個行政區域內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如果疫區范圍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比如,有兩個縣均為疫區,而這兩個縣同屬一個地區,則由這個地區的政府決定實行封鎖;如果這兩個縣分屬兩個不同的地區,則由兩個地區的政府共同決定實行對疫區的封鎖。

  3.發生二類、三類動物疫病時的措施

  在動物防疫法中對動物疫病的發生區別不同情況作了不同的規定,主要為:

  一是,發生二類動物疫病時,同樣地要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以便于進行控制和撲滅疫病,但未規定實行封鎖。

  二是,在發生二類動物疫病時,由于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因此仍然有必要采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限制易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及有關物品出入等控制、撲滅措施,具體的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決定。

  三是,發生三類動物疫病時,則與發生一類、二類動物疫病時有所不同,對它是由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按照動物疫病預防計劃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組織防治和凈化。

  四是,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為二類、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性流行時,也會造成嚴重的危害,因此動物防疫法專門規定,應當依照有關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的規定辦理。

  4.疫區的有關管理事項

  發生動物疫情,關系到疫區內的畜牧業生產和人體健康,依法采取的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措施也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動物防疫法對疫區內的單位、個人作出了有約束力的規定,就是疫區內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作出的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規定,這樣,以求步調一致,協力同心地防治動物疫病。

  關于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設立,動物防疫法規定了兩種情況,一種是為了控制、撲滅重大動物疫情,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可以派人參加當地依法設立的現有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另一種情況是在必要時,經省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臨時性的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這樣,既防止過多的設立檢查站或者重復設站,又保證執行必要的監督檢查任務。

  關于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和疫區封鎖的解除,規定了與作出決定時的相適應的權限,即由原決定機關決定解除并宣布。

  5.人畜共患疫病的控制、撲滅

  因為此類疫病,既危害畜牧業生產,又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以及公共衛生,對其防治是許多部門的共同任務,因此規定,發生人畜共患疫病時,有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單位互相通報疫情;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控制、撲滅措施。

  6.關于社會支持的規定

  控制、撲滅動物疫病,這是由政府所組織的行動,也是社會各界應予大力支持的行為,因此有關部門提供必要的服務就成為既是自覺的行動,又是法定的義務。動物防疫法為此規定,發生動物疫情時,航空、鐵路、公路、水路等運輸部門應當優先運送控制、撲滅疫情的人員和有關物資,電信部門應當及時傳遞動物疫情報告。這樣,有關部門提供的服務,已不僅僅是一種支持,而且是控制、撲滅疫情的一種保障,更為重要的它還是一種法律上的保障。當然,還應當認識到,法律上沒有提到的部門,如果有同樣的需要仍然應當當作法定的義務去對待,以適應控制、撲滅疫情的需要。

  五、法律上的動物檢疫制度

  動物檢疫就是指對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疫病檢查,目的是防止動物疫病的傳播。這項制度開始在意大利實行,已有四、五百年的歷史,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交通的發達,貿易的擴大與頻繁,人們更為重視這種對動物疫病的嚴格檢查,并使之成為一種政府的行為,用以作為保護畜牧業生產,防止人體健康受侵害的必要手段。

  動物檢疫可以分為國境檢疫與國內檢疫兩類。國境檢疫就是為防止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傳入、傳出國境而實施的疫病檢查;對此,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加以規范;國內檢疫是國內各地區包括各省、地、市、縣、鄉、鎮所實施的疫病檢查,動物防疫法的適用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活動。

  動物防疫法中所確立的動物檢疫制度,主要有以下內容:

  1.依法實施檢疫

  這是建立動物檢疫制度的基礎,也是它的前提。沒有法律的依據,動物檢疫制度是難以建立起來的,或者說,即使存在著這樣一種制度,那也是缺乏權威的。動物檢疫制度,只有在法律中體現出來,以法律形式確立,它才是一項國家的、有權威的制度。這個制度的第一項內容就是依法實施檢疫,其基本規定為:一是法定的動物檢疫機構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二是用作實施檢疫標準的,首先是依法頒布的國家標準,還有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行業標準;三是在實施檢疫中要執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檢疫管理辦法,檢疫對象也要按照其規定;四是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應當依法進行,不應超出法律的規定,當然也不能失職。

  2.依法建立并管理檢疫員隊伍

  這方面的規定在動物防疫法占有重要地位,也具有重要的意義,這是因為在動物防疫法中鄭重其事的確立了動物檢疫員的法律地位,明確了他的資格條件,規定了他的職責,為在中國建立一支獨立的、有相當素質的、迫切需要的動物檢疫員隊伍提供了法律保障,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關于動物檢疫員的法律規定主要為:

  一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設動物檢疫員。這項法律規定表明,動物檢疫員是依法設置的,是一個法定的職務;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必須設置這個職務,而不是可設可不設的一個職務,不應有隨意性。

  二是,動物檢疫員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這項規定明確了動物檢疫員的法定職責,也表明了不是動物檢疫員的人員,不具有具體實施檢疫的資格,如果實施檢疫,也是不合法的。這樣,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動物檢疫員的專門職責,有利于動物檢疫的規范化。

  三是,動物檢疫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具體資格條件和資格證書頒發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這樣就表明了動物檢疫員是必須具備一定資格條件的,是一支專業的隊伍,只有取得了依法頒發的資格證書后才能執法職務,從事動物檢疫的執法工作,也就是動物防疫法中所規定的,動物檢疫員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以后,方可上崗實施檢疫。

  四是,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動物檢疫員的培訓、考核和管理,在我國建立一支合格的、素質較好的動物檢疫員隊伍是必要的,但也是相當艱巨的任務,要堅持對其認真的培訓,嚴格的考核,良好的管理,此項任務由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并盡可能地加強。這些任務列為法定的必須去做的事項,具有現實意義,也有長遠的影響。

  五是,動物檢疫員應當按照檢疫規程實施檢疫,并對檢疫結果負責。這是一項重要的規定,它表明動物檢疫員必須認真地、規范地進行操作,不允許自行其是,敷衍塞責,而對檢疫結果要直接承擔責任,或者說,這是一項由動物檢疫員個人獨立負責的制度,既可以促使他提高責任心,提高工作質量,又可以明確地監督動物檢疫員的工作,失職時則可追究其責任。

  3.國家對生豬等動物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

  由于生豬等動物的飼養量、屠宰量都很大,提供人民肉食的大部分,因此,必須提高屠宰質量,嚴格實施檢疫,而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則是一個成功的經驗,所以在法律中作了肯定。考慮到動物防疫法只是規范動物防疫活動的,因而在其中只對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有關內容作了規定,主要為下列幾項:

  省一級的人民政府規定在行政區域內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動物種類和區域范圍;

  具體的屠宰場(點)由市(包括不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研究確定;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屠宰場(點)屠宰的動物實行檢疫并加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統一使用的驗訖印章;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協商確定范圍內的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的屠宰檢疫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并依法進行監督。這實際上是指,有一部分國有的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按照實際的情況而實行自行檢疫,具體的辦法授權國務院制定。從立法上說,這部法律確定了動物防疫的基本規則,制定了一系列的具體規范,而對一些特定情況,在法律上作出了反映,并又授權國務院作具體規定,這也是可行的。

  4.農民個人自宰自用生豬等動物的檢疫

  動物防疫法中對此作了一條規定,立足點是對自宰自用的動物應當納人檢疫的范圍,因為它對畜牧業生產和人體健康也是有影響的,但是由于自宰自用的情況很復雜,分布的面很廣,宰殺的點很多,數量很大,農區、牧區不一樣,山區、平原也不一樣,交通條件、風俗習慣有區別,因此在全國不作統一的規定,而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辦法,以求更能符合各地的實際情況。

  5.檢疫出證和檢疫處理

  這是動物檢疫中的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指經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檢疫證明,動物產品同時加蓋或者加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使用的驗訖標志;這里有關檢疫出證的規定表明,只有按照檢疫規程實施檢疫,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才能出證,而所出證明和所使用的標志又只能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第二種情況,就是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由貨主在動物檢疫員監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這里作檢疫處理的法律原則是,先作除害滅病的處理,達到無害化的程度,如果無法進行除害滅病處理或者是無法達到無害化的效果的,則必須銷毀,也就是用化制、焚燒、深埋或其他有效方法,徹底消滅病原體及其載體。

  6.檢疫證明

  這是關于檢疫證明的幾項規定,使之規范,并有效地管理,主要內容為:

  動物憑檢疫證明出售、運輸、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當然,這項規定也是表明,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不應允許其上市出售或作運輸,也不應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以保證進人這些領域的動物都是無病的、健康的。

  動物產品憑檢疫證明、驗訖標志出售和運輸。

  檢疫證明不得轉讓、涂改、偽造。這是防止和禁止利用檢疫證明進行欺詐,逃避檢疫,牟取非法利益,危害社會,危害畜牧業生產和人體健康,因此規定轉讓、涂改、偽造檢疫證明都是違法行為。

  檢疫證明的格式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這也就是檢疫證明要有統一的格式和統一的管理辦法,以便于運用和識別,便于管理。

  7.檢疫收費

  動物檢疫是否收費,如何收費,在動物防疫法中作出了規定,一是允許收取檢疫費用,也就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進行檢疫,是可以收取檢疫費用的;二是收取檢疫費用,要按照國務院財政、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不能由收費的部門自定辦法、自定標準;三是依法檢疫,只能收取規定的檢疫費用,不能加收其他費用,法律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就是為了防止在檢疫中多收費、亂收費,生產者、經營者有義務繳納依法規定的檢疫費用,也有權利拒絕繳納加收的其他費用;四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不得重復收費,這主要是指多設環節,重復檢查,重復收費,比如農民出售生豬,在產地檢疫合格后,就不應在銷地再檢疫第二次再交檢疫費用。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政府在動物防疫方面行使監督職能和具體執法的機構。它的行為是一種政府行為,因此,此種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不得使自己具有企業的性質,法律上對此作明確的限制,就是為了能使其集中精力履行職責,公正執法,發揮其依法檢疫的獨立職能。

  六、動物防疫監督的基本規范

  動物防疫法對動物防疫監督的幾個主要方面作了基本規定,目的是確定監督的依據、監督的重點和監督的方法,組織起動物防疫監督的網絡。主要的規定有:

  1.監督的法定機構和手段

  在動物防疫法中明確了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具有監督職能,它依法對動物防疫工作進行監督,這是其一;其二,規定了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執行監測、監督任務時,可以對動物、動物產品采樣、留驗、抽檢;其三,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實施監督時,有權對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進行補檢或者重檢;其四,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履行其依法監督職責時,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疾的動物和染疫的動物產品進行隔離、封存和處理。上述幾種手段,或者說法律給予的幾種權力,都是為了實現監督的任務所需要掌握的,這樣對監督工作有利。

  2.動物運輸監督

  由于運輸的現代化,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量加大,運距延伸,防止在運輸中傳播疫病就更為重要,因此在動物防疫法中專門作了規定,加強了在運輸方面的防疫監督。首先規定,經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托運人必須提供檢疫證明方可托運,這是托運的必要條件,而且是要由托運人自行提供真實、有效的檢疫證明;從另一個方面,動物防疫法又規定了承運人必須憑檢疫證明方可承運,這也就是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單位,對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不得承運,有權予以拒絕,如果承運則是一種違法的運輸行為。

  為了防止出現無檢疫證明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輸行為,有效地監督托運人、承運人認真地遵守法律,因此規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對動物、動物產品運輸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當然,運輸單位應當接受這種監督檢查,不使動物疫病通過運輸渠道傳播出去,堅決堵絕動物疫病借現代化的運輸工具迅速傳播,危害社會,所以嚴格監督是必要的。

  3.動物防疫監督的具體規則

  主要為三項,第一是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即表明其身份,以便于依法履行職責;第二是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監督工作人員給予支持、配合,而不應進行阻撓甚至作難;第三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及人員進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因為這是一種政府的監督行為,不應再收取費用。

  4.對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

  在動物防疫法主要針對四種情況作了規定:

  一是,動物飼養場所、貯存場所、加工屠宰場所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二是,動物飼養、經營單位,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監督檢查。

  三是,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并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

  四是,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診療以及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

  七、動物防疫貴在有法必依

  動物防疫法對動物防疫活動作了規范,使中國的動物防疫步入了以法制為軌道的新階段,對畜牧業的發展和維護人體健康都會產生很重要的作用。當然,要達到這個目的,一個必要的前提就是有法必依,要保證將各項法律規范真正成為人們的實際行動,因此,必須重視下列兩個重要的方面。

  首先,應當重視動物防疫法中有關法律責任的各個條款,這是規定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包括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比如:

  對飼養、經營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的強制免疫計劃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進行免疫接種消毒的。對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清洗消毒的;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的;都要受到警告。拒不改正的,則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代作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違法經營被法律禁止經營的動物、動物產品,將被責令停止經營,收回已售出的部分,沒收違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動物、動物產品,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罰款。

  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托運人和承運人分別處以罰款。

  轉讓、涂改、偽造檢疫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收繳檢疫證明,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給予警告,并處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動物防疫法的規定,逃避檢疫,引起重大動物疫情,致使養殖業生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動物檢疫員違反動物防疫法的規定,對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加蓋驗訖印章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記過或者撤銷動物檢疫員資格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的處分;因上述違法行為,給有關當事人造成損害的,由動物檢疫員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隱瞞和延誤疫情報告,偽造檢疫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上述的這些法律規定,是從實際出發有很強的針對性的,比如有關動物檢疫員違法行為的處罰,就是立法機關在審議過程中,針對現實中存在的違法現象而作出的規定,具體而可以操作。學習和運用動物防疫法時,應當既注意法律中的行為規則,又注意對照有關的法律責任的規定,這樣可以加深理解、便于運用。

  對于動物防疫法,第二個要重視的方面,就是在執行中各個部門應當尊重法律中的各項規定,尤其是既享有權利又承擔義務的機構或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用好權利,盡好責任。在動物防疫法立法過程中,曾有過熱烈的爭論,這是難免的也是正常的,問題在于這部法律在最高立法機關制定后,都應毫無例外地、盡心盡力地依法行事,認真的、忠實地落實法律的規定,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動物防疫法是一部有重要意義的、有積極作用的法律,應當廣泛地宣傳介紹,學好運用好,一部好的法律只有認真執行之后才顯示出其威力。

  第二部分 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法。

  【釋義】本條是對動物防疫法立法目的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制定動物防疫法的目的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動物在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從原始社會開始,人類就大量獵捕動物以獲取食物,并逐步飼養動物,出現了家畜家禽。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動物的用途逐步多樣化,除主要供食用外,還用于役使、觀賞、守衛、伴侶、演藝等各個方面,涉及生產、生活、科研、國防等各個領域。動物與人類的關系越來越密切,已成為人類生活和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我國是一個動物養殖大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皮、毛、裘、革、肉、禽、蛋、乳的需求量日益增加,與此相適應,作為國民經濟重要組成部分的養殖業得到了迅猛發展。1996年肉類產量達5900萬噸,超過世界總產量的四分之一;其中豬肉產量約占世界總產量的45%;人均肉類占有量已超過世界平均水平。禽蛋人均達16公斤,超過發達國家的平均水平。水產品人均占有量也超過了世界平均水平。我國的養殖業雖然取得了很大成績,但動物疫病多仍然是嚴重影響養殖業發展的重大障礙。因此。制定動物防疫法,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對促進養殖業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保護人體健康。搞好動物防疫不僅僅是為了保護動物健康,促進養殖業發展,更重要的一面是為了保護人體健康。這是因為很多動物疫病同樣可以傳染給人。目前世界上已知的人畜共患病包括病毒病、寄生蟲病,還有衣原體病、真菌病等達幾百種,其中如血吸蟲病、狂犬病、布氏桿菌病、結核病、炭疽病等,都曾給人類帶來災難性的危害。現在還有一些新的人畜共患病在繼續被發現和證實。一些國家發生的動物傳染病由于對人體健康有影響,不僅對其經濟造成重大損失,也產生了強烈的政治影響,如英國發生的瘋牛病就是一例。因此,制定動物防疫法,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使人民群眾食肉安全,對保護人體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將動物防疫工作納入法制的軌道,依法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動物防疫工作涉及社會生產、生活的許多方面,加強動物防疫工作,可以采用行政辦法和經濟措施,還可以采用各種科學技術手段,這些都是必要的。但是,最具有權威、最能有效的而又是普遍適用的,則是法律手段。首先,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養殖業在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其中一個突出的問題是養殖業的生產經營主體多元化,一些單位和個人為了追求一時的經濟利益,忽視動物防疫工作,加上動物防疫管理工作本身也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加大了動物防疫工作的難度。致使動物疫病時有發生,影響了養殖業發展。一些地方甚至有染疫肉食上市,對人民健康危害很大。其次,動物仿疫工作涉及很多部門,除畜牧獸醫部門外,還涉及內貿、衛生、工商、環保、公安、技術監督等部門,要搞好動物防疫工作,特別需要加強各有關部門的協作和配合。將動物防疫工作納人法制的軌道,可以有力地推進科學技術手段的運用;可以使用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動物疫病預防、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等措施的順利實施,使正當、有效的行政辦法和經濟措施有了法律依據,得到法律保障;還可以使各有關部門以法律為準繩,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把動物防疫工作做好。因此,使用法律手段是加強動物防疫工作最重要、最有力且絕對不可缺少的武器,這也是制定本法的根本目的。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活動。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釋義】本條是關于本法適用范圍的規定。

  一、法律的適用范圍,首先是指法律適用于哪些地域、什么主體和什么時候開始發生效力。本法的地域效力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域,包括我國的領陸、領水和領空。領陸是指主權國家疆界以內的陸地;領水是指位于陸地疆界以內或者與陸地疆界鄰接的一定寬度的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內海、領海;領空是指領陸和領水之上的空間,其上限為大氣空間與外層空間的分界處。此外,領域在延伸意義上還包括本國駐外國的使、領館和航行于公海或停泊于外國港口的本國的船舶和飛機。動物防疫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域,但有一個例外,即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據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于1990年和1993年分別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這兩部法律分別規定,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和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時起,設立該地區為特別行政區,并規定除兩個基本法附件中規定的特別行政區適用的全國性法律外,其他法律不適用于特別行政區。本法適用的主體是我國領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單位包括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等,也包括未取得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個人包括我國公民,即具有中國國籍的人,也包括進人我國國境的外國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法的生效時間是1998年1 月1 日,即從那時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活動,一律要執行本法.的規定。

