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糾紛被告怎么解決?,拆遷糾紛被告怎么解決,一、拆遷糾紛被告怎么解決?如果出現了糾紛被告了可以積極的應訴,然后向人民法院表達自己的訴求。如果出現了租賃合同糾紛,一般都是先調解,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就開庭審理。是可以向法官表達訴求的,如果合理的
一、拆遷糾紛被告怎么解決?
如果出現了糾紛被告了可以積極的應訴,然后向人民法院表達自己的訴求。如果出現了租賃合同糾紛,一般都是先調解,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就開庭審理。是可以向法官表達訴求的,如果合理的話一般都是予以支持的。
積極應訴,向人民法院表達自己的訴求。
1.拆遷過程中的租賃合同糾紛與一般意義上的租賃合同糾紛區別在于,出租方提起租賃合同糾紛訴訟的目的并非由于履行租賃合同過程中產生了糾紛,而是企圖通過租賃合同糾紛訴訟達到解除租賃合同之目的,從而降低或者免除對承租方的拆遷安置補償。
2.如果被起訴了,那就應該積極的應訴處理。
二、拆遷租賃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可以先確定是否是合法程序的拆遷,如果確定不是合法程序的拆遷的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尋找不支付租金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
2.是否為合法程序的拆遷,是否為不可抗力。
3.尋找出租方認可轉租的證據和喪失合同解除權的法律依據。
4.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方如果租賃的房屋或者土地比較大,為了分擔租金壓力,獲取收益,一般會進行再轉租,而出租方只要收到了應有的租金,也認可轉租的行為,但是一般沒有書面的同意意見。在糾紛產生之后,出租方往往否認知道轉租的事實,主張轉租未經過其同意,按照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合同。而出租方認可轉租行為往往也是口頭認定,承租方沒有證據證明這個事實,因為,在訴訟過程當中也顯得很被動。
5.在出租方與承租方的《租賃合同》當中,一般都會有對租金支付方式和時間的約定,比如每月10日之前支付租金,超過三個月未支付的,出租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等等類似的約定。
只要是遇到拆遷糾紛的,都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在一開始的時候就主要的拆遷糾紛問題予以協商,也可以在原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后,由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或者是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自行和解處理糾紛問題。
遇到拆遷糾紛首先進行協商,如果協商沒有效果,可通過行政或司法兩種途徑解決。一般說來,在拆遷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決:
1、由于城市建設規劃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訴性,所以對政府的城市建設規劃不服,只能通過參加聽證、信訪等途徑發表意見。
2、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拆遷許可不服,可以申請聽證、提起復議或訴訟。
3、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行為,拆遷戶如果在本區法院的申請得不到,可直接到市法院起訴,也可向市法院提出申請,將此案移交其他法院異地審理。
一、房屋被拆遷人的權利與義務是什么?
主要權利有:1、拆遷許可證的知情權:即拆遷許可證頒發后,拆遷人應就拆遷許可證的拆遷范圍、拆遷期限,補償資金、價格評估、及拆遷方面的法律、政策向被拆遷人進行充分的解釋與說明。2、依法要求拆遷人給予合理的拆遷補償安置。3、依法要求拆遷人就拆遷補償進行協商的權利4、選擇拆遷補償安置方式的權利。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5、評估機構的選擇權: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能達成補償協議時,雙方可協商或投票決定評估機構對拆遷房屋進行市場評估。6、評估結果的復核權: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不服時,均有提起復核的權利。7、申請鑒定權:拆遷當事人一方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則可申請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鑒定委員會對評估結果進行技術鑒定。8、申請裁決權: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裁決。9、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訴訟權利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拆遷補償安置裁決不服時,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0、依法請求回避的權利:⑴請求評估機構的工作人員回避⑵請求作出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回避⑶請求聽證主持人的回避⑷請求仲裁員的回避⑸請求審判工作人員的回避主要義務有:1、按照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與拆遷人協商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2、按照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搬遷義務,按時騰退房屋。3、使用周轉用房的,按時騰退周轉房。4、依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決。5、依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6、依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及調解書。
二、房產糾紛怎么維權
根據相關法律和政策,房地產糾紛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房屋確認、使用、銷售、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以及與房屋有關的房屋裝修、裝修、設計、附屬設施的所有權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主管部門或者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3、本單位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解決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
4、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法律分析:征地拆遷糾紛屬于何種糾紛,要看具體情況而言。當事人因不服征地拆遷補償而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糾紛屬于行政糾紛。因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個人與個人,或者個人與其他單位之間的糾紛,屬于民事糾紛,屬于民事訴訟受案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去法院起訴后,法院會對訴求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會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一、法院辦理訴訟案件流程是什么
1、立案
去被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起訴,申請立案,材料齊全,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7天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7天內裁定不予受理并通知當事人。(帶好相關身份證件及副本,證據及副本,起訴書等,審核通過后法院開發票交訴訟費)
2、案件受理階段
立案庭將卷宗材料移交承辦人,送達起訴書,指定答辯、舉證(委托律師的可由律師代為舉證,需要寫委托代理書),確定開庭審理時間,做審理前準備工作。
3、調解
處理民事案件以調解為主。凡可以調解解決的,就不要用判決,需要判決的,一般也要先經過調解。處理離婚案件,必須經過調解,調解要盡量就地進行。
4、開庭審理
通過開庭審理,審判人員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民事案件的事實進行客觀的認定,對證據進行全面的審核,分清是非責任,對民事案件作出公正的處理,實現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
宣判查清了爭議的事實,可以當庭宣判;由于某種原因不能當庭宣判的(比如合議庭需要另行評議的,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也可以另行指定日期宣判。
5、執行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一般應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負責執行。若對方在規定的時間內拒不執行,當事人可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6、申訴與再審
當事人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不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可以提出申訴。各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的案件,應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另行組織合議庭進行再審。
征地拆遷的程序分前后銜接的兩大塊,即征地的批準程序和征地的實施程序。
(一)征地拆遷的批準程序(以大型建設項目為例)
1、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
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后擬訂征收拆遷土地等方案。
4、經市、縣政府同意后逐級上報。
5、征收拆遷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準。
(二)征地拆遷的實施程序
1、發布征地公告
(1)發布機關:市縣政府。
(2)發布范圍:被征收拆遷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
(3)公告內容: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的期限等。
(4)發布后果:公告發布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2、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
(1)登記機關:征地拆遷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門。
(2)登記申請人:被征收拆遷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
(3)登記期限:征地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
(4)登記所需材料:土地權屬證書證書、地上附著物產權證明等文件。
(5)不辦理登記的后果:列入補償范圍。
3、擬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1)擬訂機關: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
(2)擬訂根據:土地登記資料、現場勘測結結果、經核對的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征地拆遷補償標準。
(3)方案內容: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等事項。
(4)方案公告: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在被征收拆遷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方案,聽取被征收拆遷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5)報批:由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報市、縣政府批準。
4、確定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確定和批準機關:市、縣政府(并報省政府地政部門備案)。
5、實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1)組織實施機關:縣級以上政府地政部門。
(2)費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個月內俠客支付給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支付費用的,被征地拆遷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拆遷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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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苗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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