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區別和聯系,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區別和聯系,法律分析:重大責任事故行為是指在生產和施工的過程中,因違反相關的安全法則和規章制度,而造成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的行為;重大勞動安全事故
法律分析:重大責任事故行為是指在生產和施工的過程中,因違反相關的安全法則和規章制度,而造成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的行為;重大勞動安全事故行為是指由于生產設備和條件的不合格,而造成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的行為。兩種罪名的界定具有很多相似之處,首先兩者都涉及安全生產的領域,例如礦難、爆破、塌方等事故中,由于違章操作或違規操作而造成,其次二者的結果都是造成了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傷害的行為,一般都會導致人員的死傷事故,都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極大的損失,應當處以嚴厲的懲罰。兩者的區別體現在犯罪主體的不同上,前者的主體是自然人,而后者的主體是法人,但由于在具體的罪行判定中,二者極不容易區分,因此經常會造成一些混亂,其次體現為犯罪行為方式的不同,前者屬于作為犯罪,而后者則屬于不作為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 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犯罪主體不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為自然人;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主體為法人。犯罪行為方式不同:重大責任事故罪是由于相關責任自然人的違規違章操作而造成的重大傷亡事故。其犯罪行為具有相對的主動性。重大勞動安全事故主要是指相關的工礦企業、施工單位和監管部門罔顧國家和政府相關的勞動安全規章制度,造成了施工現場的安全漏洞和設備的不健全,從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第一百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勞動安全生產事故罪是指,用人單位的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對于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予以刑事處罰。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對象是人身和財產。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行為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結果是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這里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從刑法理論上劃分,重大責任事故罪屬于業務過失類犯罪,是業務上過失致死傷犯罪。該罪的主體,要求是從事容易引起死傷結果的業務的人員,即該罪中的“業務”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身體的可能性,這也是區別與其他“業務”身份的標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七條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二)具有本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同時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并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或者同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法律分析:1、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 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2、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法律分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于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區別和聯系競合
●安全事故罪有哪四種
●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標準
●重大責任事故罪量刑標準
●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之間有何區別?
●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主要區別有
●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量刑
●重大安全事故責任罪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重大安全責任罪與重大勞動安全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怎么區分
●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區別和聯系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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