  二、法律的適用范圍,還包括法律所調整的特定社會關系和行為規范。動物防疫涉及社會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決定了本法所調整的動物防疫活動的廣泛性和綜合性。第一,受本法調整的動物的范圍十分廣泛,包括了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第二,受本法調整的動物產品的范圍十分廣泛,包括了動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種蛋以及未經加工的胴體、脂、臟器、血液、絨、骨、角、頭、蹄等。第三,受本法調整的動物疫病的范圍也很廣泛,包括各類動物傳染病和寄生蟲病。因此,本法所調整的動物防疫活動涉及面很寬,包括在動物飼養、經營中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各種活動,還包括在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中對動物、動物產品依法進行的檢疫和有關監督活動。

  三、我國已于1991年10月30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并于199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制定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傳入、傳出國境,保護農、林、牧、漁業生產和人體健康,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其主要意義在于:通過對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實施檢疫,防止境內外動植物病蟲害傳入、傳出,保護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安全和人民的身體健康。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明確規定,“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依照本法規定實施檢疫。”因此,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不適用本法,而適用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種蛋以及未經加工的胴體、脂、臟器、血液、絨、骨、角、頭、蹄等。

  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

  本法所稱動物防疫,包括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釋義】本條是對本法幾個重要概念含義的規定。

  一、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動物含義中的家畜包括:豬、牛、羊、馬、驢、騾、駱駝、鹿、兔、犬等;家訪包括:雞、鴨、鵝等;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包括各種實驗動物、觀賞動物、演藝動物、伴侶動物、水生動物和其他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

  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動物產品包括三類:一類是與動物繁殖有關,例如動物的精液、胚胎和種蛋,這類產品直接影響動物繁殖的后代,如果帶有病菌或者病毒等病原微生物,將會成為長期的傳染源,必須加以嚴格管理。二類是動物的生皮、原毛以及未經加工的血液、絨、骨、角等。這里所稱的生皮,是指家畜屠宰后剩下的、尚未經過鞣制的鮮皮。原毛、絨、骨、角等是指未經加工但仍有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動物產品。三類是未經加工的胴體、頭、蹄。這里的胴體是指動物屠宰后放血、脫毛、去掉頭蹄和內臟后的剩余部分,將這類動物產品納人本法的調整范圍,是因為動物防疫工作有其特定的科學規律,不僅患病的動物可以傳播動物疫病,染疫的動物產品也是動物疫病的重要傳染源。由染疫動物產品擴散疫情的事例很多,有的后果十分嚴重,我國在八十年代就發生過因調撥染疫豬肉造成大面積爆發疫病的嚴重事件。近年發生的震動世界的英國瘋牛病,以及嚴重影響臺灣經濟的豬口蹄疫,傳染源之一就是染疫動物產品。但是,動物產品一般情況下經過高溫處理或者經過鞣制,它所攜帶的病原微生物會被消滅,因此,本法調整的動物產品要以“未經加工”為界限。還需要說明的是,各種動物產品的加工方法是不同的,加工程度也有初級加工和深加工、粗加工和精加工的區別,具體到每一種動物產品采取什么方式加工、加工到什么程度后就不屬于本法的調整范圍,可以由國務院作出進一步的規定,從原則上說應當以不再具有傳染動物疫病的危險為界限,同時還要考慮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和我國目前的實際管理水平。

  三、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動物疫病:一是指動物傳染病,即由病原體侵人動物體內,使動物產生并能夠互相傳染、造成流行的疾病,例如口蹄疫、雞瘟、牛肺疫、炭疽、布氏桿菌病、狂犬病等;二是指動物寄生蟲病,即由寄生蟲寄生在動物體內引起的疾病,例如豬囊蟲病、旋毛蟲病、鈞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等。按照本法規定,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還將動物疫病分為下列三類:對人畜危害嚴重、需要采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撲滅措施的為一類疫病;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采取嚴格控制、撲滅措施,防止疫情擴散的為二類疫病;常見多發、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控制和凈化的為三類疫病。這三類疫病的具體病種名錄將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并公布。

  四、本條第四款規定動物防疫的含義包括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動物防疫是綜合運用多種手段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病,保障動物健康及其產品安全的一項系統性工作,有其特定的科學規律,從動物引種、飼養、屠宰、加工到調運、出售等環節都需要實施防疫和監督。

  1.動物疫病的預防主要是指采取一系列綜合性預防措施(如預防接種、檢疫、消毒等),防止動物疫病的發生。同時,加強動物防疫管理和動物防疫監督也是預防動物疫病的重要措施。

  2.動物疫病的控制包含兩層內容,一是對已經發生的動物疫病采取推施,防止其擴散蔓延,做到有疫不流行;二是對已經存在的動物疫病采取嚴格的措施逐步進行凈化,最終達到削滅。

  3.動物疫病的撲滅是就疫情而言的,是指發生對人畜危害嚴重、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動物疫病時,需要采取緊急、嚴厲、綜合的”封鎖、檢疫、隔離、消毒和無害化處理”等強制措施,迅速撲滅疫情,但這不等于就消滅了該疫病。國家對動物疫病撲滅的原則是:早、快、嚴、小。“早”,即嚴格執行疫情報告制度,及早發現和及時報告動物疫情,以便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能夠及時地掌握動物疫情動態,采取撲滅措施;“快”,即迅速采取各項措施,防止疫情擴散;“嚴”,即嚴格執行疫區內各項嚴厲的處置措施,在限期內撲滅疫情;“小”,即把動物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圍之內,使動物疫情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4.動物、動物產品檢疫作為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重要手段也是動物防疫的重要內容之一。檢疫一詞是指為了防止人類疾病的流行與傳播所采取的檢查防范措施。它起原于十四世紀的歐洲。當時,在威尼斯,每當有外來船舶抵達口岸時,為了防止船上人員或裝載物染上病源微生物,口岸當局便將船員滯留船上,不許上岸。經過四十天的觀察和檢查,如沒發現傳染病,才允許船員離船登陸。這種措施當時對防止人類傳染病的傳播曾起了巨大作用。這種起源于對人類疫病傳播的防范手段,后來擴展到動物及其產品,就產生了動物檢疫。本款所稱動物、動物產品檢疫的含義,是指為了防止動物疫病傳播,保護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采用法定的檢疫程序和方法,依照法定的檢疫對象和檢疫標準,對動物、動物產品進行疫病檢查、定性。檢疫屬于政府行為,由國家強制力為后盾,逃避檢疫將承擔法律責任。檢疫也是監督的手段,通過對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證明有關單位的防疫工作的落實情況。依法加強動物、動物產品檢疫是為了達到預防為主、以檢促防和保證廣大人民群眾食肉安全為目的。

  第四條 動物屠宰,依照本法對其胴體、頭、蹄和內臟實施檢疫、監督。經檢疫合格作為食品的,其衛生檢驗、監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辦理。

  【釋義】本條是為了銜接和劃清本法與食品衛生法的適用范圍對動物屠宰檢疫問題作的規定。

  一、動物屠宰過程中,必須依照本法對屠宰的動物進行檢疫。動物屠宰檢疫,是指在動物屠宰過程中對待宰的動物實施的活體檢疫和宰后對其未經加工的胴體、頭、蹄和內臟實施的檢疫。動物屠宰檢疫是動物防疫工作中的一項基礎性檢疫工作,與產地檢疫相輔相成。屠宰檢疫必須在屠宰現場實施,很多通過產地檢疫(活體健康檢查)不易發現的疫病,可通過在動物屠宰后對其胴體和內臟實施檢疫查出來,如結核病、囊蟲病、旋毛蟲病等。動物被屠宰或者加工后,其產品將進入市場或者直接進人賓館、飯店、食堂等供消費者食用,屠宰檢疫的結果,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健康與安全。因此,動物屠宰檢疫在防止動物疫病傳播,保護人民身體健康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動物屠宰檢疫,必須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首先,動物屠宰檢疫必須由法定的機構和人員實施。根據本法規定分為二種類型:(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屠宰場(點)屠宰的動物實施檢疫。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設動物檢疫員具體實施屠宰檢疫。動物檢疫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實施檢疫。動物檢疫員的具體資格條件和資格證書頒發辦法將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動物檢疫員須對屠宰檢疫的檢疫結果負責。(2)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與國務院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協商確定范圍內的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的屠宰檢疫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即在這個范圍內的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只要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有關條件,可以自行負責屠宰檢疫。作這一規定是考慮到這類屠宰企業一般有自己的檢疫人員和比較完善的檢疫設施,過去一直都較好地自行完成了檢疫任務。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出發,對這類有檢疫條件的屠宰企業仍可以由自已實施檢疫,具體實施辦法本法已授權由國務院規定。但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仍然有權依法對這類企業的屠宰檢疫工作進行監督。其次,屠宰檢疫必須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行業標準、檢疫管理辦法和檢疫對象實施。所得檢疫對象就是指動物疫病,包括傳染病和寄生蟲病。屠宰檢疫的目的就是通過檢疫發現、處理帶有檢疫對象的屠宰動物及其產品。因此,屠宰檢疫是防疫滅病的一個重要環節和手段。但是,由于動物疫病達數百種之多,如果對每種屠宰動物的各類疫病都從頭至尾進行徹底檢查,需花費大量的財力、物力和時間,這在實際工作中既不現實也不必要。因此,本法規定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類動物疫病的危害大小、流行情況、分布區域以及被檢動物及其產品的用途,將一些重要的動物疫病規定為必須檢疫的對象。例如,按照目前的動物屠宰檢疫的規定,牛需要檢口蹄疫、炭疽;羊需要檢口蹄疫、炭疽;豬需要檢口蹄疫、傳染性水皰病、豬瘟、豬丹毒、豬肺疫、炭疽、豬囊蟲、旋毛蟲等。動物屠宰檢疫的科學性和依法實施的特點,決定其必須采用統一規定的檢疫標準和方法,這樣才能保證檢疫結果具有權威性,據此出具的檢疫證明才具有法律效力。目前我國動物屠宰檢疫采用的方法又稱檢疫規程,因此在動物屠宰檢疫工作中,動物檢疫員必須嚴格按照動物檢疫規程進行操作和判定。最后,對屠宰檢疫結果必須依照本法規定作出處理。經檢疫合格的屠宰動物及其產品,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檢疫證明,胴體并須同時加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統一使用的驗訖印章或者其他規定使用的驗訖標志。經營者必須憑檢疫證明和驗訖標志出售和運輸屠宰動物及其產品。經檢疫不合格的屠宰動物及其產品,由貨主在動物檢疫員監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三、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依照本法對動物屠宰實施監督。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1)動物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和其他定點屠宰場所的工程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2)從事動物屠宰生產經營活動的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和其他定點屠宰場(點),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對防疫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和其他定點屠宰場,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3)經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屠宰動物及其產品的,托運人必須提供檢疫證明方可托運,承運人必須憑檢疫證明方可承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對屠宰動物及其產品的運輸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屠宰動物及其產品的規定的當事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4)檢疫不合格或者沒有檢疫證明的屠宰動物及其產品依照本法規定都禁止出售,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對此進行監督。對有這類違法經營行為的當事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給予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未售出屠宰動物及其產品,以及罰款等相應的行政處罰。

  四、動物屠宰經檢疫合格作為食品的,其衛生檢驗、監督依照食品衛生法的規定辦理。為保證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增強人民體質,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于1995年10月30日正式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該法規定:本法所稱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該法還對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衛生基本規范、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及其他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確規定。動物屠宰后的許多產品,如肉、頭、蹄、內臟等都將主要供人食用,因此動物屠宰經檢疫合格后的這些產品就將作為食品納入食品衛生法的調整范圍,以后的衛生檢驗、監督工作就要按照食品衛生法的規定辦理。例如,對肉類及其制品進行沙門氏菌、重金屬、砷鹽等食品衛生檢驗,就要依照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對這一問題,食品衛生法中也有明確規定,如該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不得作為食品生產經營。這里所講的“獸醫衛生檢驗”實際就是指在動物屠宰過程中所進行的動物、動物產品檢疫。也就是說,動物屠宰是否經檢疫合格是該屠宰動物的產品能否作為食品進入市場的關鍵環節,只要動物在屠宰過程中檢疫不合格或者未經檢疫的,該屠宰動物的產品就不能進入市場作為食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此應當加強監督和管理。對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進入市場或流通領域的動物產品,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處理。這樣就劃清并銜接了本法與食品衛生法的適用范圍。

  第五條 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

  【釋義】本條是對動物防疫工作實行以預防為主方針的規定。

  一、預防為主,作為一條工作方針可以適用于許多工作領域,但就動物防疫工作而言更具有特殊的意義。首先,動物疫病具有傳染擴散的特點,一旦蔓延開來很難撲滅,有的會給人類健康及國民經濟發展帶來災難性的后果,需要相當長的時間和耗費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才能加以消除。因此,對于動物疫病,首要的是防止其發生與流行。預防工作作好了,可收事半功倍之效。反之,等動物疫病暴發流行后再去撲滅、控制,則將代價慘重,事倍功半。這方面的教訓國內外均不乏其例。其次,動物疫病,特別是動物傳染病和人類的傳染病一樣,在防疫方面有其共同的規律,即只要通過控制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和保護易感動物三個方面的措施進行綜合預防就能夠取得成效,這方面的成功經驗在國內外也不乏其例。最后,預防為主的方針也是根據我國動物飼養的實際情況和動物疫病流行的特點而提出的。我國的動物飼養特別是畜禽飼養以農戶為主,生產分散,防疫基礎薄弱,疫病種類多,蔓延范圍廣,老的疫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新的疫情又不斷出現,不僅嚴重影響畜禽生產健康發展,造成巨大損失,而且直接危及人民身體健康,妨礙我國畜禽產品進人國際市場。只有大力加強動物疫病的預防工作,提高廣大畜禽飼養戶的防疫意識,采取各種防疫措施,才能保證將動物的各種疫病控制在飼養階段,保證我國養殖業健康發展和人民群眾畜禽產品消費衛生安全。

  二、為體現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動物疫病預防的客觀規律,本法在控制動物疫病傳染源,切斷動物疫病傳播途徑和保護易感動物三個方面作了一系列的規定。1.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國家動物疫病預防規劃,并根據國內外動物疫情和保護養殖業生產及人體健康的需要,及時規定和公布動物疫病預防辦法。2.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行計劃免疫制度,實施強制免疫。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名錄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并公布。實施強制免疫以外的動物疫病預防,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3.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撲滅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預防和撲滅動物疫病所需的藥品、生物制品和有關物資,應當有適量的儲備,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4.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預防工作,并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測、監督。5.動物飼養場所、貯存場所、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其他定點屠宰場(點)和動物產品冷藏場所的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6.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動物飼養場、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和其他定點屠宰場(點),必須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7.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8.動物飼養場應當及時撲滅動物疫病,種畜、種禽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健康合格標準。9.動物、動物產品必須憑檢疫證明才能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因科研、教學、防疫等特殊需要,運輸動物病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運輸。10.從事動物疫病科學研究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實驗動物嚴格管理,防止動物疫病傳播;保存、使用、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的,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11.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必須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12.禁止經營下列動物、動物產品: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疫區內易感染的;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第六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

  軍隊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軍隊現役動物及軍隊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

  【釋義】本條是對動物防疫管理體制的規定。

  我國的動物防疫工作分為“主管”與“實施”兩個方面,即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動物防疫工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因此,本條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這里講的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目前指的就是農業部。建國以來,國家一直授權由農牧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工作。1985年國務院頒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又進一步明確了農牧部門對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工作的主管地位。目前,各地農牧行政部門,即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已形成了動物防疫行政管理、監督執法和技術服務比較完整的組織機構體系,擁有約七十萬長期從事動物防疫工作的獸醫人員隊伍。同時,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工作符合國際慣例,有利于開展在動物防疫工作方面的國際協作與交流。本法明確規定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工作,這就為建立統一、協調、高效的動物防疫工作管理體制提供了法律依據。根據本法規定,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在動物防疫工作方面的具體職權包括:1.制定國家動物疫病預防規劃。2.規定、公布動物疫病的具體病種名錄和動物疫病預防辦法。3.規定、公布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名錄。4.規定種畜種禽應當達到的健康合格標準。5.規定動物、動物產品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的動物防疫條件和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的處理方式和辦法。6.規定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規定實驗動物管理制度,以及保存、使用、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動物病料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7.統一管理并公布全國動物疫情,可以根據需要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情。8.規定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的行業標準、檢疫時象,頒布動物、動物產品檢疫規程以及檢疫管理辦法。9.規定動物檢疫員應當具有的資格條件和資格證書頒發辦法。10.與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協商確定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屠宰檢疫的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的范圍名單。11.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的管理和審批;制定檢疫證明的格式和管理辦法。12.規定動物飼養場所、貯存場所、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其他定點屠宰場(點)和動物產品冷藏場所工程選址、設計的動物防疫條件。13.規定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動物飼養場、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和其他定點屠宰場(點)等單位的動物防疫條件。14.規定從事動物診療活動需取得的動物診療許可證的發放辦法。15.監督和管理全國的動物防疫執法工作。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根據本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主管動物防疫工作的具體職權包括:1.負責有關動物防疫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動物防疫規章、制度、規劃、辦法、規程、標準等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2.制定實施強制免疫以外的動物疫病的預防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3.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負責立即派人到現場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采集病料調查疫源,及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將疫情等情況逐級上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4.發生二類動物疫病時,負責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5.發生人畜共患病時,負責與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單位互相通報疫情,并與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控制、撲滅措施。6.負責對動物檢疫員的培訓、考核和管理。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動物防疫和動物仿疫監督。國務院《家畜家禽防疫條例》頒布之后,各地農牧部門依法設立了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所,并設立了獸醫衛生監督員,形成了一支獸醫衛生行政執法隊伍。同時,防疫機構也形成了完整的體系(盡管各地機構名稱不一致)。因而,本款確立了各地已經建立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法律地位,至于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具體名稱、組織編制、人員等,在本法實施后,還可以根據機構改革的統一要求和各地的實際情況,以及貫徹實施本法及有關法律的需要,進一步加以規范和完善,使其成為符合《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主體資格要求、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動物防疫監督執法職權、并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獨立承擔責任的動物防疫行政執法主體。根據本法規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具體職權包括:1.負責對動物疫病預防的宣傳教育和技術指導、技術培訓、咨詢服務,并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免疫計劃。2.負責監測、監督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動物防疫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預防工作。3.接受單位或者個人的動物疫情報告,并迅速采取措施和按照規定上報動物疫情。4.為控制、撲滅重大動物疫情,可以派人參加當地依法設立的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必要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臨時性的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5.設動物檢疫員,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行業標準、檢疫管理辦法和檢疫對象,依法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6.辦理國內異地引進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檢疫審批手續。7.負責對人工捕獲的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出售、運輸野生動物實施檢疫。8.依法對動物防疫工作進行監督。在執行監測、監督任務時,可以對動物、動物產品采樣、留驗、抽檢,對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進行補檢或者重檢,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和染疫的動物產品進行隔離、封存和處理。9.對動物、動物產品運輸依法進行監督檢查。10.對動物飼養場、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和其他定點屠宰場(點)等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是否符合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進行監督檢查。11. 行使本法法律責任一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的決定權。由于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的監督和管理,既具有行政上的強制性,同時又具有技術上的權威性。因此,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集技術與行政措施為一體的專業執法機構。其工作人員要以熟悉法律知識的獸醫專業技術人員為主體;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執法要以專業技術措施為依托,以技術鑒定結論、客觀事實為依據,以動物防疫法為準繩。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行使職權以地域管轄為主、級別管轄為輔。即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只能在同級人民政府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內行使動物防疫行政執法權;對于一些影響較大的案件,技術要求高的檢測、監測項目,則可以由上一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管轄。

