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來戶”應不應該分土地補償費,土地是農民生存的基礎,土地補償款是對村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經征收而消滅的補償,其受益主體不是承包地被征收的個別農戶,而是該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所有具有成員資格的人。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
土地是農民生存的基礎,土地補償款是對村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經征收而消滅的補償,其受益主體不是承包地被征收的個別農戶,而是該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所有具有成員資格的人。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因此,當“外來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也有權分得土地補償費。
一、農村征地出讓,有權利辦理補償手續嗎?
鄉鎮政府沒有權利出征地補償標準。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征收時,鄉鎮政府是沒有權制定征地補償標準的,征地補償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二、占用荒山補償標準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9]102號)的規定,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執行誰治理、誰管護、誰受益,切實保護治理開發者的合法權益的政策。治理開發者在規定的承包、租賃或拍賣期限內享有“四荒”使用權。“四荒”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從此規定來看,四荒的開發也應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承包合同,確定承包期限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畢竟,四荒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個人不可能永久性的擁有使用權。《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省域內各縣(市)耕地的最低統一年產值標準,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制定統一年產值標準時,綜合考慮被征收耕地的類型、質量、農民對土地的投入、農產品價格、農用地等級等因素。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統一年產值倍數,應按照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確定;按法定的統一年產值倍數計算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經省級政府批準應當提高倍數;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經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當地政府公布的最高補償標準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法律分析:
土地是農民生存的基礎,土地補償款是對村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經征收而消滅的補償,其受益主體不是承包地被征收的個別農戶,而是該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所有具有成員資格的人。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因此,當“外來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也有權分得土地補償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法律分析:土地是農民生存的基礎,土地補償款是對村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經征收而消滅的補償,其受益主體不是承包地被征收的個別農戶,而是該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所有具有成員資格的人。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因此,當“外來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也有權分得土地補償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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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外來戶”應不應該分土地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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