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征收原則,集體土地征收原則,集體土地征收原則,即公開原則、參與原則、公正原則、協調與平衡原則。這也是集體土地征收相關法規政策制定的基本依據與遵循,在此基礎上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集體土地征收政策。一、新政策開通房屋土地使用證
集體土地征收原則,即公開原則、參與原則、公正原則、協調與平衡原則。這也是集體土地征收相關法規政策制定的基本依據與遵循,在此基礎上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集體土地征收政策。
一、新政策開通房屋土地使用證需要到哪里辦
房屋土地使用證新政策:
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縮小土地征收范圍,探索制定征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
2、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入市范圍途徑。
3、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進城落戶農民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
二、國家政府可以強制征地嗎?
國家征地具有強制性,在嚴格履行程序,取得合法手續情況下,政府可以強制征地。征地,即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現征地一般指征收。
三、雄安新區拆遷補償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1、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交通、林業部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各市動遷辦公室共同確認。
3、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補償標準,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并將協議作為征地報件必備件附征地卷一同上報。
5、公開征地批準事項。經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省國土資源廳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征地批準事項。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組公告征地批準事項。
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政府批準后應按法律規定的時限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時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協同農業、民政等有關部門對被征地集體組織內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一、申請用地程序
建設單位持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或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以及地方政府規定需提交的相應材料、證明或圖片,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同時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并附下列材料:
1、建設單位依法設立的有關證明;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4、初步設計或者其他有關材料;
5、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
6、占有耕地的,提出補充耕地該案;
7、建設項目位于地質災害地區的,應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8、提供地價評估報告。
二、受理申請并審查有關文件的程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申請、審查、報表工作,對應受理的建設項目,在30日內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該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查。
三、審批用地程序
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收到上報土地審批文件,按規定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實行土地管理部門內部會審制度審批土地。
四、征地實施程序
經批準的建設用地,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1、征地公告。公告的內容包括:批準征地的機關、文號、土地用途、范圍、面積、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補償的期限等。
2、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3、安置農業人口。
4、征收用地單位的費稅。
5、協調征地爭議。
五、簽發用地證書程序
1、有償使用土地的,應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以劃拔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單位簽發《國有土地劃拔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
3、用地單位持使用土地證書辦理土地登記。
六、頒發土地使用證程序
用地單位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經測繪部門測繪,核定用地面積、確認土地權屬界限,地籍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由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證,作為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
對集體土地征收應遵循的原則有
(一)珍惜耕地,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的原則。
(二)保證國家建設用地原則,既要貫徹節約用地的原則,又要保證國家建設項目所必需的土地。
(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
妥善安置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①對征收的土地要適當補償;
②對因征地給農民造成的損失要適當補助;
③對征地造成的剩余農民勞動力要適當安排;
④要妥善安置征地范圍內的拆遷戶。
(四)有償使用土地的原則。有償使用土地有多種形式,如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租賃、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資、入股等。
(五)
因城市建設征收土地,建設單位必須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持有國家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證書或文件,并按照征收土地的程序和法定的審批權限,依法辦理了征收手續后,才能合法用地。
一、國家修路拆遷房屋怎么賠償
國家因修建公路而進行房屋拆遷的,要給予被拆遷人經濟補償,如果是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征地補償費用項目包括哪些?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一、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怎么分配1、集體土地征地補償分配如下:(1)土地補償費歸集體所有,應面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分配;(2)安置補助費歸土地承包人所有,應面向承包期內失地的土地承包人分配;(3)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經營種植者和附著物權利人所有,應由村集體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分配。2、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需要征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二、集體土地的征收程序是什么集體土地的征收程序如下:1、提出用地申請、擬定征用土地的方案;2、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以書面形式公告;3、根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公告;4、落實征地補償、安置資金;5、交付土地。
對集體土地征收應遵循的原則有
(一)珍惜耕地,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的原則。
(二)保證國家建設用地原則,既要貫徹節約用地的原則,又要保證國家建設項目所必需的土地。
(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
妥善安置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①對征收的土地要適當補償;
②對因征地給農民造成的損失要適當補助;
③對征地造成的剩余農民勞動力要適當安排;
④要妥善安置征地范圍內的拆遷戶。
(四)有償使用土地的原則。有償使用土地有多種形式,如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租賃、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資、入股等。
(五)
因城市建設征收土地,建設單位必須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持有國家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證書或文件,并按照征收土地的程序和法定的審批權限,依法辦理了征收手續后,才能合法用地。
一般處理土地糾紛應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土地糾紛調解時必須遵循四條原則:
①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調解不是“和稀泥”,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前提下明確雙方應承擔的責任。
②依照法律、法令、政策進行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法律、法令、政策是解決土地爭議的準繩,雙方都要遵守。
③調解過程既要有原則性,又要有靈活性。即在分清是非、堅持法律、政策規定原則基礎上,具體考慮雙方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解決。
④爭取有關部門的配合與支持,土地爭議涉及到有關各方的,要主動與他們聯系,聽取他們意見,取得他們的配合與支持,妥善解決問題。
債務糾紛怎么調解,應遵循哪些原則
債務糾紛調解方式有:
一、自行協商解決
借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雙方糾紛,如果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那糾紛就解決了,這種方式成本最低,也不容易激化矛盾。
二、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規范為依據,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
債務糾紛的調解原則有:
一、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指人民法院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時,必須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包括調解活動的進行和調解協議的達成,都必須以當事人自愿為前提。
二、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
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調解,應當是在事實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礎上進行。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既是對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進行調解的一種制度要求,也是調解成敗的關鍵。
三、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必須依法進行,調解的過程和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
集體土地怎么變國有土地
集體土地通過國家征收才可以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5條至第49條的規定:
土地征收,是指市、縣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逐級上報經省級政府或國務院審批后,組織實施的將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并對被征地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補償安置的行為。
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兩者區別如下:
1、所有人不同。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任何一個中國公民均是國有土地的共有人,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
2、用途不同。國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種,通過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用于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生產工作自用,用于建造辦公場所、公益設施等。目前,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于生活、經營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集體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為2種,將使用權轉讓、出租,獲取收益。除了可以生產工作自用外,還可以進行生活、經營自用,如作為宅基地分配給成員、建設集體住宅、娛樂設施、經營設施等;
3、收益渠道不同。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
集體土地征地拆遷補償標準
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集體土地征地拆遷包括集體土地的征收和集體土地地上房屋的拆遷。
關于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內容包括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項目,
土地征收補償項目由土地補償費(注意所有權是集體組織而非個人,再由村集體發放給個人)、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注意所有權是集體組織而非個人,再由村集體發放給個人。
而農村集體土地地上房屋的拆遷安置包括
一、房屋價值的補償:(市場依據市場價格測算評估)
二、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
三、停產停業的損失補償
四、補助和獎勵
五、房屋裝修補償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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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征收的基本要求
●集體土地征收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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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馬潔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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