  四、軍隊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軍隊現役動物及軍隊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本款規定界定了軍隊自己負責動物防疫的范圍,這里所講的“軍隊現役動物”,是指現役的直接用于軍事訓練和偵察作戰任務的動物,包括軍馬、軍犬、軍鴿等。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軍隊的養殖業發展也很快,其飼養的動物和生產的動物產品除供應軍隊自用外,還有一部分已進人市場流通領域,為了防止動物疫病的傳播,有必要對這部分進入市場流通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實行統一的動物防疫管理。因此,本款明確規定,只有軍隊現役動物和軍隊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才由軍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自己負責。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領導。

  【釋義】本條是關于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領導的規定。

  一、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領導的必要性

  各級人民政府是指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中的方針、政策、計劃和重大行政措施,應向國務院請示報告。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決定,畜牧獸醫管理部門可以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所屬本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是能夠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領導的。

  動物防疫工作是我國養殖業生產、農村經濟發展和菜籃子工程建設的有力保障,在國民經濟發展保障措施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隨著改革的深人和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動物防疫工作遇到不少新情況和新問題,主要表現為隨著動物及動物產品日趨走向市場,經營主體多元化,出現忽略動物防疫工作的傾向;動物疫病流行和人畜共患病時有發生;一些地方染疫肉食上市,對人民健康有極大危害。目前世界發達國家非常重視動物防疫工作,并都有相應的法律。英、美、日、丹麥、荷蘭、加拿大、俄羅斯等國均已消滅8—15種動物傳染病。在阿根廷,一年未發生口蹄疫,梅內姆總統親自出席會議嘉獎有功人員;俄羅斯設“功勛獸醫”勛章,與軍功勛章并列。盡管發達國家如此重視動物防疫,但這方面還是不斷出現大的問題。震驚世界的英國瘋牛病事件對英國政治、經濟是一個嚴重的打擊。我國臺灣島上1997年3月份發生的豬口蹄疫病情,對臺灣經濟造成數百億美元的損失。因此,從世界乃至我國的情況看,動物防疫不僅是個經濟問題而且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政治問題。我國建國以來在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消滅了牛瘟和牛肺疫,但是,距離客觀需要還相差很遠,動物防疫工作的好壞代表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和經濟實力,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其列人議事日程。所以要通過立法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領導。面對諸多問題,各級政府也很有必要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領導。

  二、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領導的有關措施

  根據本法規定,動物防疫工作包括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工作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各級政府主要是動物防疫工作的這些方面采取有關措施加強領導。

  (一)在動物疫病的預防工作方面各級政府加強領導的措施主要表現為:

  1.國家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行計劃免疫制度,實施強制免疫。實施強制免疫以外的動物疫病預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2.國家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撲滅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預防和撲滅動物疫病所需的藥品、生物制品和有關物資,應當有適量的儲備,并納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3.禁止經營下列動物、動物產品:

  (1)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2)疫區內易感染的;

  (3)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

  (4)染疫的;

  (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6)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二)在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工作方面,各級政府加強領導的措施主要表現為:

  1.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根據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控制、撲滅措施,迅速撲滅疫病,并通報毗鄰地區。在封鎖期間,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流出疫區,禁止非疫區的動物進人疫區,并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對出人封鎖區的人員、運輸工具及有關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疫區范圍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

  2.發生二類動物疫病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限制易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及有關物品出入等控制、撲滅措施。

  3.宣布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和疫區封鎖的解除。

  4.發生三類動物疫病時,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動物疫病預防計劃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組織防治和凈化。

  5.二類、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性流行時,依照本法規定的處理一類動物疫病時的措施進行處理。

  6.為控制、撲滅重大動物疫情,必要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可以設立臨時性的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三)在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方面,各級政府加強領導的措施主要表現為:

  1.加強對動物檢疫人員的管理。

  2.國家對生豬等動物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本行政區域內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動物種類和區域范圍;具體屠宰場(點)由市(包括不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研究確定。

  3.對農民個人自宰自用生豬等動物的檢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 國家鼓勵、支持動物防疫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的科學研究成果,普及動物防疫的科學知識,提高動物防疫水平。

  【釋義】本條是關于加強動物防疫的科學研究、先進的科學研究成果的推廣、普及科學知識方面工作的規定。

  一、國家鼓勵、支持動物防疫的科學研究。動物防疫工作是一項長期的、艱巨復雜的任務。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以及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都需要有相應的科學知識,比如動物防疫涉及動物微生物、傳染病、寄生蟲等有關多個學科的知識。隨著新情況、新問題的出現,對動物疫病的研究需要進一步地深人。因此。必須通過鼓勵、支持動物防疫工作的科學研究來促進動物防疫工作的發展。黨和國家歷來對動物防疫的科學研究十分重視。

  二、國家鼓勵、支持推廣先進的科學研究成果。先進的科學研究成果,只有應用到動物防疫工作中去,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國家不但要鼓勵、支持動物防疫的科學研究,還要注意鼓勵和支持推廣先進的科學研究成果。所謂推廣先進的科學研究成果,是指通過試驗、示范、培訓、指導以及咨詢服務等方式,把動物防疫的科學研究成果運用到具體工作中去。國家鼓勵、支持推廣先進的科學研究成果,一般是通過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動物防疫部門進行科學研究成果的推廣,也要制定一些措施鼓勵有關企業、事業單位直接采用。

  經過四十多年的建設和發展,我國在依靠科技,提高防疫效果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應用于動物防疫工作中的防治各種動物傳染病的生物制劑的品種與數量不斷增加。

  2.診斷疫病的新技術不斷用于生產,如微粒凝集法、間接血凝抑制法、瓊脂擴散法、放射免疫技術以及單克隆抗體和核酸探針等特異性診斷方法已在科研和生產中應用,提高我國動物疫病診斷水平。

  3. 推廣應用新藥械。我國的獸藥廠可生產高效、低毒、廣普驅蟲藥,抗菌類藥物,普通疾病醫療用藥和主要醫療器械,同時從上到下各級農牧部門都有醫藥管理和經銷機構,保證了動物疫病的防治工作的順利開展。

  4.科研與生產密切結合,各類獸醫科研成果推廣迅速,使用面廣,收效顯著,提高了動物疫病的防制效益。

  三、國家鼓勵、支持普及動物防疫的科學知識。普及動物防疫的科學知識,目的是為了提高人們的動物防疫觀念,增強人們對動物防疫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積極開展動物防疫活動。國家鼓勵、支持普及動物防疫的科學知識,主要是指國家通過各種方式廣泛開展動物防疫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使廣大群眾動物防疫的科學知識,認識到動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比如長期以來,各級獸醫部門把科學養畜作為落實“預防為主”方針的一項經常性工作。編制大量養畜防病科技材料,舉辦培訓班,積極進行宣傳,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九條 在動物防疫工作、動物防疫科學研究中做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在動物防疫工作、動物防疫科學研究中做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的規定。

  一、為了鼓勵在動物防疫工作、動物防疫科學研究中做出成績和貢獻,國家實行獎勵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獎勵制度具體包括發明獎勵制度、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制度以及與獎勵有關的專利制度、發明權制度等等。本條規定了獎勵的范圍和條件。獎勵的范圍,一是動物防疫工作;二是動物防疫科學研究。獎勵的條件是在動物防疫工作、動物防疫科學研究中做出成績和貢獻,主要包括:1.在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等方面積極同違反動物防疫工作的行為進行斗爭的;2.在動物防疫科學研究中在生物制劑、診斷疫病的新技術和新藥械等方面有發明創造的;3.在推廣動物防疫的科學研究成果方面作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4.在動物防疫工作的監督管理、宣傳教育等方面成績突出的等等。

  二、本條規定的獎勵的主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給予獎勵的主體,即是實施給予獎勵行為的主體,是人民政府或者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二是被獎勵的主體,包標單位和個人。單位主要是指企業和事業單位等;個人包括管理人員、研究人員、教學人員、工人以及領導人員等。

  三、對在動物防疫工作、動物防疫科學研究中做出成績和貢獻的個人進行獎勵的辦法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物質上獎勵,如發給一定數額的資金、晉升工資等;二是精神上的獎勵,如授予光榮稱號、通報嘉獎、晉升職務等。對企業、事業單位的獎勵形式,主要是通過表揚,發給獎金,也可以給予稅收、信貸等方面的優惠待遇。

  第二部分 釋義 第二章 動物疫病的預防

  第十條 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規定的動物疫病分為三類:

  (一)一類疫病,是指對人畜危害嚴重、需要采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撲滅措施的;

  (二)二類疫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采取嚴格控制、撲滅措施,防止擴散的;

  (三)三類疫病,是指常見多發、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控制和凈化的。

  前款三類疫病的具體病種名錄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并公布。

  【釋義】本條是對動物疫病分類的規定。

  一、動物疫病不僅危害養殖業的發展,而且嚴重威脅人體健康。本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但是,由于動物疫病種類多,每種疫病侵害的對象、發病特點、傳播途徑、危害程度等各不相同,如果一個模式防制,既不現實也達不到預期效果。因此,對動物疫病需要根據危害程度以及不同特點,科學制定預防、控制、撲滅措施。本條規定對動物疫病實行分類管理,既有利于采取不同措施,預防、控制、撲滅危害程度不同的動物疫病,也便于動員全國各級各方力量,集中目標,統一行動,抓住重點,兼顧一般,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動物疫病的防疫工作。

  二、在總結國內動物防疫工作經驗基礎上,借鑒國際上的慣例,結合我國現有的實際情況,根據不同動物疫病對人類和動物的危害嚴重程度,可造成經濟損失的大小,將動物疫病分為三類,并對相應的防制撲滅措施作了原則性的規定,這對于動物防疫工作是十分有利的。

  三、一類疫病,是指對人畜危害嚴重、需要采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撲滅措施的動物疫病。這里面有兩層含義:一是這類疫病對畜牧業將會造成嚴重損失,影響國民經濟發展。還將嚴重限制動物產品的對外貿易。有的疫病還將嚴重危害人的健康。二是對這類疫病必須采取緊急、嚴厲的防制措施。首先要按國家計劃免疫制度實施強制免疫,確保免疫質量與免疫密度,防患于未然。對于已經存在的動物疫病,要采取緊急、嚴厲的措施,諸如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以達到控制和撲滅的目的。

  二類疾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采取嚴格控制、撲滅措施,防止擴散。除平時要按照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規定做好預防工作外,一旦發生疫情,要立即采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限制易感動物及有關物品出入等嚴格的控制、撲滅措施,防止疫情擴散。

  三類疫病,是指常見多發、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控制和凈化的動物疫病。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制定防制規劃并認真組織實施,逐步控制和凈化,最終達到消滅。

  四、法律規定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并公布一類、二類、三類動物疫病病種名錄。是充分發揮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職能的體現。有利于其制定防制規劃和辦法。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疫病防治狀況及實際需要調整病種名錄。除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外,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規定和公布病種名錄。

  第十一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國家動物疫病預防規劃。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內外動物疫情和保護養殖業生產及人體健康的需要,及時規定并公布動物疫病預防辦法。

  國家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行計劃免疫制度,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名錄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并公布。

  實施強制免疫以外的動物疫病預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釋義】本條是對動物疫病預防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規劃、辦法和國家實行計劃免疫的規定。

  一、本條確定了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在動物疫病防制工作中的主管地位。本條規定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國家動物疫病預防規劃,并賦予其制定并公布動物防疫法律規范的權力,明確了預防規劃、預防辦法的法律效力,即根據國內外動物疫情和保護養殖業生產及人體健康的需要,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制定的動物疫病防制規劃、計劃、制度、措施、辦法、規章、規程和標準等具有強制性,對全社會有效。動物防疫工作所涉及到的各有關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這是因為,動物防疫工作不僅涉及到廣大管理相對人,而且涉及到畜牧、內貿、衛生、工商、環保、公安、交通、技術監督等的部門,只有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主管部門的規劃、計劃,各負其責,加強協作,統一行動,才能使動物防疫工作落到實處。

  二、計劃免疫制度是指國家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采取制定的免疫規劃、計劃,確定免疫用生物制品,規定免疫規程、標準,以及對免疫效果進行監測等一系列預防控制動物疫病的強制性措施,以達到有計劃按步驟地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目的的制度。這項制度,是動物疫病法制化管理的重要標志。充分體現了《動物防疫法》預防為主,從嚴管理的精神。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病種的確認,是實施計劃免疫、強制免疫的關鍵。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發展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需要和疫苗研制水平,抓住重點,確定具體的應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實行計劃免疫制度。國家對計劃免疫的動物疫病實行強制免疫。強制免疫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義:

  1、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領導,貫徹落實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動物防疫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動物防疫工作的經費和物質,協調各有關單位各負其責,按照國家規定做好計劃免疫工作。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職責,確保計劃免疫制度的實施。

  2.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加強對動物疫病預防的宣傳教育和技術指導、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免疫計劃。并代表國家對動物防疫工作進行監督,對動物防疫結果進行監測,以確保動物防疫效果。鄉、民族鄉、鎮的動物防疫組織要認真做好動物疫病預防的技術服務工作。

  3.飼養、經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預防工作。否則,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即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不履行此項義務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限期改正,如在規定期限內,違法行為人仍未按規定進行改正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將依法強制代作處理,所有費用由違法人承擔。對拒絕、妨礙阻撓代作處理的,作為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論處。

  三、縣級以上各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疫情情況,在全國總體預防計劃的基礎上對本地區存在的動物疫病提出疫病預防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國家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撲滅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

  預防和撲滅動物疫病所需的藥品、生物制品和有關物資,應當有適量的儲備,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釋義】本條是對國家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預防和撲滅動物疫病的規定。

  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是社會公害,為保護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各級人民政府責無旁貸地應當對其采取積極的預防和撲滅措施。本條有三個方面的含義:

  1.根據我國的國情,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和計劃免疫制度,實行強制免疫,以防制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的發生。為此,國家根據需要,設立了專門的動物防疫研究機構,疫苗生產企業和動物防疫監督管理體系,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預防動物疫病的主要手段是免疫。我國對國內現存的某些主要動物疫病,已研制和生產應用了動物疫苗,在動物疫病防制中發揮重要作用。但隨著改革開放,動物、動物產品流通的活躍,新的動物疫病不斷發生,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國家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針對性地加強對動物疫苗研制的投入;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動物疫苗這種特殊商品,應建立專供體系,不得隨意經營;建立健全動物疫苗保管的冷鏈體系,確保提供有效安全的動物疫苗。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鄉、村動物防疫組織的建設,落實責任制,解決防疫經費,以保證動物疫病計劃免疫的實施和預防為主方針的貫徹。

  2.發生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時,國家應當采取緊急、嚴厲的隔離、封鎖、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及其他限制性措施,迅速撲滅疫情,嚴防疫情擴散。

  3.從發展國民經濟和與國際接軌的實際情況出發,國家和各級政府應將重大動物疫情處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項目,為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提供保障。對動物疫病的預防和撲滅所需的消毒藥品、生物制品、醫療器械、防護用品、交通通訊工具等,要有適量的儲備,為使工作落到實處,所需藥品和物質的儲備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保證及時迅速地撲滅疫情,減少損失。

  第十三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動物疫病預防的宣傳教育和技術指導、技術培訓、咨詢服務,并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免疫計劃。

  鄉、民族鄉、鎮的動物防疫組織應當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指導下,組織好動物疫病預防工作。

  【釋義】本條是對實施動物疫病預防工作的規定。

  一、根據本法規定,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好動物疫病預防工作,是飼養。經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由于動物防疫是一項技術性,專業性較強并帶有強制性的系統性工程,飼養、經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及農牧民加強防疫意識和提高防疫水平是搞好動物防疫工作的基礎。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加強對動物預防的宣傳教育、技術指導、技術培訓、咨詢服務工作,是動物防疫法確定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一項職責,是貫徹預防為主方針的重要一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履行這項職責時,要面向飼養、經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農牧民和基層防疫組織,提高他們的守法意識和防疫水平、基層組織的服務水平,使他們能夠切實履行動物防疫義務。同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具體組織實施動物疫病的防疫免疫計劃。

