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提留土地征收補償合法嗎,集體提留土地征收補償合法嗎,目前國家層面的法律并沒有對能否提留征地補償款作出規定,一般情況下經農村集體協商同意的,提留是合法的。一、相關法律規定《福建省實施辦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行使土
目前國家層面的法律并沒有對能否提留征地補償款作出規定,一般情況下經農村集體協商同意的,提留是合法的。
一、相關法律規定
《福建省實施辦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但被征收的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于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農民同意后,統一安排使用。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給被征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由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與被征地農民協商確定。
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于發展生產、安排多余勞動力以及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
土地補償費的使用管理辦法應當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六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監督。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
第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用于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三、集體土地征地手續如何辦理?
(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使用土地的,用地單位應按規定辦理征用集體土地的各項手續。
1、征用集體土地申請:用地單位需要征用土地進行項目建設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區、縣級國土房管局提交相關文件、資料,提出用地申請。
2、征用集體土地受理:區、縣級國土房管局接受用地單位提出的征用集體土地申請,經審查對提交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建設用地申請予以受理。
(二)、用地單位提出用地申請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用地申請書,申請書中應包括以下各項主要內容:
1、申請單位名稱;
2、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立項、規劃選址等情況;
3、建設用地基本情況,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積、土地利用現狀等。
(三)、用地單位提出用地申請時,在建設項目用地申請書后應附具以下各項文件、資料:
1、用地單位有關資質證明;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者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4、初步設計或者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5、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
6、占用耕地的,必須提出補充耕地方案;
7、建設項目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應當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四)、擬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以下要求,根據不同情況擬定征地所需相關方案:
1、建設只占用國有農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只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2、建設只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只需擬訂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3、建設只占用國有未利用地,按照相關規定應由國務院批準的,區、縣國土房管局只需擬訂供地方案。
一、集體提留土地征收補償合法嗎?
目前國家層面的法律并沒有對能否提留征地補償款作出規定,一般情況下經農村集體協商同意的,提留是合法的。
二、相關法律規定
《福建省實施辦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但被征收的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于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農民同意后,統一安排使用。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給被征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由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與被征地農民協商確定。
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于發展生產、安排多余勞動力以及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
土地補償費的使用管理辦法應當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六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監督。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
第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用于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三、集體土地征地手續如何辦理?
(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使用土地的,用地單位應按規定辦理征用集體土地的各項手續。
1、征用集體土地申請:用地單位需要征用土地進行項目建設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區、縣級國土房管局提交相關文件、資料,提出用地申請。
2、征用集體土地受理:區、縣級國土房管局接受用地單位提出的征用集體土地申請,經審查對提交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建設用地申請予以受理。
(二)、用地單位提出用地申請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用地申請書,申請書中應包括以下各項主要內容:
1、申請單位名稱;
2、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立項、規劃選址等情況;
3、建設用地基本情況,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積、土地利用現狀等。
(三)、用地單位提出用地申請時,在建設項目用地申請書后應附具以下各項文件、資料:
1、用地單位有關資質證明;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者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4、初步設計或者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5、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
6、占用耕地的,必須提出補充耕地方案;
7、建設項目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應當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四)、擬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以下要求,根據不同情況擬定征地所需相關方案:
1、建設只占用國有農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只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2、建設只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只需擬訂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3、建設只占用國有未利用地,按照相關規定應由國務院批準的,區、縣國土房管局只需擬訂供地方案。
法律分析:可以提留,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村委會是沒有權直接提留征地補償款的,村委會提留征地補償款的,要經全體村民表決同意后才能提留。按照規定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補償費屬于農民集體資產,應當納入公積金或公益金進行嚴格管理,首先應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其次可以用于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衍生問題:國家征收土地補償金標準是什么?國家征收土地補償金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3、 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村集體提留土地征收補償合法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村民委員會的同意,是可以提留征地補償款的,而提留的征地補償款是不能隨意挪用的。
相關法律規定
《福建省實施辦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但被征收的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于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農民同意后,統一安排使用。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給被征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由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與被征地農民協商確定。
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于發展生產、安排多余勞動力以及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
土地補償費的使用管理辦法應當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六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監督。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
第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用于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集體土地征地手續如何辦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使用土地的,用地單位應按規定辦理征用集體土地的各項手續。
1、征用集體土地申請:用地單位需要征用土地進行項目建設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區、縣級國土房管局提交相關文件、資料,提出用地申請。
2、征用集體土地受理:區、縣級國土房管局接受用地單位提出的征用集體土地申請,經審查對提交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建設用地申請予以受理。
用地單位提出用地申請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用地申請書,申請書中應包括以下各項主要內容:
1、申請單位名稱;
2、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立項、規劃選址等情況;
3、建設用地基本情況,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積、土地利用現狀等。
用地單位提出用地申請時,在建設項目用地申請書后應附具以下各項文件、資料:
1、用地單位有關資質證明;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者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4、初步設計或者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5、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
6、占用耕地的,必須提出補充耕地方案;
7、建設項目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應當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擬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以下要求,根據不同情況擬定征地所需相關方案:
1、建設只占用國有農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只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2、建設只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只需擬訂
法律分析:集體征地補償被截留的,可以通過向公安機關報案進行要回,要求依法支付征地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八十條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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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葛浩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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