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的法律程序是怎樣的?,強拆的法律程序是怎樣的,1、政府作出拆遷決定,下達拆遷的明令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與被拆遷人協商,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
1、政府作出拆遷決定,下達拆遷的明令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與被拆遷人協商,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執行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根據《裁決規程》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拆遷的時候,不得采取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非法手段進行,執行程序須合法。
強拆的法律程序包括首先政府做出拆遷的決定,如果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搬遷,可以實行強制搬遷,強拆的過程中被執行人應該在場并且記錄在案進行登記,強制執行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第一步,立案;第二步,調查程序;第三步,第四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有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一、強拆的法律程序是什么1、強拆的法律程序如下:(1)在政府作出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5)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2、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未經行政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二、強制拆遷應該提交的資料有哪些1、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2、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3、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4、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5、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者補償資金證明;6、被拆遷人拒絕接收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的提存證明;7、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程序為:(1)執法部門發現違章建筑進行立案;(2)現場勘察;(3)簽發《停工(核查)通知書》(應注明:A、上述行為書面說明;B、本人身份證明材料;C、房屋相關材料);(4)填寫《 案件立案審批表》(簽承辦人意見及依據,然后交領導審批同意后做調查筆錄);(5)做《調查詢問筆錄》;(6)給規劃部門發商請函,認定是違法建筑;(7)填寫《案件處理審批表》;(8)簽發《限期拆除告知書》,限期在何年月日前自行拆除違法建筑,限期日期根據房屋面積,結合裁量權決定,并告知其陳述、申辯權;(9)確認相關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清楚其權利義務;(10)限制拆除到期進行核查;(11)報區政府進行備案登記;(12)簽發《強制拆除決定書》,簽發《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并確保送達。(13)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7天后進行核查;(14)簽發并送達《 強制執行決定書》,張貼《強制拆除公告》;(15)滿足法律規定后擬定強拆方案,組織強制拆除 制作強拆現場筆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法律分析:違章建筑強拆的法律程序:第一步,立案;第二步,調查程序,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個人并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第三步,決定程序,同時履行告知,聽取陳述、申辯;第四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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