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強拆后如何申請賠償?,被強拆后如何申請賠償,行政機關基于合法行政行為造成他人損失產生的是補償責任,反之因違法實施行政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產生的是賠償責任。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一種形式。“直接損失”的范圍,除包括被拆建筑物重置成本損失外,還應當
行政機關基于合法行政行為造成他人損失產生的是補償責任,反之因違法實施行政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產生的是賠償責任。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一種形式。“直接損失”的范圍,除包括被拆建筑物重置成本損失外,還應當包括被拆遷人應享有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權益以及對動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等,不僅包括既得財產利益的損失,還應當包括雖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財產利益損失。也就是說,賠償范圍至少為被拆遷人按照拆遷補償程序本可獲得的全部補償。
從切實保障被拆遷人應享有合法權益角度看,行政機關仍支付拆遷安置賠償金的義務,以保障被拆遷人的賠償方式選擇權,進而保障被拆遷人所享有的實際居住權益。
賠償方式的要求是支付賠償和返還財產恢復原貌,房屋是依法拆除的,拆遷戶可以選擇評估之日的市場價補償,也可以要求產權置換的補償方式,根據規定,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確保申請人得到公平公正的救濟,既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置換,最大限度的保障拆遷戶獲得國家賠償,這也就代表賠償法規定了賠償的范圍,不但是因為違法強拆造成的損失,還需要賠償拆遷戶所享有的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比如產權置換、搬遷費、過渡房等在內。
一、房子被強拆怎么賠償?
1、房屋價值的損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評估前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這也肯定了應當以房屋實際面積為準進行補償。2、被埋物品及房屋裝修的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對屋內的物品進行清點登記造冊,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3、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征收房屋的補償除房屋價值外,還包括搬遷、臨時安置、對被征收人的補助和獎勵等。上述費用都屬于強拆造成的直接損失,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方主張賠償上述費用。
被強拆之后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賠償數額以損失為基礎。
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法律分析: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直接損失包括房屋被強拆后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權益,如房屋價值的補償、產權調換安置房、過渡費、搬家費、獎勵費以及對動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等,另外還包括因強拆造成屋內物品損失的賠償等。
在房屋征收賠償中,具體的賠償數額至少應不低于賠償請求人依照安置補償方案可以獲得的全部征收補償權益,不能讓賠償請求人獲得的賠償數額低于依法征收可能獲得的補償數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十八條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法律分析:強拆程序違法可以申請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房屋強制拆遷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造成被拆遷人財產損失的,被拆遷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拆遷部門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當前,各地強拆事件屢屢發生。一些地方政府為了降低成本,蔑視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在不履行法定程序、不給予合理補償的情況下肆意拆除房屋。面對強權我們總是容易產生恐懼心理,而且“確認違法又如何”這種觀念也總是如影隨形。其實,對于非法強拆怎樣給賠償這個問題,我們可以請求行政賠償即非法強拆賠償。
一、房屋價值的損失房屋價值應當以實際面積為標準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未明確規定房屋價值的確定應當以房屋實際面積為準還是以產權登記證書所記載的面積為準,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九條第
(三)款規定,對于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產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也就是說,《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并未規定房屋面積的確定必須以產權證書為準。同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九條均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評估前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也從側面肯定了特殊情況下,應當以房屋實際面積為準進行補償。由于歷史原因,有些房屋的實際面積遠大于房屋產權證書上所記載的面積。征收人征收房屋時,不考慮特殊情況,僅出于減少補償之目的,機械的認定房屋面積并給予補償,不僅沒有達到保障居住條件之目的,反而降低了生活水平。這種做法明顯違反相關法律的立法本意。另外,房屋的價值應當以訴訟時房屋的市場價值為標準確定。
二、應當賠償被埋物品及房屋裝修的損失面對房屋被強拆,被征收人無法冷靜的保存證據以證明其遭受的損失。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對屋內的物品進行清點登記造冊,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應當賠償本人因房屋違法拆除不得不租房居住而造成的租金損失以及其他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此類案件屬于房屋征收過程中因違法拆除而引起的行政賠償案件。因此,確定賠償范圍既要依據《國家賠償法》也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征收房屋的補償除房屋價值外,還包括搬遷、臨時安置、對被征收人的補助等等。上述費用都屬于違法拆遷造成的直接損失,被告應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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