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生的嬰兒能不能分得征地補償款,胎兒能分得征地補償款。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胎兒在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利益時,胎兒視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以是可以獲得征地補償款的。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對胎兒的份額保
胎兒能分得征地補償款。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胎兒在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利益時,胎兒視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以是可以獲得征地補償款的。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對胎兒的份額保留也做了相關的規定。
征地補償款是否能按照遺產繼承
能。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征地補償款是屬于全體村民所有的,征地補償款分配給被繼承人的,可以按遺產進行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第四條,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民法典征地補償款是否能按照遺產繼承
能。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征地補償款是屬于全體村民所有的,征地補償款分配給被繼承人的,可以按遺產進行繼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農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釋全文》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征地補償款能否繼承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征地補償款是屬于全體村民所有的,征地補償款分配給被繼承人的,可以按遺產進行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第四條,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征地補償款是否算遺產
征地補償款不算遺產。根據《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土地補償費是國家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補償給村集體的,村集體又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給喪失承包地的承包農戶家庭,用于對失去耕地農戶的損失補償及安置。而土地補償費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進行分配,不是分配給這個家庭中的某一個人,更不是分配給這個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對失地農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不屬于承包土地收益。據此,可以知道征土地補償款并不屬于遺產,所以不能適用繼承法對征地補償款補予以分割。
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案件
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的案件,人民法院應該立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該內容由 許乃義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新生兒征地補償款是可以獲得的,也是有這個權利的。當事人的子女在該征(地)補償的規定時間段內(以當地的征收公示為準)出生,并且申報戶口的,就能享受到該待遇;已經確定享受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數后再出生的對象,是不能享受到該待遇的。
一、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二、征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政府征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征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征收行為都屬于違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親生兒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可以獲得征地補償款。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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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未出生的嬰兒能不能分得征地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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