  二、鄉、民族鄉、鎮的動物防疫組織是國家設在基層的事業單位,是具體實施動物疫病預防工作的主體。加強鄉、民族鄉、鎮的動物防疫組織的建設和管理,鞏固和強化動物疫病預防的基層組織,對動物疫病計劃免疫工作的落實至關重要。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三定”的規定,組織做好鄉、民族鄉、鎮的動物防疫組織機構、人員、編制經費的落實工作。鄉、民族鄉、鎮的動物防疫組織要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指導下,采取分片包干,建立責任制等措施,組織飼養、經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求適時開展動物預防免疫工作,為他們提供技術培訓和技術服務。

  第十四條 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預防工作,并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測、監督。

  【釋義】本條是對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履行動物疫病預防免疫義務的規定。

  一、動物防疫工作關系到國計民生,關系到億萬人民群眾健康,保障我國“菜籃子工程”的繁榮和穩定,促進城鄉居民生活的提高以及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國家為了加強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通過頒布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對動物防疫工作作了一系列規定。本條所指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除包括具有一定規模的集約化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還包括零散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這些單位和個人通過向社會提供動物及其產品而獲益,因此必須對自己提供的動物及其產品承擔義務,即必須保證動物是健康的,產品是合格的。履行這項義務的根本是做好動物的預防免疫。故本條規定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規定做好計劃免疫,驅蟲藥浴、消毒等項工作。這是一項義務,不履行將受到法律制裁。

  二、根據法律授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代表國家對計劃免疫、預防工作進行監督,對動物疫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防疫質量依法進行監測,通過監督和監測,可使計劃免疫工作順利實施,使免疫效果達到要求,進而達到防止動物疾病發生的目的。糾正和制裁違法行為,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測和監督,是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的義務。

  第十五條 動物飼養場應當及時撲滅動物疫病。種畜、種禽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健康合格標準。

  【釋義】本條是對動物飼養場及時撲滅的動物疫病和種用動物健康合格標準的規定。

  一、動物飼養場是動物集中的場所,一旦發生動物疫病,不僅會給本場帶來巨大損失,還會形成一個巨大的傳染源,極易造成疫情擴散。故本條規定,動物飼養場要及時撲滅動物疫病。動物飼養場發生動物疫病時,要及時報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其指導和監督下,根據國家規定應當采取嚴厲的隔離、封鎖、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措施,及時迅速撲滅疫情,嚴防疫情傳出。撲滅動物疫病后,要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動物疫病的監測,確認無疫情后方可恢復正常飼養,生產活動。

  二、種畜、種禽、乳用動物的用途特殊,其疫病的防制尤為重要。如果其一旦染疫,不僅本身可以散發病原,橫向傳播疫病,而且還可以通過繁殖垂直傳播疫病,造成疫病流行。其中人畜共患病,還將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因而,本條規定種畜、種禽必須保持無規定疫病的健康合格標準。實踐證明。加強對種畜、種禽、乳用動物的健康管理,是控制動物疫病源頭,防止動物疫病傳播的一個有效手段,這項工作作好可對整個動物防疫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同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加強對種畜種禽的檢疫和監測,對種畜、種禽、乳用動物是否達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健康合格標準進行認證,強化監督管理,對不合格的,要堅決予以淘汰或者處理。

  第十六條 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必須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釋義】本條是對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應當符合防疫條件和染疫動物、染疫動物產品及有關物品不得隨意處置的規定。

  一、動物傳染病的發生、發展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有傳染源,二是有傳播途徑,三是有易感動物,切斷其中一個環節,就能有效地控制動物傳染病的發生與發展,防疫工作的實踐證明,被染疫動物或消毒不徹底的動物產品污染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再裝載或再接觸動物,常常引起動物疫病的發生,為此,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必須規定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應具備的防疫條件標準做出嚴格規定,被管理相對人也必須遵守。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防疫條件、標準將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二、本條對染疾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作了禁令性規定,即不得隨意處置,必須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這是動物防疫工作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體現,是消滅疫源,防止動物疫病發生的有效手段,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遵照執行。我國對染疫動物及其產品的處理,多年來一直執行一九五九年十一月一日由原農業部。商業部、衛生部、外貿部聯合制定的《肉品檢疫試行規程》,該規程試行了38年,其中許多規定已不符合后來頒布的法律、法規的要求。如《肉品檢疫試行規程》第四十一條規定:“豬在可檢部位,每40平方厘米面積內含有囊尾蚴蟲體3個或3個以下的(含鈣化的)豬肉可經冷凍鹽腌后出廠。”豬囊蟲在發達國家已消滅了50年。豬糞蟲冷凍雖然死亡,但囊蟲體還含有內毒素,不能被破壞,毒素對人仍有很大危害。《食品衛生法》第九條第四款、十款、十二款;一九九零年衛生部制定的《肉與肉制品管理辦法》第八條以及某些省、自治區制定的法規、規章等,都規定囊蟲豬肉不準上市出售,只能化制處理。從社會發展的角、度出發,從保護養殖業的生產、發展和人體健康出發,對原《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必須廢止。因此,《動物防疫法》做出了規定,授權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如何處置做出規定。

  第十七條 保存、使用、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的,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因科研、教學、防疫等特殊需要,運輸動物病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運輸。

  從事動物疫病科學研究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實驗動物嚴格管理,防止動物疫病傳播。

  【釋義】本條是對運輸、保存、使用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病料及實驗動物的防疫管理的規定。

  一、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本身就是引起動物發生疫病的病原體,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運輸、保存、使用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制定嚴格的管理規定和操作規程。否則,一旦造成泄漏擴散必將引起動物疫病的發生與流行,因此,為了防止運輸、保存、使用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引發動物疫病,本法規定,各有關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存、使用、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

  二、病料是指從患病動物體上采取的病變組織,以供進一步檢疫、科學研究及教學之需。常見的病料主要從血液、淋巴及有關組織器官采集,有時為了研究的需要可將整個尸體等材料做為病料。由于病料本身是帶有病原體的,在運輸過程中極有可能傳播動物疫病。因此本法規定,只有教學、科研、防疫等特殊需要時,才允許運輸病料。但是,必須遵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

  三、科研單位的實驗動物,一是其本身為動物疫病的易感動物,二是在科研活動中常常要對這些動物進行攻毒試驗,本身是帶毒動物,是實實在在的傳染源。因此,本法規定從事動物疫病研究的單位必須對實驗動物嚴加管理,科研、教學單位實驗室排出的污水、污物和實驗動物尸體,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止傳播動物疫病。

  第十八條 禁止經營下列動物、動物產品:

  (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二)疫區內易感染的;

  (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

  (四)染疾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釋義】本條是對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禁令性規定。

  本條規定了六類動物,動物產品是屬于禁止經營的動物、動物產品。

  一、封鎖疫區內及與封鎖疫區所發生的動物疫病有關的動物、動物產品是指接觸過被染疫動物污染的場所的;同樣的;同類的;已經患病的;疑似患病的動物、動物產品。疫區內易感的動物、動物產品是指能被疫區內所發生疫病的病原微生物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這類動物、動物產品帶有或可能帶有病原微生物,如果進入流通環節,極易造成疫病流行,給養殖業生產及人體健康帶來危害,因此,本法規定禁止經營。

  二、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是違法行為,未經檢疫的動物及動物的頭、蹄、毛、皮、肉、內臟、血液、脂等產品中可能有一部分是染疫的,如果這一部分和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流通環節,將可能造成疫病流行或危害人體健康。本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動物憑檢疫證明出售、運輸、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動物產品憑檢疫證明、驗訖標志出售運輸”。出于同種考慮,染疫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動物、動物產品本法也規定禁止經營。

  三、其他不符合動物防疫規定的動物、動物產品均屬禁止經營之列。這里的“動物防疫規定”是指與本法相配套的動物防疫管理辦法、檢疫規程、技術標準等規范性規定。如未經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就屬于不符合動物防疫規定。

  第二部分 釋義 第三章 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

  第十九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并公布全國動物疫情,也可以根據需要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情。

  【釋義】 本條是對動物疫情管理的規定。

  一、動物疫情即動物疫病發生、發展的情況。動物疫情管理是動物防疫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重要手段。及時、全面、準確地掌握動物疫情直接影響到動物防疫決策的正確性,因此,第一要加強動物疫情的管理;第二要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防止出現混亂;第三要制定出完善的疫情管理制度,包括疫情報告、疫情通報、疫情監測、疫情收集、疫情統計、疫情分析、疫情處理、疫情檔案、疫情公布等方面的制度。以確保動物疫情管理有序、高效地進行。

  二、本條對動物疫情管理主體、動物疫情公布作了原則規定,具體有三層含義:

  第一、國家對動物疫情實行統一管理。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全國的動物疫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情。為了規范和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動物疫情的管理,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確保動物疫情統一管理制度的落實。

  第二、明確了動物疫情公布機關。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公布全國的動物疫情。也可以根據動物防疫工作需要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情。

  第三、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布動物疫情。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動物,都應當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迅速采取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

  【釋義】本條是對動物疫情報告制度的規定。

  一、了解疫情,掌握疫情,是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首要條件,是動物疫病撲滅工作必須首先解決的問題。掌握疫情的基本要求,概括起來是:“快、準、全”三個字。快,就是發現疫情要及時。如果已經蔓延開了才知道,再采取措施只能是亡羊補牢。準,就是要準確。只有準確地掌握疫病的種類,才能對癥下藥,收到預期效果。全,就是掌握疫情要全面詳盡,這是采取措施的前提。不難看出,疫情情報的收集、反饋、整理是一項很重要的工作,其中及時發現疫情最為重要,而且做到及時、快速,必須建立報告制度,并且要發動全社會共同做好,故我國將報告動物疫情作為公民的一項義務,在法律中加以規定,以真正做到及時、準確、全面地發現和掌握動物疫情的動態,便于制訂切實的動物防疫工作計劃、規劃和及時采取撲滅措施。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的生產、購銷、屠宰、加工、儲存、運輸、觀賞和從事動物防疫科研、教學、診療、防疫、檢疫。監督以及進出境動物檢疫等單位(包括軍隊)和個人,發現患有疫病和疑似疫病的動物、染疫動物產品和疑似染疫動物產品、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都有責任和義務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迅速采取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這里的染疫動物是指確診患有某種疫病的動物;疑似疫病動物是指有臨床癥狀、尚未確診的動物;染疫動物產品是指有典型病理變化或者確診攜帶動物源性病原微生物的動物產品;疑似染疫動物產品是指有病理變化或者與染疫動物、染疫動物產品污染的物品和現場所接觸的動物產品。另外,本條還規定了禁止性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

  三、動物疫情報告的基本作法:

  (一)報告主體

  所謂報告主體就是報告義務人。據此動物疫情報告主體有以下幾種類型:

  1.飼養、經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

  這種類型的單位和個人具有兩個特點:第一,基本不掌握疫情檢驗、診斷技術,需要求助于他人診斷;第二,他們一般是首先發現動物患病的人。因而是首當其沖的報告義務人,且由于他們不掌握診斷技術,故只要發現動物疫病情況,不分病種,必須立即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

  2.動物疫病診療單位和個人

  這一類型的單位和個人的工作性質,決定了他們要經常接觸各種患病動物,因而他們也是當然的義務報告人。由于他們具有一定的檢驗診斷技術和經驗,能夠區別普通病和傳染病,甚至可以確定動物所患疫病的種類,因而對他們的要求相對要高一些,不僅在發現疫病時應立即報告,而且提供相應的檢驗、診斷等資料。以便于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盡快定性、確診,采取措施。

  3.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動物發生疫病后,有關單位和個人首先應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第一報告的受體。在接到報告后,負有確診疫情,依法采取撲滅措施的職責,同時負有向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疫情的法定義務。由于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有確診疫情的職責,因而其所報疫情的性質與前兩者不同,要求資料全面、詳盡,結論要準確、肯定,報告的時間應嚴格按照規定執行。凡屬一類動物疫病必須立即報告,以便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采取緊急措施。

  4.獸醫科研、教學單位

  這些單位在日常工作中也有發現動物疫病的可能,特別是他們中有相當一部分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疫病檢驗單位,或承擔某些疑難病癥的診斷任務。因而他們也是動物疫情的義務報告人。

  (二)分類報告制度

  動物疫病多達幾百種,流行情況不一,危害程度不同,如果不分輕重一律上報,在實踐中既不科學,也不實際。因此,必須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以及國家撲滅動物疫病工作計劃的需要,規定有選擇、有重點地報告疫情。這樣,有利于提高疫病情報工作的效率,有利于保證國家動物防疫重點的落實。根據動物病情危害大小,流行情況等因素,結合保護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要求,一般將動物疫病分為必報動物疫病和應報動物疫病。

  1.必報動物疫病

  必報動物疫病系指一經發現必須立即報告的動物疫病。也就是說這類疾病一經發現,必須立即采取緊急、嚴厲的措施,迅速加以撲滅。根據《動物防疫法》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一類動物疫病。一類疫病是急性、烈性動物疫病,這類疫病傳播迅速、危害較大,國際上也非常關注。因此,一經發現就應立即報告,以便采取措施,就地盡快撲滅。

  (2)二類、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二類、三類動物疫病雖比一類動物疫病危害小,但是暴發流行時,也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當二類、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時,應視同一類動物疫病,必須立即報告。

  (3)當地新發現的動物疫病。該類疫病是當地原來沒有的,一旦流行傳播開來,再清除、消滅則十分困難。因此,在當地新發現動物疫病時,應立即報告,并采取強有力措施,就地撲滅。

  (4)納入國家撲滅計劃的動物疫病。這是指國家規定在一定時期內要消滅的動物疫病。一旦發現這類動物疫病,也應立即報告,以便有關部門采取撲滅措施,在限期內消滅。

  2. 應報動物疫病

  應報動物疫病系指一經發現應該報告的動物疫病。這類動物疫病在發現后按規定的期限報告,一般分為月報、季報、半年報和年報等。主要指二類、三類動物疫病。

  (三)動物疫情報告程序

  1.報告義務人發現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動物,立即報告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2.防疫監督機構立即報告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3.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立即組織人員深入疫區、調查疫源、確診疫病并按有關規定將疫情等情況逐級上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同時抄送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第二十一條 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人到現場,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采集病料,調查疫源,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將疫情等情況逐級上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控制、撲滅措施,迅速撲滅疫病,并通報毗鄰地區。

  在封鎖期間,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流出疫區,禁止非疫區的動物進人疫區,并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對出入封鎖地區的人員、運輸工具及有關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疫區范圍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

  【釋義】本條是對發生一類動物疫病采取控制、撲滅措施的規定

  一類動物疫病,是對人畜危害嚴重,需要采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撲滅措施的動物疫病。一類動物疫病的確診定性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負責。

  發生一類疫病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有關人員到現場,采集病料,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調查疫源,并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同級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鎖報告后,應當及時作出發布封鎖令的決定,并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以最快的方式將動物疫情等情況及時逐級上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同時填寫疫情報告單。報告單內容包括:發病時間、地點、單位、流行范圍、臨床癥狀、發病種類、頭數、傳染來源、死亡情況和撲滅措施等。

  常用的控制、撲滅一類動物疫病的措施有:隔離、封鎖、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及其他限制性措施。

  一、隔離

  (一)概念

  隔離是撲滅動物疫病的一項重要強制性措施。動物防疫人員對易感動物進行檢查后,當事人根據檢查結果在動物防疫人員的監督指導下應分別采取隔離措施。

  隔離在撲滅動物疫病工作中是一項經常運用的強制性措施。其基本做法是將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動物,與健康動物隔離開來,以防止疫病擴散,把損失限制在最小的范圍內。

  (二)隔離措施適應的情況

  發現疑似一類疫病動物時,首先采取隔離措施,不僅要將疑似患病動物進行隔離,而且也要將其同群的動物進行隔離。然后及時進行診斷,采取控制撲滅措施。

  (三)隔離措施的具體要求

  1.隔離場所的選擇

  隔離場所應選擇不易散布病原體,方便消毒,便于實施處理措施的地方,并嚴格進行消毒。

  2.隔離期間的管理

  隔離期間嚴禁無關人員、動物出入隔離場所。疑似疫病動物應另選場所,嚴格消毒后進行隔離,并采取緊急預防措施。

  疫區易感動物應同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動物分開,并采取預防接種等預防措施。隔離場所的廢棄物,應進行無害化處理,同時,密切注意觀察和監測,加強保護措施。

  二、封鎖

  (-)封鎖的概念

  封鎖是指在發生嚴重危害人、動物健康的動物疫病時,由國家將動物發病地點及其周圍一定范圍的地區封鎖起來,禁止隨意出入,以切斷動物疫病的傳播途徑,迅速撲滅疫情的一項嚴厲的行政措施。由于采取封鎖措施,封鎖區內各項活動基本處于與外界隔離的狀態,不可避免地要對當地的生產和人民群眾的生活產生很大影響,故該措施必須嚴格控制使用,或者說必須嚴格依法執行。為此,《動物防疫法》對封鎖措施有嚴格的限制性規定。

  1.封鎖只適用于以下情況:

  (1)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

  (2)當地新發現的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時;

  (3)二類、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性流行時。

  除上述情況外,不得隨意采取封鎖措施。

  2.封鎖令的發布機關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二)封鎖程序

  1.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封鎖主要是封鎖疫點或者疫區。因此,首先應確定疫點和疫區的界限,這是封鎖的第一步。劃定疫點疫區必須科學而嚴格,范圍劃小了,達不到撲滅疫情的目的;范圍劃大了,會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且對當地的生產和人民的生活會帶來影響。為此,《動物防疫法》及有關法規對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均有嚴格解釋和規定。

  (1)關于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的界定:

  疫點,即患病動物所在地點,一般系指患病動物所在的獨立的圈舍、飼養場、村屯、牧場或倉庫、加工廠、屠宰廠(場)、肉類聯合加工廠、交易市場等場所,以及車、船、飛機等。

  疫區,系指以疫點為中心一定范圍內的地區。

  受威脅區,系指自疫區邊界外延一定范圍的地帶。

  (2)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范圍,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規定和撲滅疫情的實際需要劃定,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此權力。

