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河北省最新傷殘津貼,2021河北省最新傷殘津貼,法律分析:河北省人社廳、省財政廳下發《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調整傷殘津貼,傷殘津貼標準為:1、一至四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220
法律分析:河北省人社廳、省財政廳下發《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調整傷殘津貼,傷殘津貼標準為:
1、一至四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220元,二級傷殘200元,三級傷殘180元,四級傷殘160元。
2、五級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140元,六級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標準為其增加傷殘津貼。
3、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職工的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標準按照各統籌地區2011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確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為本統籌地區2011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為30%。
法律依據:《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二、調整標準: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按照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220元,二級傷殘200元,三級傷殘180元,四級傷殘160元。
(二)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用人單位應當增加額五級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140元,六級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標準為其增加傷殘津貼。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職工的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四)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標準按照各統籌地區2011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確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為本統籌地區2011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為30%。
工傷賠償的新標準如下:1、按生活自理障礙支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作為生活護理費;2、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傷的認定程序是什么工傷的認定程序如下:1、申請。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提出申請認定,單位不提申請的,勞動者在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工傷認定申請要準備相應的材料;2、調查。接受申請后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3、認定。一般于60日內作出認定。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四十一條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十級工傷賠償標準:1、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十級工傷勞動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勞動者七個月的工資。2、因為十級工傷而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勞動者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勞動者的十級工傷導致日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還應支付殘疾賠償金。傷殘等級,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一般傷殘的等級傷殘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十級傷殘賠償標準分為兩種:合同未到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6個月本人工資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個月本人工資。一、領取傷殘補助需要準備哪些材料:1、準備一份工傷認定書;2、工傷待遇申報表;3、勞動能力鑒定;4、醫療費用發票、診斷證明、病歷資料;5、由單位填寫《工傷治療申請表》,并加蓋單位公章。二、領取傷殘補助流程:1、用人單位向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3、攜帶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書等資料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本次調整的范圍為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傷殘津貼的1-6級,即完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享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遺屬,以及享受護理費的工傷職工。
本次調整的標準:1級至6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主要采取根據傷殘等級定額調整的辦法,相應級別對應本人每月增加:1級傷殘315元,2級傷殘300元,3級傷殘285元,4級傷殘270元,5級不低于255元,6級不低于235元。調整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如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將補足至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原則,遺屬原為工亡職工配偶的,這次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屬于其他親屬的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河北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022如下: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但最高為121653元、最低為24330.6元;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十級3個月,即17379元;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十級3個月,即17379元。十級傷殘賠償內容:1,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等于上年度城市(北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乘20年乘傷殘賠償指數0.1;2,醫療費賠償金額等于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醫用費用;3,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等于(當地標準)元乘住院天數;4,營養費賠償金額等于根據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5,誤工費賠償金額等于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乘誤工時間或者(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城鎮)除以365日)乘誤工天數;6,陪護費賠償金額等于陪護人的原收入乘陪護時間或者同等級別護工報酬標準乘陪護時間;7,交通費賠償金額等于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憑票)。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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