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和發明人有什么區別,專利權人和發明人有什么區別,法律分析:1、專利權人是指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登記簿上記載的專利權的所有人。2、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發明人只能是發明創造的完成者。3、發明人對專利享有
法律分析:1、專利權人是指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登記簿上記載的專利權的所有人。2、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發明人只能是發明創造的完成者。3、發明人對專利享有署名權,除此之外發明人對專利不享有任何權利,自己不能實施專利也不能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發現他人侵犯專利權的,也無權加以制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一、專利申請人和發明人的區別是什么1、專利申請人和發明人的區別在于發明人是完成專利的發明創造的人,而專利申請人可以是發明人、可以是獲得發明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人、也可以是職務發明創造中的單位。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第十四條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二、非專利發明人能申請專利的條件有哪些1、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的;2、發明人通過轉讓、繼承、贈與等方式,將申請專利的權利讓與他人的;3、非專利發明人能申請專利的其他情況。
法律分析:所謂專利申請人,是就一項發明創造向專利局申請專利的人。一般情況下,發明人、設計人與專利申請人為同一人。但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專利申請人則為發明人、設計人以外的其他人:1他人通過合同從發明人、設計人那取得了發明創造得專利申請權,并申請專利的。應當注意,發明人、設計人在提出專利申請后轉讓其專利申請權的,應當將轉讓合同交專利局備案,且經專利局登記合同后生效。2發明創造的繼承人通過繼承取得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對于正在申請的專利權利的繼承問題,必須向專利局提出變更申請人的請求。3法律直接將專利申請權賦予發明人、設計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職務發明創造的申請人為發明人、設計人所在的單位。所以專利申請人和專利發明人并不一定是同一人,是有區別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專利權人享有的權利有獨占實施權、許可權、轉讓權、獨占權、標記權、請求保護權和質押權。獨占實施權是指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的獨占權,也稱專有權。許可權是指專利權人有條件地允許他人使用其專利技術。轉讓權是指專利權人享有的將自己的專利所有權依法轉讓給他人的權利。標記權是指專利權人享有的在其專利產品或該產品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請求保護權是指在受到專利侵權時,有權向人民法院和專利管理部門請求停止侵權。質押權是指專利權人可以將自己的專利權進行質押融資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自2021年6月1日實施)第十條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自2021年6月1日實施)第十一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自2021年6月1日實施)第六十五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發明人、申請人、專利權人,可以是同一個人,其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申請人則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工礦企業、大專院校、事業單位。
申請人是專利人權(自然人、工礦企業、大專院校、事業單位),發明人不一定是專利權人。
如某企業申請專利,申請人是該企業。
如某人申請專利,申請人、發明人填寫的都是該自然人,而發明人和專利證書上體現的專利權人是同一個人。
專利證書上,不會體現申請人字樣,只有專利權人,專利證書上的專利權人,就是專利申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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