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認定物本身的發票可否做為對其進行價格認定的依據,被認定物本身的發票可否做為對其進行價格認定的依據,法律分析:在買賣合同中,發票對于查明貨物價格這一事實具有關鍵性作用。當事人若對合同中被認定物的價格存在爭議,但能夠提供真實的發票時,發票的真
法律分析:在買賣合同中,發票對于查明貨物價格這一事實具有關鍵性作用。當事人若對合同中被認定物的價格存在爭議,但能夠提供真實的發票時,發票的真實性應得到肯定。出賣人出具發票的行為已表明其對發票內容的認可,買受人接受發票并入賬的行為同樣應視為其對發票內容的認可。故在買賣合同中,當雙方對貨物價格存在爭議,且存在真實增值稅發票,當事人未能提供相反證據的,裁判機構可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認定實際交易價格的直接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開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由此法院推定雙方當事人的出票以及收票行為表明對其發票載明的交易價格已經予以認可,故將發票作為認定交易價格的依據。
可以以貨物的發票對貨物價格進行直接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開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在當事人對合同單價產生爭議,又存在真實的增值稅發票時,其形式與內容上的真實性應得到肯定。出賣人出具發票的行為已表明其對發票內容的認可,買受人接受發票并入賬的行為同樣應視為其對發票內容的認可。故在買賣合同中,當雙方對貨物價格存在爭議,且存在真實增值稅發票,當事人未能提供相反證據的,裁判機構可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認定實際交易價格的直接證據。
1、看發票是否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除了一些專業發票和行政事業收據,我們工作中常見發票的監制章由省以上稅務局統一制作和發放,刻制監制章的企業由省以上稅務局確定。《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形狀為橢圓形,上環刻制“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字樣,下環刻制\"國家(地方)稅務局監制\"字樣,中間刻制稅務機關所在地省、市(縣)的全稱。
2、.發票的底紋紙是否有真偽識別標記:看印刷發票用的水紋,大多數普通發票背光看發票紙中間的菱形防偽標志中間有大寫“SW”字樣;也有的服務業發票是用網狀條紋進行防偽處理的。
3、.增值稅發票一般用無色油墨紙套印。
4、有的發票提供了防偽查詢電話。
其實,有時侯對方的公信度是最好佐證,所以說有一定規模的公司最可信賴。
一、收據和發票的區別是什么
收據
1.收據的類型含收款收據及付款收據。
涉及往來類的收據(不能與收入費用掛鉤)的收據,可以用來做賬;付款收據也可做賬,但計算企業應稅所得時不得在稅前扣除。
收據能否入賬,要看收據的種類及使用范圍。收據可分為內部收據和外部收據。外部收據又分稅務部門監制、財政部門監制、部隊收據三種。內部收據是單位內部的自制憑據,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自制的原始憑證。用于單位內部發生的業務,如材料內部調撥、收取員工押金、退還多余出差借款等,這樣的內部自制收據是合法的憑據,可作為成本費用入賬。單位之間發生業務往來,收款方在收款以后不需要納稅的,收款方就可以開具稅務部門監制的收據。行政事業單位發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收據。單位與部隊之間發生業務往來,按照規定不需要納稅的,可以使用部隊監制的收據,這種收據也可以入賬。
2.涉及的費用
收的是收據,如果是農產品或廢舊物資等,可以拿來作賬,但要稅前扣除。如果是向正規公司購進原材料不索要發票,這不僅僅是公司利益受損,還會受到稅務機關罰款。
3.行政事業單位的專用收據可以做賬
4.自制的原始發票可以入賬
包括去文具店買東西的收據,但是在交稅時,都要扣回來。
5.資金往來收據
應到地稅局領購,才是規范的。
發票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是合法的憑證。
至于入賬方面,收據可不可以入賬,有些人聽了,斬釘截鐵地說“不可以!”其實,這樣的回答是片面的。說收據可以入賬或者不可以入賬都是以偏概全。在一些情況下,收據是可以入賬的,但是在另外一些情況下,收據是不可以入賬的,要具體情況區分對待。
審計審查時,對于原始憑證的票據,一般依據的是“合理”、“合法”兩條,而稅務機關的依據就只有合法一條,當然,對于一些金額較小的開支,如果合情理,一些地方的稅務機關也是不會追究的,比如企業飯堂在自由市場采購的一些菜品,這些小額開支是不大可能取得發票的。自制收據有時候欠缺“合法”性,所以一般不能據以入賬。
一般來說,收據可以用在企業內部的與經營無關的往來款項的憑證,對于外部的支出,如果要進入成本費用的,原則上是必須要有發票的,但是,如果是在一些行政部門交納管理費用,有時候對方開具的是財政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單位專用收據,這種收據是可以入賬的,比如一些地方的會計人員后續培訓是由當地財政舉辦的,財政局舉辦的培訓收費,開具的就是這種收據,企業可以依據入賬,還有一些企業收取的手續費,開具的是統一制定的收據,如到郵政甚至一些銀行進行轉賬支付,其收取的手續費所開具的票據就是專用專制的收據,是可以入賬的。如果企業對外發生的一般經濟業務,取得收據一般是無效的,如果據以入賬,進入了成本費用的話,稅務部門查到后,要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甚至追加罰款。但是,對外的經濟業務中,有一些業務由于不符合發票開具的條件而不能開具發票的,可以開具收據入賬,比如支付的合同違約金等。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也就是說,企業在采購及經營活動中應該取得發票,否則不得入賬。
凡涉及損益的項目,必須取得正式發票,否則不能所得稅稅前列入(也就是常說的不能入賬),這一點比較容易理解,所有費用均需要發票,所有采購(最后要轉入生產成本、銷售成本)也需要取得發票;其次涉及資產增加的項目也需要取得正式發票,比如原料采購、進貨需要正式發票,再比如購買機器設備帶來資產的增加,從長期看固定資產通過折舊的形式進入費用,所得稅稅前抵扣,也需要取得正式發票,同理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等均需取得發票。其他方面收據是可以記賬。
收據能不能入賬,實際是能不能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問題,如果確實無法取得正式發票,收據也可以作為原始憑證記賬,但不能稅前列支,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予以剔除。
二、非法出售發票罪由什么構成
(一)客體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侵犯的客體為雙重客體,即國家的發票管理秩序和稅收秩序。
(二)客觀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發票管理法規,實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的行為。
1、非法制造發票。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發票應須是由防偽專用品制成、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才有效。非法制造普通發票有二種具體行為方式:一是偽造;二是擅自制造。
偽造,是指無權印制普通發票的人仿照真實的普通發票,非法制造假發票、冒充真發票的行為。其具體表現是:按照該類發票的聯次、內容、版面排列、規格、色彩、圖案等,使用印刷、復印、描繪、拓印等各種方法印制假發粟,偽造該類發票,除了要將發票本身制成和真發票一樣之外、還必須使用各種方法制造發票監制章、防偽水印、紫外線防偽措施等。
擅自制造,是指印制發票企業或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企業未經有關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私自印制發票、或私自制造防偽專用品,或雖經批準,但未按發票印制通知書或發票防偽專用品生產通知節所規定的印制數量或生產產量,私自超量加印或制造的行為。此外,我國《發票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以內印制;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請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印制發票的企業印制。據此,如果印制發票企業未經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私自接受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音位或個人或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的委托,而印制發票的,也應是擅自制作的行為。
