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個別村干部為了個人利益,同意拆遷方低價征收集體土地,損害集體成員的利益。面對這樣的情況,農民應該怎么維權呢?今天,北京圣運
實踐中,個別村干部為了個人利益,同意拆遷方低價征收集體土地,損害集體成員的利益。面對這樣的情況,農民應該怎么爭取合法權益呢?今天,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為大家普法。
王有銀主任提醒,《土地管理法》修改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個人使用。這意味著農民有了更大的自主權,存在更多的潛在收益。修法也出于維護農民利益的需要,明確規定集體土地入市要經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策,必須經過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村干部無權私自決定出讓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事項。
王有銀主任提醒,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中明確指出,村委會成員在從事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管理工作時,屬于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也就是說,如果村干部在征地過程中侵吞補償款,可以構成貪污罪。如果有證據證明,村干部有貪污補償款的嫌疑,農民可以及時向刑事偵查機關和國家監察部門提出控告,追究村干部的法律責任,并追回被侵吞的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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