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鄉市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現行有效, 桐鄉市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政府令〔2019〕11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遷補償
桐鄉市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政府令〔2019〕11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促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桐鄉市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城鄉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拆遷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著物,并對所有權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桐鄉市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三條 《桐鄉市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因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需要拆遷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實施單位;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合法所有權人。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實施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市集體土地征收聯席會議負責對土地征遷實施單位上報的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審查。
市發改、財政、公安、農業農村、民政、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拆遷安置程序
第五條 因征收集體土地,需要拆遷集體土地上農村房屋的,拆遷人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擬定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市集體土地征收聯席會議審查同意后實施。
第六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桐鄉市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并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被拆遷人應當支持和配合土地征收、房屋拆遷工作。
第七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一般以依法取得宅基地的家庭戶為單位簽訂,由戶主或受其委托的代表人簽字后生效;戶籍非在冊的被拆遷房屋合法所有權人,經房屋所在地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逐級確認后,由產權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八條 房屋拆遷工作實施前,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土地征收范圍內的被拆遷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并根據登記的用地性質對其中的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作出界定。公安機關應當配合調查被拆遷人的戶籍情況。
經認定的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經認定的違法建筑或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則不予補償。
第九條 被拆遷房屋的產權人及合法建筑面積以《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為依據認定;未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以建房申請審批材料為依據,由拆遷人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等部門研究確認,并在征遷范圍內公示10天。
第三章 拆遷安置方式
第十條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宅基地遷建安置(以下稱遷建安置)、宅基地遷建與公寓式安置房相結合(以下稱遷建與公寓組合安置)、公寓式安置房(以下稱公寓房安置)、一次性貨幣補償(以下稱貨幣安置)等四種安置形式。
梧桐街道、開發區(高橋街道)、烏鎮鎮等3個鎮、街道所屬行政區域,以及隸屬鳳鳴街道由開發區托管的行政村,在主城區(繞城公路內)及烏鎮大道科創集聚區規劃范圍內,不再安排遷建安置點;在主城區及烏鎮大道科創集聚區規劃范圍外,實行遷建與公寓組合安置、公寓房安置、貨幣安置三種安置形式。
前款規定外的其他鎮、街道,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完成前,應鼓勵引導被拆遷人選擇公寓房安置或貨幣安置;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完成后,規劃確定的城鎮發展邊界內不再安排遷建安置點。
第十一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不作其他安置。
第四章 被拆遷房屋補償
第十二條 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價格,由具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重置價法結合成新進行評估,經拆遷人、被拆遷人雙方確認后,由拆遷人予以補償。
第十三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由具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后,由拆遷人給予相應的貨幣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批準年限扣除已使用的年期,經具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重置價法評估測算后確定補償價格。
第十四條 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復核結果在征遷范圍內予以公示。
第五章 安置用地及安置房建設
第十五條 采用遷建安置或遷建與公寓組合安置的,須嚴格按照征遷時我市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相關規定執行,安置用地以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方式供地。拆遷人必須嚴格控制新村安置點配套用地總量,采用遷建安置的,戶均用地總量不得突破0.55畝(含公建配套用地,下同);采用遷建與公寓組合安置的,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90平方米,戶均用地總量不得突破0.46畝。
第十六條 采用公寓房安置的,安置用地以國有土地協議出讓方式供地。
第十七條 公寓式安置房原則上由拆遷人根據國土空間規劃,負責建造多層或高層公寓房。安置小區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功能配套。安置房戶型應體現居住需求的多樣性和合理性。
第六章 安置面積標準
第十八條 選擇公寓房安置的被拆遷人,可安置公寓房總建筑面積按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或戶內在冊人口每人50平方米之積計算,最大不超過375平方米。
被拆遷人戶內在冊人口按照征遷時我市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相關規定認定。
第十九條 戶籍非在冊的被拆遷人,公寓房限選擇一套,建筑面積不超過125平方米。
第二十條 選擇遷建與公寓組合安置的被拆遷人,公寓房限選擇一套,建筑面積不超過125平方米。
第二十一條 因安置房戶型原因,選擇的安置房總建筑面積超過安置面積上限的,選擇的安置房必須是總建筑面積階差最小的戶型。
第七章 安置房結算價格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人選擇公寓房安置的,安置房購房價格,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與戶內在冊人數,以置換價、成本價分段進行結算。
安置房成本價由具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相近時點、同等區位的土地出讓價格、房屋建筑安裝工程費等按實計算得出基準值并進行層次修正后由拆遷人確定;置換價在成本價的基礎上以適當比率折扣確定。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人選擇的安置房總建筑面積在可安置面積以內部分,以置換價結算;超過可安置面積部分,以成本價結算。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人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且被拆遷房屋面積小于戶內在冊人口每人50平方米之積的,其選擇的安置房總建筑面積在戶內在冊人口每人50平方米之積以內部分,安置房購房價格超過被拆遷房屋補償獎勵之和時不再結算差價;安置房總建筑面積超過戶內在冊人口每人50平方米之積部分,以成本價結算。
第二十五條 被拆遷人選擇遷建與公寓組合安置的,公寓房購房價格以成本價結算。
第二十六條 選擇公寓房安置的被拆遷人,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超過安置房總建筑面積部分,由拆遷人按評估價予以補償外,再按被拆遷房屋主體建筑評估單價的2倍予以獎勵。
第二十七條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的,先按照《桐鄉市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定確定的可安置公寓房總建筑面積以置換價進行結算,然后對可安置的公寓房由拆遷人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予以回購,并以不超過回購總房價的30%予以獎勵。
第八章 過渡補助與簽約騰空獎勵
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給予被拆遷人臨時安置補助,安置補助費計算期限根據相應的安置形式確定。選擇遷建安置的,自被拆遷人房屋騰空之日起至遷建安置宅基地放樣后12個月止;選擇公寓房安置的,自被拆遷人房屋騰空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個月止;選擇遷建與公寓組合安置的,自被拆遷人房屋騰空之日起至宅基地放樣后12個月與公寓房交付后6個月二者之先期到達日止;選擇貨幣安置的,安置補助期限為12個月。
拆遷人超過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規定的期限未提供宅基地或未交付安置房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臨時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標準由拆遷人確定,并應根據住房租賃的市場變動情況適時作出調整。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與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在規定期限內搬遷騰空的,由拆遷人給予適當獎勵。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農業農村、民政等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的相關工作人員在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安置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或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桐鄉市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施行前已經市集體土地征收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的征地拆遷項目,可繼續執行原房屋拆遷與補償安置政策。
第三十二條 《桐鄉市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桐鄉市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市政府令第102號)同時廢止。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桐鄉市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67號)規定中的內容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桐鄉市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羅娟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桐鄉市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現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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