2、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出售是指以一定的價格將非法制造的普通發票賣出的行為。有金錢交易,轉移所有權是其本質特征。因此,沒有此種特征的行為如租用、轉讓、贈與等,就不是出售。出售的方法不限于私下成交,公開叫賣、大聲吆喝、走街串巷、攔截強賣均可,出售的方式也不限于面對面的直接交貨,郵寄、托運、托帶均可。非法出售的發票,其來源有二:一是自己偽造、擅自制造的;二是盜竊、騙取、買入、拾得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出售的發票不限于假發票,真發票亦可,如擅自制造的發票,盡管其行為是非法的,但其制造出來的發票卻是真實有效的。
(三)主體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中,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單位也可以構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的主體。單位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的、實行兩罰制。
(四)主觀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一般以營利為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辦理偽造、倒賣、盜竊發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中,實施非法印制(復制)、倒賣發票(含假發票),或者非法制造、倒賣發票防偽專用品的行為,構成投機倒把罪的,就要求行為人主觀方面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過失和間接故意,均不能成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的罪過。因此,在過失罪過下造成的超量印制發票的,不以犯罪論。
法律客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制度。關于增值稅方面犯罪之所以十分突出,除了犯罪分子為追求巨額財富,而進行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外,另外-個重要原因是存在一個很大的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市場,使得犯罪分子為牟取巨額財富而偽造、出售、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活動十分猖狂,嚴重地干擾了稅制政革,如果任其泛濫,財稅體制改革就會有失敗的危險。因此,必須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嚴歷打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市場。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發票管理法規,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l、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所謂購買,是指行為人以一定價格用貨幣或者其他利益從他人處換回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所謂非法購買,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規定的購買行為。為了加強對發票的管理,《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對發票的領購條件、程序及其發售的主體都作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任何單位與個人都不得違反,否則即屬非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有關規定,非法購買,主要包括下面幾種情況: 一是主體不合法的購買。除由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外的任何單位與個人的購買,都不符合法定的條件,其購買不論采取何種手段都屬非法。-般納稅人如果出現法定的購買阻礙事由,而采取欺騙手段購買,也屬非法購買。所謂法定的購買阻礙事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進項稅額、銷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以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2)私自印制專用發票,向個人或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買取專用發票,借用他人專用發票,向他人提供專用發票,未按增值稅有關規定要求填開專用發票,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未按照規定按月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欄目中如實填寫購用、存廢情況、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等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3)銷售的貨物全部屬于免稅項目的。有上述三種情況之一的一般納稅人已經領購的,稅務機關應當收繳其結存的專用發票。 二是手段不合法的購買,如果不按法律要求的程序購買,亦屬非法購買。如提供的證件是偽造的、或行賄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而購買的,或不依核準的數量進行購買的,等等都屬于手段不合法的購買。 三是從無出售權的單位與個人處購買,在我國,有權發售發票的唯一主體是稅務機關,如果從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與個人處購買,也屬非法購買。 2、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此種行為,本質上亦是一種非法購買。其區別在于第一項行為的“非法購買”對象是偽造的、而后者則是真實的。判斷是否屬于“購買偽造的行為”,要依行為人主觀上的確認而定,如果確認是偽造的而購買,即屬本項意義上的購買,否則即屬“非法購買”。明知偽造而購買,不論其手段與方式,亦不論從何人何處購買,都可構成本罪。所謂偽造、則是指依照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額、式樣、圖案、色彩、結構等特征采取印刷、復制、石印、描繪、拓印等各種方法,非法制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通過偽造手段而產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即屬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依本節第21l條的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只要行為人出于故意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必要求主觀上必須具有營利的目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前,應以此做為量刑的起點。
法律分析:
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的發票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七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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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鄒冬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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