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應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經法定程序依法征收。但張先生在集體土地上的971平方米的房屋,征收方卻未履行征地法
張先生不服,委托律師通過法律途徑將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撤銷了。今天,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和大家一起看看這個案件。
張先生是湖南某村村民,在該村建有房屋,總面積971平方米。2017年,該村被納入棚戶區改造項目紅線范圍,同年11月17日,征收方發布《房屋征收決定》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張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圍內。征收方選定評估公司對張先生的房屋進行估價,評估價格為349萬元。隨后征收方就補償事宜與張先生進行了多次協商,但一直未能達成補償協議。2018年9月20日,征收方對張先生的房屋作出《房屋補償決定書》,對張先生進行一次性貨幣補償,共計370萬。
張先生不服,委托律師幫助爭取合法權益。2018年11月15日,張先生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但市政府作出維持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書》。于是張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復議決定和征收補償決定。
一審法院認為,征收方在履行正當程序后,依據房屋評估價值作出涉訴房屋補償決定,保護了張先生的選擇權。被征收房屋價值按當時時點評估合理,張先生在法定期限內也未提出異議,不存在被征收房屋價值過低的問題。因此,判決駁回張先生的訴訟請求。張先生不服,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訴。
湖南省高院認為,張先生房屋所在土地為集體土地,征收方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進行征收,屬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且征收方對張先生涉案房屋的評估價,比較周邊房價,明顯較低。即便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征收方未告知張先生明確的房源以及具體調換方式,未保障張先生就貨幣補償還是產權調換的選擇權。因此,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撤銷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責令征收方重新作出處理。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認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集體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的征收,依法至少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本案中,涉案房屋所在地雖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仍是集體土地。故對該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征收,應按集體土地征收程序進行。
王有銀律師提醒廣大村民,在遇到征收拆遷時,要關注征收程序、政策,注意收集證據,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應第一時間咨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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