  2.發布封鎖令

  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在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后,應及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同級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鎖報告后應當及時作出發布封鎖令的決定。封鎖令的發布機關的權限以疫區范圍大小,是否跨越行政區域等的不同而不同,具體規定是:疫區范圍涉及兩個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決定實行封鎖。

  (三)關于車站、機場、碼頭、港口等交通要地的封鎖車站、機場、碼頭、港口等地均屬重要的交通樞紐,關系到國家經濟建設,是國民經濟的大動脈,舉足輕重。因而應區別對待,不能采取常規的封鎖措施。對于這些場所,如果發現一類動物疫病,一般以運載動物的車、船、飛機為疫點,只對疫點采取封鎖措施。這樣既可保證交通運輸業務的正常運轉,又可有效的撲滅動物疫情。

  (四)封鎖區采取的撲滅措施

  1.封鎖的疫點必須采取的措施

  (1)嚴禁人、動物、車輛出入和動物產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運出。在特殊情況下必須出入時,須經所在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嚴格消毒后出入。

  (2)對病、死動物及其同群動物,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采取撲殺、銷毀或無害化處理等措施,當事人不得拒絕。處理病死動物、動物產品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3)疫點出入口必須有消毒設施,疫點內動物運載工具、用具、圈舍、場地必須進行嚴格消毒。動物糞便、墊草、受污染物的物品,必須在動物防疫人員監督指導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2.封鎖的疫區必須采取的措施

  (l)交通要道必須建立臨時性檢疫、消毒哨卡,設置專人和消毒設備,監視動物、動物產品流動,對出入人員、車輛進行消毒。

  (2)停止集市貿易和疫區內動物、動物產品的交易。

  (3)對易感動物,必須進行檢疫或者預防免疫接種;飼養的動物必須圈養或者在指定的地點放養,役用動物限制在疫區內使用。

  3.受威脅區必須采取的措施

  (1)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動員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采取預防性措施。

  (2)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鄉、民族鄉、鎮動物防疫組織隨時監測疫情動態。

  三、撲殺

  撲殺是撲滅動物疫病的一項經常運用的強制性措施。其基本的做法是將患有疫病動物,有的甚至包括患病動物的同樣動物人為地致死,并予以銷毀,以防止疫病擴散,把損失限制在最小的范圍內。

  決定撲殺措施的主體:是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撲殺費用:當事人承擔,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銷毀

  銷毀是指發生動物疫病時,對病死的動物、撲殺的動物及染疫動物產品采取深埋或者焚燒處理的一種消滅或殺滅由疫源排到外界環境中的病原體。它是切斷傳播途徑,防止動物疫病發生和蔓延的一項重要措施。

  五、消毒

  消毒是指消滅或殺滅由疫源排到外界環境中的病原體。它是切斷傳播途徑,防止動物疫病發生和蔓延的一項重要措施。

  (一)消毒的種類

  1.預防性消毒是指尚未發生動物疫病時,結合平時飼養管理,對動物圈舍、用具、場地和飲水等進行的消毒。預防性消毒方法、消毒對象多種多樣,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受威脅區可以采用預防性消毒。

  2.疫源地消毒是在發生動物疫病后,對目前存在或曾經存在傳染源的疫源地進行的消毒。一般分為隨時消毒和終末消毒。

  隨時消毒是指發生動物疫病后到解除封鎖期間,疫源地內有傳染源存在,為了及時消滅由傳染源排出的病原體而進行的反復多次的消毒。消毒對象是患病動物及帶菌(毒)動物的排泄物、分泌物以及被其污染的動物圈舍、用具、場地和物品等。

  終末消毒是指疫源地內的患病動物解除隔離、痊愈或死亡后,或者在疫區解除封鎖時,為了消滅疫區內可能殘存的病原體而進行的一次全面徹底的大消毒。消毒對象是傳染源污染和可能污染的所有動物、飼料、飲水、用具、場地及有關物品等。

  (二)消毒的方法

  常用的方法有機械性消毒、物理消毒、化學消毒、生物學性消毒。

  1. 機械性消毒

  主要是通過清掃、洗刷、通風、過濾等機械性方法,消除病原體。本法是一種普遍又常用的方法,但不能達到徹底消毒的目的,作為一種輔助方法,須與其它消毒方法配合。

  2.物理消毒法

  (1)日光消毒法 是利用陽光光譜中的紫外線、熱線及其他射線進行消毒的一種常用的方法,本法對牧場、草地、運動場、畜欄、飼養用具及環境的消毒很有實際意義。

  (2)熱消毒法 焚燒、燒灼、烘烤是一種簡單易行可靠的消毒方法。常在發生烈性傳染病,如炭疽、氣腫疽時,對病畜尸體及其污染的墊草、草料等進行焚燒,對廄合墻壁、地面可用噴燈進行噴火消毒。金屬制品可用火焰燒灼和烘烤進行消毒。

  (3)煮沸消毒 是日常最為常用的消毒方法。一般病原菌的繁殖型在60—70℃經30—60分鐘或者100℃的沸水中5分鐘即可以死亡。多數芽胞在煮沸15—30分鐘即可死亡,煮沸1—2 小 時可以消滅所有的病原菌。常用于耐煮的金屬器械、木質和玻璃器具、工作服等的消毒。

  (4)熱空氣消毒又稱干空氣消毒,一般在干熱滅菌器內進行。

  (5)蒸氣消毒用相對濕度80%—100%的熱空氣消毒。其效果好,與煮沸消毒相似。在農村可用蒸籠進行消毒。

  3.化學消毒法:

  是用化學藥物殺滅病原體的消毒方法,在防疫中最為常用。選用消毒藥應考慮殺菌譜廣,有效濃度低,作用快、效果好;對人畜無害;性質穩定,易溶于水,不易受有機物和其它理化因素影響。使用方便,價廉,易推廣;使用后殘留量少或副作用小等。

  常用的化學消毒藥有:漂白粉(含氯石灰)、氫氧化鈉(燒堿、火堿、苛性鈉)、碳酸鈉(純堿或食鹽)、生石灰(氧化鈣)、環氧乙烷、過氧乙酸(過醋酸)、來蘇兒、新潔爾滅、洗滅泰、消毒凈、消毒寧等。

  4.生物學性消毒

  是將被污染的糞便堆積發酵,利用噬熱細菌繁殖時產生的高達70℃以上的熱能,經過1一2個月能將病毒、細菌(芽胞除外)、寄生蟲蟲卵等病原菌殺死。

  六、緊急免疫接種

  緊急免疫接種是指發生動物疫病時,為了迅速控制和撲滅疫病的流行,而對疫區和受威脅區尚未發病的動物進行的應急性免疫接種。

  實踐證明,在疫區和受威脅區有計劃地使用某些疫(菌)苗進行緊急接種是可行而有效的。如在發生豬瘟、雞新城疫和口蹄疫等急性動物疫病時,用相應疫苗進行緊急接種,可以收到較好的效果。

  應用疫(菌)苗進行緊急接種時,必須先對動物群逐頭逐只進行詳細的臨床檢查,逐頭測溫,只能對無任何臨床癥狀的動物進行緊急接種,對患病動物和處于潛伏期的動物,不能接種疫(菌)苗,應當立即隔離治療或者撲殺。但應該注意,在臨床檢查無癥狀而貌似健康的動物中必然混有一部分潛伏期的動物,在接種疫(菌)苗后不僅得不到保護,反而促進其發病,造成一定的損失,這是一種正常現象。但是由于這些急性動物疫病的潛伏期短,而疫(菌)苗接種后,又能很快產生免疫力,因而發病數不久均可下降.而疫情會得到控制,多數動物得到保護。

  在受威脅區進行緊急接種時,其劃定范圍應根據疫病流行特點而定。如流行猛烈的口蹄疫等,則在周圍5—10公里進行緊急免疫接種。建立“免疫帶”或“免疫屏障”,以包圍疫區,防止擴散。緊急免疫接種是綜合防制措施的一個重要環節,必須與其中的封鎖、檢疫、隔離、消毒等環節密切配合,才能取得較好的效果。

  第二十二條 發生二類動物疫病時,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限制易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及有關物品出入等控制、撲滅措施。

  【釋義】本條是對發生二類動物疫病采取控制、撲滅措施的規定。

  一、二類動物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采取嚴格控制、撲滅措施,防止擴散的動物疫病。其確診定性由省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負責。

  二、發生二類動物疫病時,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了解疫情,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及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制定出動物疫情的控制、撲滅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衛生部門及有關單位對疫點、疫區的患病動物及同群動物,根據發病程度、流行狀況、經濟損失的大小,可視情況采取隔離、撲殺、銷毀、緊急預防接種、限制易感動物及其動物產品和有關物品移動,對有關場所進行清理消毒等控制、撲滅措施,以減少發病,控制流行,減少經濟損失,保護養殖業生產的發展。

  三、發生二類動物疫病時,對患病動物及同群動物的隔離

  (一)是臨時性隔離。主要用于急性疫病動物,或尚未得出診斷結論的患病動物及其同群動物。這種類型的隔離措施應用比較普遍,一般時間較短,在采取撲殺、治療、消毒等措施撲滅疫情后,即可解除隔離。

  (二)是長期隔離。主要用于慢性疫病動物。這類患病動物由于所患疫病病程很長,一時難以治愈,且由于多種原因又難以進行撲殺、銷毀等果斷措施予以撲滅,一般需選擇適當的地點進行長期隔離,以保證其它動物的安全。這種類型的隔離一般較少采用。關于隔離措施的主體,既包括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也包括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行使隔離權,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亦即代表國家行政。其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以《動物防疫法》為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止和拒絕,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不僅如此,當事人尚應按照動物防疫人員提出的具體措施和要求做好各項工作。

  第二十三條 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和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宣布。

  【釋義】本條是對解除疫區封鎖的規定。

  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劃定和對疫區的封鎖,對控制、撲滅動物疫病將起到積極的作用,但同時給人們生活及其他活動帶來了諸多不便。為此,當達到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目的時,應解除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和疫區封鎖,其程序是:

  疫區(包括疫點)內最后一頭患病動物撲殺或者痊愈后,經過所發病的一個潛伏期以上的監測,未再出現患病動物時,經嚴格徹底清掃、消毒,由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合格后,報原發布封鎖令的政府發布解除封鎖令,并通報毗鄰地區和有關部門,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疫區解除后,對病愈動物根據其帶毒時間,控制在原疫區內活動,具體辦法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發生三類動物疫病時,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動物疫病預防計劃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組織防治和凈化。

  【釋義】本條是對發生三類動物疫病采取控制、防制措施的規定。

  一、三類動物疫病是指常見多發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動物疫病,多呈慢性發展過程。三類動物疫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單位確認。其防制對策一般采用檢疫凈化方法加以控制。如雞白痢、豬囊蟲病、血吸蟲病的防制。

  二、發現三類動物疫病時,應當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動物疫病預防計劃,由縣級、鄉級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財力、物力有步驟地組織轄區內有關部門具體實施,進而達到對三類動物疫病控制和凈化的目的。

  如雞白痢病普遍發生于世界各地,對養雞業的發展帶來了嚴重威脅。本病常形成相當復雜的傳播循環。患病雞、帶菌雞是主要的傳染源。由傳染源而來的糞便污染飲水、飼料和墊草等,經消化道或呼吸道感染健康雞,但最常見的是通過帶菌雞蛋而傳播,給養雞業生產造成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防治本病發生的原則在于杜絕病原的傳入,挑選健康種雞、種蛋,建立健康雞群;堅持自繁自養,消除、逐步淘汰群內的帶菌雞與慢性病雞;必須嚴格執行衛生消毒、定期疫情監測等凈化制度。

  第二十五條 二類、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性流行時,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釋義】本條是對二類、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采取措施的規定。

  二類、三類動物疫病或者當地發生新的動物疫病呈暴發性流行時,由于疫病來勢迅猛、擴散快、流行面廣,對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不亞于發生一類動物疫病,因此本條規定:二類、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性流行時(含當地發生新的動物疫病時),采取發生一類疫病的處理措施。具體講就是采取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控制、撲滅措施。

  這里所稱暴發性流行是指某種動物疫病在一定時間內,在動物群體或者一定地區范圍,短時間內出現很多的病例。如不采取嚴厲措施加以控制、撲滅,疫情將迅速擴大、蔓延,就會造成重大的危害后果。

  第二十六條 為控制、撲滅重大動物疫情,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可以派人參加當地依法設立的現有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必要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臨時性的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釋義】本條是對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規定。

  一、動物疫病的傳播途徑較多,公路運輸動物、動物產品就是一個很重要的環節。加強公路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監督檢查尤為重要。本條就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的上路檢查作了明確規定:為控制、撲滅重大動物疫情,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可以派人參加當地依法設立的公安、交通、林業現有的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公安、交通、林業檢查站應當給予積極配合,提供便利條件。

  當地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即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或者二類、三類動物疫病及當地新發現的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時;毗鄰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為了防止動物疫情的傳出,傳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主要任務是驗證查物,必要時對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車輛實施消毒。

  第二十七條 發生人畜共患疫病時,有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單位互相通報疫情。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控制、撲滅措施。

  【釋義】本條是對發生人畜共患病采取控制、撲滅措施的規定。

  人畜共患病對人和動物均有較大的危害,常見的有:炭疽、布氏桿菌病、結核病、血吸蟲病、狂犬病、旋毛蟲病、囊蟲病等。人畜共患病的控制、撲滅,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組織領導下,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單位共同努力完成。如現行防治血吸蟲病、狂犬病等疫病在當地政府組織領導下,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防治措施,會同其他部門分工協作已取得成效。

  發現人畜共患疫病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單位互相通報疫情,并采取相應的控制、撲滅措施。當發現人畜共患疫病在人、動物間流行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深人疫區,及時了解、掌握疫情動態,共同研究、制定控制、撲滅措施,按照職責分別對人、動物開展防治工作。

  第二十八條 疫區內有關單位和個人,應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作出的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規定。

  【釋義】本條是對疫區內有關單位和個人履行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義務的規定。

  動物疫病一旦發生,對養殖業發展和人體健康均會造成危害,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為把動物疫病控制、撲滅在疫區內,嚴防動物疫病向疫區外傳播擴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制定嚴格的防制措施,有時為保全大多數地區利益,不得不犧牲小范圍利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制定的有關動物消毒、隔離、銷毀、強制免疫等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暴發,疫區內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認真遵守。如做出撲殺病畜的決定,當事人不得拒絕,必須立即執行,否則,屬于違法,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十九條 發生動物疫情時,航空、鐵路、公路、水路等運輸部門應當優先運送控制、撲滅疫情的人員和有關物資,電信部門應當及時傳遞動物疫情報告。

  【釋義】本條是對動物疫病發生時各有關單位在控制、撲滅動物疫病應盡責任的規定。

  發生動物疫情是社會的一大自然災害,廣大人民群眾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防制動物疫病,保護養殖業的發展和人民身體健康是社會公益事業,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積極配合。本條是對航空、鐵路、公路、水路等運輸部門和電信部門在發生動物疫情時應盡的義務規定。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處理動物疫情的工作人員,可以憑當地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處理動物疫情證明及工作證,優先在鐵路、交通、民航部門購票,鐵路、交通、民航部門應當保證售給最近一次通行旅往目的地的車、船、機票。交付運輸的處理動物疫情的物資應有明顯標志,鐵路、交通、民航部門應當保證用最快通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運出。電信部門應當及時傳遞動物疫情報告。

  第二部分 釋義 第四章 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三十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行業標準、檢疫對象,依法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釋義】本條是對依法實施檢疫的規定。

  一、本條規定了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的主體地位。動物、動物產品檢疫是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重要手段,也是動物防疫監督的重要內容之一。由于動物防疫工作具有統一性、社會性、科學性、強制性的特點,一部法調整一方面工作,只能有一個執法主體,因而,本法規定了動物防疫工作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具體實施。這就理順了動物、動物產品檢疫的管理體制,避免了利益驅動、條塊分割造成的檢疫管理混亂,以及漏檢現象的發生,危害養殖業發展和人體健康。檢疫是政府行為,國際上稱為官方檢疫,確切講應叫國家檢疫。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動物、動物產品依法實施檢疫,是代表國家的行政執法行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動物、動物產品商品流通中,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既不代表買方,也不代表賣方,不受生產經營單位利益和管理制約,從而能確保代表國家依法實施檢疫,確保了檢疫結果具有監督性、公正性和權威性,符合國際慣例。有利于我國動物產品與國際市場接軌。

  二、由于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具有依法實施和科學性等特點,決定了必須按照科學的統一規定的檢疫標準、檢疫規程進行檢疫,才能使其結果具有權威性、合法性,避免隨意性。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檢疫時,必須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行業標準和檢疫規程。如《動物檢疫技術操作規程》、《產地檢疫規程》、《病死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規范》、《畜禽產品消毒規范》等有關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進行疫病檢查、定性和處理。科學的檢疫結果是采取強制性處理措施的前提。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必須一絲不茍地執行國家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和規程。

  三、所謂檢疫對象就是指動物疫病,包括傳染病和寄生蟲病。對動物、動物產品依法實施檢疫的目的,就是通過檢疫,發現和處理帶有檢疫對象的動物及其產品。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類動物疫病的危害大小、流行情況、分布區域以及被檢動物及其產品的用途,規定必須檢疫的對象。

  第三十一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設動物檢疫員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動物檢疫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具體資格條件和資格證書頒發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動物檢疫員的培訓、考核和管理。動物檢疫員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實施檢疫。動物檢疫員應當按照檢疫規定實施檢疫,并對檢疫結果負責。

  【釋義】本條是對動物檢疫員的規定。

  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設動物檢疫員,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其檢疫結果具有法律效力。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是政府行為。動物檢疫員之所以設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內,是為了避免管理體制混亂,保證行政執法的統一性。動物檢疫員的良好素質,是檢疫工作準確實施的基礎,事關養殖業發展和人民身體健康。因此,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動物檢疫員的資格條件和資格證書的頒發辦法,以確保檢疫隊伍的整體素質。

