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本案件以后可以和解嗎?,終本案件以后可以和解嗎,法律分析:可以。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只要雙方當事人申請,案件承辦法官仍然可以組織調解。只要案件能夠順利執結,法官多做調解工作就是合法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
法律分析:
可以。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只要雙方當事人申請,案件承辦法官仍然可以組織調解。只要案件能夠順利執結,法官多做調解工作就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條 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法律分析:可以。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只要雙方當事人申請,案件承辦法官仍然可以組織調解。只要案件能夠順利執結,法官多做調解工作就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條 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法律分析:
可以。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只要雙方當事人申請,案件承辦法官仍然可以組織調解。只要案件能夠順利執結,法官多做調解工作就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條 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一、終本案件是什么意思1、終本案件,是指法院的執行案件,由于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序。終本不撤回執行申請,也不是已經執行完畢,而是暫時中止執行。如果以后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容申請人隨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第二百六十五條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二、終本案件后法院會抓人嗎不會。終本案件,是指法院的執行案件,由于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序。終本不撤回執行申請,也不是已經執行完畢,而是暫時中止執行。如果以后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申請人隨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但是法院不會抓人。
一、終本案件最后怎么解決1、終本案件最后的解決是終結本次執行。申請執行人可以在發現被執行人財產后,再次申請強制執行。并且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對于這種經過調查無法發現可執行財產的情況,一般會采取終結本次執行的處理方法。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一)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三)駁回起訴;(四)保全和先予執行;(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二、執行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是什么1、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2、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3、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4、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5、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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