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征地拆遷程序,集體土地征地拆遷程序,集體土地強制拆遷的程序如下:1、由有批準權的國家機關批準征收土地。2、二公告一登記,依次為:征用土地公告、土地補償登記、安置補償方案公告。3、用地單位提出用地申請。4、縣、區國土資源局預審用地情況
集體土地強制拆遷的程序如下:
1、由有批準權的國家機關批準征收土地。
2、二公告一登記,依次為:征用土地公告、土地補償登記、安置補償方案公告。
3、用地單位提出用地申請。
4、縣、區國土資源局預審用地情況,出具預審意見。
5、規劃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6、辦理建設項目核準、備案。
7、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8、由國土資源部門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一、村委會與政府簽訂補償協議,可以直接實施征地嗎
建設單位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占用農村集體農用地的,必須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和土地征收手續。農村集體土地經征收程序轉為國有土地后,建設單位再通過有償使用或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因此,村委會不能擅自與用地單位簽訂征地協議。
《土地管理法》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的規定,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時所辦理的征地程序分以下幾個步驟:(1)預選符合規劃的農用地。征用農村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否則,不得使用該土地。用地單位在初步選定某農用地為建設用地后,首先應向國土資源、建設、規劃等部門咨詢是否符合該
農用地的各項規劃。(2)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報告。確認農用地可用于建設后,應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報告,并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由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由用地單位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建設部門頒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3)提交用地預審申請。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用地單位應持《選址意見書》兩年內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4)辦理立項等手續。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并繳納各項審批費用。(5)提交用地正式申請。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各項審批文件,向原作出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6)辦理審批手續,批準用地。由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類型,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7)土地征收。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征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辦理征地手續。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以上各項補償,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由用地單位全額支付。用地單位未按期全額支付到位的,政府應拒絕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8)領取用地批準文件。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后,向用地單位發出批準用地文件和《建設用地批準書》。(9)繳納出讓費,獲得土地使用權。土地征收后,該土地即成為國有土地,由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者按照相關規定,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出讓供地。用地單位按約定繳納出讓費用。(10)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開始建設使用土地。簽訂合同并按約繳納費用后,用地單位才真正獲得該土地的使用權,用地單位即可辦理建設項目的相關審批手續予以施工建設。
二、土地未批先占是違法的,那么土地征收要有哪些批文才算合法?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的規定,對身地進行征收時,需要取得的文件包括建設項目預審報告、供地方案、建設用地批準書、征此償方案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汀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汀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集體土地拆遷流程具體如下:1、辦理用地申請。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使用土地的,用地單位應按規定辦事員理征用集體土地的各項手續。2、擬定征地方案。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用地單位提出的征用申請后,應自申請之日起30日內擬定各項征地方面方案,征地方案包括以下各項主要內容:(1)農用地轉用方案;(2)補充耕地方案;(3)征用土地方案;(4)供地方案3、征地審查:(1)編制呈報說明書:國土房管局根據各項征地相關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2)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國土房管局將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及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一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核;(3)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級人民政府對上報的文件、資料審核同意后,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4、征地審核與批復:(1)征用土地的審核: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到上報的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和有關方案后,對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日內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2)征用土地的審查: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并將審查所需的文件、資料及時送該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3)征用土地的審定: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上報的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規定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后30日內審查完畢。(4)征用土地的批復: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批件后5日內將批復發出。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1)征地方案公告: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應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2)公告的實施: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用土公告,該人民政府的國土房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3)征地補償登記: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用土地公告規定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4)補償內容調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有關國土房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6、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7、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8、補償安置的實施;9、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集體土地拆遷補償標準具體如下: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加上被拆遷房屋;4、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5、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綜上所述,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拆遷是指依法許可,拆遷人對城市規劃區外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給予合法補償安置的前提下予以遷出,對房屋及附屬物進行拆除的法律行為。【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流程:1、經批準的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2、區、縣國土房管局根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3、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一、發布征地通告。
由市、縣級國土部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安置途徑及征地用途。
二、征詢村民意見。
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會同所在地鄉鎮政府,就征地內容征詢村集體和村民意見國土局應當將村民對征地的意見和聽證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上報。對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意見的應當告知被征地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并依法組織聽證。
三、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
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會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征收土地的四周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等并由國土部門現場填制調查表由相關上述人員簽字確認。將簽字確認后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四、擬定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
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根據征詢、聽證、調查、登記情況,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定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償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并組卷向有批準權的機關申請報批。
五、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在收到省或國務院批文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在當地予以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內容包括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批準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辦理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六、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縣、市人民政府國土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對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地上附著物等進行進一步核實,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制定征地補償、安置及地上附著物拆遷等具體的方案并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土地補償費的標準和數額、支付對象和方式、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其他有關具體措施。方案公告后,應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意見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國土部門提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對征地補償和安置方案確需修改和補充的,依法進行修改。
七、報批征地補償安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法律分析:第一步:前置程序。第二步:征地審批。第三步:征地公告。第四步:補償安置。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但是,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法律依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
第五條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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