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女士的宅基地面臨征收,其土地性質為集體所有土地,但征收方卻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況下,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吳女士家居住在云南省昆明市某村,在村里擁有合法的宅基地。因某項目改造,吳女士的房屋被納入到征收范圍內。2018年11月1日,征收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吳女士作出征收決定。
吳女士認為,其宅基地的土地性質為集體所有土地,而征收方卻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且在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就作出征收決定,明顯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了其合法權益。
隨后,吳女士在律師幫助下,將征收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撤銷征收方于2018年11月1日對吳女士房屋作出的征收決定。
法庭上,征收方辯稱,其作出的征收決定事實清楚,程序正當,適用法律正確,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并得到絕大多數被征收人的同意和支持。
法院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本案中,吳女士被征收的房屋坐落土地系集體土地,故對該房屋的征收不應適用該條例的規定。征收方在征收決定中以該條例作為對吳女士的房屋進行征收的法律依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法院還認為,本案中,征收決定所涉房屋坐落的土地為集體土地,縣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中關于對集體土地征收的規定,報經云南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經發布土地征收公告、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聽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意見等法定程序,才能對吳女士的房屋坐落的集體土地予以征收,同時對吳女士進行安置、補償。但是,征收方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作出本案被訴征收決定前已經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故征收方作出的征收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
最終,法院撤銷了征收方于2018年11月1日對吳女士房屋作出的征收決定。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認為,征收分為國有土地的征收和集體土地征收兩種,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主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具體規定,在集體土地的征收中,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具體規定。但無論是征收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都必須在履行法定程序下進行征收。
本案中,由于吳女士被征收的房屋坐落土地系集體土地,征收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履行發布土地征收公告、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聽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意見等法定程序,而不是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直接向吳女士作出征收決定,法院判決撤銷征收方作出的征收決定并無不當。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