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房屋產權的合同糾紛是怎么解決的?,集體土地房屋產權的合同糾紛是怎么解決的,一般來說,只要買房人符合相關過戶條件,那么集體土地證的房子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集體土地的房子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上市交易的,一般只可以在同集體成員之間簽訂買賣
一般來說,只要買房人符合相關過戶條件,那么集體土地證的房子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集體土地的房子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上市交易的,一般只可以在同集體成員之間簽訂買賣協議。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五條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一)集體土地所有權;(二)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三)森林、林木所有權;(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五)建設用地使用權;(六)宅基地使用權;(七)海域使用權;(八)地役權;(九)抵押權;(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怎么解決?方法是什么呢?
承包土地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有:1、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2、請求村民委員會、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3、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同村集體土地的房屋買賣能否得到公證?
法律分析:因農村的房屋所占土地屬于集體土地,房屋買賣時需村委會審批、在審批表蓋章同意后才能買賣過戶。過戶流程如下:1、買賣雙方商議好房價簽好合同后需要帶著身份證明、房權證、戶口本、買賣合同、過戶確權審批表到村委會蓋章審批,村委會同意蓋章后到當地建房辦審批。2、到房管部門網簽,到房管部門測繪公司申請測繪,出具新的測繪圖;3、到房管部門和稅務部門委托的評估公司申請評估;評估公司受理后按評估程序對所委托評估房屋出具評估報告,繳納評估費。4、到稅務部門申請繳納契稅;稅務部門受理后認真審核,出具契稅單,繳納契稅;申請繳納(或減免)營業稅、個稅,稅務部門受理后認真審核,符合規定的出具納稅單(免稅單);5、到房管部門申請辦理,房管部門審批核準后,繳費取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墊江縣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承包土地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有:1、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2、請求村民委員會、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3、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天水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承包土地合同糾紛應通過下列方式處理: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方式進行處理。處理承包土地合同糾紛,應當依照法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應當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符合法定條件。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了解一下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怎么賠償
農村房屋拆遷應當賠償農村宅基地補償費、農村房屋補償費和裝修費、拆遷安置費和搬遷費、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補償費、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補償費、困難補助和獎勵。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一、集體的土地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1、集體的土地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要求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實;房屋買賣合同內容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二、集體土地包括的的范圍?1、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以外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也就是說,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原則上屬于集體所有。如果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則屬于國家所有;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是指的農村中包括有建筑物和沒有建筑但是用于修建農房的空白地。自留地是指農業集體化以后,集體經濟組織從集體所有的土地中劃配給社員個人長期使用的少量土地;3、鄉鎮或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分別屬于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4、鄉鎮企業使用本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權轉為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經依法批準的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分別屬于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5、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批準以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與別的單位或個人舉辦聯營企業的,或者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批準以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作價入股,舉辦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聯鄉鎮企業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
農村集體土地糾紛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1)協商和解。協商解決是爭議雙方在自愿的前提下,依法談判、磋商,在雙方達成共識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
(2)請求調解。即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經過中立的第三方的努力,促進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3)根據爭議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仲裁是指仲裁機構對糾紛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請求解決的糾紛,依法審理、調解、裁決等居中公判的準司法行為。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爭議雙方無法達成和解,又不想通過其他途徑解決,或者通過其他途徑解決不成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分析:對農村集體土地逐一登記并依據大數據提供的技術條件,建立相應的數據庫,以此為前提,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主體,分清責、權、利,為今后處理各種涉及到的農村集體土地方面的利益沖突奠定真實的基礎和有效的參考依據。建立多元化解決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機制。視不同的糾紛,采取民事處理和行政處置分別加以解決。結合我國廣大農村所奉行的“中庸之道”的現實,針對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政策在農村地區貫徹并不徹底的實際,堅持協商調解是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的主導思想,主要用以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集體土地與農民土地之間所存在的界定不明確、產權不清晰的問題。在解決的過程中,既要公正,更要客觀,以秉承讓利于民的原則為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有爭議沒有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改變土地原有的現狀。
國家建設所征用的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1、權利主體為各個農業勞動集體。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同于國家土地所有權的顯著特點,是在全國范圍內沒有統一的所有權權利主體,并且只有農民集體才可以成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包括三類:三是鄉(鎮)農民集體。
2、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認須進行所有權登記。《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3、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能被處分。但可以因國家強制手段而消滅。我國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國家土地所有權一樣,不能由所有權人自由處分。但與國家土地所有權不同的是,國家土地所有權具有永久性,而集體土地所有權卻可能因國家的強制手段歸于消滅。
4、集體土地所有權也可以與土地使用權分離,依法確定給該集體內的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房產證與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房產證是有本質上的區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房產證經過確權發證,受法律保護,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房產證不得確權發證,不受法律保護。《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所購商品房應具備“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因此,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商品房受法律保護,可以買賣、抵押等等商業活動。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房產證,俗稱”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小產權房的出現與城市房價躥升密不可分,其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亦是從房價上漲邁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開始的。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小產權房”不得確權發證,不受法律保護。就是人們常說的小產權吧,如果買房子的話,還是不要買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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