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新規,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新規,法律主觀:一、集體土地變建設用地手續第一,選擇符合規劃的集體農用地。對于在集體農用地上進行建設項目的單位,應當首先向國土、住建、規劃等部門咨詢該集體農用地是否可以用于建設,即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
一、集體土地變建設用地手續
第一,選擇符合規劃的集體農用地。對于在集體農用地上進行建設項目的單位,應當首先向國土、住建、規劃等部門咨詢該集體農用地是否可以用于建設,即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涉及村莊和集鎮占用農用地進行建設的,還應當符合村莊、集鎮規劃。如果集體農用地列入限制或者禁止供地項目、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則不能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第二,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報告。在集體農用地可以用于建設的前提條件下,用地單位根據住建部門的要求,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報告,住建部門審查合格及用地單位繳納一定費用后,由住建部門頒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用地占用程序
為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建設范圍內占用土地的一般程序為:
①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②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③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項目分別供地。
三、用地管理
建設用地管理制度包括建設用地的管理、定額、審批、和許可等幾方面的規定。政府職能部門運用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和技術的綜合手段,來配置協調各部門、各單位、各用地單元的用地關系,保證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基本需要,嚴格控制農業用地向非農業用地轉變而采取的各項管理措施,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綜上所述,集體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需要經過一定的手續,如果建設單位占用集體農用地未按照上述流程辦理手續,便開始建設房屋,則違反法定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法律分析:1、所有者不同:集體所有、國家所有。
2、使用者不同:集體土地使用人一般是該村集體的村民或企業,國有土地使用人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
3、土地用途不同:集體建設用地只用于建設村民或村集體生產、生活所需的用房,國有建設用地可用于居住、工業、商業、娛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法律分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除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外,還要設立基本農田整備區,加大區內土地整治的資金投入,引導建設用地等其他地類逐步退出,將零星分散的基本農田集中布局,形成連片的、高標準糧棉油生產基地。 對需要流轉的農用地,要盡快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工作,并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做好登記發證銜接;對需要流轉的集體建設用地,要重點開展集體所有權和使用權確權登記,特別要開展集體經營性用地的認定和確權,為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提供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采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的新規有:集體建設用地是指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個人投資或集資,進行各項非農業建設所使用的土地,分為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經營性用地。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一、農村違建怎么認定
農村違建認定情況,具體如下:
1、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
2、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筑;
3、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筑;
4、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5、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二、農村房子沒有土地使用證嗎
農村房子有宅基地使用權證,是土地使用證的一種類型。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農村建房都有哪些違法建筑
一、在農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顧名思義,所謂“農用地”就是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在未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前,擅自在農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明確為相關法律所禁止,屬于違法建筑。二、在農村建設用地上建造房屋農村建設用地包括村民宅基地,鄉鎮企業用地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及公益事業用地。非本村村民或者非本村村辦企業,需要使用農村土地的,應當先走國家征地手續,將土地性質變為國有土地,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方可在該地塊上建設,否則該建筑就屬于違法建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法律分析:集體建設用地上可以蓋房子。在經過依法登記的集體土地上面修建房子,關于房子的所有權與使用權都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的單位以及個人將不得侵犯。
依據法律確定給單位或個人使用的集體土地或者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當中的集體土地,再由縣級的人民政府進行登記造冊,并核發證書,確認其建設用地的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是能夠依法確定給單位或個人進行使用。關于使用土地的單位與個人,是有保護、管理及其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 農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當地縣級的人民政府登記造冊,再核發證書,確認其的所有權。農民集體的所有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當中的,將由縣級的人民政府登記造冊,并核發證書,確認其建設用地的使用權。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性質和用途的,需要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手續。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上所有權與使用權都受到法律保護,任何單位以及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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