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限制,取消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限制,根據新公司法修改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
根據新公司法修改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這意味著,公司設立向所有的市場主體放開,注冊資本不因公司形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公司股東(發起人)可以不受注冊比本多少的影響自主決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1元”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為可能。
一、取消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的限制
根據新公司法修改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最長繳足期限。
新公司法修改這一點意味著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的規定不再執行,除了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外,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規定其認繳的注冊資本是否分期出資、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包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不需要在公司設立時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全體股東(發起人)認繳的注冊資本可以在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長時間內繳足。
二、取消對公司貨幣出資的比例限制
新公司法修改刪去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這意味著,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的一種或者幾種出資,出資方式不再作任何限制,公司注冊資本可以不用貨幣出資。
三、取消公司登記提交驗資證明的要求,公司營業執照不再記載“實收資本”事項
新公司法修改刪去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實收資本”,刪去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將公司法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資額”。這意味著,自2014年3月1日起,股東繳納出資后,不再要求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公司登記機關也不再要求提供驗資證明,不再登記公司股東的實繳出資情況,公司營業執照不再記載“實收資本”事項。
1、新《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統一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降至人民幣3萬元。同時允許公司在首次出資額不少于注冊資本20%的前提下在2年內分期繳清出資,其中,投資公司可在5年內繳足。
2、新《公司法》第81條果斷地將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從1000萬降至500萬元人民幣,并允許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一、公司注冊資本金要求
1、國家對企業注冊資金最低限額的規定是:生產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小于3萬元,以批發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小于3萬元,以零售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小于3萬元。
2、個人獨資企業不設注冊資本,屬于無限公司的范疇,設立該公司是可以去不用進行驗資就可以辦理公司登記手續。
3、不涉及行業,有限公司分為兩類,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這兩種外資公司需要滿足下列對注冊資金的要求。有限責任外資公司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萬元人民幣(外幣可以按匯率結算)外資的股份有限公司則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0萬元人民幣(外幣可以按匯率結算)。
4、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公司注冊資金最低十萬元人民幣,兩人以上有限公司注冊資金最低三萬元人民幣。
二、公司注冊資本有哪些注意事項
1、繳納時間
注冊資金,可以一次或分次繳足到位,但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20%,其余部份在公司成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2、繳納形式
注冊資本,可以用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出資,但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30%,其余70%可以是無形資產或者實物資產(知識產權允許出資的有:商標權、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計算機著作權和土地使用權。無形資產價值通過權威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價值評估報告來認定其價值)。
3、最低限額
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內外資一樣):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10萬元人民幣一次性繳足到位;
(2)兩名股東及以上有限責任公司,3萬元人民幣;
(3)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元人民幣;
(4)上市公司最低3000萬。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八十八條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代收股款的銀行應當按照協議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并負有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款證明的義務。擴展資料:各地有不同,雖然法律規定是全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為500萬以上(新規),一般納稅人,要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成員不少于3人,股東不少于2人,要有監事會,董事不得兼任,職工人數超過50人的要有職工代表會,工會。隨便有點兒什么小事都得股東簽字決議,很麻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不同性質的公司,法律上對于他們的有關規定是不太相同的,對于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多少,也要看公司主要從事什么專業性的活動,進行的領域不同,公司進行登記時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也會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新公司法放寬了注冊資本登記條件,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限制。同時,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的首次出資比例和貨幣出資比例。這一修改為企業提供了更大的靈活性和便利性。
法律分析
新公司法放寬了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情況之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的首次出資比例,也不再限制股東的貨幣出資比例。
一、新公司法在放寬公司注冊資本登記條件方面的修改:
1、取消了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制度。
(1)將第二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中的“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修改為“有符合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2)刪去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八十一條第三款中有關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
(3)將第七十六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條件中的“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修改為“有符合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4)刪去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款有關公司減資后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的規定。
2、為了進一步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期限。
(1)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中有關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的規定;
(2)將第八十三條第一款中的“一次繳納的發起人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發起人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修改為“并按照章程規定繳納出資”
拓展延伸
公司注冊資本的影響因素及合規要求
公司注冊資本是指公司在成立時必須向相關機構繳納的資本金額,用于保證公司的經營穩定和履行法律責任。影響公司注冊資本的因素包括行業性質、經營規模、法律法規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不同類型的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所不同。例如,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百萬元。此外,還需遵守公司法規定的其他合規要求,如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公司應確保注冊資本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可能面臨罰款、責任限制等后果。因此,合規性是公司注冊資本管理的重要方面,需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合理規劃和操作。
結語
新公司法對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進行了放寬,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限制。此外,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的首次出資比例和貨幣出資比例。公司注冊資本是確保經營穩定和履行法律責任的重要資金,需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和其他合規要求。合規性是公司注冊資本管理的重要方面,需要合理規劃和操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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