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可以拒絕派出所筆錄,證人可以拒絕派出所筆錄,證人應該積極配合警方錄口供的,并且,證人在錄口供的時候要保證事實的真實性,不可以弄虛作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證人應該積極配合警方錄口供的,并且,證人在錄口供的時候要保證事實的真實性,不可以弄虛作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三百零五條【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公安機關對你進行詢問是依法進行的,但是警察沒有強制詢問的權力;
2、你屬于被侵害方,但因為你沒有報案并且不想追究責任,那么你的身份為證人,作為公民你有作證的義務,但同時你也有拒絕作證的權利;
我國法律中不存在沉默權,但是在公安機關對你進行詢問時你有權保持沉默,并可以在詢問結束后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簽字!當然這樣做,警察和你的同伴會很不理解,甚至對你很仇視,但這并不影響你這樣行使自己的權利,只要你覺得自己這樣做有道理即可!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一、訊問嫌疑人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1、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2、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詢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3、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于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
4、對于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一旦發現不當拘留、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
5、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聾啞等犯罪嫌疑人有特殊的要求。訊問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6、訊問犯罪嫌疑人,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獲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我國嚴格禁止采用非法方法取證。
7、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制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沒有錯誤的,應當簽名或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二、律師詢問證人的程序和方式
1.詢問證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在詢問前,偵查人員應當熟悉案件的有關情況和材料,了解證人的身份及同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關系,明確詢問的目的,確定需要查清的問題,做好充分準備。
2.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提供證言。偵查人員詢問證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點。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地點的選擇,應當從有利于獲取證言、保證證人作證的積極性方面考慮。
3.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這樣做有利于避免證人之間互相影響,保證證言的真實性。
4.為了保證證人如實提供證據,詢問證人時,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同時,偵查人員也應當告知證人依法享有的各種訴訟權利,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于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5.詢問不滿18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詢問的地點也可以選擇未成年人所熟悉和習慣的場所。這樣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減少其思想顧慮,消除心理壓力,達到詢問的目的。詢問聾、啞證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作翻譯,并將這種情況記人筆錄。詢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人、外國人,應當為其聘請翻譯。
6.詢問證人,一般應先讓證人就他所知道的情況作連續的詳細敘述,并問明所敘述的事實的來源,然后根據其敘述結合案件中應當判明的事實和有關情節,向證人提出問題,讓證人回答。詢問證人必須保證其有客觀、充分地提供證言的條件。
7.對證人的敘述,應當制作筆錄,交證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證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證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證人請求自行書寫證言的,應當允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證人寫出書面證言。
證人詢問次數無限制,證人有權拒絕多次筆錄要求,公檢法機關無權干涉證人自由。刑事訴訟法規定,詢問證人可在現場或指定地點進行,需出示相應證件。詢問應個別進行。
法律分析
結論:可以拒絕解析:對于證人需要做幾次筆錄次數沒有一定的限制。證人雖然有作證的義務,但證人不是嫌疑犯,不受公檢法機關的約束。如果證人在派出所被要求多次作筆錄,多次要求陳述等,證人不愿意繼續下去了,可以表示拒絕,公檢法機關沒有權利干涉證人的自由。
《刑事訴訟法》第124條,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拓展延伸
證人權利:公安要求做筆錄,證人是否可以拒絕?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有權要求證人做筆錄。然而,證人也享有一定的權利保護。根據法律,證人可以拒絕作出可能自證其罪的陳述,以及對與自身有關的事實作出陳述。但是,證人不能無故拒絕配合公安機關的合法調查。如果證人拒絕合理的要求,公安機關可以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如傳喚、傳訊等。因此,證人在拒絕做筆錄時應慎重考慮,遵守法律規定,并在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合法權益的保護。
結語
證人在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時,可以拒絕多次做筆錄和陳述,因為證人不是嫌疑犯,不受公檢法機關的約束。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公安機關應出示工作證件或證明文件。但證人也需注意,不能無故拒絕合理要求,否則公安機關有權采取強制措施。為確保合法權益,建議在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四、質證:第七十二條 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語言。
證人作證前不得旁聽法庭審理,作證時不得以宣讀事先準備的書面材料的方式陳述證言。
證人言辭表達有障礙的,可以通過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四、質證:第七十條 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應當向證人送達通知書并告知雙方當事人。通知書中應當載明證人作證的時間、地點,作證的事項、要求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等內容。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或者沒有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當事人的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四、質證:第七十五條 證人出庭作證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證人出庭作證費用。證人有困難需要預先支取出庭作證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證人的申請在出庭作證前支付。
法律分析:做完證人筆錄的,如果涉嫌犯罪的,也是會變成犯罪嫌疑人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當時在場,派出所要求做旁證,可不可以拒絕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而定。公民有依法作證的義務,如果拒絕,警方有可能會拘傳當事人。如果沒有看到案發經過,當時正在專心干別的事情,雖然在場,也是沒法做旁證的。如果當時確實看清了事情發生的經過,也了解起因,那么如果能夠對正義的一方有幫助,做旁證是可以的。旁證是指從側面能證明事實的材料,應當叫間接證據,間接證據動手時應審查間接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觀存在的、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系且為法律容許的證據方可采用;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即有關犯罪事件、地點、過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動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情況的等,都有相應的證據證明;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間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須得到合理地排除;間接證據的證明體系必須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結論必須是惟一的,確鑿無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第六十四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證人拒絕派出所筆錄可能面臨哪些強制措施?
●目擊證人可以拒絕派出所做筆錄
●受害人可以拒絕派出所筆錄
●證人不愿意去派出所做筆錄怎么辦
●證人拒絕到派出所錄口供
●證人怎么拒絕警察做筆錄
●公安要求證人去做筆錄可以不去
●證人不配合派出所取證
●證人拒絕在證人筆錄上簽字
●證人可以拒絕做筆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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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康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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