  二、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動物檢疫員的管理,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動物檢疫員的首要條件是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準確地講,應具有獸醫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于獸醫中等專業的技術水平和實踐經驗。不具備這一條件的人員不能當動物檢疫員。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負責把關。同時,應通過培訓,提高動物檢疫員技術水平、政治素質和實際操作能力,建立考核、考績檔案。合格的發給動物檢疫員資格證書。動物檢疫員必須取得上崗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實施檢疫。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資格條件的動物檢疫員每年要定期進行考核。

  三、由于動物、動物產品檢疫技術性很強,是否按照規定的檢疫標準、項目、程序、辦法實施檢疫,關系到檢疫結果是否準確,對動物、動物產品的處理是否準確。因此,本條規定動物檢疫員必須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檢疫規程實施檢疫,并對檢疫結果負責。這里的檢疫規程是指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動物檢疫行政技術規范。動物檢疫規程既有行政法律規范的強制性,又有技術標準的權威性,是動物檢疫員實施檢疫的依據和操作規范。動物檢疫員必須按照檢疫規程實施檢疫,否則,動物檢疫員無法對檢疫結果負責。

  第三十二條 國家對生豬等動物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本行政區域內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動物種類和區域范圍;具體屠宰場(點)由市(包括不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研究確定。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屠宰場(點)屠宰的動物實行檢疫并加蓋動物防疫機構統一使用的驗證訖印章。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協商確定范圍內的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的屠宰檢疫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并依法進行監督。

  【釋義】本條是對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規定。

  一、本條是國家對生豬等動物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法律規定。改革開放以來,生豬經營放開,多層次經營,多渠道流通,多種經濟成份并存,極大地調動生產者和經營者的積極性,促進了養殖業的發展,繁榮了肉類市場。但隨之而來,由于私屠濫宰,致使動物疫病流行,病害肉上市,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國務院制定了“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統一納稅、分散經營”的十六字方針,各級政府以“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規定對私屠濫宰進行清理整頓。為了加強生豬等動物定點檢疫管理工作,在定點屠宰場(點)設置上,國務院確定了“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進生產、方便群眾、便于檢疫和管理”的原則。本條明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本行政區域內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動物種類和區域范圍;具體屠宰場(點)設置的規劃和布局,由市(包括不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研究確定。各級政府應當依法治理私屠濫宰,加強檢疫管理。通過定點屠宰,把屠工屠商有序地組織起來,從分散到集中,便于管理,減少環境污染,確保肉類衛生和人體健康。

  二、檢疫是政府行為,生豬屠宰檢疫是生豬檢疫的重要組成部分,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生豬檢疫工作的監督管理,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定點屠宰場(點)屠宰的生豬等動物實施檢疫,出具檢疫證明,并加蓋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定使用的驗訖印章。生豬經營放開以來,在地方政府的領導下,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加強了定點屠宰檢疫管理的工作力度,使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工作逐步走上有序的軌道。由于多種經濟成份并存,提高了我國屠宰、加工企業的活力,證明了生豬流通體制改革方針符合市場經濟規律,應支持其不斷發展、完善和提高。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人,除了少數國有屠宰企業保持原有生產形式外,大多數國有屠宰企業實行了轉制,股份制經營、國有民營、承包租賃經營的格局已經形成。在企業自主權擴大,以經濟效益為中心,尋求自我發展的情況下,其上級主管部門已難以進行有效的控制。因而,作為國家行為的檢疫本不應由企業自己實施,但考慮到歷史及現實情況,國務院以國辦發40號文《關于生豬屠宰檢疫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農業部、國內貿易部協商確定范圍的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市、縣人民政府在定點時,經審查認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并依法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的,由各屠宰廠或者肉類聯合加工廠對其屠宰的生豬自行負責檢疫,并加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統一制定使用的和本廠的驗訖印章。”

  三、自行負責屠宰檢疫的屠宰廠和肉類聯合加工廠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取得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獸醫資格證書,并與檢疫工作量相適位的檢疫人員;

  2. 有必要的檢疫設施、儀器和設備;

  3. 有符合規定的無害化處理設施;

  4.有相應的檢疫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及其保障措施;

  5.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上述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可以派員駐廠進行監督,發現其未按規定實施檢疫的,有權責令其停止自檢、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逾期不改正的,撤銷其自檢資格。

  第三十三條 農民個人自宰自用生豬等動物的檢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辦法。

  【釋義】本條是對農民個人自宰自用動物檢疫的規定。

  一、我國是個農業大國,有八億農民(包括牧民)。廣大農村千家萬戶農民飼養的動物的防疫工作,是貫徹落實本法的基礎和重點。以最常見的人畜共患的豬囊蟲病為例,進入流通的痘豬肉主要來源于農民的散養豬。由于農村習慣性的散養方式和較差的衛生條件,農民一家一戶散養豬極易患囊蟲病,而人又是豬囊蟲病的中間宿主,農民首先是囊蟲病的受害者。所以,改變農民散養豬的習慣為圈養,是控制豬囊蟲病的主要手段之一。許多縣、鄉人民政府通過鄉規民約,較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為農民養豬控制疫病發生提供了經驗。但是,真正解決廣大農村千家萬戶農民飼養的動物的防疫工作,必須通過貫徹落實本法,將動物防疫工作規范化。因此,加強對農民自宰自用動物的檢疫管理,對保護養殖業發展和人體健康,具有重要意義。

  二、《動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對生豬等動物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在第四條又規定:“動物屠宰,依照本法對其胴體、頭、蹄和內臟實施檢疫、監督。”然而,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大中城市定點屠宰都難以實現,何況我國有8億農(牧)民的廣大農村養殖業集約化程度不高、大多分散飼養、畜禽自由交易,加上農民法制觀念淡薄,習慣勢力嚴重,農村實現定點屠宰還要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這樣,廣大農民自宰自食性屠宰,不可能在屠宰場(點)進行,因此,產生大量非胴體肉類,其中3%—5%屬于病害肉類,如不對其進行檢疫、監督管理,勢必通過自食或動物自宰自食的剩余部分進入流通,對農民本身和城鎮居民造成危害。由于利益驅動,一些不法商販收購販運病死動物及其產品;一些加工、用肉單位低價收購病害動物產品,謀取暴利,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養豬業生產、發展。

  由于農民仍有許多地方出于生活習慣,活動物現宰現用,就地加工食用,國家提倡定點屠宰,集中檢疫不僅限于生豬,其他如牛、羊、馬、犬、禽等動物也要實行定點屠宰。因此,對以經營為目的的私屠濫宰必須取締,沒收其違法經營的動物及其產品;對販賣、經營、加工病害動物及其產品的違法行為必須堅決打擊,嚴肅處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加強對生產、經營、加工、倉儲、運輸各環節進行監督檢查,加強檢疫管理。特別要把檢疫監督管理工作深人到農村,建立產地動物檢疫工作秩序,以確保動物防疫工作開展。

  三、我國幅員遼闊,地域差別大,生活習慣不同,特別是一些少數民族地區和牧區的農牧民,對活動物現宰現用,就地加工食用,給檢疫工作帶來了許多困難。因而,很難對農民自宰自食動物的檢疫就全國范圍作出一個統一的規定。因此本條授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制定農民個人自宰自用生豬等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管理辦法。避免動物防疫監督工作在農村出現空白,從而加強產地檢疫的監督管理,把動物疫病控制消滅源頭,有利于養殖業生產發展和人體健康。

  第三十四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進行檢疫,按照國務院財政、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收取檢疫費用,不得加收其他費用,也不得重復收費。

  【釋義】本條是對檢疫收費的規定。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代表國家依法行使檢疫職能,可以收取檢疫費用。檢疫費用屬于國家農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國務院財政、物價行政管理部門對此已有明確的規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必須按照規定的檢疫項目、收費范圍、收費標準和收費管理辦法收取檢疫費用,不得超出規定加收其他費用或重復收費。其他部門和單位一律不得收取檢疫費。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收取的檢疫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必須全部用于動物防疫事業,不得挪作他用,其結余部分納人預算外管理,不納稅。

  第三十五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釋義】本條是對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的規定。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決定必須改變政企不分的管理模式,實行政企分離。這是為了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職能,通過立法、執法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企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通過平等競爭,求得生存和發展。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強化行政執法職能,保證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平等地位,本條規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不得從事與其職能有關的經營性活動。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本法設定的動物防疫監督行政執法機構,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不得從事與行政執法職能有關的經營性活動的規定,是為了維護動物防疫行政執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權威性,強化行政執法職能,杜絕由于利益驅動造成以權謀私等腐敗現象的發生。

  第三十六條 國內異地引進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應當先到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并須檢疫合格。

  【釋義】本條是對國內異地引種檢疫管理的規定。

  一、種用動物在動物疫病防治中占有重要地位。加強種用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管理是疫病防治中控制不可缺少的環節。這是由種用動物的特點決定的。一是種用動物價值高,生存時間長;二是種用動物繁殖后代,在傳播疫病特別是種源性疫病方面影響面很大。一旦種用動物患病或者保菌帶毒,會成為長期的傳染源,同時會通過精液、胚胎、種蛋垂直傳播給后代,造成疫病擴大傳播。加強對異地引種的檢疫管理,是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控制動物疫病傳播的重要措施。

  二、本條所稱的國內異地,是指跨省引種。引種單位,應當先到輸入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辦理審批手續。輸入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輸出地動物疫情情況審批同意后,引種單位方可異地引種。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引入后,引種單位必須向輸入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供輸出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檢疫證明,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人工捕獲的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野生動物,須經捕獲地或者接收地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合格,方可出售和運輸。

  【釋義】本條是對人工捕獲野生動物檢疫的規定。

  一、野生動物和家畜家禽的疫病可以相互傳染。有的野生動物抵抗力很強,雖然不表現臨床癥狀,但可以帶菌帶毒,是動物疫病傳播的自然疫源,一旦家畜家禽與染疫的野生動物接觸,就有可能引發動物疫病的感染和傳播。加強對人工捕獲的野生動物的檢疫管理是阻斷疫病在自然環境中的動物與家養動物之間傳播的重要手段。

  二、凡捕獲的野生動物應向捕獲地或就近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檢。經檢疫合格,方可出售和運輸。到達輸入地后,貨主應當憑捕獲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有效檢疫證明向輸入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驗,并接受監督檢查。對捕獲的野生動物的檢疫,僅限于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合法捕獲的野生動物。

  第三十八條 經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檢疫證明,動物產品同時加蓋或者加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使用的驗訖標志。

  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由貨主在動物檢疫員監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釋義】本條是對檢疫結果處理的規定。

  一、檢疫結果的處理是檢疫工作的核心。本法對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對動物、動物產品依法定程序履行檢疫職責后,對檢疫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的處理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只有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才允許經營。檢疫證明、驗訖印章和檢疫標志等法定的檢疫合格的證明標志,必須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動物檢疫員、動物防疫監督員簽發才具有法律效力。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是動物防疫的對象,必須作無害化處理,消除其傳播動物疫病的可能性,才能達到保護養殖業發展和人體健康的目的。由于經濟利益的關系,貨主往往不能自覺地接受檢疫結果,依法作無害化處理。因此,本法為貨主設定了法律義務,規定了“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由貨主在動物檢疫員的監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同時,授予了動物檢疫員監督處理的執法權力和職責。

  二、對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對動物產品同時加蓋驗訖印章或加封檢疫標志,貨主憑有效的檢疫證、章、標志出售、屠宰、加工、貯存、運輸動物、動物產品,并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貨主憑有效檢疫證明、驗訖印章和檢疫標志經營動物、動物產品屬合法經營,如果因檢疫證、章、標志填寫、使用不規范引起糾紛,不得將責任轉嫁給貨主,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對無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規定的證、章、標志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屬非法經營,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按規定給予處理、處罰。

  三、對檢疫不合格的動物或動物產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做出消毒、或其他無害化處理決定,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并監督貨主執行,以防止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流通領域,造成疫病的傳播,危害養殖業發展和人民的身體健康。

  第三十九條 動物憑檢疫證明出售、運輸、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動物產品憑檢疫證明、驗訖標志出售和運輸。

  【釋義】本條是對動物、動物產品憑檢疫證明進行流通等活動的規定。

  國家對動物疫病采取預防為主的方針,嚴禁染疫的和未經檢疫的動物、動物產品進入一切流通領域。凡出售、運輸、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等活動的動物必須取得有效檢疫證明;動物產品必須憑檢疫合格證明和驗訖標志方能出售、運輸。對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動物禁止出售、運輸、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對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動物產品禁止出售、運輸,否則,當事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要依法作出處理。

  第四十條 檢疫證明不得轉讓、涂改、偽造。

  檢疫證明的格式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釋義】本條是對檢疫證明的管理規定。

  一、檢疫證明是國家管理動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憑證,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合格的、無疫病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的有效證明。動物檢疫員依照動物檢疫規程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后開具的檢疫證明,檢疫證明是動物檢疫員只說明該批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結果是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經營者依法取得相應的檢疫證明,是其履行義務后合法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法律憑證。管理與管理相對人之間通過檢疫證明建立起正常的動物檢疫管理工作秩序。肉品衛生安全,事關群眾健康,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解決病害肉上市的問題,關鍵在于嚴把檢疫關,強化各個環節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因此,對檢疫證明必須嚴格管理。

  二、檢疫證明的格式和管理辦法,本法授權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定,其它任何部門和單位制定同類的檢疫證明,都會干擾、破壞動物防疫管理工作秩序,是違法行為。根據本條規定,承擔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必須具備的條件是:轉讓(買賣)、涂改、偽造(變造)的檢疫證明。

  1.轉讓檢疫證明:是指取得檢疫證明的單位和個人,將自己的某一批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證明以有償或者無償的方式提供給沒有檢疫證明的單位或個人使用的違法行為。轉讓包含買賣檢疫證明。

  2.涂改檢疫證明:改變檢疫證明的內容,如改變動物、動物產品的名稱、數量、簽發日期、有效期等等。

  3.偽造檢疫證明:是指無權制作、發行檢疫證明的個人或單位,仿制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制作和發行的檢疫證明的式樣,制作假的檢疫證明冒充真的檢疫證明的行為。偽造、變造的方法可以是各式各樣的,不同的方法對本條規定追究的行政和法律責任并無影響。

  4.轉讓(買賣)、涂改、偽造(變造)的檢疫證明都具有主觀故意。涂改、偽造(變造)的目的都在于以假充真。轉讓檢疫證明用于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而言也是假的。對轉讓(買賣)、涂改、偽造(變造)檢疫證明的行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部分 釋義 第五章 動物防疫監督

  第四十一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對動物防疫工作進行監督。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執行監測、監督任務時,可以對動物、動物產品采樣、留驗、抽檢,對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進行補檢或者重檢,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和染疫的動物產品進行隔離、封存和處理。

  【釋義】本條是關于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執法監督和執法手段的規定。

  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執法監督。本條第一款是對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執法監督的規定,第一款規定包括下述含義:

  1.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本款所講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指本法第六條所講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它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另一種情況是軍隊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它是本法授權的代表國家行使動物防疫監督職能的執法機構。

  2.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須“依法”監督。這里所講依法包括兩個內容:一個內容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從事動物防疫監督工作必須在法定職權的范圍內進行。既不能超越職權進行監督,又不能不履行職權。如果超越職權或者不履行職權進行監督則屬違法行為,出現了違法行為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一個內容是“依法”中的“法”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它包括四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法律,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比如本法、《食品衛生法》、《商品檢驗法》等;第二個層次是行政法規,即國務院審議通過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第三個層次是地方性法規,即由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第四個層次是規章,即由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比如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將根據本法制定的關于動物檢疫員的資格條件、資格證書的頒發辦法;國務院財政、物價行政管理部門將根據本法制定的關于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收費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將根據本法制定的關于農民個人自宰自用生豬等動物的檢疫管理辦法等。

  3.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的內容為動物防疫工作。這里所講動物防疫工作包括下述三項內容:一是動物疫病的預防工作,主要包括: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的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預防工作;動物飼養場的撲滅動物疫病工作;使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的工作;對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的處理工作;保存、使用、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的預防工作;等等。二是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工作。主要包括:發現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報告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發生的一類動物疫病采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控制、撲滅措施和迅速撲滅疫病、通報毗鄰地區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發生的二類動物疫病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限制易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及有關物品出入等控制、撲滅措施的工作;縣級、鄉級人民政府對發生的三類動物疫病按照動物疫病預防計劃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組織防治和凈化工作;發生動物疫情時,航空、鐵路、公路、水路等運輸部門應當優先運送控制、撲滅疫情的人員和有關物資,電信部門應當及時傳遞動物疫情報告的工作;等等。三是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主要包括:生豬等動物的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工作;國內異地引進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單位與個人應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工作;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的處理工作;等等。

  4.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對動物防疫工作所進行的監督的性質屬于行政監督。所謂行政監督,是指行政權力主體對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執法情況所進行的調查、統計、督促并提出處理意見的一種行政性的活動。行政監督是實現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手段。行政監督分為依職權進行的監督和依授權進行的監督。依職權進行的監督是指國家的行政機關依照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進行的監督;依授權進行的監督是指非國家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進行的監督。本條所講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即屬于依授權進行的監督。同時需要說明的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是一種行政執法行為,即對動物防疫法律規范遵守與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被監督的對象認為對該機構執法行為有異議,可以通過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來解決。

  二、執行監測、監督任務所采取的手段。本條第二款是對執行監測、監督任務所采取的手段的規定。這里所講監測、監督任務是指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任務。比如,根據本法有關規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測、監督任務主要為:對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預防的監測、監督任務;對動物疫病的控制時的監測、監督任務;對動物疫病撲滅時的監測、監督任務;對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時的監測、監督任務;對動物疫情的監測等等。執行上述法定任務必須采取一定的手段,才能保證任務的實現。為此,本條規定了執行監測、監督任務所采取的手段。

