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村集體拆遷合同效力糾紛解決方式是什么?,確認村集體拆遷合同效力糾紛解決方式是什么,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愿原則下
1、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愿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
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于受理。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
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撤訴之后還可以進行起訴嗎?
《民法典》對合同糾紛撤訴后能否再起訴沒有作出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準許撤訴的,當事人可以再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1、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愿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
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于受理。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
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撤訴之后還可以進行起訴嗎?
《民法典》對合同糾紛撤訴后能否再起訴沒有作出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準許撤訴的,當事人可以再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在征地拆遷的過程中,尤其是在農村,很多老百姓在面臨征收的時候,可以發現更多的是由村委會來做征收工作,甚至有的地方老百姓簽訂的補償協議都是和村委會簽訂的,我們都知道征收的主體是縣級以上政府的行為,那么,究竟老百姓和村委會簽訂的補償協議是否有效呢?
村委會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究竟著扮演著什么角色?
根據《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四十六條的規定,征收集體土地的,應根據被征收土地的性質、征地面積等,根據規定報由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中規定,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出,與被征收人簽訂征地補償協議的應當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不屬于行政主體,更沒有土地征收主體資格。在實踐中村委會作為具有“上傳下達”的職能,在征地過程中往往會受征地行政機關的委托,以征收方的名義參與到征地活動的組織實施中,此時對于被征地農民來說,村委會又站在了征收方的位置上。
與村委會簽訂的補償協議是否有效?
在征地拆遷實施行為的過程中,我們主要根據實施的主體來劃分情況。
第一種情況,村委會是依法接受征收方也就是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委托,跟村民簽訂補償協議的,并且沒有其他違法事由的前提下,我們可以認可這個簽訂的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村委會既然受土地征收主管部門的委托,那就必須要有合法的書面委托,否則我們是可以追究村委會簽約行為的行政機關的責任。
第二個情況,就是說,當地沒有征收項目,而是村委會以自己的名義組織實施征收,并且與村民簽訂了補償協議。上面我們也有提到過,村委會是沒有征收的主體資格,是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制定征收公告、補償安置方案以及組織實施征地行為,這個前提下,可以確定的是村委會與村民簽訂的協議屬于無效合同。
大家如果簽訂了這種協議,可以在專業拆遷律師的幫助下向地方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等舉報申請查處,并通過訴訟途徑確認協議無效。
在遇到征地拆遷的過程中,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看清自己項目征收的主體究竟是誰,再來選擇是都簽訂補償協議。把握不準的,可以及時咨詢專業的征地拆遷律師,在律師給您詳細分析以后,再簽字也不遲。
村委會與村民簽訂的拆遷協議是否生效要看具體的情況,一般有以下兩種:1、村委會有接受征收方的委托,并且有書面的委托書。如果是受征收方的委托且有書面委托書,同時又無其他違法性事由,那么所簽的拆遷協議就是有效的。2、村委會沒有接受委托,且也沒有委托書,也就是說是村委會私自且在沒有任何征地審批的情況下與村民簽訂的補償協議,這就違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規定,所以在此情況下所簽訂的拆遷協議是無效的。
拆遷協議簽訂是否生效
拆遷協議依法簽訂后是生效的。拆遷協議通常是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現在其權利依法產生后受到法律的保護;其義務依法產生后,則受到法律的強制。
與拆遷辦簽訂的購房協議是否有效
與拆遷辦簽訂的購房協議是否有效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一、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二、當事人訂立協議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且一致;三、協議的內容是否具體,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四、協議是否不損害第三人和社會公共利益。
拆遷房屋是否需要簽訂拆遷協議
拆遷房屋是需要簽訂拆遷協議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拆遷安置房私下簽訂協議能否生效
私下簽訂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協議能生效,只要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4)當事人已經簽字或者蓋章。
是否可以不簽訂拆遷協議
如果覺得拆遷協議不合理,是可以不簽訂拆遷協議的。根據法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村委會是否有權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這其實是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村委會是否有權代表村集體與政府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第二個問題是村委會是否有權代表政府與村民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我們國家的土地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公有制,也就是國有和集體所有,因此,農村土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而農民享有的是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
農村征地,實際上就是把原本屬于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為國有,因此,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由代表國家的地方政府與代表村集體的村民委員會簽訂,這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前提是經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會議授權。
征收土地,除了村集體失去土地所有權,被征地農民也失去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征地也需要與被征地農民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這個協議原則上來說應當是征收方來簽訂,但是出于順利實施征地的需要,征收方也可以授權地方政府或者委托村委會來與農民簽訂,而未經書面委托,村委會沒有權利與村民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一、私人征收土地最新的規定是什么?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地補償款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補償費。而在征地補償過程中,征地單位一般是與村委會或村民組簽訂征地合同,并將征地補償款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直接支付給村委會。
二、集體土地征用怎么分配補償費
1.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分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的規定,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是應當通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項。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所以,關于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不是由村委會關起門來單方面決定的,而是必須經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被征收人如果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和分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行為有異議,可以依法向上級人民政府反映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2.依照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規定分配《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了征收耕地補償費的計算方法,同時規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這賦予了地方政府統一規定轄區內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法的權力。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也對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中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予以認可。如《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地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80%支付給土地承包戶,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生產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興辦公益事業或者進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建設。《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三、房屋拆遷補償具體流程有哪些
1、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用地單位與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2、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依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向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3、辦理農轉工手續,落實需要安置農業人口的安置途徑,實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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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秦軒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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