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權利用盡原則,著作權權利用盡原則,法律主觀:著作權的使用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
著作權的使用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一)人身權(亦稱精神權利),包括:(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作者有權發表或不發表其作品,在不同場合發表;(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作者可以在其作品上署真名、假名,或不署名,或以后署名;(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比如授權出版社的編輯修改;(4)保護作品的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他人不得分割、斷章取義、歪曲、篡改;(二)財產權(經濟權利):使用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通過以下方式獲得經濟效益:復制、翻譯、改編、表演、廣播、展覽、拍制電影、電視或錄音等;(5)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數字化或非數字化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權利;(6)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7)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中的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除外:(8)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9)表演權,即通過演員的聲音、表情、動作在現場直接公開再現作品,以及通過放映機、錄音機、錄像機等技術設備間接公開再現作品或者作品的表演的權利;(10)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11)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12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13)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首次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14)改編權,即在原有作品的基礎上,改變原作品的表現形式,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15)翻譯權,即將原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16)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17)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法律分析: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條件:
1、被使用的作品必須已經發表;
2、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須是出于非商業用途;
3、合理使用不應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以外的其他合法權力;
4、合理使用還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權人的著作人身權,使用作品必須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作品的出處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一、著作權的限制是什么1、著作權的限制如下:(1)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他人可以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且也無須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同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2)行為人即可使用著作權人的著作權,而不必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但仍應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并尊重其權利。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四)付酬標準和辦法;(五)違約責任;(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二、著作權法定許可使用的幾種情形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2、作品在報刊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3、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等等。
著作權保護原則包括保護作者權益、鼓勵作品傳播、協調作者利益與公眾利益、與國際著作權制度保持一致。法律應加強著作權保護,激勵作者創作;制訂著作權法鼓勵作品傳播;限制作者權利以實現公眾利益;加入國際公約解決作品傳播的國際性和著作權保護地域性的矛盾。
法律分析
對于著作權保護原則是什么這個問題,您可以參考:(一)保護作者權益的原則作者的創作是整個社會文化進步的源泉,因此,法律應當加強對著作權權益的保護,激勵作者創作的積極性。(二)鼓勵作品的傳播國家制訂著作權法并不只是為了保護作者的權益,而且還在于鼓勵作品得到廣泛的傳播,繁榮社會的文化生活。因此,我國《著作權法》第四章明確了對作者傳播者權利的保護,即是鼓勵優秀作品得到廣泛傳播的體現。(三)作者利益與公眾利益協調一致的原則作者的利益實質上是一種私人利益,而使作品得到廣泛傳播則更多地體現了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為防止作者濫用著作權法賦予的權益導致公眾利益難以實現的狀況,著作權法又對作者的權利作出限制,如規定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制度。(四)與國際著作權制度發展趨勢保持一致原則隨著傳播技術的發展和國際版權貿易的發展,許多作品借助各種媒介被傳播到其他國家,而著作權的保護又具有嚴格的地域性,為了解決作品傳播的國際性要求與著作權保護地域性之間的矛盾,國際上已經形成了相關的著作權國際保護公約。我國于1992年加入了《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
拓展延伸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范圍及限制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范圍及限制是指在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的同時,也要兼顧公眾的合理使用需求和社會利益。合理使用范圍包括個人私人使用、教育、研究、新聞報道等合理使用情形。然而,著作權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如禁止侵權行為、保護原創性、尊重他人權益等。在實踐中,要權衡著作權人的權益與公眾的合理使用需求,確保著作權的平衡發展。因此,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范圍及限制是在保護著作權人利益的基礎上,確保公眾合理使用權益的一種制度安排。
結語
著作權保護原則涵蓋了保護作者權益、鼓勵作品傳播、協調作者與公眾利益以及與國際著作權制度保持一致等方面。在保護著作權人權益的同時,合理使用范圍及限制也要考慮公眾的合理使用需求和社會利益。這種制度安排旨在確保著作權的平衡發展,保護原創性和尊重他人權益。我國已加入《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以適應作品國際傳播的需求。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范圍及限制是在保護著作權人利益的基礎上,確保公眾合理使用權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修正):第四章 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第二節 表 演 第三十九條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權 第三節 權利的保護期 第二十三條 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創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視聽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創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修正):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計算機軟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著作權中的權利用盡是指不再享有著作權,其在知識產權法中占重要地位,基于私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的原則。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條件包括已發表作品、非商業用途、尊重著作權人其他合法權力和著作人身權。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保護作者權益、鼓勵作品傳播、協調作者與公眾利益、與國際著作權發展趨勢保持一致。
法律分析
一、著作權中的權利用盡是什么
著作權中的權利用盡是不再享有著作權。
權利用盡問題在著作權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權利用盡原則,是知識產權法上的一個重要原則。這一原則是基于私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而產生的,其直接理論依據就是經濟利益回報。
權利窮竭原則又稱權利耗盡、權利用盡原則,是知識產權法上一個特有的原則。該原則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或許可使用人一旦將知識產品合法置于流通以后,原知識產權權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權因此而用盡。
二、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條件有哪些
1.被使用的作品必須已經發表;
2.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須是出于非商業用途;
3.合理使用不應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以外的其他合法權力;
4.合理使用還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權人的著作人身權,使用作品必須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作品的出處等。
三、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
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如下:
1.保護作者權益原則;
2.鼓勵優秀作品傳播的原則;
3.作者利益與公眾利益協調—致的原則;
4.與國際著作權發展趨勢保持—致原則。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
結語
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保護作者權益、鼓勵作品傳播、協調作者與公眾利益以及與國際著作權趨勢保持一致。著作權中的權利用盡原則指一旦知識產品合法流通,原權利人的排他權就會耗盡。合理使用著作權的條件包括作品已發表、非商業用途、尊重著作權人的其他合法權力以及標明作者信息等。著作權法的制定旨在保護作者權益,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修正):第三章 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 第三十一條 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修正):第四章 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第一節 圖書、報刊的出版 第三十五條 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權 第二節 著作權歸屬 第十八條 自然人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報社、期刊社、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的工作人員創作的職務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著作權利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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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權利用盡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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