  1. 對動物、動物產品采樣、留驗、抽檢。這里所講動物、動物產品是系指本法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所界定的動物與動物產品。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種蛋以及未經加工的胴體、脂、臟器、血液、絨、骨、角、頭、蹄等”。這里所講采樣是指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據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條件、程序等對動物與動物產品所采集樣的樣品。采集樣品應注意以下事項:一是本條所規定的采集樣品不是必須采集,是否采集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二是采集樣品不能隨意進行,必須依照法定的范圍、條件、程序等進行采集;不能非法采集,比如不能過量采集、不能采集時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如過量采集、采集時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即屬于非法采集。三是采集的對象是本法所講的動物和動物產品,不能超出本法規定對象進行采集樣品,如果超出本法所講的范圍,被采集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拒絕。四是采集樣品一般是無償采集。這里所講留驗是指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過程中發現可疑的問題時,可以依法將其扣留并采取必要的檢驗措施,留驗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對采取的樣品留存檢驗;二是對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整批全部進行留存、觀察和檢驗。這里所講抽檢是指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可以根據需要依據法定的程序對動物和動物產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查檢驗,一般多用于飼養場等環節的檢測、監督,以及行使自檢權的肉類加工廠、屠宰廠檢疫的動物產品和冷藏等場所的動物產品的檢測、監督。

  2.對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進行補檢或者重檢。這里所講沒有動物檢疫證明,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動物與動物產品根本就沒有經過檢疫:另一種情況是進行了檢疫并出具了檢疫證明,但是該檢疫證明已經超過了法定的期限,這種情況視為沒有檢疫證明。這里所講補檢,是指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于沒有經過檢疫而進入運輸、倉貯、冷藏、加工等環節、市場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所謂重檢,是指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于超過檢疫證明期限的動物和動物產品或者與檢疫證明不符的動物和動物產品所進行的檢疫。

  3.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和染疫的動物產品進行隔離、封存和處理。這一手段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對于已經傳染上疫病的動物或者懷疑已經傳染上疫病的動物進行隔離和處理;另一種情況是對于已經存在傳染病的動物產品進行封存和處理。所謂隔離,是指將患病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同健康的動物分別開來不讓其接觸的一種強制性措施。它分為臨時隔離(適用于急性傳染動物或者尚未出診斷結論的患病動物及其同群動物)和長期隔離(適用于慢性傳染病患病動物)。所謂封存,主要是指對于染疫的動物產品進行查封存放的一種強制性措施。所謂處理,是指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和染疫的動物產品進行防疫消毒和采取其他無害化或者予以銷毀的一種強制性的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采取上述手段的前提條件必須在執行監測、監督任務時,如果不是執行監測、監督任務,則不能采取上述手段。

  第四十二條 經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托運人必須提供檢疫證明方可托運;承運人必須憑檢疫證明方可承運。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對動物、動物產品運輸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釋義】本條是關于動物、動物產品運輸監督檢查的規定。

  動物疫病傳播的途徑較多,運輸途徑即是其中的一種。為防止通過這種途徑傳播動物疫病,本條從兩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方面是運輸關系中的托運人和承運人必須依法運輸;另一個方面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對其進行監督。

  一、托運人和承運人須依法憑證運輸。

  1.托運人必須提供檢疫證明方可托運。這一規定是本法為托運人設定的一項法定義務。作為這項法定義務包括以下含義:一是這項義務是強制性的。所謂強制性的,托運人在運輸動物、動物產品時必須提供檢疫證明;不提供者不能托運。二是托運人必須無條件的履行這項義務,托運人不能通過和承運人約定等方式改變這項義務;托運人只能絕對地遵定這一規定。三是如果不履行這項法定義務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根據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托運人處以運輸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2.承運人必須憑檢疫證明方可承運。這一規定是本法為承運人設定的一項法定義務。同上述托運人的法定義務一樣,該義務包括下述含義:一是這項義務是強制性的,所謂強制性的,是指承運人在承運動物、動物產品時必須要求托運人提供檢疫證明;不提供者不能為托運人承運。二是承運人必須無條件的履行這項義務,承運人不能通過和運托人約定等方式改變這項義務;承運人只能絕對地遵守這一規定。三是如果不履行這項法定義務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根據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承運人處以運輸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對動物、動物產品進行監督檢查。對動物、動物產品運輸的監督檢查是本法賦予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一項權利。這一權利包括如下內容:第一,行使這一權利的相對者是從事動物、動物產品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也就是說,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對從事動物、動物產品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監督檢查時,從事動物、動物產品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如果拒絕,則屬于違法行為。第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行使這一職權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程序和所賦予的權限進行。如果不依此進行,被監督檢查者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第三,這項權利是本法賦予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權限,其他機關在沒有法律規定時不能行使這項權利。第四,這項權利具體包括可對有關動物、動物產品采樣、留驗、抽檢,可以查閱、復制、拍攝、摘錄有關的運行日志、貨物運單、貨票、合同、發票及其他資料。

  三、對動物、動物產品運輸的監督檢查也是本法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設定的一項職責。如果不行使這項職權則屬于失職行為。失職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此,承運人和托運人運輸動物、動物產品時,必須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檢(驗)。

  第四十三條 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出示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及人員進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

  【釋義】本條是關于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及工作人員執法時須履行的義務的規定。

  一、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有出示證件的義務。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工作人員是本法規定的代表國家監督實施本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法人員。該工作人員所行使的職權是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所賦予的,其執法行為具有行政執法的特點。根據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動物防疫監督工作的人員可以執行下列監督檢查任務:對動物、動物產品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動物在生產和流通中的有關環節進行監督檢查;對本法所界定的動物產品生產、流通中的有關環節進行監督檢查;對動物屠宰,依照本法對其胴體、頭、蹄和內臟實施檢疫、監督;對動物檢疫員按照檢疫規程實施的檢疫結果進行監督檢查;對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協商確定范圍內的屠廠、肉類聯合加工廠的屠宰檢疫結果依法進行監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履行出示證件的義務。所謂出示證件,是指向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出示由人民政府的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工作證件。出示證件后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所謂支持、配合,是指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監督檢查人員的合法要求提供方便,比如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提供監督檢查的場所等等。但是,如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出示證件,有關單位和人員可以拒絕。需要說明的是,根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在執行任務時還必須作到:攜帶證件,佩帶標志,衣著整潔,風紀嚴明;秉公執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尊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索取的資料,查閱的資料要保守秘密;取樣、處罰、沒收須出具憑證,完善手續;不以權謀私、索要錢財、弄虛作假;不無故拖延或者拒絕辦案;文明執法、禮貌待人、辦案及時、遵紀守法。

  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及其人員進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及其人員執行監督檢查是代表國家的一種執法行為,其執法過程中所需要的有關費用由國家撥付,如果收取費用,則會增加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的負擔,甚至可能造成亂執法的現象發生。為此,本法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及其人員設定了這項法定義務,如果不履行這項法定義務而收取費用,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第四十四條 動物飼養場所、貯存場所、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其他定點屠宰場(點)和動物產品冷藏場所的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釋義】本條是關于動物生產、加工、貯存場所的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規定。

  一、工程的選址和設計。動物飼養場所是指飼養本法所講動物的地方;貯存場所是貯存動物的地方,比如動物臨時貯存站等;屠宰廠是指屠宰動物的企業;肉類聯合加工廠是指屠宰動物和加工動物產品的企業;其他定點屠宰場(點)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在固定的地方專門屠宰動物的地方;動物產品冷藏場所是指專門貯存動物產品的具備冷凍條件的地方。這些地方的地理位置和設備條件均應是符合防疫規定的,如果不符合規定則有可能成為傳播動物疫病的集中點。為此,本條規定了動物飼養場所的工程的選址和設計、貯存場所的工程的選址和設計、屠宰廠的工程的選址和設計、肉類聯合加工廠的工程的選址和設計、其他定點屠場(點)和動物產品冷藏場所的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

  二、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符合動物防疫條件,該條件包括下述內容:一是工程的選址和設計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二是工程選址和設計需符合的動物防疫條件的制定機關為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目前即指農業部。三是動物防疫條件具體包括屠宰廠的設計必須有動物的胴體、頭、蹄和內臟無害化專用設施要求;必須有隔離圈和處理病、死動物及其糞便、污水、污物的設施的設計要求;選址要同水源保持一定的距離等。

  第四十五條 動物飼養場、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和其他定點屠宰場(點)等單位,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并取得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動物診療許可證。

  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診療以及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

  【釋義】本條是關于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及動物診療活動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規定。

  一、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監督。這一要求是針對已經建成的動物飼養場、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和其他定點屠宰場(點)等單位來講的。這些單位只有符合條件的才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該條件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一般來講應有下列要求:必須有檢驗人員和必要的檢驗設備;必須有消毒制度;有動物的胴體、頭、蹄和內臟無害化專用設施;必須有隔離圈和處理病、死動物及其糞便、污水、污物的設施;屠宰時的屠宰場地、用水設施、環境、用具、容器已經符合衛生防疫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體單位也應符合一般的防疫要求,比如必須有檢疫人員,有便于清掃、消毒的場所,有衛生消毒制度等。如何才算符合動物防疫條件,這要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審查核實。上述單位必須接受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如果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而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根據本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則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具有相應的具有動物診療許可證專業技術人員。這一要求是為了保證動物診療活動的準確性,進而保證動物疫病的不致傳播。該專業人員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必須具有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所要求的獸醫專業知識(比如中等專業等);必須連續從事動物診療活動一定的時間(比如五年以上);必須了解動物防疫工作的法律、法規;必須能夠獨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等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具體資格條件將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三、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診療以及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直接從事動物診療以及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容易導致將傳染病傳染給動物、動物產品,造成交叉傳染。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所講人畜共患傳染病是指人和動物可以互相傳染的共同存在的傳染性疾病。

  第二部分 釋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代作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一)對飼養、經營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的強制免疫計劃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進行免疫接種和消毒的;

  (二)對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清洗消毒的;

  (三)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的。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的規定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根據本條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對飼養經營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的強制免疫計劃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進行免疫接種和消毒的。本法明確規定,國家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行計劃免疫制度,實施強制免疫。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預防工作,并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測、監督。也就是說,飼養、經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平時定期或在疫病流行時及時對飼養、經營的動物進行免疫接種和消毒,預防傳染疫病。這種計劃免疫接種是強制性的。通常情況下,具有一定規模的飼養、經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會積極主動進行免疫接種和消毒的,但是,少數一家一戶飼養、經營動物的老百姓為了省點錢,不進行計劃免疫接種和消毒,從而引起疫病的流行,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免疫接種和消毒是預防性的,飼養、經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不能只為了眼前利益,認為自己飼養、經營的動物不會傳染疾病,這種僥幸心理是萬萬要不得的,一旦染疾再進行治理,其費用可能是免疫接種和消毒的幾倍甚至幾十倍。平時做好免疫接種和消毒,一旦疫病流行,也可以起到預防和抵御的作用。

  2.對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清洗消毒的。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違者就要依照本條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其中“運載工具”包括車輛、飛機、船舶。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都是傳染源,都有傳播疫病的可能。因此,要加強管理。根據有關規定,對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車輛、船舶、飛機以及飼養用具、包裝用具、墊料等,貨主須在裝貨前和卸貨后進行清掃、洗涮,并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消毒,出具消毒證明。消毒費用由貨主承擔。清出的墊草、糞便、污物由貨主進行無害化處理。在運輸途中,不準沿途拋棄病死動物、動物產品及其糞便、墊料、污物,必須在指定站或到達站卸下,并在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下,由貨主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所需費用由貨主承擔。

  3.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的。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必須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違者就要依照本條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有關規定,染疫動物、動物產品不得上市出售、運輸,貯存和加工,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責令貨主進行無害化處理,對病死的動物及其同群動物,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采取撲殺、銷毀或者作無害化處理措施,貨主不得拒絕,所需費用由貨主承擔。

  二、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按照本條規定,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追究。因此,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依法行使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部門。除此以外,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都無權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執法過程中,根據違法行為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作出處罰。

  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的實施具有一定的階段性,第一階段是警告,即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不履行本法規定的義務的違法行為人給予警告,限期改正,并告之如在規定的期限內仍未改正,即將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并由其負擔所有費用。違法行為人接到警告后,應當立即改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進行免疫接種、清洗、消毒等。第二階段是代為處理,在規定的期限內,違法行為人仍未按規定進行改正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代作處理。代為處理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違法行為人不得拒絕、妨礙、阻撓代為處理行為;如有拒絕、妨礙、阻撓代為處理的,應作為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論處。本條為何規定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代作處理呢?因為本條規定的這三項違法行為的后果易造成疫病的流行,不進行及時處理將會危及其他飼養、經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第三階段是代為處理費用的征收,包括代為處理所發生的全部費用,違法行為人不得拒絕給付費用。需要說明的是,代做處理和征收處理費用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拒不執行的,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保存、使用、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運輸動物病料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保存、使用、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運輸動物病料的規定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動物病料不同于一般的動物、動物產品,傳染性較強,一旦泄露后果不堪設想,因此,對保存、使用、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和運輸動物病料都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造成嚴重損失。因此,本法對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和動物病料的保存、使用和運輸作出了特別規定。

  二、根據本條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必須具備的條件是:1.違反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存、使用和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運輸動物病料。

  三、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按照本條規定,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追究。因此,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依法行使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部門。除此以外,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都無權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執法過程中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1.警告,是對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保存、使用和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運輸動物病料的違法行為給予的最輕的行政處罰,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警戒,是一種既具有教育性質又具有強制性質的較輕的處罰形式。違法行為人接到警告后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存、使用和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運輸動物病料。

  2.罰款,本條規定的具體罰款數額為二千元以下。所謂罰款是指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保存、使用、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運輸動物病料的違法行為人給予一定的經濟制裁。根據本條規定,這種罰款是一種并罰的行政處罰措施,即它在本條中不能單獨使用,而是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造成的后果等具體情況,在作出警告處罰的同時,決定是否給予罰款的處罰,這種處罰可以處,也可以不處。執行處罰的機關應將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營下列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停止經營,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動物、動物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動物、動物產品;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二)疫區內易感染的;

  (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檢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本法禁止經營的動物、動物產品的規定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本條規定的這六項內容都是屬于禁止經營的動物、動物產品的范圍,禁止經營的動物、動物產品不得上市出售,違者就要依照本條的規定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發現禁止經營的動物、動物產品就得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該撲殺的撲殺,該銷毀的銷毀,該作無害化處理的就要作無害化處理。否則,不但影響人體健康,還會造成疫病流行,影響養殖業生產。

  二、根據本條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營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的動物疫病有關的動物、動物產品。本項強調的是經營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的動物疫病有關的動物、動物產品,換句話說就是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的動物疫病無關的動物、動物產品,不屬于禁止經營的范圍。

  2.經營疫區內易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對疫區內易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必須進行檢疫或預防注射,并監測、觀察一定時期后發現沒有疫病的才可經營,否則不得經營。

  3.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本法明確規定,經檢疫合格并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才可經營;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由貨主在動物檢疫員監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違者就要依據本條規定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

  4.經營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絕對不準經營,一經發現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撲殺、銷毀。

  5.經營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動物產品,同樣具有傳染性,也屬于禁止經營的范圍,一經發現也須立即采取措施予以銷毀或者作無害化處理。

  6.經營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動物、動物產品。本條在規定了前五項禁止經營的動物、動物產品的同時,還規定了一項兜底條件,即經營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動物、動物產品,這也是關于禁止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總括規定,是鑒于禁止經營不符合國家動物防疫規定的動物、動物產品的情形比較復雜,為了防止掛一漏萬,規定了這一情形。

  三、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按照本條規定,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追究。因此,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依法行使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部門。除此以外,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都無權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執法過程中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經營。所謂責令停止經營是指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向違法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發出處罰通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內停止正在進行的違法經營行為。

  2.沒收違法所得。所謂沒收違法所得是指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違法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在違法經營活動中所獲得的收入全部予以沒收。本條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既包括沒收違法經營所獲得的全部收入,同時也包括沒收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動物、動物產品,目的是為了防止疫病流行和損害更多人的身體健康。沒收的動物、動物產品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予以撲殺、銷毀或作無害化處理。所需費用由貨主承擔。

  3.罰款,即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根據本條規定,這種罰款是一種并罰的行政處罰措施,即它在本條中不能單獨使用,而是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造成的后果等具體情況,在作出責令停止經營或者沒收違法所得處罰的同時,決定是否給予罰款的處罰。什么情況屬于“情節嚴重的”本法未作具體規定,一般是指:(1)經營禁止經營的動物、動物產品的數量較大;(2)屢教不改的;(3)因經營禁止經營的動物、動物產品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如造成疫病流行或者造成食物中毒等等。

  執行處罰的機關應當將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對未售出的動物、動物產品,依法補檢,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經營應當檢疫而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的規定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經檢疫合格并取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才可經營,違者就要依照本條規定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本條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必須具備的條件是:經營應當檢疫而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即違法經營者經營的是根本就沒有檢疫的動物、動物產品,也就是私屠濫宰的動物、動物產品,既未經檢疫更沒有檢疫證明。只要是經營應當檢疫而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都要承擔本條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

  二、根據本條規定,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追究。因此,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依法行使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部門。除此以外,其他任何單位和部門都無權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執法過程中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經營。所謂責令停止經營是指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進行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中,發現并經確認其違法經營應當檢疫而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后,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違法行為人在一定的期限內停止正在進行的違法經營活動。

  2.沒收違法所得。所謂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違法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在違法經營活動中所獲得的收入全部予以沒收。

  3.對未售出的動物、動物產品,依法補檢,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辦理。所謂補檢是指對未經檢疫而進入流通環節的動物、動物產品進行的檢疫。對補檢的動物、動物產品,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合格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檢疫證明,并加蓋或者加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使用的驗訖標志;不合格的,由貨主在動物檢疫員監督下作防疫消毒處理和其他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所需費用由貨主自行承擔。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托運人和承運人分別處以運輸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必須憑檢疫證明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規定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檢疫證明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合格的、無疫病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的有效證明。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經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托運人必須提供檢疫證明方可托運;承運人必須憑檢疫證明方可承運。違者就要依照本條規定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托運人提供的檢疫證明必須是真實、合格、有效的,承運人在承運時也應當認真檢查檢疫證明是否真實、合格、有效的,對托運人提供的虛假的、不合格的、失效過期的檢疫證明,承運人應當拒絕承運,并有義務通知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二、根據本條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必須具備的條件是: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動物、動物產品。其中不執行憑檢疫證明包含兩種情況:一種是托運人沒有提供檢疫證明而托運的,也就是托運人根本就沒有檢疫證明,即該批動物、動物產品沒有實施檢疫或者雖經檢疫但不合格未發給其檢疫證明或者是托運人提供的是失效過期的檢疫證明。根據有關規定,畜禽、畜禽產品檢疫證明的有效期:畜禽一般為七天以內,畜禽產品為三十天以內。另一種情況是承運人沒有憑檢疫證明就承運的。不論是以上哪種情況,只要是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就要承擔本條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

