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的房屋面臨征收,認為補償太低遂聘請律師維權。律師發現,房屋征收部門先發布了《xx建設工程評估咨詢機構選擇征求意見結果公告》,在
李某在河南周口市某區擁有一套房屋。2017年6月,征收方發布《房屋征收公告》,根據公告內容顯示,李某的房屋位于上述征收公告范圍內。
2017年7月31日,房屋征收辦公室發布《xx建設工程評估咨詢機構選擇征求意見結果公告》。不到一個月后,又發布《關于xx改造房屋價值評估的通知》,該通知內容為推薦包括xx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在內五家評估機構供居民協商選擇。
xx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被選定后,對李某家房屋價值進行了評估。評估價值時點是2017年10月10日,評估的房屋建筑面積為455.10平方米,以及評估了單價金額、裝修、裝飾、附屬物及其他物品的補償金額。
因對補償不滿,區政府又多次派人與李某家人協商補償事宜未果。2018年6月8日,區政府對李某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送達。李某不服該補償決定,向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征收方辯稱,《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完全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所要求的程序來進行,評估機構選擇時間合法,且在送達時特別告知了被上訴人申請鑒定的權利,安置補償程序合法。
一審法院認為,征收方于2017年7月31日發布《評估機構選擇征求意見結果公告》確定了評估機構后,又在2017年8月25日發出《房屋價值評估的通知》,讓被征收人重新選擇評估機構,屬程序違法。另外,李某對評估機構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征收方沒有向李某說明應當申請復核評估,也沒有證據證明向李某告知了申請復核評估和申請專家委員會鑒定的權利,亦屬程序違法。綜上一審法院判決撤銷《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征收方對一審法院判決結果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征收方的上訴。
對該案,王有銀律師認為,征收方選擇評估機構時存在先確定后發布通知的明顯程序違法情況,且李某對評估機構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征收方沒有向李某說明應當申請復核評估,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向李某告知了申請復核評估和申請專家委員會鑒定的權利,最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
“房屋評估機構的選定上,有嚴密的法律規定,這樣規定的出發點正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被征收人的權利,如果征收方在這個環節上比較“隨意”,被征收人完全可以以此‘違法點’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王有銀律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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