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如何辦理事實收養公證,應如何辦理事實收養公證,收養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證明收養關系真實、合法的活動。辦理收養公證需要提交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的身份證、戶口本、被收養人的近期免冠照片等證明材料,以及收養協議等法律文件。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包括:收養
收養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證明收養關系真實、合法的活動。辦理收養公證需要提交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的身份證、戶口本、被收養人的近期免冠照片等證明材料,以及收養協議等法律文件。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包括:收養人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年滿三十五周歲等。辦理事實收養公證需要提供更多證明和材料,如送養人的身份證明、被收養人的生父母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被收養人的父母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等。
法律分析
收養公證的辦理程序如下: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應到住所地公證處進行辦理。那么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是什么?辦理事實收養公證,收養人和送養人應提交什么材料?
收養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其與非婚生子女建立養父母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一、辦理收養公證,由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公證處管轄。
二、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的流程
收養人和送養人首先要向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公證處收到公證申請后,應當按收養關系形成時的有關規定和條件進行審查把關,確認收養關系是否真實、合法。經審查確認事實形成的收養關系真實合法的,應當依法出具公證書。收養關系自當事人達成收養協議或公證書確認或公證書確認的收養事實形成之日起成立
三、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
(一)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養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年滿三十五周歲。
(四)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五)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六)特殊收養:
1、年滿三十五周歲的無子女的公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相差四十周歲以上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2、繼子女收養: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除男性收養女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相差四十周歲以上的條件外,可以不受其它條件限制。
3、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年滿三十五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4、1992年4月1日之前,收養方與被收養方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辦理事實收養公證,收養人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被收養人的近期免冠黑白照片若干張;
2、提交收養子女的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有無子女、有無撫養能力、本人經濟狀況,以及不虐待、遺棄被收養人的保證等);
3、狀況證明及復印件(未婚的需要提交未婚的證明、已婚的需要提交結婚證書、離婚的需要提交離婚證書、喪偶的需要提交配偶死亡證明書);
4、職業和經濟狀況證明(由收養人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無工作單位的由其住所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
5、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
6、提交收養人與送養人訂立的書面收養協議;
7、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需提交收養人與送養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五、辦理事實收養公證,送養人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被收養人的生父母作送養人的(包括已離婚的),需提交生父母雙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子女情況證明及送養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再生育子女的證明(該項證明需經計劃生育部門同意);
2、因喪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被收養人的生父或生母單方作送養人的,由送養人單方提交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子女情況證明及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并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死亡配偶的父母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3、被收養人的父母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被送養人的監護人作送養人時,必須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有監護能力的證明、被收養人的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以及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4、被收養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監護人作送養人的,需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證明、本人有監護權的證明、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5、對查找不到生父的非婚生子女,其生母單方作送養人,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并說明單方送養的原因;
6、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需提交經該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同意送養的書面文件。
六、如果被收養人是14周歲以上的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證明或者華僑身份證明;達到法定婚齡的,提交婚姻狀況證明、戶口證明或者居民身份證及其復印件;被收養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養的書面意見。
拓展延伸
收養公證是指在收養過程中,為確保收養關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需要向公證處進行公證申請,并由公證處依法制作、蓋章,賦予收養關系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收養公證的辦理流程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 準備材料: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準備相關材料,包括收養人、被收養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等。
2. 申請公證: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各自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收養公證申請。
3. 公證受理:公證處對收養公證申請進行受理,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詢問。
4. 制作公證:公證處根據詢問內容,依法制作收養公證,并由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5. 公證審批:公證處將收養公證提交給相關部門審批,相關部門審核通過后,出具收養證,收養關系即具有法律效力。
收養公證的辦理涉及多個部門,需要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積極配合,準備相關材料,避免漏項、錯項等問題,以免影響收養公證的辦理進度和效力。同時,收養公證的辦理也需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確保收養關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結語
收養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其與非婚生子女建立養父母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辦理收養公證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應到住所地公證處進行辦理,收養關系自當事人達成收養協議或公證書確認或公證書確認的收養事實形成之日起成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需要提交一定的證明、材料,如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被收養人的近期免冠黑白照片若干張,提交收養子女的申請書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二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三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二十五條 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法律分析:事實收養可以辦理公證。根據法律規定,凡當事人能夠證實雙方確實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稱,建立了事實上的父母子女關系,且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確已消除的,可以為當事人辦理收養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分析:辦了收養公證可以辦理戶口。公民合法收養的棄嬰,或者從社會福利機構領養的棄嬰,收養人憑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登記證》辦理被收養人的戶口落戶或遷移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十六條 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法律分析:收養人所在單位出具的該收養人婚后無子女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的證明;縣以上醫院出具的關于收養人身體檢査證明以及不育或絕育的證明等。送養人應提供有關醫院出具的被收養嬰兒的出生證、自己有兩個以上子女的證明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如果委托別人代理的,必須提出有代理權的證件。但申請公證證明委托、聲明書、收養子女、遺囑、簽名印鑒的,不得委托別人代理,當事人確有困難時,公證員可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公證事務。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派代表到公證處。代表人應當提出有代表權的證件。
法律分析:應由當事人親自到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1)各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戶口簿、工作證、退休證等。(2)各方當事人同意收養或送養的申請書,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如果委托別人代理的,必須提出有代理權的證件。但申請公證證明委托、聲明書、收養子女、遺囑、簽名印鑒的,不得委托別人代理,當事人確有困難時,公證員可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公證事務。
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派代表到公證處。代表人應當提出有代表權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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