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證人筆錄,會不會變成嫌疑人?,做了證人筆錄,會不會變成嫌疑人,證人證言在法庭上是重要的證據形式,但與詢問筆錄不同。證人證言必須經過質證并查實后才能作為定案根據。證人身份的人并非一定會成為嫌疑人,這需要通過證據來證實。在刑事案件中,證據認
證人證言在法庭上是重要的證據形式,但與詢問筆錄不同。證人證言必須經過質證并查實后才能作為定案根據。證人身份的人并非一定會成為嫌疑人,這需要通過證據來證實。在刑事案件中,證據認定程序更為嚴格,合理矛盾的證詞反而更有說服力。
法律分析
以證人身份去做詢問筆錄不一定會變成嫌疑人。所謂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憑借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為古今中外的法律重視,也是各種訴訟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形式。
詢問筆錄是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對當事人以外的案件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而制作的問答式書面記錄,是證據種類中書證的范疇,不是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法庭質證原則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證人是否會轉為嫌疑人,要由證據證實。刑事案件的證據認定程序應當比其他案件更為嚴格。多個證人或證人與被告人、被害人同時就某一情節作證時注意允許合理矛盾的存在,過于一致的言詞證據證明力反倒較低。
拓展延伸
證人保護措施:如何確保作為證人的安全?
證人保護措施是為了確保作為證人的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首先,證人的身份應保密,不對外公開,以避免遭到報復。其次,證人可以申請匿名化處理,即在法庭上使用化名,以保護其真實身份。此外,證人可以獲得特殊警衛或警察保護,確保其人身安全。在證人出庭作證時,法庭可以采取安全措施,如限制旁聽人員、禁止攝影錄像等,以防止證人受到威脅或干擾。最后,法律也規定了對于威脅、報復證人的行為進行嚴厲的懲罰,以保護證人權益。綜上所述,證人保護措施的目的是確保作為證人的安全,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社會的穩定。
結語
證人作為知情人,提供證言是法律中重要的證據形式。詢問筆錄是一種書證,記錄案件相關人員的問答過程。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質證和查實后才可作為定案依據。證人是否轉為嫌疑人需要依據證據來確定。在刑事案件中,證據認定程序更為嚴格,允許合理矛盾的存在。為保護證人安全,采取證人保護措施,如保密身份、匿名化處理、提供警衛保護等。法律對威脅、報復證人的行為有嚴厲懲罰。這些措施旨在確保證人安全,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社會的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一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法律分析:做完證人筆錄的,如果涉嫌犯罪的,也是會變成犯罪嫌疑人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以證人身份去做詢問筆錄不一定會變成嫌疑人。所謂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憑借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為古今中外的法律重視,也是各種訴訟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形式。詢問筆錄是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對當事人以外的案件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而制作的問答式書面記錄,是證據種類中書證的范疇,不是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法庭質證原則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證人是否會轉為嫌疑人,要由證據證實。刑事案件的證據認定程序應當比其他案件更為嚴格。多個證人或證人與被告人、被害人同時就某一情節作證時注意允許合理矛盾的存在,過于一致的言詞證據證明力反倒較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不可以。單純依靠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即便該筆錄從形式上還是實質上都合法,也不能作為民事訴訟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可以看到犯罪分子單方面被公安機關審訊的筆錄在某些情況下,很可能并不太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一般而言,如果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話,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詢問筆錄沒有作用。一、民事訴訟證據必須具備的條件是什么:1、證據主體合法,證據主體是指形成證據內容的個人或單位,證據主體合法,是指形成證據的主體須符合法律的要求;2、證據形式合法,證據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證據不僅要求在內容上是真實的,還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3、證據取得方法合法,當事人收集的證據材料能否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還要看該證據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二、民事訴訟的證據有:1、物證和書證以及證人證言;2、被害人陳述;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法律分析:
詢問筆錄是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對當事人以外的案件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而制作的問答式書面記錄,是證據種類中書證的范疇,不是證人證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法庭質證原則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做了證人筆錄,會不會變成嫌疑人呢
●做了證人筆錄會被變成嫌疑人嗎
●做證人筆錄會影響嗎
●證人筆錄做完以后還會再找嗎
●作為證人做筆錄會上檔案嗎
●做完證人筆錄后后續還有事嗎
●證人做完筆錄還有什么事
●做完證人筆錄是不是就不會追究刑事責任了
●證人做了筆錄還要去出庭嗎
●證人筆錄做完還會找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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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宋昭
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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