  三、根據本條規定,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追究。因此,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依法行使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部門。除此以外,其他任何單位和部門都無權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執法的過程中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1.警告,是對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違法行為給予的最輕的行政處罰,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警戒,是一種既具有教育性質又具有強制性質的較輕的處罰形式。

  2、責令改正,是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違法行為人實施的一種制止其違法行為繼續的行政強制措施。

  3.罰款,即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托運人和承運人分別處以運輸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所謂罰款是指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違法行為人給予一定的經濟制裁。根據本條規定,這種罰款是一種并罰的行政處罰措施,即它在本條中不能單獨使用,而是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造成的后果等具體情況,在作出警告或者責令改正處罰的同時,決定是否給予罰款的處罰。本條規定“情節嚴重的”才可以對托運人和承運人分別處以罰款,這是實施罰款處罰的前提,也就是說情節不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改正處罰即可。什么情況屬于“情節嚴重的”本條未作具體規定,一般是指:(1)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的動物、動物產品數量較大;(2)屢次警告拒不改正的;(3)因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動物、動物產品而造成嚴重后果的。本條規定的運輸費用是指托運人為運輸動物、動物產品而向承運人支付的全部費用。執行處罰的機關應當將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五十一條 轉讓、涂改、偽造檢疫證明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沒收違法所得,收繳檢疫證明;轉讓、涂改檢疫證明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超過五千元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偽造檢疫證明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超過三萬元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轉讓、涂改、偽造檢疫證明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轉讓、涂改、偽造檢疫證明,其后果就是擾亂了正常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秩序。肉品衛生質量問題,事關人民群眾的健康安全,是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焦點。當前,病害肉上市的問題已引起社會各界的強烈不滿,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就是嚴把屠宰檢疫這一關。檢疫證明就是檢驗動物、動物產品有無疫病是否符合肉品衛生質量的標志。無疫病、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就為其出具檢疫證明,否則,不予出具檢疫證明。因此,對檢疫證明要嚴加管理。本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檢疫證明不得轉讓、涂改、偽造;其格式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二、根據本條規定,承擔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必須具備的條件是:轉讓、涂改、偽造檢疫證明。其中轉讓檢疫證明是指取得檢疫證明的單位和個人,將自己的某一批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證明以有償或者無償的方式提供給沒有檢疫證明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行為。涂改檢疫證明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改變檢疫證明的內容,如改變畜禽產品的品種名稱、改變簽發日期、改變有效期等等。偽造檢疫證明是指無權制作、發行檢疫證明的人或單位,以營利為目的,仿制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制作和發行的檢疫證明的式樣,制作假的檢疫證明冒充真的檢疫證明的行為。偽造的方法可以是各種各樣的,不同的方法對本條規定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并無影響。

  轉讓、涂改、偽造檢疫證明都具有主觀故意。涂改檢疫證明從某種意義上說也屬于偽造檢疫證明。涂改、偽造檢疫證明,其目的都在于以假充真。由于涂改、偽造的檢疫證明根本上就是假的,所以是無效的。真實的檢疫證明轉讓后由于是未經檢疫或者雖經檢疫但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的貨主使用,對于其用于未經檢疫或者雖經檢疫但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而言也是假的,失去了真實檢疫證明所應有的效力,不足以作為動物、動物產品檢疫的依據。

  三、根據本條規定,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追究。因此,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依法行使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部門。除此以外,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都無權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執法過程中,根據違法行為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下列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轉讓、涂改、偽造檢疫證明的違法行為人在違法活動中所獲得的收入全部予以沒收。

  2. 收繳檢疫證明。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將轉讓、涂改、偽造的檢疫證明予以沒收。

  3.罰款。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轉讓、涂改、偽造檢疫證明的違法行為給予一定的經濟制裁。根據本條規定,這是一種并罰的行政處罰措施,即它在本條中不能單獨使用,而是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作出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收繳檢疫證明處罰的同時,決定是否給予罰款的處罰。本條區分不同的情況而給予不同數額的罰款,即轉讓、涂改檢疫證明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超過五千元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偽造檢疫證明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超過三萬元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執行處罰的機關應將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4.構成犯罪的,將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1997年10月1日實行的新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檢疫證明作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核發的證明動物、動物產品無疫病符合肉品衛生質量的證明性文件,屬于新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的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范圍,偽造檢疫證明,就是偽造國家機關的證件,就要依照新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追究違法行為人的刑事法律責任。根據本條規定,一般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動物防疫條件不符合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對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進行政處罰的規定。

  一、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動物飼養場、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和其他定點屠宰場(點)等單位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如動物飼養場、種畜場、種禽場等必須設有獸醫衛生專職人員、病畜禽隔離和糞便、污物處理、消毒設施,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要有專門的獸醫衛生檢驗機構、相應的專業人員、病畜隔離和專用急宰車間、無害化專用設施及污水污物處理設施等。這些動物防疫條件是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和我國畜牧業生產的實踐經驗和發展現狀總結出來,經國務院批準發布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凡是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都應該嚴格執行。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動物及其產品的生產經營發生了很大變化,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的生產、經營單位逐步走向市場,以經濟效益為中心安排其生產經營活動,出現了一些忽視動物防疫條件的傾向。因此,本條規定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二、根據本條規定,有關單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條件是其在飼養、生產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過程中不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動物防疫條件。這就是說,無論這些單位的地理位置、自然條件和主管部門如何,只要從事動物飼養、生產和動物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都必須符合動物防疫條件,不符合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三、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按照本條規定,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追究。因此,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依法行使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部門。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均無權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執法過程中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1.警告。即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違法者給予的一種較輕的處罰,其目的主要是對違法者給予批評教育,敦促其改正違法行為。警告一般采用書面形式,“行政處罰通知書”可以只發到違法單位,也可通報有關單位。

  2.責令改正。即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進行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并經確認該單位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而從事動物飼養、經營或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后,向違法單位發出處罰通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違法飼養、生產、經營的單位在一定的期限內改正其違法行為。

  3.罰款。即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違法飼養、生產、經營動物或動物產品的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制裁。根據本條規定,當違法單位拒不改正其違法行為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責令其限期改正的同時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這種罰款是一種并罰的行政處罰措施,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造成的后果等,在作出責令改正的同時,給予違法行為人罰款的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單位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釋義】本條是對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單位及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的規定。

  一、動物疫情是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發生和發展的情況,通過對動物疫情的報告,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以及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單位能夠準確地掌握動物疫情的發生和發展狀況,便于及時采取有效的控制和撲滅措施,減少動物疫病對我國畜牧業生產和人民身體健康造成的不利影響。因此,疫情報告和通報制度十分必要。按照本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瞞報、謊報、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無論任何單位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凡具有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二、按照本條規定,承擔本條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的對象是單位及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中,所謂“瞞報動物疫情”是指發生了嚴重的動物傳染病或寄生蟲病時,單位或者單位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報告或者在報告疫情時避重就輕,隱瞞真實情況;所謂“謊報動物疫情”是指未發生動物傳染病或寄生蟲病時,單位或者單位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謊稱發生了動物疫病或者在報告動物疫情時夸大其辭,將本不嚴重的動物疫情說成十分嚴重;所謂“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是指發生了嚴重的動物傳染病或寄生蟲病時,單位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拒絕、阻止或者妨礙他人向有關機關報告動物疫情。無論是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行為,都必須出于違法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不是由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而造成對動物疫情的瞞報、謊報或者對他人報告疫情的阻礙則不構成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這些違法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幾種:(1)發現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動物的單位,未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2)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接到動物疫情報告后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上一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3)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或者二類、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生流行時,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未將疫情逐級上報到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4)發生人畜共患病時,有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與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單位之間未互相通報疫情。

  三、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按照本條規定,有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

  1.行政處罰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追究,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依法行使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部門。除此以外,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均無權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執法過程中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下列行政處罰:(1)警告。即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違法單位給予的一種較輕的處罰,其目的主要是對違法者給予批評教育,敦促其改正違法行為。警告一般采用書面形式,“行政處罰通知書”可以只發到違法單位,也可通報有關單位。(2)罰款。即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制裁。根據本條規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給予違法單位警告的同時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行政處分由違法行為人所在單位或上級單位決定。對具有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行為的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分,由其所單位或者上級單位依照《國務院關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根據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輕重分別處以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或開除的處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逃避檢疫,引起重大動物疫情,致使養殖業生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對逃避檢疫,引起重大動物疫情的行為人追究刑事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動物防疫是綜合運用多種手段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保障動物健康及其產品安全的一項系統性工作,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則是防疫的重要內容和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重要手段之一,如果逃避檢疫,造成重大動物疫情,勢必會給我國養殖業生產和人民身體健康帶來嚴重損害。因此本條規定,對違反本法規定,逃避檢疫,引起重大動物疫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根據本條規定,逃避檢疫,違法引起重大動物疫情,構成犯罪的條件有以下幾項:

  1.有逃避檢疫的行為。這種行為是出于主觀故意的,如明知某類動物或動物產品應當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對其實施檢疫,但卻故意采取藏匿、蒙騙等手段躲避動物檢疫員實施具體的檢疫工作。

  2.引起重大動物疫情。雖然引起了動物疫情,但不夠重大,不構成犯罪。所謂重大動物疫情,一般是指以下幾種情況:(1)引起的動物疫情,過去沒有發生過,對畜牧業生產和人民身體健康危害很大;(2)引起的動物疫情,難于治理,對畜牧業生產和人民身體健康危害很大。(3)引起的動物疫情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重大。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所謂重大損失,主要是指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行為造成了嚴重的政治影響,如有損于我國的信譽、形象和威望等。關于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各省(區、市)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或降低。

  3.違反本法的有關規定。如果僅引起重大動物疫情的后果,但沒有違反動物防疫法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例如某單位依法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檢后,由于動物檢疫員的失職,沒有檢出動物疫病,引起重大動物疫情的傳播。該單位沒有違反本法的有關規定,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三、我國新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規定,“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逃避動植物檢疫,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這一規定主要運用于進出境動植物檢疫,但逃避國內動物檢疫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后果與其基本一致。因此,違反本法規定,引起重大動物疫情的,司法機關將比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以下處罰:

  1 .對違法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可以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十五條 動物檢疫員違反本法規定,對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加蓋驗訖印章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記過或者撤銷動物檢疫員資格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因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給有關當事人造成損害的,由動物檢疫員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釋義】本條是對違反本法規定的動物檢疫員給予行政處分和由其所在單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規定。

  一、按照本法規定,動物檢疫員是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中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和資格證書,具體實施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這些檢疫員的檢疫工作雖然只涉及到動物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檢疫,但是卻關系到整個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監督工作,關系到我國畜牧業生產的發展和人民身體的健康,可以說責任重大。動物檢疫員如果違反本法規定,對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加蓋驗訖印章,不僅影響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形象,而且會給我國畜牧業生產和人民身體健康造成嚴重的危害。因此本條規定了違反本法規定的動物檢疫員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

  二、本條第一款規定了動物檢疫員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主要是對動物檢疫員的行政處分。按照這一款規定,具有以下違法行為的動物檢疫員應當受到行政處分:(1)對未經檢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加蓋驗訖印章的;(2)對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加蓋驗訖印章的。具備上述兩種行為之一的動物檢疫員由其所在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上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其違法行為的輕重和造成的損害后果的大小作出以下處分:

  1.記過。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具有違法行為的動物檢疫員的檔案材料上登記過錯。

  2.撤銷動物檢疫員資格。當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認為違法的動物檢疫員不再適合繼續實施具體的動物檢疫工作時,可以對其作出撤銷動物檢疫員資格的決定。

  3.開除。對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可以對違法的動物檢疫員給予開除其公職的處分,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

  三、本條第二款規定了違法行為人應當承擔的行政賠償責任。行政賠償責任也稱國家賠償責任,是賠償義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按照本條的規定,動物檢疫員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是:

  1.動物檢疫員存在違反本法的行為,即對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了檢疫證明、加蓋驗訖印章的。這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

  2.由于動物檢疫員的違法行為給有關當事人造成了損害,例如導致當事人因此而染疫,以及其他經濟上的損失等。

  3.動物檢疫員的違法行為與有關當事人所受的損害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即當事人的損害是由于動物檢疫員的違法行為造成的。

  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如果沒有動物檢疫員在行使職權時的違法行為,或者其違法行為未對當事人造成損害,都不應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動物檢疫員所在單位如何承擔賠償責任,本條未作具體規定,但是,動物檢疫員所在單位按照“國家賠償法”承擔賠償責任后,應當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動物檢疫員追償。

  第五十六條 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隱瞞和延誤疫情報告,偽造檢疫結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釋義】本條是對違法的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代表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執法權,其工作人員是受國家委派、人民重托從事動物防疫監督工作的公務人員,職責重大,應該勤勤懇懇、認真負責、忠于職守、秉公執法。但是,如果這些檢疫人員不依法執行職務,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隱瞞和延誤疫情報告,偽造檢疫結果,那么不僅影響我國政府的形象,而且對保護農、林、牧、漁業生產和人體健康,對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都將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因此,對動物防疫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行為應予以嚴厲制裁。

  二、按照本條規定,對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追究刑事法律責任應具有下列條件:

  1.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具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隱瞞和延誤疫情報告,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所謂“濫用職權”是指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在行使職權時違背法律授權的宗旨,以權謀私,或者超越法定范圍行使職權。包括憑借職權指使或影響下級檢疫人員濫用職權。所謂“徇私舞弊”是指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為了私情或者謀取私利,在執法中弄虛作假,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處理或者枉法決定。所謂“玩忽職守”是指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不履行職責,就是職責上的不作為,不盡職責或者擅離職守;不正確履行職責,就是對本職工作馬馬虎虎、漫不經心、不負責任。所謂“偽造檢疫結果”是指動物防疫人員篡改檢疫數據,或者未經檢疫編造檢疫結果。所謂“隱瞞和延誤疫情報告”是指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故意隱瞞或者推遲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動物疫情。這里專指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故意隱瞞和延誤疫情報告,完全由于客觀原因造成的延誤,不能作為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的犯罪行為。

  2.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行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所謂重大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一是指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二是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政治影響的,如有損于我國的信譽、形象和威望等。關于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各省(區、市)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或降低。

  3.違法行為與重大損失之間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即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由于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如果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雖具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違法行為,但沒有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雖然有重大損失,但不是由于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違法行為造成的,都不能構成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罪。

  三、根據我國新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動物防疫監督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根據本款規定,對于那些具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為的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如果情節輕微,依據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或檢疫人員構成犯罪,但有悔改表現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阻礙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釋義】本條是對阻礙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的規定。

  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畜牧業飛速發展,這就決定了我國動物防疫工作具有量大、面廣的特點。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作為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派出的專門從事動物防疫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經常要與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接觸,而且其監督工作又往往與這些單位或者個人的經濟利益直接掛勾,因此保證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條件十分重要。本法在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了當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支持和配合的義務,同時也作了當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和“不得收取費用”的規定。這條規定的目的在于建立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在與有關單位或者公民個人因為動物防疫而發生各種關系時正常的工作秩序,以保證動物防疫監督工作的順利進行。為了保證這一目的的實現,本條對不按照上述規定對動物防疫監督工作給予支持和配合而無理阻礙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單位和個人作出了給予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的規定。

  二、按照本條的規定,構成阻礙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阻礙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這種行為是當事人在主觀故意的心理狀態下實施的。“阻礙”是指拒絕、阻止或者妨礙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進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工作,如不準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進入某地點進行監督檢查,或者采用各種方法使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不能正常地進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工作。

  2.這種阻礙行為的對象是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的活動。“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的活動”是指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在進行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之前履行了應當履行的各種手續,如動物檢疫員具有相應的資格條件和資格證書并按照檢疫規程實施檢疫,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出示證件以及其他需要辦理的手續,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臨時性的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等。如果阻礙行為不是發生在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就不應當作為阻礙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情況。

  3.阻礙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方法,這是構成罪與非罪的界限。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是犯罪行為。所謂“暴力方法”是指違法行為人對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的身體實施了打擊或者采用了強制性手段,如捆綁、非法拘禁等使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不能依法執行職務;所謂“威脅方法”是指以危害、傷害、毀壞財產、破壞名譽、打擊報復或者用刀、槍、棍、棒等相要挾、恫嚇,使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不能依法執行職務。凡是使用了暴力或威脅方法使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不能依法執行職務的即構成犯罪,要依照刑法承擔刑事責任,未使用暴力或威脅方法阻礙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則應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治安管理處罰。

  三、按照新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由司法機關和公安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和輕重對違法行為人分別進行以下處罰:

  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司法機關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警告。

  第二部分 釋義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法自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釋義】本條是對本法生效時間的規定。

  法律的生效,即法律的時間效力,是指法律施行的時間。本法自 1998年1月 1日起施行,是指本法自該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本法自公布之日至施行前的一段時間內關于動物防疫的所有問題,不適用本法的規定,仍適用國務院1985年發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條例》,本法對施行前發生的有關問題沒有追溯力。本法自1997年7月3日通過至1998年1月1日生效,這樣規定主要考慮到動物防疫工作以前一直是依據行政法規和規章,今后則要依據法律,對本法的學習、宣傳,尚需一段時間。另外,為保證本法的順利實施,也要求本法從公布到實施留出一段時間,以利于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有關單位和公民作好必要的準備。

  本法執行后,國務院一九八五年二月頒發的《家畜家禽防疫條例》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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