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補償費村委會可以截留多少,土地征收補償費村委會可以截留多少,土地征收補償費村委會可以截留比例大致為20%至30%。土地征收補償費應歸集體所有,其分配范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經營種植者和附著物權利人,具
土地征收補償費村委會可以截留比例大致為20%至30%。土地征收補償費應歸集體所有,其分配范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經營種植者和附著物權利人,具體細節可以由村集體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一、農民的征地補償款怎么分配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二、承包地征用補償費歸誰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
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三、國家征收土地錢歸誰所有
因國家征收土地發放的征地補償款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農民所有。具體為: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法律分析: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如果村委會不發,不算截留。但是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如果居委會截留的,可以向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反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村委會留取征地補償款比例超過30%,就屬于違法截留征地補償款的行為。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對于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分三種情況:
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
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這里,被征地農民應清楚安置的形式,是村集體安置還是其他單位,還是不做統一安置。
一、征地拆遷案件中的應對注意事項
(一)要有“證據意識”,注意搜集和保存有力證據
證據對于依法維權至關重要。掌握充分、可靠的證據是勝訴的保證,也會使自己在談判中處于有利的位置。“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司法活動的基本原則,但在現實生活中,往往由于舉不出證據,導致不利后果。
在整個征收過程中,被征地、拆遷戶應該注意保留和收集一切能夠證明實施的相關證據,包括雙方簽訂的一些協議,有時還可以采取錄音、錄像、照相、公證的方式收集證據。對于如何判斷證據的有效性,取得有效的證據,有時需要專業律師的指導和幫助,但自己必須要有“證據意識”。如果沒有事先的準備,一旦發生糾紛,就可能面臨不利的結果。
(二)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程序往往是收集維權證據的第一步
目前信息公開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對信息公開的主體、范圍、時間等都作了明確得規定。
按《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地一般應由省級政府批準,想知道征地是否合法,應首先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征地批文的信息公開,如果沒有批文,那征收肯定違法。通過信息公開程序,往往可以找到征地拆遷過程中的違法點,通過此程序所獲取的證據材料,可以有針對性的提起復議或者訴訟程序,依法維權。
對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而言,根據新的《條例》規定,首先應由區縣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對于是否存在“征收決定”,是否依法公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這些都可以通過申請信息公開來了解。
如果有關部門不依法進行信息公開,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的規定》,對其不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三)房屋拆遷補償糾紛中需要收集的證據類型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證;
2、證明被拆除房屋的結構、房屋的性質(住宅、辦公和或商用)、房屋的建筑面積等證據;
3、當被拆遷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所有人與主張權利的被拆遷人不同時,還需要提交證明被拆遷人對于被拆遷房屋享有接受補償安置權利的證據(包括親屬關系證明、繼承權公證書、放棄權利聲明等);
4、證明房屋被拆除的時間的證據。
(四)農民在土地維權中應采取的對策
面對非法征地拆遷,農民在維權中,要做到理智清醒,依法辦事,以免遭到地方政府的陷害。另外,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不合理,不要輕易簽字,農民擁有土地、房屋的合法使用權和所有權,地方政府、開發商的非法占地施工行為,應當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分析:村委會扣留土地補償款不違法,村委會截留征地補償款是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事實上,截留部分補償款也都是通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決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該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收支狀況向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大家的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的是村集體(并非村委會),有的是村民小組集體。村集體有權以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決定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村集體可以將該集體收入用于開辦集體企業、發展公益建設,可以分配到各戶,可以分配給被征用承包經營土地的村民。而村集體依法對其所有征地補償款作出的處理,應承認其合法性。若村集體將征地補償費進行分配,則該部分征地補償費權屬依法發生轉移,集體與成員間因分配決議而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對于安置補償費的歸屬視情況而定。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土地補償款怎么發放?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保管。經村民會議同意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于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統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屬于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經村民會議2/3以上的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的給被征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可以給予被征地合理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未能調整其他土地給農民,且又未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應將不低于80%的土地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用于發展生產、自謀生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于發展生產和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備注: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可以分配到各戶,可以分配給被征用承包經營土地的村民,建議多加了解一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需要征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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