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拒絕做筆錄違法嗎,證人拒絕做筆錄違法嗎,不違法,被派出所傳喚去做筆錄,如果是證人身份,可以說明特殊情況不去。如果是當事人身份,喚去做筆錄必須去,否則,公安局可以采取強制措施。1、公安機關對你進行詢問是依法進行的,但是警察沒有強制詢問的權
不違法,被派出所傳喚去做筆錄,如果是證人身份,可以說明特殊情況不去。如果是當事人身份,喚去做筆錄必須去,否則,公安局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1、公安機關對你進行詢問是依法進行的,但是警察沒有強制詢問的權力;
2、你屬于被侵害方,但因為你沒有報案并且不想追究責任,那么你的身份為證人,作為公民你有作證的義務,但同時你也有拒絕作證的權利;
3、我國法律中不存在沉默權,但是在公安機關對你進行詢問時你有權保持沉默,并可以在詢問結束后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簽字!當然這樣做,警察和你的同伴會很不理解,甚至對你很仇視,但這并不影響你這樣行使自己的權利,只要你覺得自己這樣做有道理即可!
調查筆錄因調查對象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證據屬性。公安機關針對民事訴訟案外人所作的調查筆錄系他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該案外人應為訴訟中的證人,對應的筆錄就證據屬性而言應為證人證言,不屬公文書。除非有《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的情形,否則該他人必須出庭作證。如筆錄系針對當事人制作,則就其內容可分為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和對案件事實的承認。
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因《民事訴訟法》將當事人陳述作為單獨的證據種類,故在公安筆錄中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不具有證據法上的意義,既不屬證人證言,也不屬當事人陳述(須針對法院所作的案件事實的陳述),故調查筆錄中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承認,屬于自認,但因該承認系但是人在訴訟外所為,不能將其等同于訴訟中的自認。當然,經過法院的審查判斷后,亦可將該類承認作為證據予以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六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1、公安機關對你進行詢問是依法進行的,但是警察沒有強制詢問的權力;
2、你屬于被侵害方,但因為你沒有報案并且不想追究責任,那么你的身份為證人,作為公民你有作證的義務,但同時你也有拒絕作證的權利;
我國法律中不存在沉默權,但是在公安機關對你進行詢問時你有權保持沉默,并可以在詢問結束后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簽字!當然這樣做,警察和你的同伴會很不理解,甚至對你很仇視,但這并不影響你這樣行使自己的權利,只要你覺得自己這樣做有道理即可!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一、訊問嫌疑人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1、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2、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詢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3、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于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
4、對于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一旦發現不當拘留、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
5、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聾啞等犯罪嫌疑人有特殊的要求。訊問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6、訊問犯罪嫌疑人,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獲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我國嚴格禁止采用非法方法取證。
7、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制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沒有錯誤的,應當簽名或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二、律師詢問證人的程序和方式
1.詢問證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在詢問前,偵查人員應當熟悉案件的有關情況和材料,了解證人的身份及同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關系,明確詢問的目的,確定需要查清的問題,做好充分準備。
2.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提供證言。偵查人員詢問證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點。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地點的選擇,應當從有利于獲取證言、保證證人作證的積極性方面考慮。
3.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這樣做有利于避免證人之間互相影響,保證證言的真實性。
4.為了保證證人如實提供證據,詢問證人時,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同時,偵查人員也應當告知證人依法享有的各種訴訟權利,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于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5.詢問不滿18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詢問的地點也可以選擇未成年人所熟悉和習慣的場所。這樣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減少其思想顧慮,消除心理壓力,達到詢問的目的。詢問聾、啞證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作翻譯,并將這種情況記人筆錄。詢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人、外國人,應當為其聘請翻譯。
6.詢問證人,一般應先讓證人就他所知道的情況作連續的詳細敘述,并問明所敘述的事實的來源,然后根據其敘述結合案件中應當判明的事實和有關情節,向證人提出問題,讓證人回答。詢問證人必須保證其有客觀、充分地提供證言的條件。
7.對證人的敘述,應當制作筆錄,交證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證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證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證人請求自行書寫證言的,應當允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證人寫出書面證言。
法律分析:不會。在派出所只是做了筆錄,而沒有處罰,是不會留下案底的。案底是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為前科。個人的刑事犯罪記錄,存于當地或上至國家級的檔案中,是自然人的歷史另類表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 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在刑罰執行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法律分析:做完證人筆錄的,如果涉嫌犯罪的,也是會變成犯罪嫌疑人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一、做證人筆錄有哪些后果1、做筆錄會有以下后果:(1)筆錄只是協助調查,因為本人沒有違法行為,也沒有受到過任何處罰。所以是不會有任何不良記錄的,不必擔心。派出所沒有下達過《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就沒有被處罰;(2)如果是一般的行政案件,筆錄對自己的影響都不大;(3)如果是證人筆錄,對自己的影響不大,對他人影響很大;(4)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筆錄,將直接影響刑事判決結果。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立案的機關】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第一百一十條【立案的材料來源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二、不做筆錄能做司法鑒定么 不做筆錄能申請司法鑒定的。當事人只需要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交相關的鑒定材料,之后就能夠進行辦理相關司法鑒定。司法鑒定可以是由相關仲裁機構或者司法機關進行申請,也可以是當事人自主申請。司法鑒定只對受傷部位、受傷程度能夠達到的傷殘程度進行確認,對受傷原因不作確認,因此不需要公安局提供筆錄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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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滕安然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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